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探讨

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例探讨

驻马店市中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驻马店463000

摘要:工程造价鉴定是指行政司法机关赋予鉴定入围资格的专业机构接受委托,由机构指定专业鉴定人,依据法律法规、当事人诉请范围或指定范围及诉请证据,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对指定工程涉及的工程造价进行分析、研判,做出专业的造价鉴定意见,作为审判庭审理案件处理纠纷的一个重要参考证据。造价鉴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及法律性,涉及的内容广泛而复杂。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

引言: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工程建设规模也在不断的扩大,而这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有关工程合同的纠纷案件。在诸多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纠纷所占的比例相对来说比较大。对工程造价的确认工作一般情况下都是将案件的事实状况当做是最主要的根据,这将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从这一角度来说,便出现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环节。

一、案例情况概述

2017年2月,被告(某市假日大酒店)招标装修工程,包括原告(某市装饰有限公司)在内的四家装修公司参与了投标。后原告中标。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初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原告对被告的酒店装修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材料固定总价总承包,装修工程应于2017年12月底完成。关于工程款,合同中规定:“装修款暂定100万元,具体预算由甲方提出经乙方同意后,报市建设银行审核,一次性包死不变。”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原告便开始购料施工。2017年7月初,原告向被告提出因为某些装修项目调整及材料涨价等原因,工程造价应提高至300万元。被告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便中止了装修工程。同年8月底,双方达成协议,将装修款定为200万元,并请市建设银行进行了审核。原被告双方及建设银行在价款协议书上签字。2018年2月底,原告装修工程结束,经验收后,被告同意接收。该酒店很快开业,但被告拒绝支付170万元的工程款。其理由是装修款实际超出原投标书和合同规定的价款的一倍,由于该酒店属于国有,应当由审计部门对工程款进行审计。2018年3月初,该市审计局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审计,审计结论指出没有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但工程款按市价计算过高。被告提出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意见降低工程款50万元,并认为原告迟延完工,应当负赔偿责任。双方就此又发生争议。经长达一年的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原告止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认为应当根据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迟延交付工程的责任。此案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三方最终签订的价款协议书规定价款为200万元,被告应当按照该协议支付价款,但由于原告迟延交付工程,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提出应当根据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是合理的,而该工程款显失公平,法院有权予以调整;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工程款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最终依据鉴定结论来确定价款。一审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指定该市某鉴定机构对该工程装修款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按照市价计算,认定工程款为15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了鉴定结论,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再支付120万元工程款。

二、工程造价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且缺乏法律意识

由于发展的时间比较短,因此我国在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存在一定的缺陷,只是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少数的法律条文中有着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说,有些鉴定机构的法律认识程度比较低,从而出现了为了个人利益而不顾法律精神的问题,从而导致最终的鉴定结果并不公正。

(二)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机构、人员等的规定不明确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造价的计算方式也更加多样化,而这便对工程造价审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相关部门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人才准入机制,不过当前依旧对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多头管理的监督模式,对于建设主管部门来说,它是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主要管理单位,同时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力则掌握在法院的手中。因为法院对工程造价专业并不够熟练,对一些复杂的鉴定案件也不能够做出及时准确的鉴定,而这也就会出现鉴定超过职业范围的现象,比如说质量缺陷的鉴定工作等等。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存在不足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还存在一定不足,举证责任需要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来承担,并且如果当事人不提出相关的申请,那么就不会启动司法程序,但是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那么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同意后才能够产生相应的效应。从这点上来看,司法鉴定的启动需要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机构来共同完善,即便是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那么也会因为诉讼当事人对鉴定费用所存在的分歧而导致无法启动司法鉴定工作。不同的鉴定机构在资历以及工作人员能力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便很难从诉讼双方这里得到统一的意见,那么最终也只能够由法院监督,两者通过抽签或者是摇号选择,又或者是直接随机选择。

三、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思考与建议

(一)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来说,它是一项具有较强专业性以及技术性的复杂工作,而工程建设的本身通常来说都存在施工周期长、项目难度大以及定价繁琐等诸多特点,因此需要严格的遵守相应的程序,通过完善的法律规范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如今,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有着很多空白,对于这一点来说,我们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要明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程序和管理制度。比如说在修订建筑法律法规的时候,通过研究来加入合理的司法鉴定实施法则,从法律的角度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另外就是要统一协调各部门的管理工作。对于这一点来说应该由司法部门作为主导工作者,从而针对鉴定机构展开统一的考核,并且健全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工作,完善鉴定机构制度,对鉴定工作人员进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从而进一步落实培训考核的相关制度。

(二)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程序正义并不是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不过存在问题的程序却不能够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它是能够维护实体公正的最有效的一个约束机制。借助工程造价行业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来促进管理活动的专业化发展。比如说制定司法鉴定的发展路线,设定科学的准入条件、制定科学的机构资质分类模式,同时还需要考核相应的管理办法等等,通过这一系列的手段来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的监督指导[1]。

结论

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来说,它即是造价的审价工作,还是司法活动过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有些鉴定机构会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和一般工程造价的审价工作混淆在一起,这是缺少法律意识的表现,同时也会影响到以鉴代审的公正性。所以说我们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还需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需要在今后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改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体,从而更好的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2]。

参考文献:

[1]陈宝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探讨[J].经济视野,2017(5):146~148.

[2]周吉高,赵虎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若干疑难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14(6):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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