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程序论文-张汉元,李亚军

拆迁程序论文-张汉元,李亚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拆迁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行政相对方,行政赔偿,安置补偿,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处罚法,行政权,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规章

拆迁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张汉元,李亚军[1](2019)在《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应属行政不作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某区政府因高铁建设,需拆除燕某拥有所有权的住宅,该住宅建筑面积是106.78平方米。2013年1月15日,燕某与该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了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其他附属物款等补偿数额,以及回迁面积为130平方米等(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9-10-17)

李未来[2](2019)在《拆迁屡现程序瑕疵 行政违法追责成难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没有向法院申请,便私自强制拆除了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住宅建筑,海口市龙华区政府被起诉违法强拆,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行政违法,但如何追责,怎样处理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却成了一大难题。“旧貌换新颜,乔迁新家园”,在海口市龙华区博义盐灶八灶片区(棚户(本文来源于《华夏时报》期刊2019-04-29)

刘加桓,王平[3](2019)在《被拆迁人及买房人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解决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的前提是界定各类负债在破产法中的法律地位。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被拆迁人对安置补偿享有优先权;已办理预告登记,或开发商已经履行商品房交付及(或)协助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或已全额付清购房款,或具有优先权的消费性购房等买房人对约定的商品房具有优先权。对前述合同一般应以安置房或商品房实物清偿为原则。既未办理预告登记、也未全额支付购房款、又不符合具有优先权的消费性购房条件、且开发商未履行交付和协助办理产权移转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在期房买卖中,买房人优先权一般不及于续建增值部分,该增值部分也不必然属于债务人财产,买房人取得一般应支付对价。破产受理前达成的以房抵债协议在破产受理时尚未履行完毕,无论是否办理预告登记,管理人有权主张撤销及拒绝履行。(本文来源于《福建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刘玉伟[4](2018)在《集体土地拆迁,程序叁部曲巧护承租人利益》一文中研究指出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成员签订租赁合同(或经层层转租)后,在租赁村民委员会的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拆迁来袭,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具体补偿款项有哪些?又该如何获得?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大家解析这一实务中的"疑难杂症"。利益面前藏私心杨某和段某同是河北省某村的村民。2007年,两人签订租房协议约定:杨某承租段某位于村土地上的厂房一处,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租期10年,租金每年2万(本文来源于《法律与生活》期刊2018年24期)

徐鹏,段格林[5](2018)在《征收拆迁,法定程序不能“偷懒”》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不久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向社会公布7起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的典型案例,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这些案例的公之于众,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疑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长(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9-16)

杨玲艳[6](2018)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规范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民众目前最大的财产存在是房屋,由于民众对房屋的特殊情感,强制拆迁房屋往往能成为矛盾激发点,引发拆迁双方的矛盾。拆迁出现的纠纷,基本发生在强制拆迁过程中,这凸显出拆迁中实行强制拆迁存在着问题。在实践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房屋拆迁往往更加注重效率,这样就容易忽视了被拆迁人的权益,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进而扩大被拆迁人与政府的矛盾,有时候甚至可以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这样容易引发拆迁矛盾纠纷,不利于社会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废止了实行了1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废除了强制执行里面的行政强制拆迁。其中界定了公共利益、明确了先补偿后拆迁的程序,用司法强制拆迁执行取代了强制执行里面的行政强制拆迁,完善了救济途径,被征收人可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2012年开始施行的《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强制是一大进步,使得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更加规范,行政机关据此来履行职责,规范了行政强制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但在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征收补偿方面,有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笔者针对政府主导的强制拆迁,先通过对强制拆迁程序简单介绍,通过实践拆迁过程中存在的拆迁纠纷,分析《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后,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存在并且亟需解决的问题,力求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程序规范,为拆迁程序的发展进献自己的绵薄之力。论述我国现行法律在公共利益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这一领域程序问题,比较分析美、日、法、德这几国公共利益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规范,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探索提出完善我国公共利益强制拆迁程序的几项举措、几点建议。引言部分。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目的与意义,分析国内外研究水平和现状,表明研究内容和方法,引出拆迁程序规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简单介绍本文脉络。第一部分为强制拆迁程序的概述。该部分先是强制拆迁程序的基本认识,以及分析强制拆迁程序中存在的冲突;然后概述我国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立法的基本情况。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几个方面分析现行规定,对于城市房屋拆迁立法有一个概括认识。第二部分是结合案例和实际分析强制拆迁程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叁个方面概括分析,首先滥用公共利益进行拆迁,以徐州地铁项目,城市“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项目为例,表明当前公共利益在拆迁领域的滥用;其次征收补偿标准的不合理,分析现行法律中的补偿标准,分析其不合理的成分,不合理的补偿标准会直接损害了被拆人的利益,容易引发拆迁争议;最后分析强制拆迁程序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城市拆迁中很多拆迁主体变成了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为例,引出实践中进行强制拆迁的主体和拆迁过程混乱,强制拆迁的事后救济程序匮乏。第叁部分为国外拆迁程序相关问题研究。该部分介绍国外几个典型国家关于强制拆迁的程序,包括美国、日本、法国、德国;并且分析其中对我国强制拆迁程序具有借鉴意义的制度。第四部分是借鉴外国相关经验,对我国当前强制拆迁程序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首先公共利益在拆迁中的认定需要严格限定,区分公共利益与商业拆迁,规范启动公共利益审查程序;其次完善征收补偿程序,合理制定拆迁补偿标准,明确补偿范围,规范补偿程序;再者,规范强制拆迁程序,严格把关强制拆迁启动主体,规范强制拆迁机制;最后完善强制拆迁救济制度,增加强制拆迁制度公正性,其中包括先行调解、司法救济程序和监管力度这些方面,引入强制拆迁听证制度和行政问责制。从这四个方面对强制拆迁程序进行完善,期望能解决前面提到的强制拆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结论部分。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本论文研究的重点以及不足之处。(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李万祥[7](2018)在《征收拆迁须遵守正当程序》一文中研究指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是典型的多主体、多阶段、多环节、多个行政行为的复合程序,强拆行为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将争取尽快出台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司法解释,明晰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8件征收拆迁(本文来源于《经济日报》期刊2018-05-18)

和晴霞[8](2017)在《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程序规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城市建设的进程不断加速,大规模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使城市房屋拆迁成为必然,同时城市房屋拆迁所引发的利益冲突和社会问题也在日益突出。但遗憾的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立法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中又没有明确且适用的程序规范细则。导致一方面,对公共利益定位不明,导致公共利益对合法私权的侵扰;另一方面,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行政权力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干预和参与民事行为,其中还存在暴力执法行为,以上这些现象给建设和谐社会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引发了各类矛盾、冲突、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房屋拆迁、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制度有了跨越式发展。虽然《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拆迁过程中尖锐激烈的矛盾,但根本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治,全国各地因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冲突依然频发。笔者从拆迁程序规范法律角度,探索和思考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思路,力求不仅能为被拆迁人这一弱势群体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也能为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立法出微薄之力。本文首先从宏观角度分析了我国当前拆迁的社会背景和现状,通过列举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剖析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拆迁法律法规存在的制度缺陷,通过分析利弊和影响,引出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完善程序规范的重要性。第一部分介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发展,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叁个层次分析我国拆迁、征收的立法过程和现有的法律制度,并且总结成果,正视不足之处,由此引出当前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进行法律制度完善、程序规范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以列举方式介绍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和拆迁过程中出现的基本矛盾。通过分析近几年影响较大的因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阐述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第叁部分通是针对第二部分的问题和矛盾提出具体的建议和意见,侧重于从程序规范的角度,从拆迁的工作流程、政府职能划分、拆迁补偿程序和拆迁救济程序四个方面,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见解,最后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发展做一个概括性的设想。(本文来源于《云南财经大学》期刊2017-05-01)

刘嘉越[9](2015)在《两岸正当行政程序制度之比较研究——以房屋拆迁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有关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呼声在我国行政法学界愈发高涨,随着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战略着重强调及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体现正当程序精神的行政程序法已呼之欲出。同时,台湾新出台的"大法官解释"第709号亦使房屋拆迁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再度回归人们的视线,故本文欲以房屋拆迁这一典型行政程序问题为例,对两岸正当行政程序之立法现状作以比较分析,希望能对我国正当行政程序之创设提供些许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2期)

黄小林,吴志刚[10](2014)在《评估公司涉嫌“无证作业”遭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乐业县居民刘先生的房屋被政府拆迁,当他拿到等待已久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时,惊奇地发现:估价机构广西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没有资质。《估价报告》作业日期是2010年7月,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限是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也就是说,《估价报告》不是在估(本文来源于《广西法治日报》期刊2014-09-26)

拆迁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没有向法院申请,便私自强制拆除了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住宅建筑,海口市龙华区政府被起诉违法强拆,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行政违法,但如何追责,怎样处理相关部门或责任人,却成了一大难题。“旧貌换新颜,乔迁新家园”,在海口市龙华区博义盐灶八灶片区(棚户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拆迁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张汉元,李亚军.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应属行政不作为[N].中国商报.2019

[2].李未来.拆迁屡现程序瑕疵行政违法追责成难题[N].华夏时报.2019

[3].刘加桓,王平.被拆迁人及买房人在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解析[J].福建法学.2019

[4].刘玉伟.集体土地拆迁,程序叁部曲巧护承租人利益[J].法律与生活.2018

[5].徐鹏,段格林.征收拆迁,法定程序不能“偷懒”[N].法制日报.2018

[6].杨玲艳.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程序规范探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8

[7].李万祥.征收拆迁须遵守正当程序[N].经济日报.2018

[8].和晴霞.中国城市房屋拆迁程序规范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17

[9].刘嘉越.两岸正当行政程序制度之比较研究——以房屋拆迁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5

[10].黄小林,吴志刚.评估公司涉嫌“无证作业”遭质疑[N].广西法治日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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