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瑕疵设立无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瑕疵设立,公司无效,行政撤销,无效之诉
瑕疵设立无效论文文献综述
李莎莎[1](2017)在《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使得公司设立门槛降低,设立公司更加方便快捷,但也对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带来巨大的挑战。国家干预减少难免出现不符合法律规定标准但仍然通过公司登记程序取得了法人资格的公司,产生瑕疵公司。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已有规定,但因为其现有的瑕疵公司撤销模式以行政撤销为主要途径的救济方式的种种缺陷,需要从具体成因着重完善。笔者从公司设立无效的相关理论入手,结合比较法、各国理论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提出具体建议,以期公司设立制度更加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33期)
李志清[2](2011)在《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瑕疵设立会使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侵害交易相对人与善意股东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国外早已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因此,我国需要在源头上廓清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赋予营业执照以"确定性证据"的功能,公司法人格不得被随意否定,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在特殊的公司瑕疵设立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宣告公司设立无效,而对于一般的公司设立中的瑕疵,赋予利害关系人启动瑕疵补正的权利,以尽最大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同时对公司设立无效时的民事责任及无效诉讼制度作出规定。(本文来源于《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6期)
李志清[3](2011)在《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瑕疵设立会使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侵害交易相对人与善意股东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国外早已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赋予营业执照以"确定性证据"的功能,公司法人格不得被随意否定,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立法案例,在特殊的公司瑕疵设立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宣告公司设立无效,而对于一般的公司设立中的瑕疵,赋予利害关系人启动瑕疵补正的权利或义务,以尽最大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同时对公司设立无效时的民事责任及无效诉讼制度作出规定。(本文来源于《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1年04期)
田保军,孙学亮[4](2011)在《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无效”论之考问——兼与清华大学施天涛教授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效力,《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学界通说为无效。但是从"公司瑕疵设立无效"的特征及理论根据及从"公司瑕疵设立"行为性质、公司本质、价值取向及成本等方面来看,"公司瑕疵设立无效"是一个谬误,其实践上完全违背了《公司法》目的,我国应采取"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有效制"。(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1年06期)
汪忞竹[5](2011)在《论公司瑕疵设立——兼论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不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随着公司法司法解释叁的出台,又引起了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否要建立的话题。在简述公司瑕疵设立的概念与两大法系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原理与司法实践,阐述我国对待公司设立瑕疵的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并且对现有制度给予评价,更进一步的证明在我国建立公司设立无效制度是没有必要的,最后提出关于如何将我国现有立法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24期)
瑕疵设立无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司瑕疵设立会使公司内外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侵害交易相对人与善意股东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国外早已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因此,我国需要在源头上廓清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借鉴英美法系的立法模式,赋予营业执照以"确定性证据"的功能,公司法人格不得被随意否定,并结合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在特殊的公司瑕疵设立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宣告公司设立无效,而对于一般的公司设立中的瑕疵,赋予利害关系人启动瑕疵补正的权利,以尽最大可能维持公司的存续,同时对公司设立无效时的民事责任及无效诉讼制度作出规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瑕疵设立无效论文参考文献
[1].李莎莎.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的选择[J].法制博览.2017
[2].李志清.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的构建[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3].李志清.论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无效制度的构建[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
[4].田保军,孙学亮.我国“公司瑕疵设立无效”论之考问——兼与清华大学施天涛教授商榷[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
[5].汪忞竹.论公司瑕疵设立——兼论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不可行性[J].法制与社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