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动产更正登记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登记,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更正登记
不动产更正登记论文文献综述
牛莉[1](2013)在《论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的权利归属的依据,但是在不动产登记的实践中,登记错误不可避免,法律必须采用措施来消除和修正登记错误,以维护登记制度的正当功能。为了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致的状态,法律规定了更正登记制度。更正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其效力在于阻却登记的公信力。我国的物权立法长期以来比较滞后,《民法通则》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没有具体的规定,更无从谈起建立比较完备的更正登记制度。《物权法》中第19条虽然明确规定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但在立法条文上仍有不少未尽完善之处,在具体操作上也无相关具体规定。本文主要以一起离婚案件对所涉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的类型,更正登记的概念及与其他登记类型的区别、更正登记的各地立法及我国的现状、我国更正登记制度的完善等问题予以试论述。(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3-03-10)
程啸[2](2011)在《不动产登记簿错误之类型与更正登记》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可以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事项错误意味着登记簿上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不正确,而非权利事项错误则是指那些不涉及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错误。二者在是否会对物权构成妨害、是否导致善意取得以及更正登记的程序上完全不同。我国《物权法》第19条区分了这两类错误,并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与要件。当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权利事项错误时,应由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如果权利人拒绝的,更正请求权人应诉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该民事争议。原则上,只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才能据此进行更正登记。但是,对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1年04期)
马卉,郭静[3](2010)在《论不动产登记中的更正登记——兼评《物权法》第19、20条之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问题的提出为了保护不动产本身及交易安全,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登记错误的原因在学理上大致有四种:第一,因登记人或申请人的过失而导致;第二,因申请人或权利人恶意串通而导致。如房产借名登记,事实购房人因无商品房购买资格,而被登记人恰有购买资格,此时双方通过(本文来源于《中国经贸导刊》期刊2010年24期)
赵玉江[4](2009)在《不动产更正登记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内容,它具有修正不动产登记错误、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2007年我国通过了《物权法》,对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尚不完善。在《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部门规章及其它相关地方性立法中,关于不动产更正登记的相关规定也不够具体。鉴于此,本文试对不动产更正登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针对我国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提出了改进建议。本文正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章,分析了我国不动产更正登记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论述了设立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了我国基本法律《物权法》、部门规章《土地登记办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以及地方性立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关于不动产更正登记的规定,指出了现行不动产更正登记立法中存在的有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第二章,探讨了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更正登记的审查义务和职责问题。认为在进行不动产更正登记时,对不动产更正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势在必行;为了减缓登记机关进行实质审查的压力和责任,探讨了设计公证审查配套制度和律师代理配套制度以减缓登记机关实质审查责任的问题。第叁章,对不动产更正登记中当事人申请更正登记这一类情况进行了研究。首先探讨了更正登记请求权的问题,为了克服申请更正登记需经权利人同意原则的弊端,认为更正登记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新型的物权请求权,有必要规定申请人享有独立的更正登记请求权,接着分析了当事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时效问题,认为不动产更正登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在申请更正登记的程序方面,首先依据对不动产登记错误进行的分类,区分登记文件形式内容的错误和不动产实质权属内容的错误,对于不动产实质权属内容的错误,区分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同意更正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两种情形,探讨申请更正登记的相关问题。对于同意更正登记的,强调登记机关的实质审查和监督义务;对于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建议规定公证文书享有和司法裁决文书同等的证明效力。第四章,是对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进行了探讨。在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方面,认为我国《物权法》应当补充规定登记机关依职权主动更正登记的内容,探讨了登记机关依职权更正登记的意义、界定了登记机关可依职权更正登记的事项,对于依职权更正登记的内部核准程序和依职权更正登记的通知程序(包括依职权更正登记前的通知程序和更正登记后的通知程序)进行了分析阐述,最后,从规范和约束登记机关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的角度,对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制约机制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25)
陈灿[5](2009)在《论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登记就是近代各国立法例上的不动产变动公示制度,由国家专职部门将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但繁杂的、人为的登记记载工作,总会受到各种客观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错误的记载在所难免。更正登记制度就是一项有助于保障不动产物权正确界定的制度,是一项保障真正物权权利人的制度,也是登记制度中用于保护静的安全的最重要、最彻底的制度。本文从更正登记的基本问题入手,参考和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瑞士等国家的不动产登记中关于更正登记的规定来探讨依申请的更正登记和依职权的更正登记。并期望通过对我国更正登记制度现状的分析,进一步完善和重构我国更正登记相关制度。(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09-04-20)
王攀[6](2008)在《论不动产更正登记的基本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包括异议登记、更正登记和损害赔偿,其中核心内容是更正登记。我国现有的更正登记立法简陋,理论尚未成型,实践争议不断,主要问题有叁:一是更正登记与民事诉讼、仲裁如何分工。二是如何确定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的救济范围。叁是登记机构如何确认登记错误,即如何界定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围绕核心问题的是基础概念不清晰:论者对不动产登记错误、不动产更正登记、依职权更正登记等概念的含义尚未达成一致,常常是“一个术语,各自表述”。本文从厘定概念开始,通过对更正登记基本模式的划分与界定,探讨前述问题。登记错误指不动产的登记记载与登记时不动产的物理状况或者权利状况不一致。登记之后出现的不一致(嗣后的登记错误)不是登记错误。更正登记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旨在纠正登记错误的登记行为。根据确认登记错误的主体和程序不同,可以将更正登记分为依职权更正登记、依嘱托更正登记和经同意的更正登记,相互之间在救济范围、审查事项等方面存在实质性的差异。依职权更正登记是指由登记机构确认登记错误的更正登记。符合这一特征,即使更正登记程序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仍属于依职权更正登记。表彰登记错误和权利内容登记错误因不存在具有利害冲突的第叁人,无法通过民事救济途径予以确认,只能通过依职权更正登记的途径纠正,因此依职权更正登记有存在的必要。依职权更正登记的救济范围限于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所产生的不动产登记。登记行为错误的原因有叁类:违反法律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义务、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大部分登记行为错误都因登记机构违反审查义务所致,在如何确定审查义务这一问题上,“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二分法大而化之,掩盖了问题全貌,在实践中容易滋生误解和曲解。应当遵循“个别化”的思路,将审查事项分为受理审查事项、表彰登记事项、法律事实和证据四类,从登记机构的业务能力、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目的和功能、职权机关的职能分工的角度,探讨登记机构审查义务的合理限度。其中对于证据,还须从证据来源和证据“叁性”两个层面剖解分析。依嘱托更正登记指由登记机构以外的职权机构确认登记错误的更正登记,其救济范围即相关民事、行政救济程序的救济范围。对于依嘱托更正登记,登记机构无须审查登记错误是否确实存在,但从可操作性和维护私法自治的角度,嘱托需要从嘱托机关、嘱托事项、嘱托形式等方面予以严格限制。经同意的更正登记指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确认登记错误的更正登记,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更正登记制度中的体现,其救济范围限于存在利益冲突第叁人的场合。对于经同意的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仅须审查同意是否明确、完全、一致等事项,无须审查登记错误是否确实存在。现行更正登记立法简陋,没有区分叁类基本模式在救济范围、审查事项方面的差别,在理解、适用《物权法》第19条以及将来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时,应区别不同的更正登记基本模式,以建构合理的更正登记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8-10-01)
不动产更正登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动产登记簿错误可以分为权利事项错误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事项错误意味着登记簿上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的记载不正确,而非权利事项错误则是指那些不涉及物权归属和内容的登记簿错误。二者在是否会对物权构成妨害、是否导致善意取得以及更正登记的程序上完全不同。我国《物权法》第19条区分了这两类错误,并确立了不同的更正程序与要件。当不动产登记簿上存在权利事项错误时,应由利害关系人行使更正请求权请求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如果权利人拒绝的,更正请求权人应诉请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该民事争议。原则上,只有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才属于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证据,登记机构才能据此进行更正登记。但是,对于非权利事项错误,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构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动产更正登记论文参考文献
[1].牛莉.论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的现状与完善[D].山东大学.2013
[2].程啸.不动产登记簿错误之类型与更正登记[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
[3].马卉,郭静.论不动产登记中的更正登记——兼评《物权法》第19、20条之规定[J].中国经贸导刊.2010
[4].赵玉江.不动产更正登记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
[5].陈灿.论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9
[6].王攀.论不动产更正登记的基本模式[D].中国政法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