原意主义论文-梁西圣

原意主义论文-梁西圣

导读:本文包含了原意主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斯卡利亚,宪法解释,文本原意主义,法律方法论

原意主义论文文献综述

梁西圣[1](2018)在《斯卡利亚的文本原意主义宪法解释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面对如何解释宪法的问题上,斯卡利亚既旗帜鲜明地反对非原意主义,又条分缕析地扬弃旧原意主义,从而为他赢得了"偏执文本原意主义"之名。他的理论遭到以德沃金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法学和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的挑战,但这些批判和研究的背后往往陷入解释方法论上的误区,不仅将其涵摄之下的原则与方法混同,更将他在宪法解释上的系统性方法论弃置不顾。斯卡利亚的文本原意主义虽然强调文本作为宪法解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在文本中心主义核心性解释原则之外,并没有抛弃其他原则的合理性;同时,在解释基本原则之外,更加强调宪法实践中解释的具体方法。(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8年02期)

侯媛媛[2](2016)在《原意主义理论及其局限》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奥博格菲尔案中判决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化,这一历史性的判决标志着在最高法的审判实践中,非原意主义正逐渐代替原意主义,成为法官解释宪法主要适用的解释方法和司法理念。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和种类不断扩充,固守宪法原意已不能满足民众日益增多的权利诉求。非原意主义由于其能动的解释方式不断凸显其优势,这种由原意主义向非原意主义的转变逐渐成为宪法解释的变化趋势。原意主义理论的渊源有两个部分,英国普通法解释传统和中世纪时期的圣经解释学传统。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说,司法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解释主体,原意主义也不是只有法院才会运用的解释方法。但是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解释方法上,因此,本文论述的原意主义理论主要限定在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宪法解释层面上。原意主义经历了由旧原意主义向新原意主义的转变,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对于“原意”的不同理解。原意主义理论最初追求的是制宪者的原初意图,当这种原初意图被质疑难以获得或缺乏正当性时,转而追求宪法批准者的原初理解,及宪法文本的原初公共含义,后期又逐渐发展成追求制宪者将会或希望后代采用的解释宪法的方式。这种对“原意”的不断发展的理解,分别形成了原初意图原意主义、原初公共含义原意主义、原初解释方式原意主义等不同原意主义的流派。原意主义理论也由最初的单一性解释理论,逐渐发展成一个具有不同流派的理论家族。非原意主义理论从狭义上来说,主要指崇尚司法能动主义的“活的宪法”的理论,重视对宪法精神的追求,相对于原意主义坚持形式上的民主和过去的民主,司法能动主义崇尚的是坚持实质上的民主和现在的民主。广义上的非原意主义理论,指包括所有反对原意主义的相关理论,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体系包括:伊利(John Hart Ely)提出的程序主义解释理论,其认为司法审查的目的在于保障程序公正,而不是对实质上的结果进行评价;波斯纳(Richard A.Posner)提出的实用主义解释理论,其目的在于舍弃法律形式主义或形而上学的思路,将重点放在事实及经验领域上,追求的是结果,即如何更快、更有效地解决问题;以及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提出的道德解释理论,认为法律是一个完整、封闭的整体,应重视其体系性的要求,将政治道德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来进行宪法解释。原意主义理论面临的困境来源于自身的理论缺陷以及外部因素的作用。自身的理论困境主要体现在无法合理解答:宪法原意的是否可获得性,遵从宪法原意能否满足时代的变迁要求,以及遵从宪法原意的正当性基础等难题。外部因素包括司法能动主义的盛行,民众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与遵循宪法原意的解决乏力,以及法官对解释方法的倾向转变导致不同解释理论的交替适用。原意主义理论自诞生以来,即成为美国宪法解释领域中的重要理论之一。从沃伦法院时期司法能动主义的盛行,原意主义作为对其的一种限制开始得到大量关注和广泛适用,到1987?年里根总统提名原意主义者罗伯特巴克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失败,说明原意主义仍然未在宪法解释中占有主导地位,再到具?有保守倾向的约翰罗伯茨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原意主义理论又逐渐成为了主流趋势。原意主义理论从发起到盛行再到衰落伴随着美国宪政历程的发展,本文主要从原意主义在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相关案件中的运用为出发点,通过梳理最高法从最初的运用原意主义来认定州法将同性性行为入罪的合宪性,到推翻判决认为该法违宪,再到部分州纷纷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相关立法,最后最高法通过对非原意主义的适用判决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试图探究原意主义面临的自身理论困境,以及最高法在这个过程中从适用原意主义到适用非原意主义的转变,其中的原因所在。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案件中,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的最大争议点即在于是否存在“同性婚姻权”这一基本权利。原意主义主张根据制宪者原意,宪法并未规定“同性婚姻权”,那么这一问题应交由立法机关通过民主决策的形式来决定,法院应秉承司法克制主义,不能滥用解释权力,强行决定本应由立法决定的争议。与此相反,非原意主义认为从多个角度来考量,确认“同性婚姻权”具有迫切性,若将这一事关少数群体权益的事项交由立法来决定,由于少数群体在立法的决策过程中占据不了多数,很难切实地维护他们的权益。非原意主义者认为,问题不在于是否存在“同性婚姻权”这样一项权利,真正应考虑的是是否有正当地理由将同性恋者排除在婚姻之外。通过对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解读,判决同性婚姻合法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最高法已在奥博格菲尔案中判决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化,但关于此案适用的宪法解释方法的争论并没有结束。不论是原意主义理论,还是“活的宪法”理论、程序主义解释方法、道德解读方法、实用主义解释方法等非原意主义理论,其都是宪法解释方法中的一种。仅仅适用一种解释方法是不能满足所有的审判实践需求的,各种理论各有所长、各有弊端。正是由于不同理论的相互质疑、抨击,宪法解释理论才得以蓬勃发展,对于宪法的适用才能永葆活力。因此,原意主义理论应在同非原意主义理论的对抗中,发现自身理论存在的不足,努力解决目前面临的困境,以期发展成为更加完善的理论体系。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原意主义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首先对本文的“原意主义”作出限定,将其限制在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宪法解释”。然后通过介绍原意主义的理论渊源以及梳理原意主义理论在司法审判中的实践进程,以期对原意主义理论的确立和发展进行简要的归纳和描述。接着对“原意”的转变进行梳理,揭示原意主义内部不同流派的差异所在。最后,通过对含义命题、原初命题和忠诚命题的分别论述,试图分析原意主义理论的叁大共识性命题。第二部分从确立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的奥博格菲尔诉霍奇斯案件(Obergefell v.Hodges)出发,首先梳理同性权利运动和全美各州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接着通过对奥博格菲尔案件的介绍,以及对肯尼迪大法官执笔的判决书、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撰写的反对意见的分析,试图全面描绘出同性婚姻合法化案件的背景。第叁部分主要针对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在同性婚姻案中的争议进行分析。首先分析原意主义者和非原意主义者关于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争议所在,即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基本权利——同性婚姻权,以及宪法是否保障它。通过对争议的法条——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解读,着重分析其中“自由”的含义,以及其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是否可以作为支持同性婚姻权利诉求的宪法依据。第四部分试图探究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案件判决中由原意主义向非原意主义的转变。首先介绍早期的有关同性恋者权利争议的案件中,法官多运用原意主义来否决同性恋者的权利诉求,接着通过分析代表同性权利运动标志性胜利的一系列案件,来揭示原意主义理论在法官解释宪法过程中的逐步没落,以及非原意主义的逐渐主导地位。其次,尝试从宪法原意的可获得性、宪法原意能否满足时代要求以及制宪者是否要求遵从宪法原意等叁个方面来分析原意主义理论面临的困境,以及通过从司法能动主义的兴起、法官对解释方法的选择及民众的促进作用等角度,试图探究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案件的判决中由原意主义向非原意主义转变的外在原因。最后,试图从同性婚姻立法和宪法解释领域两个层面来分析这种转变带给我国的启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3-06)

[3](2012)在《原意主义宪法解释方法研究(专题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在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中,如何解释成文宪法一直是学术研究的重要主题。原意主义或曰原旨主义是指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宪法条文的原初含义来解释宪法,是美国最具争议和影响力的宪法解释方法。自这一理论提出以来,原意主义宪法解释理论与方法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理论观念丰富、不断推陈出新且复杂(本文来源于《学习与探索》期刊2012年09期)

魏治勋[4](2012)在《原意主义解释方法的难题及其司法实用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原意主义解释方法是宪法解释中颇受关注的重要方法,但这种解释方法却因相对保守和僵化的立场而在理论与实践中遭遇到一系列困难,直接触及宪法解释的规范性限度。在对学界有关原意主义解释方法论争予以诠述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原意主义和非原意主义都是构建良好的宪政秩序不可或缺的理论资源。正是两者的对立性整合,才使得宪政实践始终在充满张力的理论与实践中不断深化其规范性根基。(本文来源于《学习与探索》期刊2012年09期)

马洪伦[5](2012)在《论美国宪法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美国宪法解释理论而言,原意主义方法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就理论主张与发展阶段而言,原意主义经历了从制宪者的意图、批准者的意图到原初公共意义的转变。其中前两个阶段称为旧原意主义,第叁个阶段称为新原意主义。本文专注于对旧原意主义的研究,且以一场影响范围甚广的辩论作为研究的视角。美国20世纪70-80年代宪法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为研究原意主义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第一,在这场辩论中原意主义者一方面批判了以沃伦法院为首的最高法院的某些以非原意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做出的宪法判决,一方面回应了几乎所有因上述批判所招致的对手的批判,因此这对于从正反两方面纵深研究原意主义而言意义重大;第二,在这场辩论结束之后原意主义转变了自己的理论立场,新原意主义取代了旧原意主义,因此通过研究这场辩论,我们可以更深刻的了解原意主义理论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其转变的过程和原因;第叁,就这场辩论而言,其发展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叁个阶段:1985年之前、1985-1987年、1987年至90年代初。在第一个阶段中,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虽然在各大知名院校的知名教授中间展开,但是也被局限于学术圈范围以内;在第二个阶段中,借助里根政府的推动,尤其是自时任司法部长米斯与大法官布伦南的辩论之后,原意主义方法论逐渐政治化,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的舞台也从学界扩展至政界;在第叁个阶段中,里根提名博克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失败是一个转折点,在此之后,借由公众对大法官提名以及确认听证的关注,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逐渐成为一个美国人民街谈巷议的公共话题。由以上叁个发展阶段我们可以看出,美国20世纪70-80年代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不仅仅是一个学术问题,而且是一个公共问题。因此通过梳理这场辩论,我们可以更好的理解原意主义及其对手,进而可以较为全面的理解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以及其对美国司法实践所产生的影响。本文第一章分析了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的原因,叁个原因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美国20世纪70-80年代宪法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的发生。将司法能动主义推向极致的沃伦法院以及随后的早期伯格法院的一系列颠覆先例与传统的宪法判决直接导致了原意主义在20世纪70年代的复兴与反扑,就像钟摆一样,摆动的幅度越大,回旋的力量也就越大;虽然宪法原意主义方法论与政治上的保守主义之间的关系仍待商榷,但是无可辩驳的是20世纪80年代的里根革命以及保守主义在美国的复兴直接将宪法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的舞台从学界扩展至政界,并最终发展成为一种被美国民众普遍关心的大众话题;以上两个原因直接导致了宪法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发生在20世纪70-80年代,但是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个根本原因,它决定了宪法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终将发生,不管是在历史长河中的哪个阶段。成文宪法的本质属性与宪法解释的创造性之问的张力是这一根本原因的主要内容。第二章从两个方面论述了原意主义方法论的可行性之争。第一,制宪者的意图的存在与否之争?原意主义者主张在宪法解释中应当坚持原初意图,但是原初意图是什么?是制宪者的意图还是宪法批准者的意图?从辩论双方的观点来看,原意主义者所指的原初意图是制宪者而非宪法批准者的意图。但是在宪法文本的背后存在所谓的制宪者的意图吗?制宪者作为一个群体是否有自己的意图呢?第二,制宪者的意图的确定与否之争?非原意主义者宣称即使在杂乱无章且饱受沧桑的历史文件中存在原意主义者所谓的制宪者的意图,原意主义者在宪法制定两百年之后已无法将其复原。非原意主义者提出了历史资料难题、集体意图难题、抽象度难题等原意主义者在确定制宪者的意图之时需面对的问题。原意主义者的回应很坚决,简而言之,至少就伯格及其第十四修正案的研究而言,非原意主义者的难题都不存在,原意主义者可以确定制宪者的意图。假如制宪者的意图是存在的,而且我们通过历史研究可以确定制宪者的意图,那么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在宪法解释中就必须坚持以制宪者的意图为指导呢?第叁章就是围绕这一问题展开的,也就是原意主义方法论的正当性之争。原意主义者通过固有法、功能法、类比法、批判法等方法为原意主义方法论做正当性辩护。固有法认为成文宪法的性质决定了宪法解释必须以原意主义为其唯一的方法;功能法认为原意主义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和维护分权原则的功能正当化了原意主义;类比法通过将宪法解释与契约、制定法解释相类比,认为就像在契约和制定法解释中一样,在宪法解释中,法律文件作者的意图也应当占据统治地位;批判法通过批判非原意主义方法论的民主合法性,认为并不存在一种有原则性的能够替代原意主义的宪法解释方法,所以宪法解释者应当在宪法解释中坚持原意主义而非其它。此外,原意主义者还提供了一些其他的正当性证明,比如通过诉诸制宪者的解释的意图来正当化原意主义。非原意主义者对原意主义者所提出的上述正当性理由逐一进行了反驳,并且为非原意主义理论的民主合法性进行了辩护。概而言之,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都不是最后的赢家,辩论的结果是互有胜负。第四章论述了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的影响与评价。对原意主义而言,由于非原意主义的批判,其理论主张从原初意图转变至原初意义,新原意主义取代了旧原意主义,这可以看做是旧原意主义的失败之处。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旧原意主义并未消亡,一方面,即使是在今天,仍然有人支持旧原意主义;另一方面,就新旧原意主义在理论内涵上相同的主张而言,旧原意主义之魂仍然存留于新原意主义之中,而且在新原意主义取代旧原意主义之后,“我们都是原意主义者”已逐渐成为一种共识。但是,在这些表象之后,我们需要看到,在新原意主义取代旧原意主义之后,尤其是所谓的新原意主义层出不穷,原意主义就像其所批判的非原意主义一样已经不再是一种内在一致、统一的宪法解释方法了。对于非原意主义而言,其迫使原意主义理论转向可以看作是其成功之处,但是非原意主义无法就其民主合法性做出令人满意的论证,以及其缺乏一个如同原意主义一样的理论名称,都导致了其在本质上输掉了这场辩论。虽然有学者质疑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的学术贡献和实践意义,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发生在20世纪70-80年代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而且这也是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法相互角逐的一种体现。没有哪一种宪法解释方法能够始终独占鳌头,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法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时代背景下都有可能成为压制其他宪法解释方法的主导性方法。但是,就如同不停摆动的时问之钟一样,一种宪法解释方法强势之极,亦是其哀退之时。在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中,原意主义者宣称解释者在解释宪法时应当受制于制宪者的意图,因此制宪者的意图在宪法解释中的适当角色是20世纪70-80年代宪法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的核心问题。在伯格发表其第十四修正案的研究结果之前,制宪者的意图承担着正当化司法审查权的重要功能,但是在原意主义方法论之争之后,制宪者的意图的这种功能已被消解殆尽,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就完全否定制宪者的意图的意义,制宪者的意图即使不是宪法解释的终点,也是宪法解释的最佳起点。(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2-04-06)

施嵩[6](2010)在《美国宪法解释的原意主义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解释理论的研究已经成为宪法学者所关注的前沿问题,也是中国宪法学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任何解释都离不开方法的指导与制约,方法是保证解释客观性的手段,因此宪法解释方法的研究应当成宪法解释学的核心问题。国内宪法解释方法的研究刚刚起步,而美国宪法解释方法的研究由于成文宪法的性质以及大量宪法解释实践的需求已经伴随着美国宪政进程日臻成熟与体系化。美国宪法解释中关于原意主义的争论一直持续至今,原意主义者不仅与非原意主义者进行论战,原意主义者内部也是观点迥异。因此,以原意主义方法论作为切入点,就可以全面理解把握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与方法。本文对美国原意主义方法论进行了系统的全方位的分析与论证。首次提出了原意主义的类型划分,梳理了原意主义的发展历史,具体阐述原初理解理论和文本主义理论,分析原意主义的正当性基础以及原意主义针对质疑所做的辩驳,从而揭示了原意主义维护民主与法治的积极意义以及自身的理论局限性,对于中国宪法解释方法论的完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填补空白之效。本文内容主要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第一章对原意主义的概念进行阐释。本文认为,应当将原意主义定位为一种宪法判决理论,或者说司法化的宪法解释理论。原意主义理论经历了从原初意图理论,到原初含义理论,再到语义学原意主义的发展脉络。尽管原意主义者之间存在分歧,但他们所共享的核心主张就是,应当根据制宪者的原初意图以及宪法文本的原初含义来解释宪法。根据对于先例的重视程度、对于解释目标的态度可以将原意主义划分为强硬原意主义与柔性原意主义、严格原意主义与温和原意主义。当代原意主义最重要的两个类别则是原初文本主义和原初意图主义。最合理的原意主义类型应当是综合原初文本主义和原初意图主义二者优势的温和形式的原意主义。第二章梳理了原意主义在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与实践中的发展演变。第一阶段是从建国时期一直到19世纪晚期,不证自明的文本原意主义一直占据宪法解释的正统地位。第二阶段开始于20世纪早期,随着反抗形式主义革命以及现代司法权力的兴起,原意主义遭遇边缘化并逐渐衰落。第叁阶段是自从20世纪80年代,新政联盟的分裂以及新的保守政治运动的再现,为沉寂多年的原意主义的复苏提供了政治空间。尽管1987年里根总统对原意主义者博克的提名遭到了参议院的否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原意主义理论经过稳步发展达到了一个高峰,并且朝着精细化、复合化的方向发展,保持着经久不衰。通过分析原意主义在美国宪法理论以及宪法判决实践中的源头及其发展脉络,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原意主义理论的发展演变与美国宪政发展历程密切相关,与宪法存身于其中的社会的整体变革、政治运动的发展以及道德观念的变迁密切相关。第叁章具体分析了两种典型的原意主义理论。博克的原初理解理论强调,只有原初理解才能满足任何宪法判决理论为了具有民主的合法性所必须满足的标准,只有这一方法才符合美国共和制度的设计。原因在于,原初理解理论要求法官探求制宪者意图和宪法文本在获得批准时公众的理解,并且原初理解理论还可以指引法官在原则的推导、界定以及适用叁个方面同时做到中立,以此确保法官权威的合法性。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既不是严格解释主义,也不是文本虚无主义,而是对文本的合理解释。宪法解释的重大分歧不在于制宪者意图与客观含义之间,而是在于原初含义与当下含义之间。斯卡里亚批判了“活的宪法”这种宪法进化论的主张,并认为原意主义是一种脱离法官个人偏好的历史标准,一种更能适应司法审查体系的解释方法。第四章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原意主义的正当性基础。首先,原意主义的正当性来源于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宪法强调的是“人民对有限政府的同意”,司法部门被设计成人民具体意志的实施者,因此司法部门只能通过客观地适用这些在制宪时人民就同意的原则来获取权威。原意主义方法还有助于化解“反多数主义难题”,通过维护宪法的权威来促进民主的价值。其次,原意主义的正当性来源于成文宪法的要求。宪法的成文性内在地要求固定化与确定性,因此宪法在通过之时其含义就已经固定下来,法官不能做出根据制宪者的意图没有被成文宪法所认可的解释。成文宪法是法律文件,具有根本法的地位,必然要求解释者根据宪法的原意,以法律的方式对它进行解释。宪法作为法律文本承载着作者意图。宪法解释者只有严格寻求文本作者的理性和意图,才能保证解释结果的客观性。再次,原意主义的正当性来源于分权与制衡机制的要求。分权制衡机制要求不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法官应当遵从制宪者的原初意图,不僭越司法权的界限,否则将会埋下法官“造法”的火种。最后,原意主义的正当性来源于宪法的中立原则的要求。司法审查权力本身应当是严格“司法性的”,司法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其他政府部门在它们的宪法权力范围内所做出的决策。法官无权改变法律或宪法。宪法必须按照制宪者的原初意图或者宪法的原初含义进行解释,因此法官必须选择那些能够中立适用的原则,这是防止宪法过度政治化的屏障。第五章分析了原意主义遭遇的质疑以及做出的辩驳。首当其冲的质疑就是,由于原意主义方法有赖于精密的历史研究,而历史资料一定程度上的匮乏以及法官的历史研究能力的有限性造成在实践中难以确定制宪者的原意以及宪法文本的原意。原意主义者认为,这样的质疑只是说明了历史研究的难度,并不能直接导致原意主义不可行的结论。第二,是基于民主视角的质疑。1787年宪法存在诸多民主性缺陷,而且修宪程序极其繁琐。如果再要求强制遵守制宪者的原初意图的话,那就是用“过去的死人之手治理国家”。而根据潜在主权论,原意主义并非简单或者武断地将死者的政治偏好强加给活着的人,它确认了主权的连续性,而且保留下了主权在现代的再次表达机制。第叁,是基于文本不确定性论的质疑。所有文本不确定论不同程度地解构了作者对文本的控制与剥夺,消解了固定而确切的文本意义。为了维护法治传统,原意主义担负起“反解构”的理论使命,指出对于文本不确定性的弥补并非宪法解释的任务,而是属于政治部门的宪法阐释的范畴。第四,是基于分权与制衡机制的质疑。司法能动主义主张,法院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着实质性的和积极的政策导向作用,法官可以根据社会现实和实际需要进行创造性解释。原意主义则主张,司法权只是一种判断权,最高法院要保持对宪法的忠诚就应当遵从立法和行政等由选举产生的政治机关所做出的法律和政策,尽量避免将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适用到判决之中。原意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之争的实质在于对司法权在宪政体制中的恰当角色的不同认识。需要强调的是,过分强化司法能动主义倾向将会给法院带来沉重的政治负担,侵蚀其自身存在的基础。法院应当寻求在司法克制框架下的适当的能动。此外,非原意主义者还提出了制宪者本身并未要求解释者忠诚于原意以及宪法文本中含有反原意主义的条款等质疑,原意主义者基于自身立场做出了辩驳。第六章对原意主义理论进行全面综合的评析。原意主义理论是对宪法解释客观性的一种追求,遵循原意主义解释方法,可以保障判决的可预测性和法的安定性价值。从原意主义维护人民主权理论、坚持宪法文本权威性的理论内涵而言,原意主义也是符合宪政框架下民主与法治的目的的宪法解释理论。其局限性在于:过度强调法律的确定性,丧失宪法解释应有的灵活性,忽视了解释者的主观价值判断、社会现实因素、普通法的造法传统对宪法判决的影响。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之争的实质在于先定约束与后代民主的关系、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创造性的关系、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关系。没有任何一种解释理论能够单独解说法院的解释实践,法院的解释实践也没有遵循任何一种解释理论。法院在宪法解释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宪法文本、制宪者意图、宪法先例、制宪历史,还要考虑社会现实的合理需求、公共政策以及道德伦理,实现宪法解释的客观性与创造性的融合迁就,既维护宪法文本的权威性与稳定性,又能使宪法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0-04-09)

施嵩[7](2009)在《美国宪法解释理论与实践中的原意主义——基于美国宪政发展历程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原意主义一直是美国宪法解释的重要理论。原意主义理论的发展演变与美国宪政的发展历程密切相关,与宪法存身于其中的社会的整体变革、政治运动的发展以及道德观念的变迁密切相关。文本原意主义自从美国建国起直到20世纪早期,一直是宪法解释的正统方法。但是随着20世纪20—30年代现代司法权力的兴起,原意主义遭遇边缘化并逐渐衰落。20世纪80年代新政联盟的分裂以及新的保守政治运动的再现,为沉寂多年的原意主义的复苏提供了政治空间。原意主义逐渐经历了原初意图、原初理解和文本主义的发展脉络。(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09年02期)

王春鹏[8](2008)在《论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意主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美国宪法制定之日起,有关原意主义宪法解释的争论就一直存在,但至今仍然没有形成定论,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的争论贯穿于美国宪法解释的理论与实践中。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原意主义予以探讨。第一部分:原意主义的概念分析。此部分对原意主义作了语义上的分析,“原意主义严格说来,有原初意图的原意主义和原初含义的原意主义之分。”在当代,原初意图的原意主义的代表是罗伯特·博克,而原初含义的原意主义的代表是安东尼·斯卡利亚,二者都主张寻求某种“原意”,认为“原意”具有优先性,但是二者也存在分歧。第二部分:原意主义的理论基础。原意主义之所以受到广泛的欢迎,并且在理论与实践中具有如此强大的支配力,是因为原意主义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予以论证,即人民民主原则的要求;权力分立原则的要求;成文宪法的要求;宪法中立原则的要求。第叁部分:对原意主义解释方法的质疑。原意主义虽然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但是也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难题,因而受到了反对者的广泛质疑与批评。这些批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方法论上的质疑;制宪者自身不希望按其原意解释宪法;民主外衣下的非民主进程;宪法中存有反原意主义的条款;原意主义的僵化问题。第四部分:对原意主义的评价。原意主义虽然具有积极的宪政意义,但是它本身也存有缺陷。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解释方法都具有部分的合理性,但是都不能被完全的予以接受,我们应该坚持宪法解释的辩证方法。本文试图运用比较法方法、语义学方法、历史学的方法对原意主义的基本观点、理论基础以及对其提出的质疑与批评进行系统地介绍、分析,以探求出原意主义深层次的问题。本文通过这种层层递进式的方式展开论述,有助于厘清美国原意主义宪法解释理论的基本框架,以期对法学研究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8-03-20)

原意主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奥博格菲尔案中判决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化,这一历史性的判决标志着在最高法的审判实践中,非原意主义正逐渐代替原意主义,成为法官解释宪法主要适用的解释方法和司法理念。随着时代的变迁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和种类不断扩充,固守宪法原意已不能满足民众日益增多的权利诉求。非原意主义由于其能动的解释方式不断凸显其优势,这种由原意主义向非原意主义的转变逐渐成为宪法解释的变化趋势。原意主义理论的渊源有两个部分,英国普通法解释传统和中世纪时期的圣经解释学传统。从宪法解释的角度来说,司法机关并不是唯一的解释主体,原意主义也不是只有法院才会运用的解释方法。但是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的解释方法上,因此,本文论述的原意主义理论主要限定在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宪法解释层面上。原意主义经历了由旧原意主义向新原意主义的转变,这种转变主要体现在对于“原意”的不同理解。原意主义理论最初追求的是制宪者的原初意图,当这种原初意图被质疑难以获得或缺乏正当性时,转而追求宪法批准者的原初理解,及宪法文本的原初公共含义,后期又逐渐发展成追求制宪者将会或希望后代采用的解释宪法的方式。这种对“原意”的不断发展的理解,分别形成了原初意图原意主义、原初公共含义原意主义、原初解释方式原意主义等不同原意主义的流派。原意主义理论也由最初的单一性解释理论,逐渐发展成一个具有不同流派的理论家族。非原意主义理论从狭义上来说,主要指崇尚司法能动主义的“活的宪法”的理论,重视对宪法精神的追求,相对于原意主义坚持形式上的民主和过去的民主,司法能动主义崇尚的是坚持实质上的民主和现在的民主。广义上的非原意主义理论,指包括所有反对原意主义的相关理论,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体系包括:伊利(John Hart Ely)提出的程序主义解释理论,其认为司法审查的目的在于保障程序公正,而不是对实质上的结果进行评价;波斯纳(Richard A.Posner)提出的实用主义解释理论,其目的在于舍弃法律形式主义或形而上学的思路,将重点放在事实及经验领域上,追求的是结果,即如何更快、更有效地解决问题;以及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提出的道德解释理论,认为法律是一个完整、封闭的整体,应重视其体系性的要求,将政治道德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来进行宪法解释。原意主义理论面临的困境来源于自身的理论缺陷以及外部因素的作用。自身的理论困境主要体现在无法合理解答:宪法原意的是否可获得性,遵从宪法原意能否满足时代的变迁要求,以及遵从宪法原意的正当性基础等难题。外部因素包括司法能动主义的盛行,民众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与遵循宪法原意的解决乏力,以及法官对解释方法的倾向转变导致不同解释理论的交替适用。原意主义理论自诞生以来,即成为美国宪法解释领域中的重要理论之一。从沃伦法院时期司法能动主义的盛行,原意主义作为对其的一种限制开始得到大量关注和广泛适用,到1987?年里根总统提名原意主义者罗伯特巴克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失败,说明原意主义仍然未在宪法解释中占有主导地位,再到具?有保守倾向的约翰罗伯茨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原意主义理论又逐渐成为了主流趋势。原意主义理论从发起到盛行再到衰落伴随着美国宪政历程的发展,本文主要从原意主义在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相关案件中的运用为出发点,通过梳理最高法从最初的运用原意主义来认定州法将同性性行为入罪的合宪性,到推翻判决认为该法违宪,再到部分州纷纷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相关立法,最后最高法通过对非原意主义的适用判决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试图探究原意主义面临的自身理论困境,以及最高法在这个过程中从适用原意主义到适用非原意主义的转变,其中的原因所在。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案件中,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的最大争议点即在于是否存在“同性婚姻权”这一基本权利。原意主义主张根据制宪者原意,宪法并未规定“同性婚姻权”,那么这一问题应交由立法机关通过民主决策的形式来决定,法院应秉承司法克制主义,不能滥用解释权力,强行决定本应由立法决定的争议。与此相反,非原意主义认为从多个角度来考量,确认“同性婚姻权”具有迫切性,若将这一事关少数群体权益的事项交由立法来决定,由于少数群体在立法的决策过程中占据不了多数,很难切实地维护他们的权益。非原意主义者认为,问题不在于是否存在“同性婚姻权”这样一项权利,真正应考虑的是是否有正当地理由将同性恋者排除在婚姻之外。通过对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解读,判决同性婚姻合法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最高法已在奥博格菲尔案中判决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化,但关于此案适用的宪法解释方法的争论并没有结束。不论是原意主义理论,还是“活的宪法”理论、程序主义解释方法、道德解读方法、实用主义解释方法等非原意主义理论,其都是宪法解释方法中的一种。仅仅适用一种解释方法是不能满足所有的审判实践需求的,各种理论各有所长、各有弊端。正是由于不同理论的相互质疑、抨击,宪法解释理论才得以蓬勃发展,对于宪法的适用才能永葆活力。因此,原意主义理论应在同非原意主义理论的对抗中,发现自身理论存在的不足,努力解决目前面临的困境,以期发展成为更加完善的理论体系。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原意主义理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首先对本文的“原意主义”作出限定,将其限制在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宪法解释”。然后通过介绍原意主义的理论渊源以及梳理原意主义理论在司法审判中的实践进程,以期对原意主义理论的确立和发展进行简要的归纳和描述。接着对“原意”的转变进行梳理,揭示原意主义内部不同流派的差异所在。最后,通过对含义命题、原初命题和忠诚命题的分别论述,试图分析原意主义理论的叁大共识性命题。第二部分从确立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的奥博格菲尔诉霍奇斯案件(Obergefell v.Hodges)出发,首先梳理同性权利运动和全美各州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进程,接着通过对奥博格菲尔案件的介绍,以及对肯尼迪大法官执笔的判决书、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撰写的反对意见的分析,试图全面描绘出同性婚姻合法化案件的背景。第叁部分主要针对原意主义与非原意主义在同性婚姻案中的争议进行分析。首先分析原意主义者和非原意主义者关于同性婚姻是否合法的争议所在,即是否存在这样一种基本权利——同性婚姻权,以及宪法是否保障它。通过对争议的法条——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解读,着重分析其中“自由”的含义,以及其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和平等保护条款是否可以作为支持同性婚姻权利诉求的宪法依据。第四部分试图探究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案件判决中由原意主义向非原意主义的转变。首先介绍早期的有关同性恋者权利争议的案件中,法官多运用原意主义来否决同性恋者的权利诉求,接着通过分析代表同性权利运动标志性胜利的一系列案件,来揭示原意主义理论在法官解释宪法过程中的逐步没落,以及非原意主义的逐渐主导地位。其次,尝试从宪法原意的可获得性、宪法原意能否满足时代要求以及制宪者是否要求遵从宪法原意等叁个方面来分析原意主义理论面临的困境,以及通过从司法能动主义的兴起、法官对解释方法的选择及民众的促进作用等角度,试图探究在同性婚姻合法化案件的判决中由原意主义向非原意主义转变的外在原因。最后,试图从同性婚姻立法和宪法解释领域两个层面来分析这种转变带给我国的启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原意主义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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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意主义论文-梁西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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