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论文-王徽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论文-王徽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软法,仲裁法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论文文献综述

王徽[1](2019)在《《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创设、影响及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举足轻重的"软法"。该示范法充分体现了仲裁的核心价值和制度设计,克服了国际公约在统一法方面的种种不足,契合了经济全球化的宏观背景。正因如此,该示范法取得了广泛的国际影响力,并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统一作出了贡献。纵观"一带一路"建设主要沿线国家以及我国所处的亚太地区,《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法域已然形成"包围"之势。欲实现我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国际化,可考虑在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可以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精髓有机融入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另一方面,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为蓝本,对我国《仲裁法》,尤其是涉外篇部分,进行符合仲裁国际性和一致性要求的法律修订。修订具体应考虑巩固仲裁核心原则、明确仲裁地的认定标准、认可外国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进一步强化仲裁庭权限和司法支持。(本文来源于《武大国际法评论》期刊2019年03期)

刘瑛,林舒婷[2](2018)在《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完善中国《仲裁法》》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世界范围内仲裁法现代化的重要参考,英国、德国、南非等来自不同法系的代表国家都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法》完善了本国仲裁法律。中国当前的仲裁法律在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权限划分、司法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方面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中国应充分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正式承认临时仲裁并明确规范临时仲裁,放宽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减少对仲裁员选任的限制,认可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赋予当事人选择实体法的自由等。(本文来源于《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吕悦,彭剑波[3](2012)在《《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商事纠纷具有灵活性、专业性、自主性的特点,因此受到国际商事交往当事人的青睐,已经发展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各国及主要仲裁机构纷纷展开对临时措施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实践,其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改革为契机对临时措施制度进行的改革尤其引人注目。文章通过从五个方面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对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立法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上旬)》期刊2012年12期)

韩欢欢[4](2011)在《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订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国际立法和各国国内法都对其形式作了一定的限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对仲裁协议形式创立新的标准成为必然要求。2006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了修正案,对《国际商事示范法》第7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进行了修改,重新解释了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的含义,甚至放弃了对其书面形式的要求,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晚近的发展趋势。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扩大了对书面形式的理解,但是与《示范法》仍有差异,我国应适应社会的需求,进一步放宽对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促进仲裁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商事仲裁》期刊2011年00期)

刘敏敏[5](2010)在《刍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的发展——兼评2006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修正案文》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协议是整个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在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改之前,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大致经历了"严格的书面形式"、"扩大的书面形式"和"可证明的书面形式"叁个阶段。2006年7月6日通过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修正案文,进一步放宽甚至取消了对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限制,有利于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11期)

赵秀文[6](2009)在《《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临时性保全措施条款的修订》一文中研究指出临时性保全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措施,旨在使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保障裁决作出后得以执行。在阐述联合国贸法会2006年对其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关于临时性保全措施规定修改要点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有关临时性保全措施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进而对我国现行立法的修订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09年03期)

陈思思[7](2009)在《从UNCITRAL示范法第8条看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在分析和协调法院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庭自裁权冲突的基础上,针对UNCITRAL《示范法》第8条,指出该条在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方面的不足规定,提出法院在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时应补充考虑有效解释原则和效率原则,以此弥补《示范法》第8条的缺失,并兼评我国法院认定涉外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相关规定,提出不足和解决办法,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09年01期)

彭蕾[8](2009)在《2006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及对中国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对《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修订,本次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和临时措施两个方面。中国正在酝酿对仲裁法的修订,《示范法》的新规定对我国仲裁新立法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和重要性,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示范法》修订案文,以把握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从而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本文共分为四章,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关于仲裁协议和临时措施的历届会议资料对《示范法》的新规定进行解析,并分析了我国仲裁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在借鉴《示范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仲裁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章简要介绍《示范法》的相关背景知识,包括其主要内容、特点、对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及2006年修订的概况。第二章阐述了《示范法》第7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过程,具体分析了第7条两个备选案文的内容,并指出修订案文产生的矛盾和争议。第叁章重点讨论《示范法》第17条“临时措施与初步命令”。本章首先简要概述临时措施的定义、性质等,然后阐述第17条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过程、修订案文的结构和特点;接着深入分析第17条修订案文的每款规定,使得对临时措施和初步命令制度有一个完整和清晰的了解,并分析了修订给国际社会仲裁立法和实践带来的争议和影响。第四章主要分析我国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和临时措施的相关立法规定,指出与《示范法》相比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9-04-01)

牛岩[9](2007)在《“初步命令”初探——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新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2006年第39届会议上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初步命令"的规定。鉴于《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了解"初步命令"的产生过程和制度设计。文章通过分析围绕"初步命令"进行的争论,并将这一制度与其他制度进行比较,总结出"初步命令"的特点和不足,最后结合我国相关立法的现状,分析其对我国仲裁立法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文来源于《北京仲裁》期刊2007年03期)

鲁珊珊[10](2007)在《《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临时措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中,仲裁已成为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实践证明,一项有效的临时措施对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各国关于临时措施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在仲裁实践中,临时措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称“《示范法》”)原第17条关于临时措施的规定过于简单,已不能成为各国仲裁立法的示范。为了进一步完善和统一各国商事仲裁的立法与实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于2006年7月通过了《示范法》第17条的修改草案。《示范法》的修改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值得各国研究和借鉴。目前,我国关于仲裁临时措施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我国仲裁实践的需要,实有修改的必要。鉴于上述情况,本文认为,有必要深入研究《示范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新规定,以把握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发展趋势,从而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仲裁临时措施法律制度。全文共分为叁章,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关于临时措施的历届会议资料对《示范法》的新规定进行解析,并分析了我国仲裁临时措施法律制度的不足,在借鉴《示范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仲裁临时措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章对仲裁临时措施进行概述,介绍了临时措施的概念、特征、类型和作用,并指出临时措施应遵循“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且符合现代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理念,从而为第二章和第叁章指明具体的研究角度。第二章对《示范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新规定进行解析,该部分首先介绍了《示范法》的修改背景和新规定的特点,然后解析新规定的具体内容,并讨论了《示范法》修订过程中的争议焦点。第叁章是关于我国仲裁临时措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完善建议,该部分分析了我国仲裁临时措施立法和实践的不足,在借鉴《示范法》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仲裁临时措施法律制度提出相关建议。结论部分,总括全文,指出《示范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新规定反映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并阐明我国应加强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完善相关法规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7-05-01)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世界范围内仲裁法现代化的重要参考,英国、德国、南非等来自不同法系的代表国家都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法》完善了本国仲裁法律。中国当前的仲裁法律在仲裁机构与仲裁庭的权限划分、司法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等方面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中国应充分借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正式承认临时仲裁并明确规范临时仲裁,放宽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减少对仲裁员选任的限制,认可仲裁庭自裁管辖权,赋予当事人选择实体法的自由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论文参考文献

[1].王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创设、影响及启示[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9

[2].刘瑛,林舒婷.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完善中国《仲裁法》[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吕悦,彭剑波.《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与中国仲裁法关于临时措施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上旬).2012

[4].韩欢欢.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以《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订为基础[J].商事仲裁.2011

[5].刘敏敏.刍议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的发展——兼评2006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修正案文[J].法制与社会.2010

[6].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临时性保全措施条款的修订[J].时代法学.2009

[7].陈思思.从UNCITRAL示范法第8条看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J].北京仲裁.2009

[8].彭蕾.2006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修订及对中国仲裁立法与实践的影响[D].厦门大学.2009

[9].牛岩.“初步命令”初探——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新规定[J].北京仲裁.2007

[10].鲁珊珊.《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临时措施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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