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权论文-刘思鹭

交流权论文-刘思鹭

导读:本文包含了交流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亲属会见交流权,保障人权,权利限制

交流权论文文献综述

刘思鹭[1](2018)在《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基本理论。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指的是在押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依据法定程序和要求,与家庭成员和朋友会见、交流的权利,分为会见和交流两个方面,会见交流的内容一般分为诉讼性事项和非诉讼性事项。相比于其他权利,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具有权利主体的双向性、在权利的行使上具有受限制性并且在权利行使方式上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从性质上来看,首先,该权利属于通信自由权利和家庭私生活权利,因此具有宪法性权利的性质;其次,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该权利属于诉讼权利;最后,无论是宪法性权利还是诉讼权利,亲属会见交流权都具有基本人权的性质。因此,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是人道主义的要求,还能够减少羁押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保障亲属会见交流权也是进行诉讼监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方式之一。第二部分是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的比较法考察。从国际准则的角度来看,许多国际人权法文件都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做出了规定,一些规定直接阐述了该权利的法律基础,还有一些国际司法准则直接规定了该项权利并对该权利进行了限制,联合国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属的会见交流问题进行了重点关注。欧洲人权法院也保护该项权利,当犯罪嫌疑人因其亲属会见交流权受到限制而提起申诉时,通常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的第8条进行审查。通过大量的判决,欧洲人权法院确定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享有亲属会见交流权,并确定了各成员国对犯罪嫌疑人与亲属的会见交流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合乎法律、出于正当目的以及为民主社会所必要。从主要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各主要法治国家确立了“会见交流为原则,限制为例外”的原则,在对该权利的限制方面,各主要法治国家均通过会见人数、时间、次数等途径对该权利进行限制,但基于各国刑事诉讼情况和价值目标的不同,各国也采取了不同的限制措施。第叁部分分析了我国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权的现状,总结问题并分析原因,最后针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相关的内容在一些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个别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而且这些规定并不完备。在实务操作中,关于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权的做法也存在很大问题,这不仅有观念、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实践方面的原因。基于此,完善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不仅要重视观念的转变,还应当将制度的完善作为重中之重。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亲属会见交流权,明确如何保护和限制该项权利并建立救济程序,从而完善我国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6-30)

胡星昊[2](2014)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会见交流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会见交流权具有保障人权和便利诉讼的价值。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会见交流权制度进行了改进,但会见交流权的内容仍然比较狭窄,其保障机制不完善。为有效弥补会见交流权制度的不足,应当确保会见交流的人员范围尽量广泛、其实现方式尽量多样、秘密性有切实保障;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化,完善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建立会见交流权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1期)

徐媛丽[3](2013)在《我国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所研究的交流权是指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与羁押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进行自由交流的权利,其目的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刑事追诉,保障其合法权益。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权是实现辩护权的基础,保障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交流权,一方面不仅可以使律师及时收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保证控辩双方的平等,这对我国控辩平等,法官中立诉讼模式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它对保障人权,全方位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基于交流权有着如此重要的地位,各国立法都比较重视对交流权的规定和研究,我们也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交流权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以使我国的交流权制度更加完善。交流权的特征主要体现为:第一,交流权的主体具有双向性;第二,交流权的实现方式是自由和秘密的;第叁,交流权可以受到合理的限制。我国立法中没有使用“交流权”这一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立法中没有交流权的规定,我国具有实质意义上的交流权,主要体现为会见权和通信权,我国立法规定的会见通信权与域外规定的交流权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本次刑诉法的修改涉及许多方面,其一之亮点就是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权(即交流权)的修改,新刑诉解决了刑诉法与律师法的长期以来冲突,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通信权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较之1997年刑诉法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新刑诉法对会见通信权的修改虽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其仍有不足之处,例如,其对学界多年来讨论的诸多问题其仍未涉及,许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仍没有解决,并且,修改后的会见通信权又呈现出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交流权规定的现状和研究域外交流权规定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交流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较为合理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刑事立法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3-05-01)

程明[4](2012)在《刑事羁押制度——侦查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交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侦查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与其辩护律师或亲属会见交流的权利是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公认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率较低,亲属会见更难以实现,侵犯犯罪嫌疑人帮助和救济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文章针对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交流权的现状,提出几点解决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期刊2012年07期)

袁蓉[5](2011)在《论刑事被追诉者的会见交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一个国家刑事被追诉者合法权利的实现程度,可以透视该国法治文明的水平。在我国,刑事被追诉者与律师及其亲友会见交流权的实现障碍重重,说明我国离实现充分保障被追诉者人权的目标还有相当长一段距离,折射出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司法机关的强大,反衬出辩方地位的低下。笔者以国际司法准则、国内立法及司法实践为研究点,试图探索更有利于实现刑事被追诉者会见交流权的途径。本文主体内容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开门见山地提出会见交流权的内涵,并从主体、形式、实现方式、内容等四方面详细介绍了该权利的特征。特别强调被追诉者在会见交流权中的主体地位,并在整体上介绍会见交流具有尊重保障人权和强化执法监督的意义,区分了他们与律师、亲友会见交流的不同内容和意义,由于刑诉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关注较多,在这里重点提出刑事被追诉者与亲友会见的意义是十分必要的。第二、叁部分分别论述被追诉者与律师、亲友的会见交流。遵循从联合国及各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考察出发,然后阐述我国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具体问题,最后提出改善建议或规则构建的研究思路。在论述刑事被追诉者与律师的会见交流时,以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律师法》为分界点,分别介绍该法出台前后的交流概况。新《律师法》出台前,关于律师会见的内容散见于刑诉法、旧《律师法》及部分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中。和刑诉法相比,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的会见权,包括无需批准,律师凭“叁证”即可会见,会见“不被监听”等新规定,但由于观念抵牾、立法不完善、执行异化等因素影响,上述新规定并没有落到实处,律师“会见难”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当前关于被追诉者与其亲友的会见交流这一论题的理论研究非常少,而且在刑事诉讼实务中,相对于律师,被追诉者亲友会见交流权的实现难度更大,更易被忽视。第叁章的主要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被追诉者亲友会见交流权的重视,笔者还试图从立法保障和限制性等方面论述了该权利的构建。(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1-05-01)

陈海平[6](2009)在《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到2008年新《律师法》,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交流权在立法规范上进步不小,但尚存问题不少;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实践依然极为艰难;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的优化构建,不但需要法定权利的进一步扩展和保障,也需要对权利本身设定必要限制。(本文来源于《社科纵横》期刊2009年05期)

刘景华[7](2008)在《律师与被追诉者会见交流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律师与被追诉者会见交流权是实现辩护权的基础和保障,研究保障会见交流权的实现也就具有重要意义。会见交流权的主体具有双向性、权利实现方式多样性、秘密性及交流内容的涉案性和受限制性等特征。保障会见交流权的实现是为了保障人权、辩护权和实现程序正义、控辩平等;会见交流权的实现需要有权利告知制度、法律援助、权利救济和程序制裁等因素的保障。对会见交流的限制是为了及时惩罚犯罪和防止权利滥用,但也不能侵犯基本人权和辩护权的有效实现。中外会见交流权既有区别,也有相同点,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会见交流权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会见交流权存在会见不需要批准的要求批准、应批准的拒绝批准、侦查机关普遍派员在场监视、会见交流场所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法律职业素质,完善会见交流权告知制度、为特定被追诉者提供法律援助、有效的救济措施和制裁措施等可以促进会见交流权的完善,保障会见交流权的及时、充分和最终实现。(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08-06-30)

周玉芹[8](2006)在《刑事被追诉者的会见交流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社会从蒙昧、专制到民主、文明的演化史就是一部世界人民为人权而斗争的血泪史。反映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即是刑事诉讼的目的由单纯的打击犯罪到强调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枳并重的转变过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人权保障的呼声越来越高,各法治国家都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及判例确认了刑事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诉讼权利,并且,国际刑事司法领域对被追诉者的各项权利也给予了高度重视,这其中一项就是会见交流权。作为刑事被追诉者的基本诉讼权利之一,会见交流权突显了被追诉者的诉讼主体陛,有利于其积极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追诉者的会见交流权利都没有完全得到承认,这对于改善刑事被追诉者的地位极为不利,同时,也不利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法治化发展。有鉴于此,笔者拟对此问题以人、权保障为大前提,从国际司法准则及相关国外立法、司法实践出发,并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 全文除去引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文章的第一个部分是概述:首先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及其含义。其一是本文仅研究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会见交流权,基于篇幅有限,对于未被羁押的被追诉者以及已经开始服刑的罪犯的会见交流权不予涉及;其二是被追诉者的会见交流权的具体含义,即被采取羁押措施的刑事被追诉者所享有的,依据法定程序与法律所规定的相关人员进行会见交流的权利;其叁是具体的会见对象和会见内容。会见对象既包括其所委托的辩护人,也包括亲属、朋友及有相关利益的人。会见内容既包括诉讼案件范围内的事项,也包括非诉讼类事项;其四是会见交流权的特征。会见交流权具有方式多样陛、会见交流秘密性、权利主体双向性以及合理范围内的受限制性的特征。接着,文章讨论了会见交流权的性质。对于该问题,学界有各种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会见交流权归根结底是一种人身自由权,是作为社会动物的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的一种,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里,又具有了诉讼权利的性质。最后,第一部分阐述了保障刑事被追诉者的会见交流权的重要意义,也是本文对该问题进行理论探讨的意义。 文章第二部分是刑事被追诉者会见交流权的比较法考察。首先,文章考察了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和实务。其中,主要笔墨在于日本、法国、德(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6-04-01)

于良芝[9](2005)在《世界学术期刊变迁中的知识交流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我国正在试行的期刊出版改革为背景,分析了世界学术期刊自问世以来经历的几次权势移位现象及其后果,总结了这些变化对我国出版改革提供的经验教训。(本文来源于《情报资料工作》期刊2005年02期)

马静华[10](2003)在《论被刑事羁押者的会见交流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刑事羁押者的会见交流权具有人身自由权与诉讼权的双重性,必须由刑事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会见交流权包括与律师之间的会见交流和与家属、其他人员之间的会见交流。作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的调整重点,被羁押的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交流权也应得到国内法的关注。对会见交流权的合理的限制是必要的,但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并以例外为原则。我国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的确认与保障只能在刑事诉讼理念和刑事司法制度的整体重构中得到个别化的实现。(本文来源于《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3年01期)

交流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会见交流权具有保障人权和便利诉讼的价值。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会见交流权制度进行了改进,但会见交流权的内容仍然比较狭窄,其保障机制不完善。为有效弥补会见交流权制度的不足,应当确保会见交流的人员范围尽量广泛、其实现方式尽量多样、秘密性有切实保障;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化,完善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建立会见交流权救济机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交流权论文参考文献

[1].刘思鹭.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会见交流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2].胡星昊.新刑事诉讼法中会见交流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3].徐媛丽.我国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流权研究[D].辽宁大学.2013

[4].程明.刑事羁押制度——侦查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交流权[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2

[5].袁蓉.论刑事被追诉者的会见交流权[D].湘潭大学.2011

[6].陈海平.论侦查阶段律师会见交流权之完善[J].社科纵横.2009

[7].刘景华.律师与被追诉者会见交流权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8

[8].周玉芹.刑事被追诉者的会见交流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

[9].于良芝.世界学术期刊变迁中的知识交流权分析[J].情报资料工作.2005

[10].马静华.论被刑事羁押者的会见交流权[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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