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陆婷[1](2020)在《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国际保险行业领域,医师责任保险是较为普遍、完善的职业责任保险之一。而目前国内的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理论与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从法学的角度,丰富该领域的研究,促进医师责任保险发展是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工作。本文除前言及结语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医师责任保险基础理论研究。第一,从概念上定义,医师责任保险属于为专业人员提供的职业责任保险;第二,经过分析本文认为,医师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第三,理论与实务界对医疗责任保险种类之间的划分尚未统一,本文提出将医疗责任保险划分为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二者统称为医疗责任保险,二者在保险合同的内容、主体上存在一些差异;第四,医师责任保险是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补充,推行医师责任保险有利于减轻医方经济压力、适应医疗体制改革、督促医师规范行医等价值与作用;第五,分析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困难,医师责任保险存在一些问题。第二部分,医师责任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一,我国法律制度中未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而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有其重要意义;第二,医师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过窄。医疗损害不同于医疗事故,但目前多数保险人将责任范围限于医疗事故,无法满足医方需求;第三,保险合同条款中,多数保险人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甚至纳入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第四,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统一名称后,医疗鉴定仍延续“二元化”制度,而鉴定机构之间适用的鉴定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鉴定内容中未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易违背责任分担原则;第五,保险实施模式影响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现行自愿性保险模式使医师责任保险发展受困,因此分析强制性保险模式与自愿性保险模式的利弊,为选择实施模式提供依据。第三部分,医师责任保险的完善建议。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应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的相关机制,从法律层面、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机制中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第二,建议将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扩大至医疗损害,使责任保险与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契合;第三,建议在赔偿条款中列入精神损害赔偿,且为防止责任保险危机、便于保险人理赔金额的预测,应当设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第四,在鉴定机构中适用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并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第五,在我国实施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应当对风险较高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自由执业医师实行强制性保险,对其他医师实行自愿性保险模式。
李柯璇[2](2020)在《医患纠纷解决法律机制比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以及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目前我国医患纠纷的数量不断攀升,由医患纠纷引发的伤医、杀医事件也时有发生,不断冲击医疗体系,医患纠纷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性问题。因此,需要进一步明晰现阶段医患之间的问题根源,明确我国现有医患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所存在的问题,在借鉴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完善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路径,最大程度的实现医患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本文主要从医患纠纷的性质及特点出发,明确现行医疗环境下医患纠纷频发的原因,分析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并借鉴其他国家相关解决模式经验,对我国的多元化医患纠纷解决模式提出建议。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医患纠纷的概述。通过明晰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医患纠纷的概念、特点及成因,分析医患纠纷领域适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基础及价值基础,明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解决医患纠纷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第二部分为我国现有医患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及其缺陷分析。《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列明的纠纷解决法律机制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机制。司法实践中这些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医患纠纷问题,但并未在实质上发挥最大的功效。协商解决机制能够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但是,协商过程中公平、公正性由于医患双方获取信息不对等原因难以得到保障;调解机制虽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其在调解过程中立性有待考究;诉讼机制作为目前使用最广的解决方式,呈现出成本较、效率低的特点,证据的收集及采信上存在困难,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也存在问题。上述问题不仅反映了我国现有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也为未来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指明了方向。第三部分为医患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的比较借鉴,通过对美国各州的医师协会和保险公司合作创建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德国的鉴定、调停机关、日本的医师协会处理机制进行分析,明确早期道歉制度、专业调停和鉴定制度、完善医疗责任险体系等对我国医患纠纷的妥善解决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为医患纠纷的法律机制的完善,这部分主要基于各解决机制存在的弊端,对医患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提出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通过早期道歉及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和解协议书的审查,解决协商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落实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调解前置程序增强与诉讼机制的衔接;诉讼过程中要注重提高审理活动的专业性及效率,加大对病历材料的审查,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发挥好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另外,还应当推进仲裁机制在医患纠纷领域的适用,通过设计一套专用于医患纠纷案件的仲裁程序,发挥仲裁机制的权威性、高效性、中立性的特点,为医患纠纷的处理提供另一种模式选择。
刘曼白[3](2020)在《过度医疗之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指出生命和健康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医疗事业是高尚神圣令人尊敬的。曾经的“白衣天使”是我们给这份职业最尊崇的称呼。然而,我国现如今日发紧张的医患关系与频繁发生的医疗事故给这份美好纯净的职业蒙上一层阴影。当前,紧张尖锐的医患关系和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改革进程中凸显的社会矛盾中的一个缩影。这其中也包括过度医疗行为,也是改善医患关系前进的一个阻碍。如前不久发生的“杨文医生遇害案”触目惊心全网愤怒,我们对杨文医生刻骨铭心的惨案仍不能释怀。但是仍有不少暴戾份子在事实清晰的情况下,言语攻击医生,不分青红皂白地诋毁辱骂。我时刻在想,为什么总有人对医生怀有如此大的敌意,中国的医患关系为什么如此尖锐。恶性伤医事件数不胜数,过度医疗现象屡禁不止,“杨文医生遇害案”足以引发我们思考。近几年,已发生7万起医患纠纷案,其中过度医疗行为更值得我们法律人去深思:一是如何认定过度医疗行为,二是如何在过度医疗损害结果发生后寻找法律救济,三是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缓解医患关系,平衡双方的利益等,本文以上述问题为选题背景来展开论述。本文以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为题,对相关理论全面、系统地分析,文章结构共分为四个章节,每一章节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对过度医疗行为的界定,先是从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出发,从不同领域的各个观点总结出共同点,提出自己对过度医疗概念的见解;然后与适度医疗、防御性医疗、保护性医疗作概念辨析;最后,从违约行为说与侵权行为说分析过度医疗行为适用哪一种更合适。第二章主要是对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分析,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探讨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以及抗辩事由。构成要件方面,首先是医方实施了过度医疗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护理和过度保健等表现形式;其次是过度医疗造成的损害结果,分别从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介绍,然后是过度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归责原则方面,介绍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归责原则,分析了它们的不足,从中认定过度医疗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规则原则。第三章分析目前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包括过度医疗行为类型不全面、缺乏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存在缺陷、鉴定模式不完善以及赔偿机制等问题。第四章主要是全面规定过度医疗侵权的违法行为、健全认定标准、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完善鉴定模式和赔偿机制,以期对我国过度医疗的理论发展有所裨益。
朱雨婷[4](2020)在《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医疗水平也在不断提升。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疆域辽阔,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医疗设施和医生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患者对疾病的认知水平缺失,使得医患关系在一些地区呈现出紧张对立的现象,还会发生医疗纠纷、医闹现象、伤医事件。如何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及其带来的影响,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研究。从传统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来看,主要有三种,一是和解,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提起诉讼调解,但这三种解决方式各有利弊优劣。近年来,我国又探索建立了解决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效果。但不可否认,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调解机构缺乏中立性、调解制度与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有待完善、第三方调解不为大众所知悉等方面。基于此,笔者将进一步研究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本研究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从民航总医院暴力杀医案入手,进一步剖析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概念及其内容,准确定位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特点与定性,深入分析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特殊之处,客观评析目前医疗纠纷主要的解决方式,进而论述第三方调解制度对解决我国医疗纠纷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其成因。通过分析比对我国各地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在运行过程中的模式与现状,找出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深入分析产生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第三部分对国外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模式进行分析与评价,总结其对我国相关制度可资借鉴参考的地方,如积极发展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途径,完善相关立法,培养专业的调解人员壮大调解队伍等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学习。第四部分有针对性地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提出一些建议。首先要明确第三方调解的法律定位,保障调解经费和调解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做到调解的中立性;其次要制定可操作的衡量标准,如调解的依据,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等;再次要完善配套制度,如医疗鉴定制度等;最后要做好宣传工作,提升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社会知悉度。如此,第三方调解制度规范运行,便可以高效专业地解决当前棘手的医疗纠纷问题,既可以促进医患关系的缓和,也能使社会得以和谐发展。
龙凯[5](2020)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文中提出长期以来,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与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构成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的两种主要形式,前者为地方各级医学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技术鉴定,后者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两种鉴定制度并存,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依据二元化”、鉴定“双轨制”的尴尬境地。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基本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问题。此后,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再存在既往的二元化现象。但是在我国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方面,不管是《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还是《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都没有对二元鉴定体制作出相应修定,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医疗鉴定体制二元化的局面依然存在,进而导致医疗鉴定标准不统一、法律依据存在冲突。其直接后果,则是造成以鉴代审、同案不同判、当事人信任危机等一系列负责影响。在此背景下,构建一体化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实现同一个医疗行为,在法律事实层面的判断上,应当只有一个鉴定结论,正是当务之急。2018年《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意见稿)》的颁布,迈出了构建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的重要一步,但它依然保留二元鉴定机构,只是通过统一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等方式,力求快速解决困扰已久的二元化难题。本文尝试综合医疗事故鉴定专业性与司法鉴定中立性两者之优势,对建立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明确立法目的。无论作为对医方行政处罚的依据,还是作为调解与司法裁量的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都具有事实判断属性。因此,将来立法应明确规定,依据《鉴定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具有权威唯一性与普遍适用性。其次,在确定“只有一个鉴定意见”的前提下,确定立法基本原则。结合《意见稿》以及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困境,本文建议其应遵循辩论原则、科学与同行评议原则、公正与异地鉴定原则等。最后,依据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文章进一步指出,建立统一的鉴定专家数据库,确定医疗损害鉴定主体,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内容,统一鉴定程序及鉴定标准,完善监督审查制度等等措施,应该成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
马丽艳[6](2020)在《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事故剧增的现代社会需着力解决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是如何趋避灾难,做到事前有效防范;其二是如何损害赔偿,做到事后有效救济。各国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采取了多元救济措施,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侵权责任法便是其中最常见的损害救济制度。虽然此三者有不同的原则机理和运行规律,在不同的损害事故中或是相互补充或是完全对立,但都在不同程度上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救济受害人权益,因而在对其各自展开理论探索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落脚于其相互作用与前景展望的归纳和总结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本文围绕“人身损害救济分担”这一主题,从五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章为基础理论梳理与法理依据解析。首先,阐释了文题中的“损害”、“救济”与“分担”三个关键字的内涵真意,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人身损害救济一般以恢复原状和金钱救济的方式实现其填补、威慑和权力保障功能;其次,提出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法理依据,源自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自由主义思潮下个人主义与社会国家理念的碰撞以及效率与成本的优势互补学说,共同奠定了人身损害的分担型救济方案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为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救济工伤事故早已成为主流选择,故本章首先围绕社会保险法治,分析社会保险权概念的更迭与社会保险责任的内容与特点;其次,从理论和制度演变上来看,工伤事故救济经历了从侵权责任法单一救济到社会保险法专门救济的转换,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率先开创社会保险制度并逐步确定四种适用模式,厘清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法在适用顺序上的冲突;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工伤事故中社会保险、侵权责任法、商业保险分别居于首要举措、当然举措、辅助举措的地位,综合运用三者将有助于受害人通过多重渠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救济与延续。第三章为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商业保险制度对机动车交通事业蓬勃发展举足轻重,因而本章首先阐释商业保险制度的基础内容,围绕商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分析保险责任承担的要点、难点;其次,从理论及制度发展来看,商业保险对交通事故救济有第一方保险与第三方责任保险两种渠道,二者各有具体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后者更是被我国采纳并创新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双轨并行模式下交强险已成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救济的首选,商业三责险依托侵权责任法发挥作用,社会保险的适用却有多重限制,因此发展多元责任保险制度并不断推陈出新是风险社会预防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有之识。第四章为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医疗事故救济的举措各国差异明显,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性地位尚未改变,因此本章首先阐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理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范围要素;其次,从理论与制度更迭来看,尽管侵权法对医疗事故有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变通性规定,但救济医疗事故的前沿阵地已逐渐过渡为责任保险模式,尤其是其快捷救济受害人、预防与分摊风险以及缓和医患关系等功效备受认可;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泾渭分明,逐渐兴起的医疗责任保险适用仍有较多障碍,基本医疗保险排除救济医疗事故已是定论,因而未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化建设应当成为主流。第五章为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延伸与展望。上述三章的论证足以说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侵权责任法在人身损害救济中各有侧重但又协同发力,当然此融汇贯通局面的形成与其内部相互作用有关,尤其是社会保险和责任保险分别对侵权责任法有着深远影响,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其作用表现与结果是对本文研究主旨的深层延伸。未来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应当循着既定模式,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着力发展和拓宽责任保险制度适用范围并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型升级,同时还要注重发展多元公共赔偿制度,提高全民风险预防的意识等。当然,侵权责任法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立法改革将是长期关注重点。
王子涵[7](2020)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困境及规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医疗科技水平有了巨大的提升,相对应的,人们的法制和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医疗纠纷也相应的愈加频发。医疗纠纷的成因有很多种,其中危害最大的当属医疗事故。为了消除这种恶劣影响,就要尽快完善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制度。在目前的情况下,诉讼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种很重要的方式。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因为医疗行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但法官往往不具备医学专业的相关知识,所以在涉及到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问题时就要借助外界的帮助,其中医疗损害鉴定就是最重要的手段。但是,现如今我国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医疗损害鉴定一度处于困境,同时也导致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出现诉讼效率低下以及重复审判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权威,需要我们尽快的去解决这种困境。在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中,不光在国家立法层面存在问题,在地方立法层面也处于困境。在国家立法层面,在初期因为缺乏一些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一度处于混乱。后来虽然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但是因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了“二元化”的鉴定状况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一概念,至此终于把“案由双轨制”以及“赔偿标准二元化”的问题解决掉,医疗损害鉴定才得以确定下来。在地方立法层面也是,各省市分为“北京模式”和“江苏模式”对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进行处理,但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为了构建一个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我们要从程序上、鉴定人、鉴定机构等最关键的地方分别制定规定。首先我们要制定一整套完整的程序,程序是一套制度的骨架,只有程序流畅才能保证制度的良好运行。其次,要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进行更加规范的管理。最后,我们还要加强对鉴定结论的质证等,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笔者认为,通过对我国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困境进行分析,并对其提出规制意见,可以让我国早日摆脱当前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困境,从而更好的解决医疗损害纠纷问题,缓解诉讼压力,维护我国司法的尊严,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切实地作出贡献。
刘松[8](2020)在《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近些年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巨大进展。然而,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良好的大背景下,却面临医疗纠纷频发的现实困境。2018年10月1日生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四种法定的解决方式,这表明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已经初步形成。但当前在具体医疗实践中这四种纠纷解决方式仍存在许多问题。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是四种法定解决方式中最为方便、快捷的一种方式。但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制度所显现出来的问题也很多。第一,逃避法律责任的概率高;第二,赔偿标准的不确定;第三,协议法律效力较弱等相关问题。申请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是《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中最新确定的法定解决路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一种自治组织,医疗调解是人民调解制度中的一种。尽管是最新确立的法定解决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在调解其他纠纷中运行良好,有经验、有方法使得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能够迅速的发展起来。然而,在针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时仍有很多的问题。第一,调解员队伍人员匮乏;第二,社会认同性低;第三,受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申请行政调解制度是指有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参与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笔者认为行政调解相比较人民调解来讲更加的专业化。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是负责医疗卫生的主管机构,对医疗纠纷案件是比较熟悉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就像"爹管儿子"一样。可就是基于卫生主管部门与医方的关系,才使得卫生主管部门在调解工作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第一,行政调解案件范围过窄;第二,行政调解中立性确乏;第三,行政调解程序缺乏规范性等一系列的问题。诉讼解决医疗纠纷问题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随着民众的法治观念逐步提高,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热衷,大部分人在纠纷的发生后就会去找法院寻求救急。尽管法院诉讼受到人们的喜爱,但是诉讼解决仍然也是有弊端的。第一,医疗鉴定存在“二元化”模式;第二,证明责任分配不合理;第三,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对于国外是以相关的医疗保险制度为保障,通过诉讼、当事人协商、仲裁等多元化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本文分别将四种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了分析与比较,找出四种纠纷解决途径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笔者也通过查找资料,研究国外关于对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经验,并为我国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提出建议。针对当事人协商解决途径需要明确案件的适用范围、建立案件的赔偿标准、强化协议的法律效力。针对申请人民调解解决途径需要提升调解员的社会待遇、加强调解人员队伍的建设、提高社会认同度、加大监督与管理。针对行政调解解决途径需要扩大行政调解案件的范围、强化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完善行政调解的程序。针对诉讼解决途径需要统一医疗鉴定模式、推行跨行政区域的鉴定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降低诉讼成本。笔者同时建议将医疗纠纷仲裁法定化,它将能够更好的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
艾尔肯[9](2019)在《论新时期医疗纠纷防范对策——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视角》文中认为我国推行市场化的医疗卫生体制导致医疗纠纷激增,成为我国社会的焦点问题。针对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从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强化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健全医疗收费制度、建立医患沟通机制、重构医患之间的信任机制、依法规制新闻媒体、推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以及完善医疗卫生法律制度等方面,提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的措施和建议。这对有效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促进新时期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刘伟[10](2019)在《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人们对美的不断追求,医疗美容越来越受到爱美人士的欢迎,医疗美容机构如同雨后春笋一般,纷纷成立。与此同时,由其引发的相关侵权损害纠纷也时有报道。但是法律自身存在滞后性,解决这些问题时,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医疗美容损害赔偿问题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本文第一部分对于“医疗美容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进行了讨论。首先,文中探讨了医疗美容的定义与性质,并且详细阐述了医疗美容所具有的五大特征;其次,将二者定义进行对比,比较医疗美容行为与医疗行为所存在的共性与差异性;最后,通过分析,最终得出“医疗美容行为应当属于医疗行为”的结论,本文讨论的问题也以该结论作为基础。第二部分为本文的主要章节,详细论述了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分别讨论了《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四部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解决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规定。同时,针对上述各法律、行政法规在法律适用中出现的不同情况,笔者充分结合医疗美容行为与医疗行为的联系和区别,从法律、法规适用的优势、局限性和完善建议等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论述,全面分析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三部分探讨医疗美容损害纠纷的法律责任。其赔偿方式主要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针对前者,笔者详细列举了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笔者也论述了其适用条件。与此同时,对于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也进行了相应的探究。此外,笔者也结合本文第二章,阐述了适用上述四部法律、行政法规解决赔偿问题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中,笔者针对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从损害结果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保险推广等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建议,为本文研究的法律问题提供思路。
二、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医师责任保险基础理论研究 |
1.1 医师责任保险的概念 |
1.2 医师责任保险标的的性质 |
1.3 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辨析 |
1.3.1 医疗责任保险的种类 |
1.3.2 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差异 |
1.4 医师责任保险的价值与作用 |
1.4.1 适应医疗体制改革,减轻医方经济压力 |
1.4.2 督促医师规范行医,优化执业队伍 |
1.4.3 缓解医患矛盾,减少争议纠纷 |
1.5 我国医师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医师责任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 |
2.1 未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2.1.1 缺乏抗辩义务使医方困于纠纷之苦 |
2.1.2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2.1.3 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的意义 |
2.2 医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过窄 |
2.2.1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概念辨析 |
2.2.2 目前医师保险责任限于医疗事故无法满足医方需求 |
2.3 赔偿范围未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
2.3.1 现行法律中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 |
2.3.2 将精神损害赔偿除外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
2.4 医疗鉴定制度尚未统一 |
2.4.1 医疗鉴定制度仍是二元化模式 |
2.4.2 鉴定内容未划分医师责任与医疗机构责任 |
2.5 保险实施模式影响医师责任保险发展 |
2.5.1 现行模式下保险发展受困 |
2.5.2 保险实施模式分析 |
第三章 医师责任保险的完善建议 |
3.1 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3.1.1 域外保险人抗辩义务借鉴 |
3.1.2 建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相关机制 |
3.2 扩大保险责任范围至医疗损害 |
3.2.1 域外保险责任范围借鉴 |
3.2.2 建议将责任范围扩大至医疗损害 |
3.3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 |
3.3.1 赔偿条款中应列入精神损害赔偿 |
3.3.2 设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限额 |
3.4 建立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 |
3.4.1 鉴定机构适用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 |
3.4.2 在鉴定中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 |
3.5 实施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 |
3.5.1 域外保险实施模式借鉴 |
3.5.2 建议我国采取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医患纠纷解决法律机制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医患纠纷及解决机制概述 |
一、医患纠纷概述 |
(一) 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 |
(二) 医患纠纷及相关概念界定 |
(三) 医患纠纷的特点 |
(四) 医患纠纷的成因 |
二、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理论证成 |
(一)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理论基础 |
(二)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价值基础 |
第二章 我国医患纠纷解决法律机制 |
一、协商解决机制 |
(一) 协商机制的优势 |
(二) 协商机制存在的问题 |
二、调解机制 |
(一) 人民调解机制 |
(二) 行政调解机制 |
(三) 调解机制的优势 |
(四) 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三、诉讼机制 |
(一) 诉讼机制的特点 |
(二) 诉讼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国外医患纠纷解决法律机制 |
一、美国医患纠纷解决法律机制 |
(一) 早期道歉机制 |
(二) 专业纠纷解决机构调解 |
(三) 仲裁机制 |
二、德国医患纠纷解决法律机制 |
(一) 医疗纠纷调停委员会 |
(二) 医疗纠纷鉴定委员会 |
(三) 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 |
三、日本医患纠纷解决法律机制 |
(一) 当事人对话机制 |
(二) 医师协会处理机制 |
(三) 医疗事故调查制度 |
四、国外医患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的借鉴 |
(一) 早期道歉及信息披露 |
(二) 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
(三) 组建专业解决医患纠纷人才库 |
(四) 发挥医师协会作用 |
第四章 我国医患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协商解决机制 |
(一) 建立早期道歉及完整信息披露机制 |
(二) 建立和解协议书的审查制度 |
(三) 加强与保险机制的衔接 |
二、完善调解机制 |
(一) 落实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
(二) 完善调解的程序 |
(三) 调解作为前置程序与诉讼机制对接 |
(四) 提高律师参与度 |
三、完善诉讼机制 |
(一) 增强医患纠纷审判专业性 |
(二) 提高医患纠纷诉讼效率 |
(三)完善病历管理制度 |
(四) 完善医疗鉴定制度 |
四、推进仲裁机制在医患纠纷领域的适用 |
(一) 医患纠纷可仲裁性分析 |
(二) 仲裁机制解决医患纠纷的优势 |
(三) 医患纠纷仲裁机制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过度医疗之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意义与方法 |
(三)论文创新点 |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界定 |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 |
(二)过度医疗行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过度医疗与适度医疗 |
2.过度医疗与防御性医疗 |
3.过度医疗与保护性医疗 |
(三)过度医疗行为的性质 |
1.违约行为说 |
2.对此观点的不同见解 |
3.本文采用侵权行为说 |
二、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 |
(二)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1.医方实施了过度医疗行为 |
(1)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形式 |
(2)过度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
2.患者确实发生损害 |
(1)过度医疗造成人身损害 |
(2)过度医疗造成财产损失 |
(3)过度医疗造成精神损害 |
3.过度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
(三)过度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
(四)过度医疗侵权的抗辩事由 |
1.符合当前的医疗水平 |
2.医方已尽到通知义务 |
3.患者自身原因 |
三、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立法进程 |
1.《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的相关立法 |
2.《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制过度医疗 |
3.新法颁布进一步明确过度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
(二)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制度现状及不足 |
1.过度医疗行为类型不全面 |
2.过度医疗行为缺少认定标准 |
(1)现有立法未对“诊疗规范”的范围进行划定 |
(2)诊疗规范不够明确,缺乏法律效力 |
(3)过度医疗责任的认定标准不全面 |
3.过度医疗举证责任存在缺陷 |
(1)患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
(2)现有举证责任分配对医患双方均有不利 |
4.过度医疗侵权鉴定模式不完善 |
(1)鉴定模式的不统一 |
(2)鉴定人选用制度存在缺陷 |
(3)鉴定程序不透明 |
5.过度医疗损害赔偿机制不足 |
四、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全面规定过度医疗侵权的违法行为 |
(二)健全过度医疗的认定标准 |
1.划定“诊疗规范”的范围,以界定“过度医疗” |
2.确定权威的诊疗规范 |
(三)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 |
(四)完善过度医疗的鉴定模式 |
1.构建统一的鉴定标准 |
2.完善过度医疗鉴定程序 |
3.建立专家证人制度 |
(五)完善过度医疗损害赔偿机制 |
1.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 |
(1)适用全面赔偿原则 |
(2)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
2.明确损害赔偿范围 |
(1)人身损害赔偿 |
(2)财产损害赔偿 |
(3)精神损害赔偿 |
3.建立医疗ADR下的非纠纷解决机制 |
4.扩大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基本问题探析 |
第一节 民航总医院杀医案之探析 |
一、案情简介 |
二、案情分析 |
第二节 关于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概念之剖析 |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及特点 |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概述 |
第三节 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
一、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的途径 |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优点 |
第二章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当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模式现状 |
一、宁波医疗纠纷调解模式 |
二、天津医疗纠纷调解模式 |
三、北京医疗纠纷调解模式 |
四、上海医疗纠纷调解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医疗纠纷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
二、缺乏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员 |
三、调解机构的中立性欠缺 |
四、调解机构的经费难以保障 |
第三章 国外第三方调解制度模式分析及可参照性 |
第一节 国外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模式分析 |
一、美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模式 |
二、德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模式 |
三、日本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模式 |
四、英国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模式 |
第二节 国外第三方调解制度的可参照性 |
一、积极发展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途径 |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十分重要 |
三、建设专业的调解队伍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第三方调解制度的法律定位 |
一、明确第三方调解的定位 |
二、保障调解费用来源 |
三、完善调解机构的人才队伍建设 |
第二节 制定可操作的衡量标准 |
一、统一调解的依据 |
二、统一责任的认定 |
三、统一赔偿的标准 |
第三节 完善配套的相应制度 |
一、完善相应的医疗鉴定制度 |
二、完善调解制度与医疗鉴定制度的衔接机制 |
三、设置医疗纠纷调解为前置程序 |
第四节 提升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社会知悉度 |
一、通过媒体的引导作用 |
二、多种渠道宣传第三方调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0.4 研究创新 |
第1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演化进程与现状分析 |
1.1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演化进程 |
1.2 医学会鉴定模式的突出优势及其主要不足 |
1.3 法医司法模式的自身优势及其主要问题 |
1.4 两种模式的现状对比分析 |
第2章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主要困境 |
2.1 鉴定标准混乱 |
2.1.1 鉴定标准的立法冲突 |
2.1.2 鉴定标准的司法适用分歧 |
2.2 鉴定中立性难以保障 |
2.2.1 鉴定主体定位不明确 |
2.2.2 鉴定程序公正性不足 |
2.3 权责边界模糊不清 |
2.3.1 法律鉴定与技术鉴定混同不分 |
2.3.2 “以鉴代审”现象突出 |
2.3.3 虚假意见追责困难 |
第3章 建构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 |
3.1 一体化模式的三种理论构想及其选择 |
3.2 医疗损害鉴定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确定 |
3.2.1 明确立法目的 |
3.2.2 确立基本原则 |
3.3 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具体制度完善 |
3.3.1 明确鉴定主体 |
3.3.2 统一鉴定标准 |
3.3.3 统一鉴定程序 |
3.3.4 加强审查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6)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基础理论探析 |
第一节 人身损害救济概述 |
一、基本概念解读 |
二、人身损害救济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法理基础 |
一、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 |
二、个人主义与社会国家理念 |
三、效率与成本 |
第二章 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主 |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治基本原理思辨 |
一、社会保险权语义分析 |
二、社会保险责任 |
第二节 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侵权损害赔偿体系内部的革新 |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适用模式 |
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评价 |
第三节 我国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社会保险救济为工伤事故救济的首要举措 |
二、侵权责任法救济为第三人导致工伤的当然举措 |
三、商业保险为工伤事故救济的辅助举措 |
小结 |
第三章 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商业保险制度为主 |
第一节 商业保险法治基本原理探析 |
一、商业保险概述 |
二、商业保险责任 |
第二节 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责任保险之前的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救济 |
二、交通事故领域的责任保险制度更迭 |
第三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机动车交强险为救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首选 |
二、商业三责险的适用以侵权责任认定为前提 |
三、交通事故中排除适用社会保险及例外 |
小结 |
第四章 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主 |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观念 |
一、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制度概览 |
二、损害赔偿责任体系构造 |
第二节 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责任归责 |
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域外实践经验 |
三、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发展历程及其完善意见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一、过错责任下的医疗事故损害救济 |
二、过错推定责任下的医疗事故损害救济 |
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疗事故损害的救济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延伸与展望 |
第一节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内部相互作用研究 |
一、社会保险对侵权责任法之作用 |
二、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法之影响 |
第二节 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前景展望 |
一、人身损害救济的分担型方案考察 |
二、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改革重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之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7)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困境及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相关概念 |
(一)医疗损害鉴定的概念 |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与特征 |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定义 |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征 |
(三)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概念与特征 |
1.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定义 |
2.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特征 |
(四)两种鉴定的区别和联系 |
1.两种鉴定的共同点 |
2.两种鉴定的不同点 |
二、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特色及建设成果 |
(一)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特色 |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色 |
2.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特色 |
(二)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建设成果 |
1.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立法上的成果 |
2.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实践中的成果 |
三、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困境 |
(一)没有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体系 |
1.“二元化”鉴定格局导致鉴定选择困难 |
2.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地方化问题严重 |
(二)对鉴定人未进行统一有序的管理 |
(三)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存在问题 |
(四)医疗损害鉴定的结论不被信服 |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存疑。 |
2.医疗损害鉴定缺乏一定的监督机制 |
四、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
(一)对域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借鉴 |
1.英美法系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可取之处 |
2.大陆法系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可取之处 |
(二)构建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体系 |
1.构建统一的鉴定机构 |
2.适用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标准 |
3.采取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方法 |
(三)统一鉴定人的规范管理 |
1.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人的准入资格考试制度 |
2.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的登记和资格审查制度 |
3.明确鉴定过错的责任承担 |
(四)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程序 |
1.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启动程序 |
2.保证回避制度的实施 |
(五)完善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质证 |
1.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 |
2.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参与的科研项目和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3 国内研究现状 |
1.4 国外研究现状 |
第2章 我国医疗纠纷概述 |
2.1 我国医疗纠纷的概念 |
2.2 我国医疗纠纷的特点 |
2.3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历史演进 |
第3章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困境 |
3.1 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的困境 |
3.2 人民调解解决途径的困境 |
3.3 行政调解解决途径的困境 |
3.4 诉讼解决途径的困境 |
第4章 国外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分析与借鉴 |
4.1 国外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分析 |
4.2 国外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借鉴 |
第5章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 |
5.1 当事人协商解决途径的完善 |
5.2 人民调解解决途径的完善 |
5.3 行政调解解决途径的完善 |
5.4 诉讼解决途径的完善 |
5.5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化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9)论新时期医疗纠纷防范对策——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素质 |
(一)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
(二)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 |
二、强化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 |
(一)严格落实诊疗护理规章制度 |
(二)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医疗风险管理制度 |
(三)完善病历资料的书写和保管制度 |
三、健全医疗收费制度 |
四、建立健全的医患沟通机制 |
五、重构医患之间的信任机制 |
六、依法规制新闻媒体报道 |
七、推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
(一)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使公立的医疗机构回归到公益的轨道上 |
(二)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增加对基层和社区医疗事业的财政投入 |
(三)适当引入市场机制,稳步推进医疗市场开放 |
(四)加强政府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监督和管理 |
八、完善医疗纠纷相关法律制度 |
(一)制定医疗损害责任特别法,确立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
(二)制定医疗责任保险特别法,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三)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法,完善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
(10)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数据集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医疗美容损害概述 |
1.1 医疗美容的定义与特征 |
1.1.1 医疗美容的定义 |
1.1.2 医疗美容的特征 |
1.2 医疗美容行为与医疗行为的关系 |
2 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分析 |
2.1 《合同法》适用 |
2.1.1 适用《合同法》的局限性 |
2.1.2 完善《合同法》的思考 |
2.2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 |
2.2.1 医疗美容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
2.2.2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局限性 |
2.2.3 完善《侵权责任法》的思考 |
2.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
2.3.1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争议 |
2.3.2 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医疗美容纠纷中的适用 |
2.3.3 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 |
2.3.4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议 |
2.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 |
2.4.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分析 |
2.4.2 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缺陷 |
2.4.3 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建议 |
3 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的范围 |
3.1 医疗美容的物质损害赔偿 |
3.2 医疗美容的精神损害赔偿 |
4 医疗美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4.1 完善并细化医疗美容事故纠纷相关立法 |
4.2 推行医疗美容的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和导师简介 |
附件 |
四、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陆婷. 广西大学, 2020(07)
- [2]医患纠纷解决法律机制比较研究[D]. 李柯璇. 山东大学, 2020(02)
- [3]过度医疗之侵权责任研究[D]. 刘曼白.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4]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研究[D]. 朱雨婷. 江苏大学, 2020(05)
- [5]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D]. 龙凯. 湘潭大学, 2020(02)
- [6]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D]. 马丽艳. 兰州大学, 2020(01)
- [7]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困境及规制[D]. 王子涵. 安徽大学, 2020(08)
- [8]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研究[D]. 刘松. 长江大学, 2020(02)
- [9]论新时期医疗纠纷防范对策——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为视角[J]. 艾尔肯. 北方法学, 2019(05)
- [10]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研究[D]. 刘伟. 北京化工大学, 2019(06)
标签:过度医疗论文; 法律论文; 医疗论文; 责任保险论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