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法律性质论文-陈晓玮

保证保险合同法律性质论文-陈晓玮

导读:本文包含了保证保险合同法律性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证,保险合同,法律性质

保证保险合同法律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陈晓玮[1](2016)在《我国一般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分析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今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信贷市场正在逐步的扩张。大部分国有、股份制银行为了弱化信贷风险,保险公司大力迎合市场需求,保证保险随着时代的需求应运而生。保证保险作为2009年新修订《保险法》中的新型保险险种,引起了理论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主要焦点集中在按现有立法来看,保证保险仍然未能明确其内涵和法律性质。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都存在不同认识。本文针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探究,以期为今后的保证保险的合同性质确定及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6年14期)

张燕[2](2010)在《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与规制体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了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保证保险,先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保证保险这一险种的争论暂告一段落;但由于新《保险法》对保证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内涵等仍没有做出界定,所以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规制体系问题的争论依然没有结果。关于保证保险合同之诸多争论其根源在于对其法律性质的疑惑,所以正确界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将此新鲜事物创新性地纳入到传统民商法理论体系中的理论前提和突破口,也是进一步完善保证保险制度法律规制体系的基本理论依据。本文即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这一关键性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进而在此基础上必然地得出关于保证保险险种之定位和保证保险合同之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崭新结论。本文在系统分析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证保险合同之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的基础上,在首先肯定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之一种,属于制度层面概念的同时,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不是担保合同,而是一种独立的商事合同——保险合同,它是基于《保险法》的理论基础而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另外,保证保险合同在法律适用方面应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与《担保法》无关。(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0-04-15)

张力伟[3](2010)在《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保险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的保险产品,属财产保险业务的一种。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致保险和法律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证保险究竟是保险还是担保一直争论不清,审判实践中也做法各异,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0年08期)

邢培泉[4](2006)在《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义务人即投保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保险合同性质的不同界定,进而带来不同的法律适用。虽然在立法上在加快且有效地对保证保险行为进行规范,但在现行法律框架没有相应的行为关系模式下,本着法的基本精神,在现行法律框架以外谋求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无疑是现实的和亟需的。(本文来源于《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06年03期)

贾林青[5](2002)在《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司法实践提出的问题 随着消费信贷在我国社会公众中的发展,涉及分期付款购房或购车等耐用消费品的买卖活动被迅速普及。面对这一新的消费热点,国内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相应的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合同业务。保险公司通过与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签订分期付款买卖保证(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期刊2002年09期)

保证保险合同法律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第95条明确规定了财产保险业务包括保证保险,先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保证保险这一险种的争论暂告一段落;但由于新《保险法》对保证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内涵等仍没有做出界定,所以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规制体系问题的争论依然没有结果。关于保证保险合同之诸多争论其根源在于对其法律性质的疑惑,所以正确界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将此新鲜事物创新性地纳入到传统民商法理论体系中的理论前提和突破口,也是进一步完善保证保险制度法律规制体系的基本理论依据。本文即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这一关键性问题进行专门研究,进而在此基础上必然地得出关于保证保险险种之定位和保证保险合同之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崭新结论。本文在系统分析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证保险合同之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的基础上,在首先肯定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之一种,属于制度层面概念的同时,认为保证保险合同不是担保合同,而是一种独立的商事合同——保险合同,它是基于《保险法》的理论基础而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另外,保证保险合同在法律适用方面应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与《担保法》无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保证保险合同法律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1].陈晓玮.我国一般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分析探究[J].山西青年.2016

[2].张燕.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与规制体系研究[D].山东大学.2010

[3].张力伟.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研究[J].现代商业.2010

[4].邢培泉.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5].贾林青.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之我见[J].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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