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论文-康晓东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论文-康晓东

导读:本文包含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劳动教养,人权保障,循证矫正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论文文献综述

康晓东[1](2018)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管理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路径选择以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梳理和分析,主要目的是构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实现对严重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防止出现处罚漏洞或者处罚不合理的情况。通过分析和研究,在理论上可以完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上,可以促进《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以及相关诉讼程序的完善。本论文采取调查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分析了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路径选择,认为无论是刑罚代替理论还是保安处分借鉴理论均不是十分完美的替代方式,存在自身的弱点,因此,应当采取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进行规制。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已经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得到展开,但仍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缺乏实践基础、制度定性不明、适用对象不明以及适用程序不明等问题。因此,应当明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完善原则、完善相关立法、明确各方主体及诉讼权利以及完善方式方法。经过分析,可以认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是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最好方式,在此基础上,应当明确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构建原则、相关立法、各方主体、方式方法、诉讼程序以及诉讼权利,以促进该制度的构建。(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期刊2018-12-01)

邓乐,耿赫,邓天江[2](2018)在《新时期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课题的提出(一)研究背景:2017年,全国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2.4万人,解除矫正52.1万人,净增加2817人。每月平均新接收43680人,解除矫正43445人。目前,社区服刑人员已有70多万。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教育人、矫正人的核心作用,结合实际,不断探索新方法、新手段,打出组合拳,大力提升教育矫正质量。为适应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由"底线安全"向"治本安全"转变的要求,福建省司法厅在全省总结推广(本文来源于《《教师教育能力建设研究》科研成果汇编(第八卷)》期刊2018-08-01)

张媛[3](2015)在《关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2月,劳动教养制度这一在我国存续了50余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正式废止,虽然其固有弊端随着该制度的废止而消失殆尽,但是其原所调整的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却不够刑事处罚的以及轻微犯罪行为人却从此失去了法律约束,导致我国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出现了法律空隙。《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在当前形势下,无疑应当作为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并填补该法律空隙的不二选择。《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肩负着摈弃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空隙的重大责任,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意义、立法方向、主体、执行以及该法的救济途径着手,阐述了对该法进行立法的主要观点。第一部分从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出现法律处分空隙着手,详细阐述了劳动教养废止后的益处和弊端,以及产生的遗留问题,并对为什么《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是弥补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法律空白的最佳选择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从明确该法的立法方向着手,从该法的总体立法方向、法律属性和法律原则叁个方面,对该法进行了定位,阐明了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具备的特点和遵从的法律原则。第叁部分从明确该法的主体方面入手,从纠正劳动教养原有适用对象过于笼统的角度出发,明确了该法的常见适用对象和不应当采取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对象,同时对该法的实施主体及其职能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从该法的执行部分的构建出发,对教育矫治的期限,以及可以采取的教育矫治措施进行了重点阐述,要求在限制自由裁量的前提下,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加以限制,并构建了独具特点的教育矫治措施。第五部分明确了该法在立法时应当考虑的救济途径,尤其是将劳动教养制度中原有的聆询制度加以改良后纳入该法立法当中,同时以复审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加以保障,充分保障被教育矫治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5-06-01)

侯习敏,肖杨[4](2015)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基于教育矫治的功能,将社区矫正对象扩大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的行为人,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治,无论从有效控制犯罪增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还是从优化司法资源和保障人权的视角,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的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都具有很强的现实可行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10期)

海梅琴[5](2015)在《论“后劳教时代”我国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社会发展的时代需求,中共第十八届叁中全会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明确废止了劳动教养制度。该会议内容涉及劳动教养的仅几十字,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对现有的有劳动教养之实,却无劳动教养之名的教养措施,进行梳理、整理,然后重新构建社会预防模式的机会,但这却触碰到国家权力分配以及社会安全的神经,必须协调好守法公民与违法者之间的矛盾。所以这个时候,我们既不能漠视那些不透明的法律活动,也不能纵容行政权力的任性;而且必须正确面对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人员流动的加快以及社会分配不公等现实情况所带来的各种压力。本文认为构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从我国法律制度的创新来说,其不仅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律制度的诞生,而且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勇敢尝试。本文在论述过程中采取文献分析法、对比分析等方法,首先在对“后劳教时代”理论研究成果评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研究成果的对比分析,引出构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优越性与意义;其次对我国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现状进行必要分析,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制度构建的思考,以期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5-04-01)

侯习敏,罗凯月[6](2014)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劳教制度废止后的制度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劳教制度废除以后,以何种制度来替代,主要有轻罪制度、保安处分制度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叁种观点。通过对轻罪制度及保安处分制度的批判,可以发现《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具备教育矫治适用条件明确、合理合法、程序公正、容易操作等优点。文章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必要性、基本内容设想、公众法感情几个方面论证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是衔接劳教制度废止后最合理的一种制度选择。(本文来源于《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严梅[7](2014)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立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走过近60年的历程,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不需要通过法院审理,即可对违法行为人实行累计期限最高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劳动教养措施。客观地说,劳动教养制度自上个世纪50年代被正式确立之后,的确在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权、程序法定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弊端,多年来,其存在的合理性一直饱受争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废止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然而,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后,相关机关并没有及时对该制度废止后可能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此前依附于劳动教养制度的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随着劳动教养的废止而明示宣告失效,极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简单地以“新法优于旧法”的方式为原则并不能有效的解决相关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以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后的立法层面为切入点,选择《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作为劳动教养废止后立法上的制度善后,围绕“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和“立法”两个措施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并提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设想,为弥补劳动教养制度被废之后的制度性缺失做好衔接工作,以期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立法体系。本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提出劳动教养废止后作为立法善后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设想,并对依附于劳动教养制度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针对清理后各规范性文件的不同情况提出废止、修改或制定新法的建议,希望能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制定以及与劳动教养废止后立法层面上的梳理和善后提供参考性的建议。文章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措施中的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这叁项制度在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进行《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讨论其对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制度善后具有较大的立法背景、意义和原则。第二部分提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设想,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的背景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是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在立法上最重要的制度善后措施之一,这一部分主要从劳动教养被废止后的制度性衔接的角度,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适用对象、处分程序和救济程序叁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阐述。第叁部分主要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后的立法清理,针对此前依附于劳动教养制度的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没有随着劳动教养的废止而明示宣告失效的现状,造成现行法律体系的混乱,因此有必要从立法层面对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清理,具体包括:立法清理的范围、方式和法律效果叁个方面。这一部分采用了文献检索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尽可能全面地梳理了我国涉及劳动教养方面的法律法规。本部分主要分叁个层次进行论述:首先,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明显与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及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相冲突的部分,应当予以全面废止;其次,对于与劳动教养制度相关或配套的法律法规,在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后应当进行全面的清理与修改;最后,对合理部分怎么处理?“对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出现的制度性真空地带”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法律予以弥补。(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4-05-01)

张媛[8](2014)在《关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的几点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作为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替代性法律,其在立法过程中必然要解决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同时阐明其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中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如何采取教育矫治手段等问题,以全新的法律形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教育矫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期刊2014年04期)

王洪涛,冯帅[9](2013)在《建立中国特色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劳教制度废止后的制度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劳教制度虽然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预防减少犯罪方面曾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在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期限和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制度性缺陷,因此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直至2013年11月被中共十八届叁中全会"决定"正式宣布废止。废止劳教后该有怎样的路径选择来调整和规范违法行为呢?目前,主要存在叁个思路:一是轻罪化,主张将轻微刑事违法犯罪行为由改造后的轻罪制度予以处理,然而这种观点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二是保安处分化,主张借鉴西方保安处分制度,建立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处分标准、以社会防卫为目的的中国式保安处分制度,但这种观点会不可避免地破坏或者削弱法治文化;叁是教育矫治化,主张对被处分人采取一种既不是纯行政制裁、也不是纯刑罚制裁的教育矫治措施,这种观点克服了劳教制度的诸多弊端,具有人权司法保障的进步性。因此,废除劳教制度后较好的制度选择就是建立中国特色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其适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由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做出处分决定。(本文来源于《学术交流》期刊2013年12期)

李晓燕[10](2013)在《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存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制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经历了56年的历程,每一个发展历程都反映了那个时代的特色。进入21世纪之后,劳教制度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愈加尴尬。于是,劳教制度的废与存问题摆在了我国立法机关和学术界、实务界面前。终于,全国人大宣布,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取代劳教制度。然而,立法仍然需要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3年03期)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课题的提出(一)研究背景:2017年,全国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52.4万人,解除矫正52.1万人,净增加2817人。每月平均新接收43680人,解除矫正43445人。目前,社区服刑人员已有70多万。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治本安全观",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教育人、矫正人的核心作用,结合实际,不断探索新方法、新手段,打出组合拳,大力提升教育矫正质量。为适应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由"底线安全"向"治本安全"转变的要求,福建省司法厅在全省总结推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论文参考文献

[1].康晓东.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管理制度研究[D].燕山大学.2018

[2].邓乐,耿赫,邓天江.新时期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C].《教师教育能力建设研究》科研成果汇编(第八卷).2018

[3].张媛.关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立法构想[D].广西大学.2015

[4].侯习敏,肖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视角之下的社区矫正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

[5].海梅琴.论“后劳教时代”我国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构建[D].兰州大学.2015

[6].侯习敏,罗凯月.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劳教制度废止后的制度衔接[J].池州学院学报.2014

[7].严梅.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立法思考[D].南京工业大学.2014

[8].张媛.关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立法的几点构想[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4

[9].王洪涛,冯帅.建立中国特色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劳教制度废止后的制度选择[J].学术交流.2013

[10].李晓燕.论劳动教养制度的废存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制定[J].法学杂志.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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