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美国税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平性,美国联邦税收,税法规范,税收实践
美国税法论文文献综述
程前[1](2019)在《美国联邦税法公平性研究(1865-1945)》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所塑造的税法体系在当今世界范围内是相当成熟和完备的。从美国社会与税法协同发展的历史脉络中发现,税收法律制度以公平性为突出特征,并将其注入规范文本与法律实践的各个环节,在保障国家主权的财政基础,引导市场经济与社会财富分配,平衡地区间发展差异与各级政府事权财权统一等国家治理的核心领域做出了卓越贡献。当然,美国税法体系结构庞杂且条文设计繁复,在税法实施中亦存在着侵犯公民自由平等权利等公平性问题。但无论从积极还是消极的角度,美国联邦税法最突出的属性,无疑是公平性。换言之,对于税收公平的审慎和博弈构成了美国自内战结束到二战结束大半个世纪中,资本主义经济得以迅猛发展并崛起为世界超级强国的制度基石。结合19世纪下半叶美国镀金时代至20世纪上半叶扩张崛起时期的相关史料,将美国联邦税法公平性的专题研究划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包括,绪论、第一章公平性在美国联邦税法上的基本表达、第二章美国联邦税法体系的时代钩沉、第叁章美国联邦税法公平性的规范考察、第四章美国联邦税法公平性的实践总结、第五章美国联邦税法公平性的价值提炼以及结论。经由上述七章的系统论述,旨在描绘美国联邦税法中公平价值属性得以确立、发展、成熟的历史轨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论文研究对象限定为联邦税法。固然州与地方层面的税法也具有重要研究价值,但联邦税法作为联邦宪法在财政功能上的体现与外延,无论是对各州与地方财税权力的统摄作用还是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影响力,都更加明显和重要。正文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研究选题、研究现状、研究框架和研究目的,重点讨论了国内外学术界关于美国联邦税法公平性的研究现状:其一,国内学界关涉美国税法公平性的研究成果数量极度缺乏,甚至专门讨论美国税法等相对宽泛选题的成果亦较为有限,更遑论从历史沿革角度出发探寻美国税法产生、发展、成熟的动因与特征。其二,国外学术界目前尚未有与选题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相关参考文献呈现出零乱分散的状态,大多为宽泛的世界与美国税收史着作,或从属于美国通史、宪政史、司法制度史等着作的个别章节,部分论着的史实材料非常简洁,仅有只言片语的描述。从中,总结出美国税法及其公平性研究存在的两方面不足:一是现有研究成果对美国各项税法制定的历史原因未进行详细分析和具体论述,没有明确地指明美国税法生成的理论根源、政治诉求和经济需要;二是现有研究成果对美国税法重要原则及法律价值所释放的社会能量及后续影响缺乏研究与考察。综上分析,研究的目的在于结合美国税法自身鲜明的公平性特点以及国内外学界的研究现状,从历史考察的角度予以探析,在法学专业视阈下对特定时期(1865—1945年,即美国内战后镀金时代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崛起时期)的美国联邦税收法律制度演化给出系统理论解说,探析联邦税法的立法环境、征收程序与司法救济的主要内涵,呈现联邦税法产生、发展、成熟的历史进程并总结其价值规律。第一章公平性在美国联邦税法上的基本表达,旨在明确美国联邦税法语境下公平性的内涵。作为论文研究的核心概念,必须对公平的语义进行明确和限定,认为在选取的历史时期内,公平与正义可同义混用,均为“得其应得”之义,但公平更强调达成“应得”时须具备“平等对待”的途径;而平等和自由同公平之间存在竞合,公平的实现需达成相同条件下无差别的平等结果,而自由则是保证上述目标的条件程序,即公平包含着平等的结果和自由的形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究西方税收公平思想的历史源头,从古希腊朴素公平观演化而来的价值理念经由早期法国统治者、英国政治学家的实践与抽象,逐渐厘清了公平观上升为思想理论的过程。结合所研究的美国联邦税法,最终将公平的内涵进行修正与拓展:体现公平性的税收法律关系应是平等主体、相对客体与对等内容叁要素的统一,以此构建的税法规范应塑造平等的社会效果,税法实践应尊重自由的个体选择。第二章美国联邦税法的体系钩沉,主要描述了自南北战争后到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一段历史时期内,美国联邦税法的主要来源及制度架构。本章分为叁节,分别从联邦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的司法案例判决和税务部门的执行保障机制来进阐释公平性在美国联邦税法中得以体现和贯彻的条文原意及制度措施。此外,本章为突显公平性所依托的时代主题,在勾勒税法体系前着重强调了19世纪至20世纪所经历的社会革命与造法运行:当宪法规定的基本自然权利不能明确界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时,立法机关开始大批制定法律,同时最高法院积极参与,使得司法权与立法权在新法制定上实现了协调互补,进而为公平性在联邦税法中得以充分展现创设了有利的历史条件与社会环境。第叁章美国联邦税法公平性的规范考察着重讨论的是,在美国联邦税收中基于朴素公平性诉求而最早产生的两种税收——关税和消费税,借助联邦宪法、国会法案、最高法院判例等,考察税收法律规范在论文所聚焦的历史时期中,如何对美国进行社会平等这一公平特质的塑造。本章共分叁节,第一节关乎国家利益的关税制度,阐释了南北区域间关税矛盾如何上升为围绕税收公平所进行的激烈内战,并总结其历史经验和美国关税政策的后续调整。第二节饱受公平性非议的消费税,从法律规范演进的层面,描述美国消费税法律制度自始至终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和起义威胁。经民众不断斗争,美国国会与联邦政府不得不审慎地制定消费税政策,确保其维持在社会平等诉求的合理限度之内。第叁节作为该章小结,经前述对关税和消费税等相关法律规范活动的考察,认为基于实质结果导向的平等要求,依然存在着许多不公平性。税法规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宏观层面的公平效果,难以显着地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和平衡政治利益资源。这也为美国之后的税法创设与实践提供了全新的课题和挑战。第四章美国联邦税法公平性的实践总结拟解决的问题是,进入20世纪后,美国联邦税法如何应对社会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公平性挑战,即公平属性所关注的重点从静态单一的税法规范文本逐渐转向动态多元的税法实施过程。本章分四节进行论述,其中第一节1913年所得税法的公平性机理与第二节累进税率所引发的公平性危机,均聚焦于美国税制中核心的所得税。自该税种进入立法环节开始,新税法的公平性便是首要考量因素。诞生于公平原则的所得税在其后实施过程中却日益恶化,演变成严苛税收稽查下对自由的专制。期间所引发的公平危机困扰着包括所得税以及第叁节提到的社会保障税和遗产及赠与税的法律实践过程。为此,在第四节的小结中,认为税法实施中公平性能够得以体现,必须注重对个人财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时刻回应人民对自由价值的诉求。第五章美国联邦税法公平性的价值提炼分叁节展开论述,对前述两章美国规范与实践视域下联邦税法公平性进行理论抽象和价值挖掘。第一节个体公平与社会公平的协调揭示了包括税法在内,美国法律先通过第五和第十四修正案保护个体权利,再经由第十六修正案关注社会财富调节的历史过程。第二节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的互补揭示了,对美国联邦税法而言,其核心价值是引导社会资源分配,故原本局限于法律文本中形式化的公平性规定,被联邦税法实施中不断具象的实质性公平内容所取代。第叁节静态公平到动态公平的转向展现了美国联邦税法自19世纪下半叶起愈发活跃的适用趋势,静态的公平价值经由司法判决和税收征管等实践活动被赋予特定历史语义。最终,在上述叁个层面的交互作用下美国联邦税法的公平属性得以全面呈现。结论部分是对主体内容的总结和延伸。首先,1865-1945年间美国联邦税法对社会环境进行的制度控制为个人和企业创造了充分释放经济能量的空间。其次,为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税法的内容和实施均更加注重营造务实科学的公平环境。再次,美国联邦税法在公平性的塑造和诠释上,完整地体现出以国会制定法和司法判例为主,具有美国化特征的普通法创新精神。(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6-01)
杨振武[2](2019)在《美国住宿税对我国规范共享住宿业的税法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共享住宿市场的迅速崛起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旅游度假的方式,也为人们出行在外提供了一种独特的住宿方式。无疑这些改变是具有创新性和革命性的,但是在共享经济环境下的新型经济活动还是会存在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的问题。作为共享经济在住宿业的重要体现——共享住宿,其迅速发展背后也有亟待回应的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而其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尤其是在其体量已经如此之大并且发展前景不可估量的情况下,在税法上应该对其如何规制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能否利用税收法律制度引导该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但是目前,共享住宿在我国尚处于以野蛮的速度生长阶段,落到其经济实质上很难用现有税收法律去明确回应。如何对其予以税法规制,甚至是否应该对其课税本身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考察共享住宿的起源地——美国的住宿税收法律制度,为我国面对已经或即将出现的税法问题提供一个视角,以期结合我国税制和实际情况,探求我国对共享住宿活动的具体税收法律制度。文中对共享住宿税收法律制度的探析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第一章是共享住宿概念的厘清。通过对提供住宿服务的叁种方式的分类,厘清属于本文所称的共享住宿的所指,阐明共享住宿的同时,也将就共享住宿税收法律的探析界定于房东与房客之间,而不将对共享住宿平台的税法规制作为重点。第二章分析列举我国共享住宿面临的税法困境。不仅在于税收法定层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从税法要素角度我国共享住宿的模式多样,纳税主体难以识别;从税收征收管理角度目前的税收征管也较为混乱,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且共享住宿的不同模式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有重要差别,甚至对传统的合同法律关系有一定的突破,造成应税行为的模糊不清;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为我国对共享住宿的税法规制提出了很大的难题。第叁章系对美国住宿税收法律制度的考察,主要从住宿税的起源和发展、税种与税收征管以及住宿税的影响叁个角度依次展开,并且重点放在了在美国住宿税的影响。美国住宿税的发展实际上体现了美国政府在财政与税收、征税范围与税收公平、税种与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住宿税的影响的了解和分析对我国在制定相应税收法律时的借鉴意义无疑是帮助最大的。如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又不过重增加本地居民的税负,而将目光放在了住宿业上,因为在州及地方层面住宿税是可以转移到其他州居民身上的;而住宿税对短期租赁的适用以及在共享住宿出现后对共享住宿业的适用,因美国的分区制导致各个州之间甚至是地方之间是无法达成统一标准的,对此只能结合具体州或地方的税收法律,总结出客观上住宿税对共享住宿业的适用,尽管税率不一,税种也不尽相同。第四章得出我国对美国住宿业税收征管的借鉴,将美国税收法律制度提供的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从我国的税制出发,具体分析课税要素和应税行为、税收征管机制的设计以及监管和预防机制的完善。如在应税行为的识别上,结合美国学者和中国学者的理论,笔者在对比分析租赁和旅馆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后,结合当前我国已有的税收法律和美国对共享住宿业的规制,得出结论。在税收程序法上,借鉴美国确定平台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征管办法,并在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缴纳两个不同层面上,对我国共享住宿业此二税种的具体征管提出建议。最后在监管和预防机制的完善上,提出如以票控税、提高违法成本等针对性措施,以进一步完善共享住宿业的税法规制。故第四章在结构上从课税要素、征管机制和税收监管叁个方面,结合美国住宿税可借鉴之处,探究我国对共享住宿的税法规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期刊2019-04-01)
葛辉[3](2019)在《邻避原则与美国税法》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在对外关系中实行的邻避原则同样体现在其法律层面,作为一国经济主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也充分体现了此原则。在国际税收领域,美国采取建构性单边主义,设立具有美国特色的税收制度并通过国际合作将之国际化,但同时保留对相关税收措施进行改进的权力,防止国际硬法所建构的全球治理限制美国自我治理能力。(本文来源于《国际税收》期刊2019年03期)
贺燕[4](2019)在《论美国税法溯及力的司法审查规则——以联邦最高法院对溯及性税收立法的审查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对具有正当目的且溯及方式合理的税收法案给予合宪性确认。具体审查时,区分税收的性质、是否溯及开征新税、溯及对纳税人行为的影响、溯及的时间等具体情形判断税法溯及合宪与否。本文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法规则进行了梳理,结合我国税法溯及力的法律和实践现状,从明确法律依据、规范执行性和解释性法规文件的溯及适用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税法溯及力规则的思路。(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丁利[5](2018)在《从税法的社会性角度看美国税改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税改方案《减税与就业法案》作为美国史上最大的税法修改案,无论是在本国还是国际范围内都引起了巨大的关注与讨论,论文意图从税法的社会性角度出发,阐述税改对美国及中国的影响,并简单陈述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期刊2018年01期)
年双渡[6](2017)在《最狠税改法案通过 谁将受益特朗普大礼》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地时间12月1日,继美国国会众议院过了减税法案以后,美国参议院以51比49通过了税改法案,这是特朗普执政将近一年来,获得的第一个重大胜利,也是31年来美国国会首次修改税法。美国公司税率将会因此大幅降低,征税体制也将发生变化。特朗普称,这将是今(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7-12-12)
胡翔[7](2016)在《慎思谨行:美国电商发展的财税法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电商税制的发展历程为我国提供了制度关照。可税性和征税权的先行确立是电商税制生发的源泉。税法的收入功能与治理功能在电商领域应得到重视与调和。美国电商税制的要点包括税收法定、税收中性、税收公平等叁大根本原则,这同时也是我国财税法治建设的破题思路与落脚之处。立足基本国情和吸纳可考经验相结合,切实落实税制基本原则,重视电商行业发展与财政收入兼顾,将为本土化电商税制提供立法角度和制度逻辑。(本文来源于《网络法律评论》期刊2016年01期)
杨志勇[8](2017)在《美国公司所得税改革:争议与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税负关乎企业竞争力,各国的税制选择不能不考虑这一点。中国正在深化税制改革,也必须从企业竞争力的视角考虑企业税负问题。根据全国财政决算,2015年中国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7133.87亿元,在各种税收收入规模中仅次于增值税,占全国税收总收入之(本文来源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期刊2017-01-17)
赵艳敏[9](2016)在《双重救济问题研究——美国新反补贴税法规定及其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重救济问题挑战了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合法性,凸显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内在缺陷。美国国内法院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均有条件地确认双重救济问题的存在,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裁决更是明确了双重救济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具有违法性。美国新反补贴税法对双重救济举证责任的含糊规定以及对双重救济程度"合理评估"的弹性要求均使得避免双重救济流于形式。此外,美国新反补贴税法关于防止双重救济差别待遇的规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实践中,美国商务部不当地采用补贴传递方法以及将举证责任加诸被调查企业。在美国商务部最终取消非市场经济方法计算中国被调查产品正常价值前,新反补贴税法适用中存在的这些漏洞无疑可以成为我国政府和企业在"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的有力抗辩点。(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6年06期)
党悦[10](2016)在《论美国儿童福利的税法干预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儿童事关家庭幸福和国家未来,儿童福利也是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框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虽然它在理论与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概念和划分标准,但作为组成部分之一的税收福利却有着独立且重要的意义。尤其在美国,个人所得税为核心的税法干预是美国儿童福利最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逐步形成了以免税额、扣除额、抵减额为主的税收福利制度体系,密切影响着儿童的家庭抚养问题,充分体现了美国以国家为主导、个人与家庭责任为核心的税法干预制度理念。通过对美国相关法律政策的文本分析和规范分析,引用现行儿童福利领域税法干预项目的数据与相关案例,客观评价美国税法干预对自由权、财产权的保障和对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公平的追求,以及地区税制不平衡与税式给付自身的局限性,旨在多角度地深入探讨税收与福利、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在实现儿童福利保障上的互动关系。与美国相对成熟的综合所得税制相比较,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规定的分类所得制和税法干预机制都面临着改革的激烈讨论,美国对个人所得来源、优惠项目、税务征管体系的相关经验能够启发我国在现阶段建立起适宜的收入来源机制和与儿童相关的税收优惠项目,为树立税收福利理念和提升儿童福利的税法干预水平营造良好的税制环境。(本文来源于《华东师范大学》期刊2016-05-27)
美国税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共享住宿市场的迅速崛起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旅游度假的方式,也为人们出行在外提供了一种独特的住宿方式。无疑这些改变是具有创新性和革命性的,但是在共享经济环境下的新型经济活动还是会存在与现行法律不相适应的问题。作为共享经济在住宿业的重要体现——共享住宿,其迅速发展背后也有亟待回应的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而其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尤其是在其体量已经如此之大并且发展前景不可估量的情况下,在税法上应该对其如何规制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也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家能否利用税收法律制度引导该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但是目前,共享住宿在我国尚处于以野蛮的速度生长阶段,落到其经济实质上很难用现有税收法律去明确回应。如何对其予以税法规制,甚至是否应该对其课税本身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考察共享住宿的起源地——美国的住宿税收法律制度,为我国面对已经或即将出现的税法问题提供一个视角,以期结合我国税制和实际情况,探求我国对共享住宿活动的具体税收法律制度。文中对共享住宿税收法律制度的探析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第一章是共享住宿概念的厘清。通过对提供住宿服务的叁种方式的分类,厘清属于本文所称的共享住宿的所指,阐明共享住宿的同时,也将就共享住宿税收法律的探析界定于房东与房客之间,而不将对共享住宿平台的税法规制作为重点。第二章分析列举我国共享住宿面临的税法困境。不仅在于税收法定层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从税法要素角度我国共享住宿的模式多样,纳税主体难以识别;从税收征收管理角度目前的税收征管也较为混乱,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且共享住宿的不同模式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也有重要差别,甚至对传统的合同法律关系有一定的突破,造成应税行为的模糊不清;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为我国对共享住宿的税法规制提出了很大的难题。第叁章系对美国住宿税收法律制度的考察,主要从住宿税的起源和发展、税种与税收征管以及住宿税的影响叁个角度依次展开,并且重点放在了在美国住宿税的影响。美国住宿税的发展实际上体现了美国政府在财政与税收、征税范围与税收公平、税种与征管机制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对住宿税的影响的了解和分析对我国在制定相应税收法律时的借鉴意义无疑是帮助最大的。如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又不过重增加本地居民的税负,而将目光放在了住宿业上,因为在州及地方层面住宿税是可以转移到其他州居民身上的;而住宿税对短期租赁的适用以及在共享住宿出现后对共享住宿业的适用,因美国的分区制导致各个州之间甚至是地方之间是无法达成统一标准的,对此只能结合具体州或地方的税收法律,总结出客观上住宿税对共享住宿业的适用,尽管税率不一,税种也不尽相同。第四章得出我国对美国住宿业税收征管的借鉴,将美国税收法律制度提供的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从我国的税制出发,具体分析课税要素和应税行为、税收征管机制的设计以及监管和预防机制的完善。如在应税行为的识别上,结合美国学者和中国学者的理论,笔者在对比分析租赁和旅馆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后,结合当前我国已有的税收法律和美国对共享住宿业的规制,得出结论。在税收程序法上,借鉴美国确定平台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征管办法,并在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缴纳两个不同层面上,对我国共享住宿业此二税种的具体征管提出建议。最后在监管和预防机制的完善上,提出如以票控税、提高违法成本等针对性措施,以进一步完善共享住宿业的税法规制。故第四章在结构上从课税要素、征管机制和税收监管叁个方面,结合美国住宿税可借鉴之处,探究我国对共享住宿的税法规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具体可行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美国税法论文参考文献
[1].程前.美国联邦税法公平性研究(1865-1945)[D].吉林大学.2019
[2].杨振武.美国住宿税对我国规范共享住宿业的税法启示[D].上海外国语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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