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地契论文-陈国珠

卖地契论文-陈国珠

导读:本文包含了卖地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卖契,清康熙卖契,契约文书

卖地契论文文献综述

陈国珠[1](2019)在《清康熙卖契简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卖契是指出售田产、货物等时立下的契约,是民间社会的法律文件和私家档案,是一个历史见证。泉州市博物馆收藏了一件黄机环先生捐赠的清康熙卖契,是一份非常典型且非常难得的土地契约文书的实物,为我们认识和研究清代土地买卖和政府干预地权转移等问题提供了可靠的文书资料。(本文来源于《文物鉴定与鉴赏》期刊2019年02期)

叶圣渊[2](2018)在《断卖契》一文中研究指出"我无论如何要回去一趟。"睡前我跟妻子说。"你以为你是谁,你回去就能解决问题了,你青天大老爷?"妻子对我老家的破事一向提不起兴趣。"破事"是她的特指,她有城里人的优越感。我心里恼火,盯着昏暗的天花板,一动不动。早上叁姐来电,不得了不得了,家里天要塌了,阿川又跟大嫂吵翻天了!阿水,怎么办好?叁姐胆小怕事,天上掉张桉树叶她会以为是大瓦片。我没太当回事。(本文来源于《野草》期刊2018年05期)

郑雪巍,刘璇[3](2018)在《徽州卖契中的农耕文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徽州卖契是徽州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揭示了徽州社会经济交往活动的实态,同时也反映出明清时期徽州农耕文化的某些特征。本文主要从契约社会、宗法家族,以及丧葬习俗叁个方面来揭示徽州卖契中的农耕文明。(本文来源于《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罗将[4](2018)在《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卖地契中的违约条款探析——兼与敦煌契约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西夏王朝是由党项羌人为主体建立的地方割据政权,长期与中原王朝对峙,在建立政权以前处在落后的奴隶制时代,建立政权后为求生存发展,积极向中原王朝学习先进的汉文化包括法律文化。黑水城出土西夏卖地契在形制、内容方面多吸收唐宋契约,体现出契约文化的继受性,但违约后依律令承罪,高昂的罚金是其不同于敦煌契约之处,违约条款内容更加丰富,体现了本民族独特的法律文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与西夏向中原王朝学习有关,以及西夏社会森严的等级关系、民族个性和民众信仰佛教有关。(本文来源于《青海民族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洪虹[5](2017)在《明以来徽州卖契中卖产原因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徽州文书是研究徽州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始资料。由于徽州地区的相对稳定性,大量的徽州文书得到了较好的保留,并于上世纪50年代开始被大规模的发现与保护,其中就包括着大量的卖契,如卖山契、卖田契、卖地契、卖屋契、卖塘契等,类型十分繁多,这也反映了历史上徽州人进行产业买卖交易的实态。产业的交易买卖都是有这样那样的原因的,卖产原因本身就是作为了买卖文书构成的一个要素,研究卖产原因,把握卖产人立契卖产的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还原出当时徽州社会的历史背景和人们生活的真实状况。本文试图以刘伯山主编的五辑《徽州文书》为中心,对明以来徽州卖契中的卖产原因进行系统地整理和研究,以此来窥探明以来徽州社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以及当时徽州百姓的生活理念。本文主要包括绪论和正文两个部分。绪论主要介绍了文章选题的缘由,回顾与梳理了学术界目前关于徽州卖契与卖产原因研究的基本情况,这方面的成果很多,但专题研究卖契中卖产原因的成果甚少,论所及的大多是在论述其它问题时顺带提及了一下卖产原因,没有形成系统完整的研究。正文部分主要内容如下:前言:主要对本文所涉及到的卖契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确定本文具体的研究范围;并且对已经出版的文书编着中所收录的徽州卖契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其中重点介绍了刘伯山先生主编的五辑《徽州文书》中所收录的卖契情况。第一章:明以来徽州卖契中卖产原因的分类。此章是本文的基础,主要对明以来徽州卖契中的卖产原因进行了系统地分类,分为了急用正用、管业不便、经商之需、无价取赎和其他这五大类,各大类之下再细分出小类,对各类予以举例说明,力求还原徽州人卖产原因的实态。第二章:明以来徽州卖契中卖产原因的数据统计与分析。第一节主要对《徽州文书》中每一类型的卖产原因的卖契数量进行了统计,并与《清水江文书》进行比较,得出各类卖产原因的比重。第二节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之上总结归纳出明以来徽州卖契中卖产原因的一些共同性特征,主要从内在表现和外在形式两方面展开论述了卖产原因内容多样的特点以及通过对徽州卖产文书的卖产原因分析,指出了徽州的卖契具有救济的社会化特征;然后论述了卖产原因的书写是一份完整的徽州卖契文书中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其具有复杂多样的功能,并在明中后期开始呈现出格式化的趋势。第叁章:从卖产原因中看明以来的徽州社会。主要是从前文得出的数据结果出发,选取了相对具有徽州特色的卖产原因进行分析,探讨了明以来徽州社会的叁个显着特点,即从卖产原因的经商因素中看出了徽州经商风气之盛,从卖契中大量与孝有关的卖产原因中分析了孝文化在徽州的普遍影响力与实践情况,通过将徽州的重赋现象与徽州人自觉纳税的情况进行对比,得出了徽州人具有强烈纳税意识的结论。最后一节结合全文,总结出徽州人所秉承的"治生"为本原则以及所遵循的取舍之道。(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7-05-01)

王珏[6](2017)在《明以来徽州卖契中所卖物种类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明以来的徽州文书存世量大,种类丰富。买卖文书在目前存世的徽州文书中占有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卖契又是买卖文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卖契中所卖物种类丰富,既有物产、租额,也有会股,甚至有买卖人身的。乡村民间自发买卖在徽州已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本文试图以《徽州文书》五辑50卷为中心,对其中收录的明以来卖契按所卖物种类进行分类、汇总、整理,依据文书中的原始资料进行统计和计量分析,从而考察明以来徽州人的实用价值理念与徽州社会的发展。本文绪论通过对学术史的梳理与考察,为开展徽州卖契中所卖物种类之研究介绍了学术背景。学界目前对徽州卖契的相关研究一般是在对徽州文书进行总体考察时有所涉及,对卖契内容和书写形式多有论述,而鲜见针对卖契中所卖物种类这一基础问题开展的专题研究;有些论着即便分析和研究了徽州卖契所卖物的种类,也仅为简略的分类,缺乏研究的整体性、系统性。本文尝试就徽州文书中卖契中所卖物种类做一些基础性研究工作。本文共有叁章内容:第一章:徽州卖契中所卖物之种类。本章以《徽州文书》五辑50卷中收录的明以来卖契为中心,对徽州卖契中出现的所卖物进行整理分类。分为物产、租额、会股、人身、风水地、其他六个大类,第一节物产类,可分为田、地、山,木竹,房屋、厨房、基地,厕所、粪窖,茶萪地,塘,粮油加工工具,其他等八类;第二节租额类,可分为田租,地租,山租等叁类;第叁节会股类;第四节人身类;第五节风水地,可分为坟茔、厝基、榔等叁类;第六节其他类,可分为胙、祀,牲畜,牛栏、猪栏等叁类。本章对徽州卖契中所卖物按性质进行分类,是本文展开分析的基础。第二章:徽州卖契中所卖物的次数与比率。本章采用计量史学的方法,从徽州社会整体、徽州各邑、归户文书叁个层面对不同所卖物出现的次数与比率进行分析。从徽州社会整体情况来看,物产在所卖物中所占比率最大,清朝是物产交易较为频繁的时期;随着永佃制在徽州的发展,地租权从单纯的土地买卖中分离,租额买卖总体上有由少变多的趋势。从徽州各邑情况来看,歙县、休宁、祁门、黟县四邑经济发展趋势比较相似,与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的物的和与民众居住生活相关的物的交易普遍较多,这一点与徽州整体情况也是符合的。从归户文书的情况来看,处在不同地形区的徽州宗族在物产买卖上有一定区别,黟县一都榆村邱氏宗族居住在盆地地区,田地买卖频繁;休宁叁十二都二图小连口汪氏宗族居住在盆地、山地相间地区,卖田地与卖山契出现次数近乎相同。第叁章:关于徽州乡村自发买卖问题的思考。本章对徽州乡村民间自发买卖所涉及种类问题进行探讨,以考察徽州人的道德观和契约意识,进一步认识明以来徽州社会的发展变化。第一节指出徽州人的实用价值理念体现在徽州人孝、义的道德观和徽州人的契约意识两方面;第二节对徽州民间地区的买卖行为不断变化发展的趋势进行分析,文书中卖契所卖物种类的变化反映了徽州社会土地关系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7-02-01)

刘浩,李哲[7](2016)在《“卖契”制度防范“一船二卖”风险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一船两卖"案例入手,发现我国船舶登记提交的文件为"买卖合同",与国际上"卖契"并不相同,对"卖契"引入船舶登记进行分析,以此来防范"一船二卖"的风险,并提出自己看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6期)

汪柏树[8](2014)在《大买·小买·大小买——清代徽州土地卖契地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辨析清代徽州单篇土地卖契地权类型的方法——地权概念名实分析法的基础上,揭示清代徽州土地卖契地权概念表述的两种形式:显性形式与隐性形式。通过全面阐述清代徽州六个县土地卖契所转移的大买权、小买权与大小买权,根据徽州"全业"视角,概括学界已有共识,从而对叁种地权作出科学界定,指出大小买权是全业的土地产业权,大买权与小买权都是非全业的土地产业权。(本文来源于《黄山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张保民[9](2014)在《“洪宪元年”卖地契》一文中研究指出在2000年河南省“继往开来·百年文物征集”活动中,温县文物管理所征集到一份“洪宪元年”卖地契。此地契长28厘米,宽24厘米,系用毛笔在宣纸上书写而成,文字自右向左竖排,由正中左右对折。契文如下:“立永契人谢春怀,因为一事不便,今将自己村北地壹段,计地二(本文来源于《中国文物报》期刊2014-03-26)

初北平[10](2014)在《“卖契”概念应引入我国船舶登记法律》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船舶买卖合同普遍将"卖契"列为船舶交接时卖方必须交付的文件之一,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船舶登记法律也将卖契作为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然而中国《船舶登记条例》却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背离:要求买受人提供船舶买卖"合同"以证明其所有权的取得。卖契与合同在含义与功能方面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国内关于船舶登记法律制度的完善存在着登记机关应承担"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义务和是否有必要引入"预告登记"或"异议登记"制度的争论,而该争论的产生源于对"卖契"概念的误解或忽视。考察国际船舶买卖惯例和船舶登记程序立法关于卖契法律地位的客观发展趋势和我国契据制度的本土传统,我国船舶登记程序立法引入卖契概念不仅可行,而且是必经之路。(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4年01期)

卖地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无论如何要回去一趟。"睡前我跟妻子说。"你以为你是谁,你回去就能解决问题了,你青天大老爷?"妻子对我老家的破事一向提不起兴趣。"破事"是她的特指,她有城里人的优越感。我心里恼火,盯着昏暗的天花板,一动不动。早上叁姐来电,不得了不得了,家里天要塌了,阿川又跟大嫂吵翻天了!阿水,怎么办好?叁姐胆小怕事,天上掉张桉树叶她会以为是大瓦片。我没太当回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卖地契论文参考文献

[1].陈国珠.清康熙卖契简析[J].文物鉴定与鉴赏.2019

[2].叶圣渊.断卖契[J].野草.2018

[3].郑雪巍,刘璇.徽州卖契中的农耕文化[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

[4].罗将.黑水城出土西夏文卖地契中的违约条款探析——兼与敦煌契约比较[J].青海民族研究.2018

[5].洪虹.明以来徽州卖契中卖产原因研究[D].安徽大学.2017

[6].王珏.明以来徽州卖契中所卖物种类之研究[D].安徽大学.2017

[7].刘浩,李哲.“卖契”制度防范“一船二卖”风险分析[J].法制博览.2016

[8].汪柏树.大买·小买·大小买——清代徽州土地卖契地权研究[J].黄山学院学报.2014

[9].张保民.“洪宪元年”卖地契[N].中国文物报.2014

[10].初北平.“卖契”概念应引入我国船舶登记法律[J].现代法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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