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职工劳动罪论文-李森,陈烨

强迫职工劳动罪论文-李森,陈烨

导读:本文包含了强迫职工劳动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法,强迫职工劳动罪,犯罪竞合,想象竞合犯

强迫职工劳动罪论文文献综述

李森,陈烨[1](2011)在《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竞合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刑法对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规定并不完善,所以在这一犯罪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关于法律竞合的问题。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强迫职工劳动引发被害人自杀、自残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进行处理;强迫职工劳动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发生竞合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原则处理。(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6期)

刘宗勇,张力文[2](2011)在《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的实质属性,法益侵害性、非难可能性与刑法谦抑性要求罪的司法认定须准确。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司法认定须首先明确其法益属性,法益作为独立于构成要件的因素,是从构成要件界定本罪的关键,就本罪而言,其法益不应包含职工的休息权,而只是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具体认定该罪一要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区分罪与非罪。其中讨论本罪共犯问题。二要从界定强迫职工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入手,区分此罪与彼罪。还须把法益贯穿其中,结合犯罪的形式属性和实质属性,以准确地对本罪进行具体的司法认定。(本文来源于《商业文化(下半月)》期刊2011年06期)

[3](2010)在《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及其立法完善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孟庆华在《学习论坛》2010年第4期撰文认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用人单位范围应包括非法单位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强迫职工劳动罪不属于单位犯罪,其主体应为自然人,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予以完善时,应将主体用人单位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保持一(本文来源于《公安研究》期刊2010年11期)

李森[4](2010)在《强迫职工劳动罪之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这也是将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的原因。但是,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在主体、刑罚以及罪状方面都不尽完善,有改善的必要。(本文来源于《网络财富》期刊2010年08期)

孟庆华[5](2010)在《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及其立法完善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用人单位"范围应包括非法单位而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强迫职工劳动罪不属于单位犯罪,其主体应为自然人,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在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予以完善时,应将主体"用人单位"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保持一致,罪状中增加"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并规定单位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应实行双罚制。(本文来源于《学习论坛》期刊2010年04期)

李森[6](2010)在《浅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一文中研究指出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运行的转轨,个体、私营、叁资企业大量出现,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有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常常以扣发工资、辞退、限制人身自由等办法强迫职工劳动。因此,我国1997年《刑法》第244条规定了强迫职工劳动罪。本文力图通过对本罪主体方面剖析来研究本罪。(本文来源于《网络财富》期刊2010年07期)

党日红[7](2010)在《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强迫职工劳动罪作为修订刑法时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并不被人们所熟知。几年前发生的山西黑砖窑案件暴露出本罪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认定标准问题、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等问题,使人们开始关注与研究这一犯罪。对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构成标准而言,将自然人作为本罪的主体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科学性;对于强迫职工劳动罪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交叉关系,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强迫职工劳动过程中交织其他犯罪时,应依照不同情况适用想象竞合犯、数罪并罚等处理原则。(本文来源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2期)

王迎春,王冰[8](2010)在《强迫职工劳动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回放2003年7月份,马新(化名)在平谷开了一家餐厅,手下有着十几名员工。马新经常对员工恶语相向,并将员工的工资、身份证、暂住证扣押,限制人身自由,更为严重的(本文来源于《工会博览(社会版)》期刊2010年01期)

龚义年[9](2009)在《“用人单位”的刑法意义探讨——以强迫职工劳动罪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用人单位"本是劳动法中的概念,但是,经过《刑法》第244条的进一步确认,又赋予其刑法意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用人单位"可以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对此,不论从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还是按单位犯罪的代罚制原则,以及根据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乃至从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上来看,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概念在刑法上均可以得到合理、合法的解释。(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09年06期)

李森[10](2009)在《浅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及主观方面》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从犯罪构成来看,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用人单位;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下面逐一对本罪构成的主体、主观方面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网络财富》期刊2009年20期)

强迫职工劳动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犯罪的实质属性,法益侵害性、非难可能性与刑法谦抑性要求罪的司法认定须准确。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司法认定须首先明确其法益属性,法益作为独立于构成要件的因素,是从构成要件界定本罪的关键,就本罪而言,其法益不应包含职工的休息权,而只是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具体认定该罪一要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区分罪与非罪。其中讨论本罪共犯问题。二要从界定强迫职工劳动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入手,区分此罪与彼罪。还须把法益贯穿其中,结合犯罪的形式属性和实质属性,以准确地对本罪进行具体的司法认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迫职工劳动罪论文参考文献

[1].李森,陈烨.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竞合问题[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2].刘宗勇,张力文.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司法认定[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1

[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及其立法完善问题探讨[J].公安研究.2010

[4].李森.强迫职工劳动罪之立法完善[J].网络财富.2010

[5].孟庆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及其立法完善问题探讨[J].学习论坛.2010

[6].李森.浅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J].网络财富.2010

[7].党日红.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几个问题[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

[8].王迎春,王冰.强迫职工劳动案[J].工会博览(社会版).2010

[9].龚义年.“用人单位”的刑法意义探讨——以强迫职工劳动罪为视角[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

[10].李森.浅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及主观方面[J].网络财富.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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