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请求权论文-彭骥

税款请求权论文-彭骥

导读:本文包含了税款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立法现状,完善建议

税款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彭骥[1](2018)在《我国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税法等重点领域的立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税法不仅与国家的税收能力息息相关,而且也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的重要法律依据。在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中,纳税人的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是纳税人的重要权利之一。它是保障纳税人缴纳其应缴纳税款的保护伞,且是阻止税务机关任意侵犯纳税人财产权的重要防线。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特殊退税权,在纳税人缴纳无法律依据的税款或税务机关征收无法律依据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享有请求税务机关返还该笔税款的权利。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具有相对权、主体之间法律地位不平等、在效力上具有期限性的特征。它是因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法律原因自始不存在或法律原因嗣后消灭所产生的。在法学理论上,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公法上不当得利理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是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立法现状的梳理和反思,发现我国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制度存在不足。主要体现:立法思路上仍然沿用传统行政法的立法思路,对纳税人权利方面的规定有所欠缺。因立法思路的不足导致我国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具体规定存在:发生原因缺失、返还范围不合理、行使规定不清、时效性质不明确的缺陷。而且文中用相关案例表现出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缺陷所带来的影响。为了对我国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具体规则的缺陷找到解决方法,文中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域外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规则中缺陷有关的内容进行了评析,并从中获得了对我国现有规则缺陷的有益启示。为了完善我国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制度,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首先,应从立法思路上入手,建立税法中独有的税收债务关系法律体系的立法思路。这样不仅能降低传统行政法权力关系的影响,而且还可以平衡税收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然后,结合域外相关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提出对我国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具体规则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5-31)

马娟[2](2018)在《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税收稽征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由于计算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原因而导致的错误征收难以避免,由此导致的纳税人权利受损的案件也与日俱增。纳税人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毋庸置疑,但是在“国库主义”以及“国家本位”的背景下,纳税人的权利往往被虚置。其中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就是其中一项需要被重视的权利。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是纳税人请求税务机关退还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占有款项的权利,其性质上属于税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调整法律上不正当的财产转移为目的,以事先实际缴纳了税款为前提。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的行使以自始无法律上的原因或者法律原因嗣后消灭为要件。依据法律的体系解释、退税要件法律保留、公平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无法律上的原因”宜采实质的法律原因说,即税务机关受领税款仅以税收实体法上规定为基础,征税不符合税收实体法的规定即其受领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给纳税人。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与税收核定无关,不受税务机关税收核定处分形式存续力的限制。纳税人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行使的情形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收核定未经税务救济、税收核定经过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税收核定经法院终局判决。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主体应当以纳税人为原则,退还义务人为实际受领税收款项的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及海关。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的退还范围应当包括溢缴本金以及由于本金所附带给付的滞纳金、利息,并应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目前我国对于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的行使程序立法较为粗糙,程序衔接不紧密、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十分突出,尤其是涉及到溢缴税款退库的问题。结合现行国库与预算的相关制度,应当由财政部门将溢缴税款退库的审批权限统一授权税务机关行使,建立起纳税人申请—税收征管机关审批—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办理退库程序—国库退还的程序。在退还程序中,退税时效制度尤为重要。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的时效性质应为消减时效,期限届满后权利自动消灭。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消减时效具有矫正证据消灭失衡,维护法律秩序平和的功能。以此应当从法的安定性、证据保存的角度出发建立有限制的退税时效期间制度,并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建立不对称的退税时效制度以及时效中止制度。在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的救济方面,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拒绝退税的,可以就是否存在溢缴税款直接提起行政救济。纳税人依据税收核定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拒绝退税,纳税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一般的税务行政救济。如果纳税人已经延误了一般税务救济期限,依据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实质上的法律原因说,应当建立退税诉讼制度予以救济。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的制度构建本质上就是税法上的实体真实发现与形式法律关系稳定价值之间的衡平,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兼顾法的安定性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徐军[3](2016)在《论纳税人退还税款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税收立法抑或税法研究中往往片面强调“国家本位”和不当理解“税收优先原则”,而忽视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对纳税人应履行之义务规定较为具体,而对纳税人应享有之权利规定相对匮乏。纳税人在其纳税义务依法履行的同时,其享有的权利也应得到保障,其中退还税款请求权就是纳税人应该得到保障的一项重要权利。纳税人退还税款请求权是指纳税人虽无纳税义务但缴纳了税款,或纳税人虽因法律依据的存在而履行缴纳税款义务,但义务履行后,由于一定的原因,使先前有效的法律依据溯及消灭,纳税人应享有的请求征税机关退还已缴税款的权利。本文拟通过对纳税人退还税款请求权的研究,强调在维护国家征税权的同时,也应关注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求对新征管法修订案中第八十五条关于纳税人退还税款请求权确认条件的修改与完善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为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款退还制度过程中面临的税收征管问题提供参考性意见,以期消解我国当前税收征管程序方面所面临的诸多困境。本文以纳税人范某荣与广东省罗定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纠纷案为切入点,从纳税人申请退还税款请求权的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着手,细致剖析其理论基础,通过研究总结我国纳税人退还税款请求权的立法现状及特点,并对比借鉴域外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立法经验,指出我国关于纳税人退还税款请求权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及建议。(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06-02)

税款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经济法律关系日益复杂,税收稽征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由于计算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原因而导致的错误征收难以避免,由此导致的纳税人权利受损的案件也与日俱增。纳税人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毋庸置疑,但是在“国库主义”以及“国家本位”的背景下,纳税人的权利往往被虚置。其中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就是其中一项需要被重视的权利。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是纳税人请求税务机关退还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占有款项的权利,其性质上属于税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调整法律上不正当的财产转移为目的,以事先实际缴纳了税款为前提。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的行使以自始无法律上的原因或者法律原因嗣后消灭为要件。依据法律的体系解释、退税要件法律保留、公平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无法律上的原因”宜采实质的法律原因说,即税务机关受领税款仅以税收实体法上规定为基础,征税不符合税收实体法的规定即其受领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退还给纳税人。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与税收核定无关,不受税务机关税收核定处分形式存续力的限制。纳税人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行使的情形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收核定未经税务救济、税收核定经过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税收核定经法院终局判决。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主体应当以纳税人为原则,退还义务人为实际受领税收款项的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及海关。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的退还范围应当包括溢缴本金以及由于本金所附带给付的滞纳金、利息,并应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银行同期利息。目前我国对于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的行使程序立法较为粗糙,程序衔接不紧密、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十分突出,尤其是涉及到溢缴税款退库的问题。结合现行国库与预算的相关制度,应当由财政部门将溢缴税款退库的审批权限统一授权税务机关行使,建立起纳税人申请—税收征管机关审批—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办理退库程序—国库退还的程序。在退还程序中,退税时效制度尤为重要。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的时效性质应为消减时效,期限届满后权利自动消灭。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消减时效具有矫正证据消灭失衡,维护法律秩序平和的功能。以此应当从法的安定性、证据保存的角度出发建立有限制的退税时效期间制度,并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建立不对称的退税时效制度以及时效中止制度。在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的救济方面,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拒绝退税的,可以就是否存在溢缴税款直接提起行政救济。纳税人依据税收核定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拒绝退税,纳税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一般的税务行政救济。如果纳税人已经延误了一般税务救济期限,依据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实质上的法律原因说,应当建立退税诉讼制度予以救济。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的制度构建本质上就是税法上的实体真实发现与形式法律关系稳定价值之间的衡平,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要兼顾法的安定性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税款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彭骥.我国溢缴税款返还请求权制度的不足及完善[D].湘潭大学.2018

[2].马娟.溢缴税款退还请求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3].徐军.论纳税人退还税款请求权[D].湘潭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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