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偿范围论文-史智军

受偿范围论文-史智军

导读:本文包含了受偿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抵押,登记,担保范围,优先受偿

受偿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史智军[1](2019)在《不动产抵押权人之优先受偿范围与抵押登记债权之间的关系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是否必须进行登记,法律并未明确,进而当不动产登记簿仅记载主债权数额未记载担保范围时,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内容如何确定便成了颇具争议的问题。实践中,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其制式文本中并未设置担保范围项目,故抵押权人难以就此进行登记,在此前提下,如将登记的主债权数额等同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则会将物权法所规定的一般抵押制度架空,故应结合登记制度的现状和担保范围之法律规范的公示性,在缺乏约定前提下,将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纳入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此外,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可通过完善立法,明确抵押权登记之时,担保范围属于必须登记的内容。(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吴怡辰[2](2019)在《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登记不明确的优先受偿范围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抵押是十分常见的金融交易担保方式,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因相关部门法规并不详尽,抵押登记信息不明确的现象已成常态。"抵押担保范围"作为《物权法》与《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应有内容,却并非不动产登记簿必须记载的事项。一般来说,不动产抵押登记仅会记载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在部分地区甚至有将债权数额与担保范围等同记载的情况。在如此登记现状下,抵押权人利益与其他债权人信赖利益之间的冲突日趋激烈,如何认定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抵押权人主张就抵押物价值超出抵押登记的部分优先受偿是否能得到支持,成为了各地司法裁判部门不断研究的课题。本文将结合各高院对该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的态度,从平衡各方利益及促进登记记载问题解决的角度出发,来说明优先受偿范围应以登记记载内容为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曹梦倩[3](2019)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制度自确立以来便备受关注,其是促进建设工程项目良性运作的一项法律手段,反映着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公益保护与公平正义价值。基于此,本文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界定初探该制度的深远意义,以期能明晰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问题。本文先概述我国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来源并提出文章讨论的问题。优先受偿制度强化了对承包人债权的保护,将承包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升级为特殊债权予以保护。制度在拖欠工程款、保障承包人债权和保护弱势群体方面都起到了有效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建筑行业的新纠纷不断出现。司法实践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债权范围具体界定存在诸多争议。不同法系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保护的不同立法模式,本文试图通过对比各国的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探究制度设立的法理依据,同时也对我国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性质认定的学说观点进行归纳与梳理。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多以担保物权体系实现对建设工程价款这一特殊债权的保护:德国将其规定为保全抵押权;日本规定为先取特权(法定优先权);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法定抵押权。英美法系国家以留置权形式予以保护。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本文赞同以法定优先权模式解释与认定建设工程优先权。本文的重点部分是对实践中的案例进行初步的实证分析,并针对争议较多的利润、利息、垫资款、停窝工损失、质量保修金和违约保证金进行了裁判观点的总结与梳理。由此发现司法实践在法律适用中存在对合同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相关概念界定的争议。之后,在司法裁判的基础上,本文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范围涉及的叁条规范条文进行了逐一解释与适用分析。文章第五部分对一些特殊问题进行了检验与反思,针对热点款项提出本文观点。结语部分对全文作结:不能以一般担保物权债权范围认定规则界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而应以规范文件中的“工程价款”为标准,以物化至工程的增值部分为限。(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9-06-05)

黄祝祯[4](2018)在《质量保修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0年4月12日,原告长城公司与被告飞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长城公司对飞天公司厂房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总价款1417万元。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约定: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付合同总价10%,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付合同总价2(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7-20)

安璐璐,曹明哲[5](2018)在《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认定——以登记簿无法记载担保范围引发的裁判争议为出发点》一文中研究指出问题的提出关于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法律规定,《物权法》整合《担保法》第46条、第67条、第83条,于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同时,依照《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设立采登记生效主义。在具体的登记实践中,以房屋抵押登记为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之前,根据2008年5月住建部颁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住建房[2008]84号)第9条,房屋他项权利的内(本文来源于《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8-04-18)

马胜强[6](2018)在《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朱某因购置房屋向某银行申请住房按揭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他项权证书上载明“债权数额”为320万元,担保范围为“详见合同”。[评析]关于银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案涉抵押为一般抵押,银行享受优先受偿(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3-16)

曹明哲[7](2018)在《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目前不动产登记实践中,除主债权以外,以利息、违约金为代表的附属债权及担保范围在登记簿和他项权利证书中均无法登记和记载,由此导致司法实践在审判阶段、执行分配阶段,对于担保范围中利息、违约金是否始经登记方能为抵押权优先效力所及均存在争议。肯定说、否定说以及修正之后的审判阶段否定说——执行分配阶段肯定说均存不足,无法平衡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更导致审判与执行分配的分离与矛盾。而担保范围采登记对抗可解决此问题,即未经登记的担保范围不得对抗第叁人,以此能够兼顾债权人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动产登记簿公示公信以及审判、执行分配的衔接。民法典物权编可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叁条之下增加一款;在立法未修正前,解释论上可将《担保法解释》第59条作为处理此类纠纷的依据。(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07期)

钱双[8](2018)在《未登记担保范围的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应受限》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与抵押担保范围都是抵押合同的必备条款。通常在签订抵押合同时都会对债权数额及担保范围进行约定。当事人在抵押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时,通常也会对债权数额做相应的记载,但并没有对担保范围进行相应的记载。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否以抵押(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8-03-01)

王建[9](2018)在《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之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不动产抵押登记往往只记载债权数额并不登记担保范围,导致抵押人违约产生的债权本息总额高于登记数额时,超出部分是否可以在抵押物变价范围内优先受偿容易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做法,主要可以分为全部支持型判决、不予支持型判决、不予认定型判决叁种模式。本文通过对实践中叁种判决模式优缺点进行辨析,认为只要抵押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及于债务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即便债务本息总额高于抵押登记中记载的主债权数额,抵押权人就超出登记数额部分要求优先受偿的,也应予以支持。此外,先行抵押权登记簿设计缺陷是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本桎梏,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要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立法,改革现有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在不动产登记簿的设计上,应增加担保范围一栏,对主债权本息及相关费用是否纳入抵押担保范围进行准确登记,并分别规定相应的登记栏目和登记规则。(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苏尚葵[10](2018)在《不动产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载明的抵押担保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不一致,导致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作出不同的判决:有以抵押登记证明为准的,有以抵押合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叁条规定为准的。抵押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以抵押登记证书载明的抵押担保范围为准。抵押权人为了确保债权顺利实现,应尽可能地将抵押登记证明载明的抵押担保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相一致。本文针对不动产抵押中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范围进行讼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5期)

受偿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动产抵押是十分常见的金融交易担保方式,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因相关部门法规并不详尽,抵押登记信息不明确的现象已成常态。"抵押担保范围"作为《物权法》与《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应有内容,却并非不动产登记簿必须记载的事项。一般来说,不动产抵押登记仅会记载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在部分地区甚至有将债权数额与担保范围等同记载的情况。在如此登记现状下,抵押权人利益与其他债权人信赖利益之间的冲突日趋激烈,如何认定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抵押权人主张就抵押物价值超出抵押登记的部分优先受偿是否能得到支持,成为了各地司法裁判部门不断研究的课题。本文将结合各高院对该长期存在的争议问题的态度,从平衡各方利益及促进登记记载问题解决的角度出发,来说明优先受偿范围应以登记记载内容为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偿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史智军.不动产抵押权人之优先受偿范围与抵押登记债权之间的关系探究[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2].吴怡辰.不动产抵押担保范围登记不明确的优先受偿范围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9

[3].曹梦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研究[D].浙江大学.2019

[4].黄祝祯.质量保修金不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N].江苏法制报.2018

[5].安璐璐,曹明哲.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认定——以登记簿无法记载担保范围引发的裁判争议为出发点[C].法院改革与民商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8

[6].马胜强.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N].江苏法制报.2018

[7].曹明哲.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J].人民司法(应用).2018

[8].钱双.未登记担保范围的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应受限[N].江苏法制报.2018

[9].王建.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之界定[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8

[10].苏尚葵.不动产抵押担保优先受偿范围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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