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容忍原则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模糊容忍原则,四级考试
容忍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翁向华[1](2014)在《模糊容忍原则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的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是由国家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持的全国性英语考试,一直以来得到学校的重视、社会的推崇,是学生应聘和就业的法宝。四级考试试题精挑细选,语言精确性和模糊性共生共存。考题中的语言模糊性具体表现为事物本身的模糊性、语言符号表达的模糊性和考生对语篇读解的模糊意识。以美国心理学家布伦斯威克的模糊容忍原则为理论基础,对四级考试中的语言模糊性进行多角度分析,结果表明模糊容忍度高的考生更能对试题内容进行全面高效的读解。(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4年03期)
鞠文尧[2](2013)在《论不公平合同条款修补的最小容忍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许多国家的合同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上有太多花样繁多的理论,被法院拿来作为判决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无效的理由。许多的文章都在讨论,什么样的条款可以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但是一个相关的问题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那些被认定为不公平的条款被废除后的空白要怎样填补,一个责任义务分配不均的合同要怎样修正。法律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取叁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这叁个方法之间存在竞合。这叁个方法分别是(1)最合理原则;(2)惩罚性原则,对过分一方严重不利;(3)最小容忍原则,在可以容忍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保留了原条款中当事人的合意。本文深入探究了第叁种方法,最小容忍原则,在其指导之下最小必要的干预得以适用。这个方法之前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但是在各国尤其是美国的法律实践中却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本文揭示了该理论的广泛性,并进而考察了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支撑。合同中的双方是拟制的平等关系,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实践中我们常常能够感受到实质的不平等的关系被拟制为平等。当抽象的平等脱离了“讨价还价”(bargained-for)时,进入到一个存在层级的关系中时,就变成了一个单方的决定,一个不公平的要求甚至就是命令。当某一合同条款被认为显失公平时,法院的观点通常认为该条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同时法院的判决也会留下一个需要填补的空白,因此法院需要给出一个替代该条的条款。把它替换成被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条款?我们是否应当将该条修改成对强势一方利益最小的内容,以使得其受到惩罚,以儆效尤。或者这个不公平的条款被减到法律认为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选取最高标准,也就是仅仅减掉其过度的部分。也许初一看,最小容忍原则至多是一个学术上饶有兴趣的概念而已。可是,如果法院接过修正不公平条款的任务,那么就不得不彻底完成它——法院最常见的作法就是将过分的条款按照最合理的标准进行修改,而不会是一个弱势一方勉强可以接受的结果。本文试图证明的是,最小容忍原则早已普遍的被各个部门法的条文与实践所采纳,用以处理不公平或者显失公平的条款。在美国法上,相关的理论之一是单方强制说(或者其较早版本的“蓝色铅笔规则”(Blue PencilRule)),在竞业禁止问题的上运用,如果竞业禁止条款超过了常人所能容忍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上限时,法院会将其减少到最大的可以容忍的程度上。另一个问题是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unconscionability)的处理,在处理利益分配性问题时,法院通常的处理方式都是最小容忍原则的,会最大化的有利于优势一方。另一个问题是法院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司法传统都是用最小容忍的标准来调整畸高的赔偿金约定,也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最接近当事人合意的金额。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分析的是最小容忍原则的概念基础——这个原则是如何在多个领域指导实践的,可以发现支撑最小容忍原则的理由之一是合同可分性原则,本部分进而证明了不仅是合同法,其他很多部门法也采用了相似的解决方案;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法律实践的情况,证明了最小容忍原则其实比我们想象的有更为广泛的运用;第叁部分,从不同的角度为最小容忍原则寻找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证成。(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3-04-01)
韦汉[3](2002)在《语用容忍原则与精确数字的模糊理解》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语言与理想语言 (或科学语言 )的根本区别在于自然语言不是按严格逻辑规则来操作 ,而是受语用容忍原则的支配。我们提出的语用容忍原则是以伯恩斯 (Burns)不严格容忍原则 (loosetolerance principles)和雷科夫 (G.Lakoff)的 ICMs(理想认知模式 )为认知语用基础 ,根据语用容忍原则 ,我们尝试对精确数字的模糊理解进行阐释。(本文来源于《外语教学》期刊2002年04期)
米加宁[4](1986)在《谈“容忍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容忍原则”是卡尔纳普在研究语言结构时提出来的。由于他“认识到不能作出有某种‘正确语言形式’存在这类断言,因为各种不同的语言形式在不同的方面各有其优点”,导致他最终得出了容忍原则。在读《卡尔纳普思想自述》(上海译文版)这本小书时,我深深地被这一“原则”所吸引。倒不是由于它的哲学意义,即如何反映了逻辑经验主义对不同语言系统所持的基本观点,而是觉得这里面渗透着一(本文来源于《读书》期刊1986年09期)
容忍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许多国家的合同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上有太多花样繁多的理论,被法院拿来作为判决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无效的理由。许多的文章都在讨论,什么样的条款可以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但是一个相关的问题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那些被认定为不公平的条款被废除后的空白要怎样填补,一个责任义务分配不均的合同要怎样修正。法律实践中法院一般会采取叁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这叁个方法之间存在竞合。这叁个方法分别是(1)最合理原则;(2)惩罚性原则,对过分一方严重不利;(3)最小容忍原则,在可以容忍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保留了原条款中当事人的合意。本文深入探究了第叁种方法,最小容忍原则,在其指导之下最小必要的干预得以适用。这个方法之前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但是在各国尤其是美国的法律实践中却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本文揭示了该理论的广泛性,并进而考察了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支撑。合同中的双方是拟制的平等关系,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实践中我们常常能够感受到实质的不平等的关系被拟制为平等。当抽象的平等脱离了“讨价还价”(bargained-for)时,进入到一个存在层级的关系中时,就变成了一个单方的决定,一个不公平的要求甚至就是命令。当某一合同条款被认为显失公平时,法院的观点通常认为该条没有强制执行力,但同时法院的判决也会留下一个需要填补的空白,因此法院需要给出一个替代该条的条款。把它替换成被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条款?我们是否应当将该条修改成对强势一方利益最小的内容,以使得其受到惩罚,以儆效尤。或者这个不公平的条款被减到法律认为可以容忍的范围内选取最高标准,也就是仅仅减掉其过度的部分。也许初一看,最小容忍原则至多是一个学术上饶有兴趣的概念而已。可是,如果法院接过修正不公平条款的任务,那么就不得不彻底完成它——法院最常见的作法就是将过分的条款按照最合理的标准进行修改,而不会是一个弱势一方勉强可以接受的结果。本文试图证明的是,最小容忍原则早已普遍的被各个部门法的条文与实践所采纳,用以处理不公平或者显失公平的条款。在美国法上,相关的理论之一是单方强制说(或者其较早版本的“蓝色铅笔规则”(Blue PencilRule)),在竞业禁止问题的上运用,如果竞业禁止条款超过了常人所能容忍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上限时,法院会将其减少到最大的可以容忍的程度上。另一个问题是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unconscionability)的处理,在处理利益分配性问题时,法院通常的处理方式都是最小容忍原则的,会最大化的有利于优势一方。另一个问题是法院如何确定赔偿金额,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司法传统都是用最小容忍的标准来调整畸高的赔偿金约定,也就是法律所允许的最接近当事人合意的金额。本文主要分为叁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分析的是最小容忍原则的概念基础——这个原则是如何在多个领域指导实践的,可以发现支撑最小容忍原则的理由之一是合同可分性原则,本部分进而证明了不仅是合同法,其他很多部门法也采用了相似的解决方案;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法律实践的情况,证明了最小容忍原则其实比我们想象的有更为广泛的运用;第叁部分,从不同的角度为最小容忍原则寻找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的证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容忍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1].翁向华.模糊容忍原则在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的运用[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
[2].鞠文尧.论不公平合同条款修补的最小容忍原则[D].吉林大学.2013
[3].韦汉.语用容忍原则与精确数字的模糊理解[J].外语教学.2002
[4].米加宁.谈“容忍原则”[J].读书.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