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自由论文-汪小龙

物权自由论文-汪小龙

导读:本文包含了物权自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物权法定,担保物权,强制性规定

物权自由论文文献综述

汪小龙[1](2018)在《物权法定原则及其消弭——我国担保物权自由主义研究之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定起源罗马法,为近代物权立法采纳。各国民法典都以立法形式予以明定。解释上,法国民法典对于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予以法定,德国则进一步规定了物权的变更程序。在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类型、内容、变更和公示的法定排除意思自治的约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5期)

张静[2](2018)在《论南非物权自由原则的实践和启示——兼议物权编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一文中研究指出南非属于混合法系,南非物权法采取了物权自由原则,并运用登记能力和"所有权切割"理论作为物权的甄别机制。这个机制在保证物权体系不断发展的同时维持了物债二分,不过它面临司法适用不一致的问题,物权和债权的界限难以完全确定。在理论上,南非的物权自由原则有助于我们认识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理解物权体系的形成和演进。在实践上,物权自由原则的实践对于如何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和认定新型物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总则》第116条的规定过于僵化,仅由立法者预先设计物权体系。未来民法典物权编中需要规定缓和物权法定规则,授予法官认定新型物权的权力,引入司法性的事后认定机制作为辅助。(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8年02期)

王敏[3](2018)在《论物权法定、缓和及自由》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法时期物权法定思想形成,法国法时期轮廓成型,德国法在外部逻辑体系框架下巩固物权法定原则,日本法和台湾法沿袭该原则并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改进修正。这样一个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也是人们对该原则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过程,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后方才考虑完善之策。英美法系各国家虽没有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明文规定,但是该原则成了法官们的默默遵循,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有迹可循。物权法定原则以其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存的事实,体现着保障民法的运行的内在价值和非形式上的合理性。诚然物权法定原则是个利弊共存的原则,这也是即使我国《物权法》已经规定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仍然没有平息争论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物权法定原则维护了我国的政治经济制度的稳定和安全、建立了物权定型化的体系以及保持了物权绝对的特性,维系了物权静态归属的安全,而且因为定型化的物权体系的建立方便了公示,提高交易的效率、降低成本,对促进动态交易安全和效率有积极的意义;另一方面,因为立法者的局限、成文法的滞后性和物权法定原则对“新物权”的强硬阻断,使得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法呈现封闭僵化的落后状态,在实践中造成了司法适用的困境,难以适应活跃的市场经济的需要,遭人诟病。因而,学者们展开了对物权法定原则妥当性的争论,认为应当对该原则进行适当的缓和的,另有学者直接回溯到对该原则必要性的争论,认为现今应当实行物权自由。学者们理论功底深厚,论述翔实有力,但是正因为物权法定原则既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又存在难以忽视缺陷漏洞,侧重点不同即可得出不同的观点,继续在宏观层面讨论难以在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废问题上得出一个定论。笔者从微观层面即具体的物权类型项下,通过分析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同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具体分析在各领域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问题,通过最优的制度组合来最大化地缓解该原则的天生缺陷。所有权出于维系巩固我国政治制度的考虑、物权静态归属安全的需求以及其独特的单一性的作用,应当坚持严格法定;稳定的用益物权制度在保护归属和交易安全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僵化的问题,应当在法定的基础上缓和,在民法典用益物权编中规定缓和的内容;担保物权基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法定,其内容也必然是法定的,但其本质逐渐趋同性决定了其种类应当是自由的,在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中可以直接采用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标准,进行动产担保一元化的立法模式,内化物权法定原则的弊端。(本文来源于《南京财经大学》期刊2018-03-01)

方印,田锦方[4](2016)在《村落保护·物权自由·住房问题——基于起草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的调研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中国传统村落是现代中国政府与人民的共同愿景,然而落实这项行动却并非易事。其中的困难主要来源于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基于此,本研究力图从物权自由的角度出发,以解析由作为行政行为的村落保护与农民私有物权自由利用这一矛盾所引致的住房紧张问题。因此,本研究通过分析"乡"与"愁"的分离,并结合社会法学的基本原理,意在解析说明传统村落保护过程中出现住房紧张问题的重要原因,进而提出行政许可和分级分类保护两种思路以解决传统村落住房问题。(本文来源于《人口·社会·法制研究》期刊2016年Z2期)

周頔,宋邦耀[5](2017)在《物权法的限制与自由》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抓紧编纂民法典的大背景下,如何认真研究总结《物权法》实施以来的利弊得失,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为民法典的编纂打下坚实的基础,成为民法学界的重要任务。4月1日—2日,以民法典物权编立法为主题的两岸法学家交流研讨会相继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中(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7-04-13)

陈涵均[6](2016)在《浅析物权之自由与限制——以美国不动产法制制度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从现代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国家无法提出合理的证明,则应采取最低限度限制人民自由,以此对人民财产进行保障。现实观点认为,在选择民主或者采取保障人民基本权作为法治前提下,通过比较司法与立法机关的不同功能性,应当将物权种类权限的决定权交由司法机关。(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6年22期)

李崇[7](2016)在《浅析法的自由价值在《物权法》中的体现》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背景下制定的法律,无论是在宏观的原则和目的上,还是微观的法规的具体内容上,都显示出对传统的巨大突破以及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与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倡导自由的时代精神遥相呼应。同时,《物权法》把私人的合法财产与国家集体的财产置于同等的保护地位,为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社会需要良好的秩序,更需要高度的自由,如何在秩序中求得最大化的自由,将是《物权法》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永不退色的命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09期)

谷旭牧[8](2015)在《谈物权法定原则中的强制与自由》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定原则中的强制性是其最显着的特征,它最大程度的体现了国家意志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上的一种权威性质的律法设定。但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物权法定强制性的僵化和固守与现实交易中产生了诸多摩擦。为缓和这种冲突,物权法定强制性原则下的自由化趋势日渐明显。在社会文明发展进程中,物权的法定原则的强制性和自由性之间最终必然要实现两者的辩证统一。(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4期)

刘茜,黄锡生[9](2014)在《新自由主义法学与中国物权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自由主义法学崇尚自由,同时强调通过限制的手段实现更广泛的自由,并开创性地提出资源平等原则,立足于这些理念,重新审视中国现行的物权制度,发现其中存在生态环境利益保护缺失,以及个人权利受限后补偿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应当借鉴吸收新自由主义法学的合理思想,加大对生态环境利益的保护,完善个人权利受限后的补偿机制,以充分发挥物权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更好地保障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有效促进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本文来源于《河北学刊》期刊2014年05期)

王传国,倪燕秋[10](2014)在《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效力之检讨——兼论物权法中的司法自由裁量》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规范模式。这一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通过合意予以规避。在债权形式主义下,不动产登记除了具有转让效力,还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基于是否存在第叁人,登记推定力可以区隔为证明责任规范和善意取得效力。但是,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因是否涉及第叁人而作不同的处理;否则,债权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即失其界限,甚至滑入意思主义的领地。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至少就债权形式主义下的不动产登记而言,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加以伸缩,司法自由裁量在这一领域亦应保持自制。(本文来源于《江苏开放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物权自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南非属于混合法系,南非物权法采取了物权自由原则,并运用登记能力和"所有权切割"理论作为物权的甄别机制。这个机制在保证物权体系不断发展的同时维持了物债二分,不过它面临司法适用不一致的问题,物权和债权的界限难以完全确定。在理论上,南非的物权自由原则有助于我们认识物权的客体和内容,理解物权体系的形成和演进。在实践上,物权自由原则的实践对于如何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和认定新型物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总则》第116条的规定过于僵化,仅由立法者预先设计物权体系。未来民法典物权编中需要规定缓和物权法定规则,授予法官认定新型物权的权力,引入司法性的事后认定机制作为辅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物权自由论文参考文献

[1].汪小龙.物权法定原则及其消弭——我国担保物权自由主义研究之刍议[J].法制博览.2018

[2].张静.论南非物权自由原则的实践和启示——兼议物权编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J].交大法学.2018

[3].王敏.论物权法定、缓和及自由[D].南京财经大学.2018

[4].方印,田锦方.村落保护·物权自由·住房问题——基于起草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条例的调研思考[J].人口·社会·法制研究.2016

[5].周頔,宋邦耀.物权法的限制与自由[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7

[6].陈涵均.浅析物权之自由与限制——以美国不动产法制制度为例[J].山西青年.2016

[7].李崇.浅析法的自由价值在《物权法》中的体现[J].法制与社会.2016

[8].谷旭牧.谈物权法定原则中的强制与自由[J].法制与社会.2015

[9].刘茜,黄锡生.新自由主义法学与中国物权制度的完善[J].河北学刊.2014

[10].王传国,倪燕秋.债权形式主义下登记效力之检讨——兼论物权法中的司法自由裁量[J].江苏开放大学学报.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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