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身份解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治理,劳动关系
身份解除论文文献综述
吴染[1](2018)在《公司高管人员身份解除中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解决》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构建进入到高度管制时代。然而,实施十年以来,围绕这部法律出现了我国立法史上所罕见的持续褒贬争议。在大多反对声音中,一个均提到的重要论点指向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身上。高管人员,作为公司治理语境下的一个特有概念,除了受到《公司法》的当然规制外,在中国现行法体系下亦被评价为劳动者,而同时受劳动法调整,这本身已引发不少争议。更重要的是,这一公司中的传统“强势群体”,在面对以“倾斜保护劳动者”为立法导向的《劳动合同法》时,应予直接适用还是特殊化适用、在适用时又应如何协调好与《公司法》的关系,立法者的回避不仅引发了学界的广泛争论,亦导致实务中高管人员劳动纠纷处理上的混沌局面,最为典型的,便体现在高管人员身份解除情形中——当公司欲解聘一名经理时,按公司法规定仅凭有效董事会决议即可,依劳动合同法则须满足严格的解除要件,两法的并行适用似乎在此产生了一个明显的冲突,究竟应如何抉择,各地法院从不同的裁判思路考量,最终也给出了不尽相同的答案。本文第一章以王茁诉上海家化劳动合同纠纷案引出,对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关系法律的适用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拷问。接着详述了本文研究对象——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界定,作为公司法语境下的特有概念,其身份地位的发展变革亦与公司治理制度的变迁息息相关。这部分拟通过分析近现代以来公司治理实践及相关立法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再到当前“经理层中心主义”倾向的发展历程,对高级管理人员从无到有、且身份地位不断提升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进而引出在今天应对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特殊法律规制的重要性,为下文研究提供背景性的支撑。进而引入本文的研究切入点,即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规制高管人员身份解除一事上的不一致,考虑到两法分属不同部门法域,效力等级上又居于同一位阶,不能简单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法律原则,适用上的“冲突”便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命题。第二章是本文的理论重点,拟从应然角度上探讨“冲突”背后可能存在的法理基础,以试图为“冲突”规定的正当性提供理论支撑。首先是对“冲突”规定各自的合理性进行评价,认为两规定尽管在字面意义上存在冲突,但都与各自所属部门法的基本理念相契合,本质上是两法法益保护差异下的必然体现,不能简单归为立法的失误。因此,须对高管人员身份属性上与哪一法益更相契合作深入研究。其次,以高管人员在公司治理实践中的身份地位及与公司间的实际关系为依据,对高管人员的内在身份属性予以剖析论证。最后,在论证得出高管人员兼雇员、雇主身份于一身的前提下,进一步分析了两身份属性下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和应适用法律。高管人员的双重身份属性,使其同时存在于两种法律关系之中,而双重属性背后利益诉求及价值取向上的本源性差异,必然会使得对两种法律关系中同一事项的调整规制有所不同。文章最后一章在尊重现行劳动法体系的前提下对“劳动者分层保护说”进行了部分继受,主张聘任职务关系的解除并不导致劳动关系的当然解除,并根据高管人员的过错程度来规定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以期在论证后得出逻辑上合理、操作上可行的思路。总体而言,本文希望在研究过程中实现以下目标:第一、以公司法和劳动法的交叉视角,剖析高管人员在中国法语境下的定位、身份上的双重属性及公司法与劳动法的本源性差异,结合对部分学术观点的继受与修正,就高管人员同时适用两法身份解除规定的正当性展开论证,并在不破坏现行法体系的情况下,进一步就协调适用两规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理思路,以期为司法实务中处理此类纠纷提供逻辑上合理、操作上可行的裁判思路;第二、结合国内公司治理和劳资关系的实践运行情况,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在规制高管人员身份解除问题上的滞后与不足,并借鉴比较法上针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则,为未来短期内可能展开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在此问题上实现立法的全面协调。(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7)
杨卓卿[2](2016)在《中金公司决意退出 浙金信托将解除券商系身份》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业绩低迷的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金信托”)正迎来新的发展期,即将解除“券商系信托公司”这一独有的身份。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获悉,参股5年之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将出售其所持浙金信托股权,目前来自中金(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6-07-26)
刘继承[3](2015)在《员工以虚假身份入职,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支付经济补偿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2002年6月,王某以"张丽"的名义入职A公司,从普通员工直至升任行政经理,并负责管理A公司公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一直隐瞒身份。2009年12月31日王某突然离开A公司,并通过邮寄快递的方式向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函》,声称因单位拖欠其生活津贴及未依法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等原因,故决定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2010年1月,王某以真实身份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2009年9月至12月(本文来源于《法治论坛》期刊2015年02期)
黄小彤,曾慧华[4](2015)在《当下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去行政化改革的路径建构——规范行政者行为还是解除公务员身份》一文中研究指出国有企业经营者同为公务员的身份往往被人们认为是国企问题的根源,实际原因并非身份不当而是国企经营者的任用及其行为失范,主要原因是国企经营者的任用包括国企的经营管理活动受到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因此,加大去行政化的力度是国企深化改革的主要方向,由此建议:针对任用国企经营者的随意性问题应继续推行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国企经营者选用过程中市场化要素缺失的问题应推进国企经营者的职业化和市场化进程;在触及国企经营者的利益问题时,应恰当处理利益关系并谨慎施行国企领导的激励制度。如此,将有助于对国企改革进行法治化与市场化的路径探索。(本文来源于《理论探讨》期刊2015年02期)
谭芳,桂芳芳[5](2015)在《以解除身份关系为目的 赠与不能撤销》一文中研究指出李岩和刘朵是上海滩创业圈一对有名的伉俪,双双从外地来沪,靠自己的双手打天下。两人早就达成默契,各自进取,共同发展。现李岩名下有一家公司,刘朵名下也拥有另一家实力相当的公司。 李岩是个拼命叁郎,刘朵也不相上下,前几年生下女儿多多后就甩手给了外婆和(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5-02-06)
向春华[6](2014)在《身份置换金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持人:某职工原为国有企业职工,后因国有企业改制,到改制后的国有股份制企业继续工作,工作岗位基本上没有变化。改制后,企业"发放了"一笔身份置换金,折算为该职工所持股份。后该股份被公司管理层收购。现在,公司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对"身份置换金"(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保障》期刊2014年03期)
余睿,梁君瑜[7](2013)在《论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之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之婚姻关系,无法通过离婚诉讼解除,也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实践中,当事人意图借助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达致婚姻关系不成立的效果,也就能解除婚姻。然而,行政诉讼对此类婚姻关系的解除力所不及,唯有回归民事诉讼途径并将"受欺诈而结婚"纳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才是根本出路。(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邢江峰[8](2012)在《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如何解除婚姻》一文中研究指出昆明读者邱某来电咨询:2010年3月,18岁的我在深圳打工时认识了吴某,我们于2010年10月在家乡按照风俗摆了酒席,在家乡人眼里我们成了夫妻。后因吴某怀孕,办理准生手续时需要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因吴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用其姐姐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本文来源于《社区》期刊2012年23期)
范跃红,盛耀[9](2011)在《XY1288是谁?没几个人知道》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范跃红 通讯员盛耀) 代号“XY1288”的老张日前再次来到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举报中心。老张说,同上次到检察院检举职务犯罪时忐忑不安的心情不同,这次非常轻松,因为到检察院举报不单是有效的也是安全的。“还是有功的,我们还要给你颁发举报奖金呢!谢(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1-11-08)
[10](2010)在《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辑同志:吴某未进行户籍登记,持虚假身份证明材料与魏某办理了结婚证,上面盖有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7年后,吴某与魏某到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区民政局以吴某身份证与户籍证明系伪造为由不予受理。请问,吴某与魏某如何解除婚姻关系?江西于小鹏(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期刊2010年19期)
身份解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业绩低迷的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金信托”)正迎来新的发展期,即将解除“券商系信托公司”这一独有的身份。证券时报·信托百佬汇获悉,参股5年之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将出售其所持浙金信托股权,目前来自中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身份解除论文参考文献
[1].吴染.公司高管人员身份解除中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解决[D].华东政法大学.2018
[2].杨卓卿.中金公司决意退出浙金信托将解除券商系身份[N].证券时报.2016
[3].刘继承.员工以虚假身份入职,解除劳动关系时需支付经济补偿吗?[J].法治论坛.2015
[4].黄小彤,曾慧华.当下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去行政化改革的路径建构——规范行政者行为还是解除公务员身份[J].理论探讨.2015
[5].谭芳,桂芳芳.以解除身份关系为目的赠与不能撤销[N].中国妇女报.2015
[6].向春华.身份置换金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J].中国社会保障.2014
[7].余睿,梁君瑜.论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登记之婚姻关系的解除[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8].邢江峰.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如何解除婚姻[J].社区.2012
[9].范跃红,盛耀.XY1288是谁?没几个人知道[N].检察日报.2011
[10]..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的婚姻关系如何解除?[J].民主与法制.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