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禁刑罚论文-邵晓顺,李建淼,朱福正

监禁刑罚论文-邵晓顺,李建淼,朱福正

导读:本文包含了监禁刑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限制减刑,个别谈话,心理矫治,社会支持系统

监禁刑罚论文文献综述

邵晓顺,李建淼,朱福正[1](2019)在《限制减刑罪犯刑罚执行实证研究——兼及终身监禁罪犯刑罚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之后,我国监狱有了终身监禁罪犯。目前,国内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仅有几例,尚难以开展实证研究。《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实施以来,国内存在一些限制减刑的长刑期罪犯,其最低服刑期限与西方大多数国家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法定最低服刑期限基本相同。本文试对限制减刑罪犯刑罚执行作实证研究,并以之为基础对终身监禁罪犯的刑罚执行做些探讨,以求教(本文来源于《犯罪与改造研究》期刊2019年12期)

姜翰[2](2019)在《时间与刑罚:清代“永远监禁”考略》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将清代"永远监禁"作为秋审、朝审的特殊结果,但缺乏深入探讨,文本与实践的考察表明,"永远监禁"主要创制于乾隆时期,嘉庆、道光时期达到适用高峰,直至清末。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当中呈现出制度型"永远监禁"与权宜型"永远监禁"并行的状态,而"永远监禁"以其自身的灵活性、惩罚性、层级性也发挥了其他手段难以企及的重要作用,尤其表现在皇恩宣示、情法两平、疑案处理与预防犯罪方面,反映出"永远监禁"的刑罚本质。(本文来源于《清史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李浩,李凤昌[3](2019)在《社区矫正 真情帮扶暖心间》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制教育 提升守法意识肥东县居民潘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刚到司法所报到时,潘某对于突如其来的罪犯身份极度不适应,对于每月要交的思想汇报更是头痛不已。潘某常对社区工作人员说:“我小学都没毕业,要不是文化水平太低,也不至于犯(本文来源于《安徽日报》期刊2019-06-19)

刘毅[4](2019)在《“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及其对刑罚执行权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的规定,在刑法学界掀起轩然大波。主要分为两派观点,一派认为这是刑事立法日趋轻缓的体现,另一派认为这样的立法改变使得刑事法网越来越严密、越来越严苛。从传统刑法理论及现行刑罚执行实践角度看,"终身监禁"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具有正当、人道、谦抑等方面的价值。(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吴雨豪[5](2019)在《论终身监禁的刑罚威慑效力——基于美国“叁振出局”制度之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终身监禁具有有效的威慑效力"这一论断自贝卡利亚时期就被广泛主张。在威慑的实现路径上,终身监禁具有其鲜明的特征,其以刑罚的绝望性作为威慑来源,以永久隔离代替特殊威慑的特点。因此,一方面因为其刑罚的严厉性,能对潜在犯罪人产生巨大的威慑效果;但是另一方面却使得各种本可以约束服刑罪犯行为的措施都归于无效。本文以美国的"叁振出局法"作为制度蓝本研究后发现,终身监禁虽然没有在宏观上显着地导致犯罪率的下降,但是仍然对一些累犯的再次犯罪行为产生了显着影响。但是在具体的制度考察过程中,我们还需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具体语境与终身监禁的制度成本,对这项制度的未来走向做出审慎权衡。(本文来源于《中国应用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朱立璋[6](2019)在《论刑罚结构调整视域下的终身监禁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终身监禁制度的创设,对于优化我国刑罚的结构起到积极的作用,并且符合我国死刑刑种少用、慎用的刑事指引精神。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死刑刑罚的适用,并能使"无期徒刑"在真正意义上确立了遥遥无期的后果,具有极大地震慑力,对于新时期反腐工作的作用是明显的。作为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终身监禁并非独立刑种,且目前其仅在贪污腐败案件中予以适用。所以,建议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这对于今后刑罚结构的调整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02期)

贾琦[7](2018)在《论终身监禁的刑罚化及其执行》一文中研究指出21世纪以来,废除死刑在当前国际社会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截至2012年3月,全球范围内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达到141个,超过全部国家的叁分之二,而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58个。由于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导致无期徒刑有期化,刑罚的严厉性降低,鉴于此,学界提出引入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削弱民众反对废除死刑的抵触情绪。《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叁百八十叁条后补充增加一款,“犯第一款罪,有第叁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法律中明确使用终身监禁的文字表述。结合我国当前反腐社会背景,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引入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有如下意图:一是之前司法反腐效果差,刑罚执行过于随意,需要给予贪污贿赂犯罪分子以震慑,二是借助其逐步替代直至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配置。所以在贪污受贿犯罪中规定终身监禁,一是对民众质疑贪贿犯罪打击不力,要求从严治理的回应,二是为废除贪污受贿罪死刑做铺垫。从刑罚的惩罚本质上看,终身监禁制度具有惩罚的正当性,满足罪刑均衡的配置原理,符合刑罚的特征和规律;就刑罚体系改革而言,终身监禁制度不仅可以作为死刑的替代制度推动死刑的限制和废除,还可以基于其介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严厉性改善我国刑罚结构“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板结状态。在刑罚改革的大背景下,终身监禁的刑罚化进入刑罚视野,具体呈现出两种样态,即将终身监禁融于无期徒刑制度予以刑罚化以及将终身监禁规定为独立刑种予以刑罚化,前者可以在已有的无期徒刑框架内修正,后者需要首先探讨其可行性,才能在制度完善中进行路径选择。终身监禁的刑罚化后继又会带来刑罚执行层面的不相符合性,并在监狱行刑中呈现出许多理论和实务层面的问题和难题,需要将刑罚化路径和自由刑执行机制相结合来进一步完善终身监禁制度的行刑。笔者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作如下探讨:第一部分,笔者通过阐释终身监禁的法律规定、概念及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情况以及终身监禁的国际、国内意义来论述终身监禁在刑法中的确立;第二部分从刑罚角度出发讨论终身监禁,包含叁个分论点:一是通过探讨终身监禁惩罚的正当性、对罪刑均衡的体现以及与我国社会刑罚需求相契合来论证终身监禁的刑罚优势,二是通过讨论终身监禁性质、地位的不确定性、适用范围狭窄以及人道主义的反对来论述终身监禁的刑罚劣势,叁是立足发挥终身监禁的优势从而改变劣势的角度提出本文的核心思想即终身监禁通过独立刑种地位(包括无期徒刑和终身自由刑)予以刑罚化,进一步探讨确立终身自由刑的可能性;第叁部分通过呈现监狱行刑中出现的诸多理论和实务层面的问题和难题,结合终身监禁刑罚化之后的行刑困境,提出法律层面和实务层面两方面的难题,其中法律层面包括法律衔接不畅、行刑监督不力、财政负担过重,实务层面包括人权保障不到位和心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第四部分在借鉴欧洲、美国和亚洲终身监禁刑规定和适用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终身监禁刑罚化的两个路径即终身监禁作为终身自由刑予以刑罚化以及将终身监禁融于无期徒刑制度予以刑罚化,并针对第叁部分行刑法律和实务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解决路径,以期完善终身监禁的行刑制度。(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8-05-01)

翟中东[8](2018)在《社区性刑罚的立法与短期监禁刑问题的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短期监禁犯数量的上升,短期监禁犯症状在我国监狱管理工作中日益突显。短期监禁犯症状的蔓延,不仅加重国家管理监狱的负担,而且使得重新犯罪率上升。制定社区性刑罚是国际社会解决短期监禁犯症状成功的探索。鉴于我国刑罚体系存在的功能性不足,不能充分应对短期监禁犯症状所带来的问题,应当考虑制定社区性刑罚。我国可以从设立社区劳动刑入手,先规定社区性刑罚中的社区刑罚,然后规定半监禁刑。(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8年02期)

李普,苏明月[9](2017)在《论英国终身监禁刑罚演变与中国终身监禁制度改革——以假释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终身监禁犯人的假释为角度综观终身监禁制度系统自1965年死刑废除以来在英国的发展与变革。终身监禁刑自适用以来就一直被诟病。人道主义者认为剥夺终身监禁者获得自由的希望有违《欧洲人权公约》第3款。尽管2003《刑事司法法》进行对假释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改革之保守性还是让英国与轻刑化的欧洲渐行渐远。通过对英国终身监禁刑罚的解读,笔者认为人道主义思想推动轻刑化的进展作用有限,且中国的终身监禁制度不可盲目迎合轻刑化的趋势,并对中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未来做出展望。(本文来源于《刑法论丛》期刊2017年03期)

刘晓华[10](2017)在《“中国式”终身监禁:不宜提倡的刑罚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初次把终身监禁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是专门适用于贪贿腐败犯罪,这是终身监禁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条文之中。早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我国就有学者对终身监禁进行讨论,但大多都是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死刑的替代措施来探讨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公布,使得终身监禁初次以一种刑罚制度展现在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之中。终身监禁一词,是由翻译而来的,我国的终身监禁相比较于国外的,还是有一些差别的,如我国的终身监禁仅指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且我国的终身监禁只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犯。本文尊重《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规定,与我国的无期徒刑不同,本文中的终身监禁仅指不可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归纳了"中国式"终身监禁"入刑"以来,学界主要的争议点。第二部分对终身监禁的概念与性质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中国式"终身监禁是一种介于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的不可减刑不可假释的"终身"剥夺自由的刑罚制度。第叁部分,通过对终身监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适用现状的比较分析,指出"中国式"终身监禁是不断限缩的刑罚制度。第四部分,从报应论、功利论和综合刑论的角度分析了终身监禁,指出随着刑罚理论的不断发展,"中国式"终身监禁是一种已经落伍的刑罚制度。最后,对"中国式"终身监禁"入刑"引发的理论争议进行了回应,并对未来"中国式"终身监禁的发展提出了设想。(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7-06-07)

监禁刑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学界将清代"永远监禁"作为秋审、朝审的特殊结果,但缺乏深入探讨,文本与实践的考察表明,"永远监禁"主要创制于乾隆时期,嘉庆、道光时期达到适用高峰,直至清末。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当中呈现出制度型"永远监禁"与权宜型"永远监禁"并行的状态,而"永远监禁"以其自身的灵活性、惩罚性、层级性也发挥了其他手段难以企及的重要作用,尤其表现在皇恩宣示、情法两平、疑案处理与预防犯罪方面,反映出"永远监禁"的刑罚本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监禁刑罚论文参考文献

[1].邵晓顺,李建淼,朱福正.限制减刑罪犯刑罚执行实证研究——兼及终身监禁罪犯刑罚执行[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9

[2].姜翰.时间与刑罚:清代“永远监禁”考略[J].清史研究.2019

[3].李浩,李凤昌.社区矫正真情帮扶暖心间[N].安徽日报.2019

[4].刘毅.“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及其对刑罚执行权的影响[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5].吴雨豪.论终身监禁的刑罚威慑效力——基于美国“叁振出局”制度之考察[J].中国应用法学.2019

[6].朱立璋.论刑罚结构调整视域下的终身监禁制度[J].现代商贸工业.2019

[7].贾琦.论终身监禁的刑罚化及其执行[D].天津商业大学.2018

[8].翟中东.社区性刑罚的立法与短期监禁刑问题的解决[J].法学家.2018

[9].李普,苏明月.论英国终身监禁刑罚演变与中国终身监禁制度改革——以假释为切入点[J].刑法论丛.2017

[10].刘晓华.“中国式”终身监禁:不宜提倡的刑罚制度[D].内蒙古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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