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多式联运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多式联运合同,贸易公司,联运单证,货运公司
多式联运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到底谁该为货物延误买单?》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1998年3月10日,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贸易公司)与德国中间商N公司(下称N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款CIF巴西,付款方式为电汇,贸易金额15800美元,出运日期为1998年6月30日前。当年6月1日,因用户急需货物,N公司与贸易公司双方将出运日期提前至6月25日前,价格条款改为CIF巴西圣保罗海空联运,运费总价10750美元,由贸易公司垫付。货收到后N公司再将运(本文来源于《广州化工》期刊2019年09期)
张丝路[2](2018)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蓬勃发展的国际多式联运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提出了要求。这种研究不仅有助于促进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发展,也能够为国际多式联运实务中需要澄清的问题,提供可资借鉴的答案。本文通过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全文包括引言、六章正文及结论。第一章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基础理论。界定了国际多式联运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认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包含叁个方面的内容,考察单式运输公约能否适用、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以及适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指出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特殊性的成因和应对特殊性的理论。明确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过程中应遵循的价值取向。第二章研究如何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管辖权。阐述了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管辖权确定问题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我国、美国、英国以及欧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法人并且法院地不是其住所地时,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管辖权的不同依据,指出在前述情况下,确定管辖权的方法。第叁章分析单式运输公约能否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通过分析不同单式运输公约的适用范围条款,结合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性质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实践,确定单式运输公约应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包含的相应单式运输区段。而后通过研究单式运输公约扩张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条件,认为通过扩张单式运输公约适用范围调整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并不可行。第四章研究如何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本章首先明确如何认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中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在法律选择条款有效的基础上,研究当事人明示选择准据法的范围及明示选择所受到的限制。而后指出如何认定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默示选择。最后论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适用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有关定域性损失的争议应通过单式运输公约或者具有强制性的国内运输规则调整,其他争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地的法律调整。最密切联系原则只应被用于确定调整合同效力的规则或者原则。第五章探讨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的适用。本章首先明确了如何解决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内容确定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明确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内容的基础上,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扩张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条件以及扩张适用于合同外第叁人的方法。第六章指出忽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和强烈地适用法院地法倾向,是我国立法及司法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考察了我国法院审理“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面对的问题。指出应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依据大国司法理念,针对单式运输公约的适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与适用,制定相应国内规则,以期解决我国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8-02-01)
邓金刚[3](2016)在《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追偿的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式联运合同涉及水路、陆路、铁路、航空、管道等多个运输区段,运输的时间较久,环节较多。一旦发生货损,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追偿时,就需要确定货损发生的时间、损失数量和金额,管辖的法院,各区段承运人的管货义务等具体的法律问题。笔者从一案例出发,试图对此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6年03期)
邓金刚[4](2014)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无单放货纠纷的诉讼时效》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案例,对包含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无单放货纠纷诉讼时效进行探讨。针对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分析得出该类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针对起算点问题,分析得出如果货物已经交付,起算点应从提单持有人知道货物已经交付的时间开始;如果货物下落不明,则应以货物的应当交付之日作为时效起算点。具体而言,如果提单上有约定,则以提单约定的交货时间作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如果提单未作约定,则应对海运段60天提货期以及双方是否对交货进行过新的协商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本文来源于《世界海运》期刊2014年08期)
谭瑞[5](2014)在《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下由第叁方侵权引起的赔偿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多式联运作为一种运输安排形式与单一的运输方式不同,多式联运合同的经营人代替货主将组成全程运输的各段分包出去,由各段相对独立的分段承运人来完成所需要的海、陆、空各运输段的运输任务,及运输环节期间的物流业务流程。在本文中,将结合案例研究在国际多式联运运输情况下货主对第叁方运输方提出索赔时产生的法律问题,以期对我国参与国际多式联运的当事人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期刊2014年07期)
方友熙[6](2013)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中喜马拉雅条款研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喜马拉雅条款是规定利益第叁人的条款,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中往往订入该条款。但在实践中,因第叁人法律地位不确定而发生纠纷。为厘清国际多式联运第叁人法律地位,该文运用利益第叁人合同理论,结合分析第叁人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作用,指出托运人或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约定第叁人可以援引抗辩和免责条款的理由,是基于第叁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债的义务,它具有合同相对方的法律特征。(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11期)
胡天琪[7](2013)在《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上诉人北京和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宜兴市明月建陶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旨在通过对北京和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明月建陶有限公司关于双方之间产生的多式联运合同的纠纷一案的简要介绍,评析如何区别货运代理合同与多式联运合同,简述笔者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当之处,进而站在原告方立场上,提出自己对于本案原告方如何能获得更多赔偿的一些意见。(本文来源于《今日中国论坛》期刊2013年17期)
韦经建[8](2011)在《《鹿特丹规则》对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鹿特丹规则》以调整"海运+其他"运输方式的模式扩大了海运公约所调整的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适用于包含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但其毕竟不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因而证明其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及其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年刊》期刊2011年03期)
张长水,锺楚云[9](2011)在《一起多式联运合同运费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件回放:原告海天物流公司与被告惠丰公司签订了《内河货物运输委托书》,《委托书》载明的运输方式为"门到门",每份委托书均有相应的运单和船名等。《委托书》所记载的运杂费总额为10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在每份《委托书》下方,载有"委托人签署本托运书时已视受托人为其代理人,并认可受托人提供的运单"和"全部运杂费在接受正本提单时一次付清"等"声明"事项。但在实际操作中,凡门到门运输,原告并不将运单交给被告,被告也不预付运费,运费实际由原告待货物运到后,凭收货人签字或盖章的签收单向被告收结。原告称《委托书》所涉及的货物已全部(本文来源于《中国储运》期刊2011年03期)
郑志立[10](2010)在《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的频繁,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优势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其应用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国际立法工作,却至今未能形成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国际公约/规则,极大的制约了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发展。我国《海商法》和《合同法》对多式联运进行了规定,但比较简单,不能满足多式联运发展的需求,有待完善和发展。由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本身所具有不同一般合同的复杂性,加之国际立法领域的不统一性、国际私法理论的复杂性以及我国国内立法的不完善,因此其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一大难点。目前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较少,本文以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为题,旨在理清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明确确定法律适用的方式。希望本文的研究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国内外学者对此问题的关注与研究。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内容如下:本文第一章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一些基本的概念进行了分析界定,对于多式联运及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提出自己的观点,另外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如何认定多式联运合同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从国际私法理论层面和我国有关涉外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层面进行了探讨,并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情况下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了分析。第叁章从我国现有立法角度出发,分析了《合同法》《海商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于我国加入的国际运输公约中的相关内容也进行了分析。第四章结语对前文探讨得出的观点和建议进行了总结。(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0-06-01)
多式联运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蓬勃发展的国际多式联运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提出了要求。这种研究不仅有助于促进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发展,也能够为国际多式联运实务中需要澄清的问题,提供可资借鉴的答案。本文通过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全文包括引言、六章正文及结论。第一章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基础理论。界定了国际多式联运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认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包含叁个方面的内容,考察单式运输公约能否适用、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以及适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指出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特殊性的成因和应对特殊性的理论。明确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过程中应遵循的价值取向。第二章研究如何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管辖权。阐述了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管辖权确定问题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我国、美国、英国以及欧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法人并且法院地不是其住所地时,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管辖权的不同依据,指出在前述情况下,确定管辖权的方法。第叁章分析单式运输公约能否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通过分析不同单式运输公约的适用范围条款,结合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性质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实践,确定单式运输公约应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包含的相应单式运输区段。而后通过研究单式运输公约扩张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条件,认为通过扩张单式运输公约适用范围调整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并不可行。第四章研究如何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本章首先明确如何认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中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在法律选择条款有效的基础上,研究当事人明示选择准据法的范围及明示选择所受到的限制。而后指出如何认定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默示选择。最后论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适用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有关定域性损失的争议应通过单式运输公约或者具有强制性的国内运输规则调整,其他争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地的法律调整。最密切联系原则只应被用于确定调整合同效力的规则或者原则。第五章探讨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的适用。本章首先明确了如何解决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内容确定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明确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内容的基础上,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扩张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条件以及扩张适用于合同外第叁人的方法。第六章指出忽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和强烈地适用法院地法倾向,是我国立法及司法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考察了我国法院审理“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面对的问题。指出应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依据大国司法理念,针对单式运输公约的适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与适用,制定相应国内规则,以期解决我国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多式联运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到底谁该为货物延误买单?[J].广州化工.2019
[2].张丝路.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8
[3].邓金刚.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追偿的法律问题[J].世界海运.2016
[4].邓金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无单放货纠纷的诉讼时效[J].世界海运.2014
[5].谭瑞.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下由第叁方侵权引起的赔偿问题[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4
[6].方友熙.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中喜马拉雅条款研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7].胡天琪.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上诉人北京和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宜兴市明月建陶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评析[J].今日中国论坛.2013
[8].韦经建.《鹿特丹规则》对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适用[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1
[9].张长水,锺楚云.一起多式联运合同运费纠纷案[J].中国储运.2011
[10].郑志立.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D].大连海事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