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租船留置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航次租船合同,留置权,行使
租船留置权论文文献综述
闻霞[1](2015)在《论航次租船合同下留置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阐释海上留置权的法律渊源,肯定海商法中约定留置权的有效性。鉴于当前航次租船合同下行使约定留置权各方面的问题,探讨了程租下行使留置权的两个依据,比较常用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的两个文本中的留置权条款,提出有效行使留置权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3期)
赵洪春[2](2013)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货物留置权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在阐述航次租船合同概念以及国内外法律对其具体规制的同时,根据作者从事航运行业25年的经验,分析、总结了航次租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就运费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本文来源于《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期刊2013年27期)
陈璞[3](2010)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兼评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定期租船是海上船舶营运的主要模式之一,出租人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情形下,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获得租金的补偿。我国《海商法》第141条的规定与国际合同格式和我国2007年物权法存在冲突。在继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基础上,应保持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和谐。(本文来源于《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6期)
张志刚[4](2009)在《论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留置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定期租船合同中留置权的内容、行使方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适用《海商法》第141条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留置权的规定。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留置权的解析,及NYPE46格式租约中第18条留置权条款争议问题的分析,阐述对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留置权的认识。(本文来源于《珠江水运》期刊2009年09期)
辛玉霞[5](2008)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货物留置权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海商法中货物留置权条款以及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下的留置权条款在适用中容易出现问题。海商法中的条款来源于普通法,而大多数国内学者更喜欢用大陆法系的概念来解释海商法使得中国海商法的该条规定有失其原意,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在现实中也容易出问题。本文从货物留置权条款的起源出发,探寻了该制度的原意,并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对货物留置权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35期)
许群峰[6](2006)在《航次租船中的留置权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主要讨论金康租约及其他主要租约中的留置权条款。许多航次租船合同中,都包含一个船东行使留置权条款,船东能否获得有效的留置权,是否能获得及时支付,却经常遇到争议。针对这一条款作简要分析,以期引起有关人员的重视。(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06年04期)
王华,李楠[7](2004)在《析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对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的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了对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本文讨论在现行中国法律体系下该留置权的可操作性,并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04年01期)
廖河树,丘彪山[8](2003)在《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定期租船合同业务实践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海商法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进行探讨分析,最后提出了一些看法(本文来源于《集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期刊2003年02期)
阎晓辉[9](1998)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阐述了留置法定原则在我国海商法中的地位,以及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船舶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转租收入和非承租人的货物享有的留置权。(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1998年03期)
钧石[10](1984)在《关于租船合约涉及海事管辖权、留置权和仲裁权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管辖权的含义,系指某一国家的法院可以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审理案件,作出判决之权。一个国家的法院,如对某一案件有了管辖仅,即意味着这个案件是按该国的法律来审理。因之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尤其是海洋运输业务,为了争取在处理争议案件时对自己有利,无不力争由本国法院进行审理。所以管辖权问题,关系重大,不可忽视。远在1893年美国颁布哈特法(Harter Act1893)以前,英国以海上霸王自居,在标榜“契约自由”的幌子下,规定其制定的提单,英国法院具有管辖权。1893年,美国颁布了哈特法,反对英国这项规定。1924年布鲁塞尔“海牙规则”对提单的管辖权未作专门规定。其后,一些国家的提单都规定承运人本国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实际上,各国法院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规定,或按司法实践对远洋货运的诉讼行使管辖权,而不受提单规定的约束。直(本文来源于《国际贸易》期刊1984年04期)
租船留置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文章在阐述航次租船合同概念以及国内外法律对其具体规制的同时,根据作者从事航运行业25年的经验,分析、总结了航次租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就运费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租船留置权论文参考文献
[1].闻霞.论航次租船合同下留置权的行使[J].法制与社会.2015
[2].赵洪春.航次租船合同下货物留置权的风险及其规避措施探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3
[3].陈璞.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兼评我国《海商法》第141条[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4].张志刚.论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的留置权[J].珠江水运.2009
[5].辛玉霞.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货物留置权评析[J].法制与社会.2008
[6].许群峰.航次租船中的留置权条款[J].世界海运.2006
[7].王华,李楠.析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对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对我国《海商法》第141条的质疑[J].世界海运.2004
[8].廖河树,丘彪山.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J].集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
[9].阎晓辉.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J].世界海运.1998
[10].钧石.关于租船合约涉及海事管辖权、留置权和仲裁权问题的探讨[J].国际贸易.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