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昭敏(四川凉山喜德县人民医院616750)
【中图分类号】R6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2)7-0121-02
【摘要】目的总结中西医结合治疗腰突症的神经系统综合证的效果。方法对腰突症的神经系统综合症采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总结200例,治愈100例,显效78例,有效18例。总有效率98%。结论采用中西医结合治疗腰突症,疗程短,疗效满意,可供临床参考。
【关键词】腰突症的神经系统综合症中西医结合方法牵引推拿电针水疗
腰突症的神经系统综合症,是临床常见病,它是因腰椎间盘组织的退行性改变,并在此基础上受到相应的损伤而发生。其发病率约占我院门诊腰腿痛患者的20%,目前尚无有效保守治疗方法。我院近五年来采用中西医结合方法治疗该病,疗效满意,报告如下:
1一般资料
200例病人中,男112例、女88例;年龄最大者69岁、最小者19岁;病程最长21年、最短1月。所有病例均作MRI或CT检查,均符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1994年颁布的《中医病症诊断标准》中腰突症的神经系统综合症。
2治疗方法
2.1牵引:病人仰卧于熏蒸热疗型牵引床上,据病人情况选择相应不同的牵引力度,牵引30—40分钟。
2.2推拿:患者俯卧位,术者在病变部位处施按揉、弹拨、松散后,“巧力寸劲”采用腰部后伸扳法。
2.3电针治疗:气滞血瘀型取阿是穴、肾俞、次髎、委中、昆仑、夹脊穴、环跳穴、风市、阳陵泉、悬钟等;虚损劳伤型取肾俞、志室、次髎、悬钟、昆仑、肝俞、大肠腧、腰阳关、足三里等。穴位消毒针刺,补泻随证而异。得气后留针30-40分钟,加用TDP照射病变部位,并用2-3组穴位加用G6805型电针仪,痛剧者只用连续波、不明显者则与疏密波交替应用。
2.4水针治疗:气滞血瘀选阿是穴与承山、次髎与昆仑等4组;而虚损劳伤型则选次髎与承山、肾俞与阳陵泉等4组;每天选2组4穴交替应用穴位注射,每日一次,前者每穴注射10毫克丹参注射液,五天为一个疗程;后者每穴注射0.5毫升维生素B12注射液,十天为一个疗程。疗程间休息7天,治疗2个疗程统计疗效。
3治疗结果
3.1疗效评定标准: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治愈:疼痛消失、行动、跑步、无障碍、恢复原工作;显效:疼痛基本消失、仅做重活或长时间工作有不适、恢复原工作;有效:疼痛减轻一半以上、行动轻度障碍、不能完全适应以前工作;无效;症状、体征无改善。
3.2疗效评定结果:总结五年门诊针灸治疗,用中西医结合治疗腰突症的神经系统综合症200例,治愈100例,显效78例,有效18例,无效4例,总有效率98%。
4随访情况
178例治愈、显效者经过一年随访,除3例因劳作不慎复发,其余均未复发。
5典型病例
牟其美,女,42岁,加住喜德县新喜村三组。2007年7月26日来我院门诊就诊。自诉腰于一年多前因背重物致伤疼痛至今,3天前挑水浇菜不慎扭伤,现双下肢疼痛较剧,不能行走,不能直腰,咳嗽及大声说话疼痛加剧。查体:L2/3、L3/4、L4/5、双侧3厘米处压痛及放射性疼痛阳性。右委中、承山压痛,右腿直抬高试验10度阳性、加强试验阳性,经CRI及CT检查提示L3/4椎间盘突出、双侧椎管狭窄。诊断为:腰3椎椎间盘突出症。经上诉气滞血瘀型治疗一个疗程后,症状及体征明显改善,治疗四个疗程后痊愈,随访至今无复发。
6讨论
[1]该病多由于慢性劳损、受伤或受寒而导致包裹椎间盘的纤维环破裂、髓核突出、直接压迫神经根,使神经根缺血、缺氧、充血水肿而产生疼痛;同时突出髓核中的糖蛋白、氢离子等物质又可刺激神经根及周围组织产生炎性反应、释放组织胺等致痛物质而刺激神经根产生疼痛,上述各种情况常同时存在并互为因果。
该病属祖国医学的“腰痛“范畴,其病病因复杂,通常是由人体椎间盘组织退行性改变,加上慢性劳损或感寒湿或受外伤导致腰部淤血、水湿停聚、组织水肿,足太阳、足少阳气血阻滞不通,“不通则痛”。
中西医结合治疗本病疗效肯定,本病病机本虚标实,即以气血虚为本,以外伤、劳损诸邪侵袭为诱因,以气血运行不畅、脉络瘀阻为主要发病机制。故治疗上当以温通经络,益气活血,化瘀止痛等办法。直接调整肾神经的功能状态达到即时止痛等,同时,促进一些生物活性物质的释放;引起血管扩张增加局部血液循环,促进病灶区非炎性渗出物的吸收,使致病的化学介质迅速消除,减轻椎管压力,从而有利于突出的髓核部分或完全回纳,有利于解除神经根受压迫症状。临床治疗本病均以中西医结合治疗,治疗上运用依据上述两个分型,确实有良好的效果。大多病例治疗3次既有显著疗效。“腰为肾之府”,故治疗腰同时兼以补肾,取穴还应注重神经干的走向与分布,可直接刺激神经以到达立时止痛效果,本病复发率高,故症状消失后当嘱咐患者继续针刺巩固疗效。同时注意避风寒、慎起居、适运动、适忌口食,以避免病情加重或复发。
参考文献
[1]杨光德主编.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疑难病针灸治验》.2006/3/P204-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