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陈述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审判效率,人权保障
陈述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鹏[1](2018)在《论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实施38年来的第叁次修改,其中涉及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速裁程序入法。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地位尴尬,其设置存在着流于形式、不符合提升审判效率的要求等方面的问题,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该项权利的行使进行改良,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司法负担;另一方面也不会造成对被告人人权的损害。建议将被告人最后陈述由"法院依职权启动"转为"当事人依申请启动",更能兼顾司法效率及人权保障。(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刘万金[2](2016)在《于法必须给出“说法”》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亓忠军以某煤矿占用耕地挖河行为致其财产损失为由,以信访形式要求山东省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举报的占地挖河行为作出处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新泰市人民政府先后要求新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原告。2014年9月28日,(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报》期刊2016-05-24)
许之伟麟[3](2015)在《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公正是一个维护社会有序的基石,在我国刑事领域,司法公正的要求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保护,同时也要求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权利。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作为直接表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真实意思的重要权利,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处于悬置状态。本文将就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理念、现实问题、问题根源为重点,并提出改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Proceedings of 2015 5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pplied Social Science(ICASS 2015 V82)》期刊2015-10-04)
王秋艳,王红丽[4](2014)在《保障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被告人因面临刑罚的危险,为保障其人权,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将辩护权作为被告人权利的核心。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都有规定,但实践中真正使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并不多,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思考和研究。 最后陈述权(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4-11-12)
张云鹏[5](2013)在《犯罪被害人陈述宪法权利的跃升与诉讼权利的强化——以韩国犯罪被害人陈述权保护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观念上缺乏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保障和权利行使内容与形式的过于局限是我国犯罪被害人陈述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韩国在宪法的维度上确立被害人陈述权,立法样态独具特色,且对于该权利的保护更加有力;但是,以刑事诉讼法设计的证人询问方式彻底实现基本权层面的被害人陈述权亦是困难的。我国对于韩国犯罪被害人陈述权保护的借鉴,实现以陈述权为核心的被害人诉讼权利向宪法权利的跃升是必要和合理的;同时,强化刑事诉讼法上的被害人陈述权,以切实保障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参与和量刑意见的提出作为实现完整意义被害人陈述权的有效路径。(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11期)
浙安[6](2013)在《事故发生单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一文中研究指出() 本报讯《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日前已经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3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本文来源于《中国安全生产报》期刊2013-03-05)
纪虎,杨泽[7](2011)在《不负责任的法庭陈述权——英美法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权制度介评》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制度是英美法的一种特有制度。在英美法中,未经宣誓陈述不是证据但却有证据效力。英美法废止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制度的做法,反映了被告人在法庭上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大陆法及我国在理论上认为被告人陈述案件事实是一种权利行为,无如实陈述的真实义务,这违背了证据客观性和真实性的要求。(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1年05期)
帅金[8](2011)在《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程序法治的重要性已越来越被人们所熟知。程序法治赋予了行政相对人众多的程序权利,在这些程序权利中,笔者试取其中的行政相对人陈述权为切入点,分析陈述权的重要意义。陈述权是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历史并不长,是现代行政法治中从实体到程序、由普遍到特殊转化中出现的权利,具有保障人权、提升行政程序的地位、强化行政正义、密切行政法律关系的价值。本文拟对这一理论界和实务界不太关心的权利进行研究,以期完善陈述权的制度。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行政相对人的学理定义和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学理概念、分类、性质,并在陈述权与其相关权利的比较中进一步明确其内涵和外延。然后介绍了陈述权的功能,并指出了陈述权在行政法治中体现的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和谐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价值意义。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理论基础,具体阐明了陈述权来源的法理学、宪法、行政法的理论基础。第叁章主要考察了域外有关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立法规定,历数德国、荷兰、葡萄牙、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有关陈述权的规定,通过比较研究,得出对我国陈述权制度确立与运行的借鉴意义。第四章指出了我国行政相对人陈述权存在的诸多问题,包括缺少清晰的概念界定、法律规定分散、规定与执行层面脱节等,同时分析了陈述权行使不充分的思想和制度方面的原因。第五章提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的具体对策,分别从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层面展开。(本文来源于《江西师范大学》期刊2011-06-01)
吴冠标[9](2011)在《论刑事诉讼最后陈述权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赋予诉讼当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人充分的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以独立的私权对抗强大的诉讼体系,表现出对民主、科学、人权的理想诉讼模式的追求。作为诉讼价值正义性、合理性的体现,刑事被告人享有的最后陈述权对于防止刑事诉讼程序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可能损害,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世界各国大多在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也在第118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在第160条中做了同样的规定。遗憾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最后陈述权的规定过于简陋,同时我国法学界对于最后陈述权的研究又略显空白。本文拟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作粗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最后陈述权的基本理论。主要围绕最后陈述权的概念、性质及其理论基础进行叙述与研究,为本文的制度构建打下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关于我国最后陈述权的弊端描述及其原因分析。先从立法上、司法上描述我国最后陈述权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然后再从我国立法的定位、实践中诸类不良的司法习惯对制度弊端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求对症下药。第叁部分是最后陈述权制度的域外考察。主要针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各主要国家的最后陈述权制度进行考察,从各国对最后陈述权的立法定性、外观构造、主要内容、核心要件等内容进行归纳总结。第四部分是我国最后陈述权的立法完善。本部分的制度构建是建立在前叁章的研究结果之上,分别从最后陈述权的行使原则、权利的内外观界定、权利的客观范围与效力以及程序性制裁措施等方面构建起一套相对完善的最后陈述制度。(本文来源于《广东商学院》期刊2011-05-16)
朱耀[10](2010)在《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实证研究——以中国法院网直播的50个案件为素材》一文中研究指出尽管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在立法层面受到重视,但是在实践中被告人并不积极的行使这一权利,最后陈述的内容亦鲜见实质意义。被告人最后陈述权的这种实践样态,与宏观层面的刑事诉讼目的和构造,中观层面的定罪量刑程序模式以及微观层面的被告人最后陈述权保障规则都存在紧密关联。未来被告人如何实践最后陈述权,即取决于此叁个制度层面的相应改变。(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6期)
陈述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情亓忠军以某煤矿占用耕地挖河行为致其财产损失为由,以信访形式要求山东省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其举报的占地挖河行为作出处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新泰市人民政府先后要求新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核实并答复原告。2014年9月28日,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陈述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鹏.论刑事速裁程序中的被告人最后陈述权[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刘万金.于法必须给出“说法”[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6
[3].许之伟麟.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权[C].Proceedingsof20155th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AppliedSocialScience(ICASS2015V82).2015
[4].王秋艳,王红丽.保障被告人行使最后陈述权[N].检察日报.2014
[5].张云鹏.犯罪被害人陈述宪法权利的跃升与诉讼权利的强化——以韩国犯罪被害人陈述权保护为借鉴[J].社会科学.2013
[6].浙安.事故发生单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N].中国安全生产报.2013
[7].纪虎,杨泽.不负责任的法庭陈述权——英美法被告人未经宣誓陈述权制度介评[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
[8].帅金.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D].江西师范大学.2011
[9].吴冠标.论刑事诉讼最后陈述权制度的立法完善[D].广东商学院.2011
[10].朱耀.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实证研究——以中国法院网直播的50个案件为素材[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