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环境影响界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众”界定
环境影响界定论文文献综述
陈正新,潘依依[1](2019)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界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已经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为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活动提供了有效的借鉴与指导。然而,纵观整体,国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度并不高,简而言之,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过程中,普遍存在"公众"界定模糊、参与主体不明和参与方法落后等问题,进而严重影响总体参与度。本文将在简单论述这叁种问题的同时分层浅谈解决对策,并提出个人见解。(本文来源于《环境与发展》期刊2019年05期)
张晓云[2](2018)在《环境影响评价参与主体“公众”的法律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往往涉及建设者与反对建设者之间,价值观与利益之间的冲突及取舍,以及利益与风险负担的平衡问题。因此环评公众参与机制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制度价值。但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对环评参与主体"公众"界定比较模糊,内容不统一、混同。为了进一步解决环评公众参与的可操作性问题,应采用总分、排除法+类型化的定义方法,对环评参与主体"公众"做更深入、更细致的制度设计,打破公众参与在学理和规范上的缺位现象,保证公众的代表性、全面性和利益相关性,更好发挥公众参与的机能。(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李卫波,侯可斌[3](2018)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界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界定"公众"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首要问题。公众可定义为"以特定利益为特征的不特定主体"。特定利益指环境权益,不特定主体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组织等。对于不同类型的主体,其环评公众参与的方向与目的是不同的;对于同一类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主体内部差异,制定有针对性的公众参与方案。(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汪健伟[4](2014)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及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律的出台,为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这也使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由于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步较晚,因此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还没有相关的文件进行具体的、明确的说明,这非常不利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范围之内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此促进我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发展。(本文来源于《资源节约与环保》期刊2014年06期)
牟全君[5](2012)在《如何界定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已履约完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履约纠纷时有发生,产生履约纠纷的"症结"是缺乏一个明确的判定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履约完成的标准,使得环境影响评价业主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咨询服务是否履约完成各执一词。本文探讨如何对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的洽谈、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规范,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环境影响评价业主单位及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及义务,并合法、合理、公平地约定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的风险条款,明确界定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履约完成的标准和条件,避免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履约过程中纠纷的发生。(本文来源于《北方环境》期刊2012年03期)
齐永兴[6](2011)在《中小企业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的系统界定与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针对国内外现有的研究现状,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综合国内外对中小企业外部环境的研究成果,结合中小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实际情况,系统界定中小企业外部环境的主要影响因素并进行分析,为构建综合评价模型奠定基础。(本文来源于《经济论坛》期刊2011年03期)
李强标,张丽虹[7](2010)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及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但中国至今尚无明确的、具体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的相关规定,这种状况阻碍了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规划层面的发展。研究认为,中国后续制定或修改的相关条例、导则、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均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法定框架范围内,环境影响评价法规与城乡规划法规对规划名词的提法应尽可能统一。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杭州市城乡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具体划分方式,提出了协调环境影响评价与城乡规划两者之间关系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规划师》论丛》期刊2010年00期)
曹运江,宋伟,冯少真,廖坤炎,蒋建华[8](2010)在《贵州广致煤矿矿山环境影响范围与程度界定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准确地厘定矿山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才能有效地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以水文地质学与矿山环境评价相关理论为基础,深入广致煤矿现场,复核矿山地质环境条件,详细分析矿山环境问题现状.基于矿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开采深度、上下山移动角和边界角以及地下水均衡理论,系统地分析和计算广致煤矿采掘活动对矿山环境的不同类型影响范围:利用上下山移动角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影响大区、上下山边界角划定井下开采影响范围和采用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大井法"定出矿区疏排水影响范围.开展矿山环境影响预测与综合评估,同时,依据矿山环境问题类型影响程度,相应地将其划分为矿山环境影响严重区、较严重区和较轻区叁大类,并给出其量化指标.研究成果为广致煤矿开采过程所导致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提供依据.(本文来源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期刊2010年03期)
崔志勇[9](2010)在《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公众范围的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公众参与是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该制度给予各类受影响的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表达自己意见或建议的机会。主体力量多寡、资格权限影响着公众参与的效果,所以在具体的开发建设项目中确定主体的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12期)
李蓉,赵敏,常玉苗[10](2009)在《跨流域调水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界定及影响因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跨流域调水在缓解受水区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同时,也会对经济社会尤其是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文章首先就跨流域调水对区域生态经济影响系统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空间和时间上的界定,然后分别对跨流域调水对区域生态经济的建设期及运营期两个阶段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文来源于《生态经济》期刊2009年02期)
环境影响界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往往涉及建设者与反对建设者之间,价值观与利益之间的冲突及取舍,以及利益与风险负担的平衡问题。因此环评公众参与机制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制度价值。但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对环评参与主体"公众"界定比较模糊,内容不统一、混同。为了进一步解决环评公众参与的可操作性问题,应采用总分、排除法+类型化的定义方法,对环评参与主体"公众"做更深入、更细致的制度设计,打破公众参与在学理和规范上的缺位现象,保证公众的代表性、全面性和利益相关性,更好发挥公众参与的机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环境影响界定论文参考文献
[1].陈正新,潘依依.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界定研究[J].环境与发展.2019
[2].张晓云.环境影响评价参与主体“公众”的法律界定[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
[3].李卫波,侯可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中“公众”界定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4].汪健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及建议[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4
[5].牟全君.如何界定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已履约完成[J].北方环境.2012
[6].齐永兴.中小企业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的系统界定与分析[J].经济论坛.2011
[7].李强标,张丽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界定及建议[J].《规划师》论丛.2010
[8].曹运江,宋伟,冯少真,廖坤炎,蒋建华.贵州广致煤矿矿山环境影响范围与程度界定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
[9].崔志勇.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公众范围的界定[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10].李蓉,赵敏,常玉苗.跨流域调水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界定及影响因素分析[J].生态经济.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