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东诉讼制度论文-艾鹏鹏

双重股东诉讼制度论文-艾鹏鹏

导读:本文包含了双重股东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母子公司,中小股东

双重股东诉讼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艾鹏鹏[1](2019)在《论我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缺乏母公司中小股东对子公司利益受损时的救济路径,因而需要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弥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这一缺陷,本文分四个部分来论述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一章引言介绍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研究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意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解决公司纠纷、维护股东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我国《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围绕单一公司组织结构制定的,在适用到多层次结构公司中存在很多问题。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意义在于规制母公司利用子公司的违法行为,维护母子公司及股东利益。第二章论述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特点、性质,学界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不同观点,反对观点有:违背持续持有原则、单重股东代表诉讼能解决现有的问题,由二重引发对多重代表诉讼的担忧。赞成观点:共同控制理论、公司人格否认理论、信托义务理论、威慑和补偿理论。第叁章论述了我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立法缺失,对立法引入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立法缺失表现在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范围狭窄,起诉条件苛刻、股东利益遭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少、母公司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措施不足。引入的必要性体现在规制控股东的交叉持股、关联交易等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第四章论述我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构。适用条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条件,母公司利益受损且母公司股东的诉讼目的必须正当。设计前置程序目的是防止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被中小股东滥用。论述了适格原告的范围及例外规定、被告范围,被告的何种行为会被提起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10)

吴媛媛[2](2019)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既可以优化现代母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又能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产生重大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集团化的公司结构越来越多,美国、日本和其他国家已经承认了这种制度。近来我国母子公司的数量也在逐年的增多,并且公司经营的形式也日益的多元化,导致实践中侵犯股东权益的案件日益剧增,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现有法律规定的缺陷已经显现出来。实践中仅凭现有的股东代表诉讼,已经无法解决部分问题,各方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可以称之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衍生品”。其独特性在于可适用在母子公司之间。既然是衍生品,那么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某些规定,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还是可以使用的。但作为一个实践需要的新制度,自然有其特别之处。所以在为该制度设计具体程序时要有别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学界对该制度是否有存在的价值各抒己见。尽管没有一个完美的理论可支持该制度的存在,但拒绝我国适用该制度的理由也不能被找到。我国已经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如媚若诗与蔻薇尔案。因我国现有制度的缺陷,导致这类案件还不能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为了保护母子公司结构中,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或股东,在我国构建该制度是必要的。本文通过分析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不同理论学说,以及实践需要的表现,以此论述并肯定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价值。美国和日本作为法律比较完善的国家,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认可了该制度的价值,所以本文对美国、日本的该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研究,以期获得先进经验。本文的研究重心放在了第叁部分,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给出了我的设计方案,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前提条件、诉讼主体的范围以及考虑到该诉讼的派生性,还为其设置了前置程序。期许该制度能早日在我国落实,以保障各方利益。(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9-05-01)

张程梅子[3](2019)在《我国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法律制度构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企业集团化的稳步发展,母子公司的运营模式逐渐转变成为其中常见的一种。对于母子公司的权益保障和行为规制应该是其中要义,子公司一般是被母公司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可以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情况下,母公司在其子公司旗下拥有一部分的股权,当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就会对子公司起到控制作用,这会导致子公司的上层组织与母公司上层的实际控制人员高度一致或者关系甚密。现实中出现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利益纠纷增多,引发的法律案件不胜枚举。法官在判案时也亟需更多规则来净化企业成长的健康环境、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应对这种需求,我国目前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其他诉讼制度,还不足以解决问题。国内学者在研究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时,更加注重挖掘它本身的立法价值,学习其他国家对制度具体是如何构建的,但是这样一个制衡公司发展,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目前仍然不能被国内立法者所接纳,肯定有着立法者的理论和现实方面的顾虑,不免让人思考这个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最高法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修改稿也仅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了具体的进一步规定,最终仍然没有将股东的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纳入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五)也并未提及。本文将通过五章探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在绪论对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进行阐述,将本文的行文思路和研究方法进行说明。第一章由双重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展开,通过对学者不同角度的正反理论分别进行辨析,对这一制度实行的合理性进行总结。第二章通过分析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案例着重明确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叁章主要是借鉴国外经验,分别从成文法国家和判例法国家吸取符合我国制定的法律要件和理论支撑,为我国立法所用。最后一章在结合上述绪论和叁章内容的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合理合法的设计:从双重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主体条件和费用承担方面进行了创新性设计。(本文来源于《上海师范大学》期刊2019-05-01)

孙思涵[4](2019)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集团化和母子公司化普及的现代公司运营模式下,传统单一的股东结构有所改变。多层级的公司结构下,单一模式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显露出了局限性。若子公司的管理层违反对公司的信义义务实施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基于母子公司间密切的利益关系,子公司利益受损后会影响母公司和母公司股东的权益。而子公司的管理层多是由母公司所安排的,按母公司指令进行经营管理,因此无法期待母公司会以子公司股东的身份对违法行为人提起代表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母公司中小股东无权代表子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现实中已经有许多案例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和公正的判决。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司法》第151条试图采用扩张解释的方法导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以期促进母子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保护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尽管在正式稿中并未保留该条文,但已体现出我国对这一制度积极探索。鉴于这种情况,文章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研究对象,从现实中许多母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缺失的案例为研究落脚点,探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的价值,提出在我国构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文章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这一制度的特殊性,其在怠于追责的原因、权利义务的关系以及对公司人格忽视程度方面都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所差异。在对实务中相关案例进行总结后,探析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所在,这一制度与我国公司法的立法目的相契合,有助于以责任追究机制的落实改善公司的治理,保护多层级公司架构下的股东权益,弥补股东代表诉讼的漏洞。通过对比分析美国和日本两国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方面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立足实际,寻找可借鉴之处。提出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引入这一制度存在局限性,应以修改《公司法》的方式作为该制度的导入路径,构建一个独立于现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外的新制度;此外,在制度的具体设想方面,应考虑到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适用条件、对主体资格的要求以及前置程序的设置叁个层面。(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李昊[5](2018)在《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在我国的制度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集团的发展,企业集团早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当然主体。以母子公司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已经遍布全球,在经济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传统的公司法是围绕单一公司发展起来的,而母子公司采用的是立体化的、复式化的公司结构,这样势必会使传统公司法在解决母子公司问题上会力不从心。例如,当母公司抑或是母子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层为有害行为,使子公司的合法利益受损,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上述违法行为人提起诉请,此种做法已得到普遍认可。然而,实际运作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母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自操纵了这些不法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子公司基本不会提起诉请,寄希望于母公司能够提起诉请更是异想天开。由此,引出这样一个疑问:母公司股东可否行使此种诉权?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便是解决这一疑问的“灵丹妙药”。这些成为笔者研究的契机。详言之,本文分为叁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以基本理论为视域展开对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论述。介绍了其界定、起源、效能,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正当性进行探讨。第二个层次,探讨了构造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现实需求。以张鑫诉SDT公司案为切入点,展开对其必要性方面的论证分析。第叁个层次,是关于在我国建立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具体建议措施方面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期刊2018-06-01)

梁莹[6](2016)在《论我国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叁十一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首次确认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但并没有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相应设计。针对公司集团化趋势下,母公司股东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首先应该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司法解释四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性质疑,并且结合我国司法实践适用不足的现状以及对域外经验进行分析与反思,进而就适格原告、被告范围、前置程序以及防止滥诉等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的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思路。(本文来源于《湘江青年法学》期刊2016年02期)

郭奎麟[7](2018)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单层公司设计的《公司法》将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限制于公司的股东。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母子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母子公司之间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当母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子公司的董、监、高人员侵害子公司的利益时,母公司的股东的利益也会受到间接侵害,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引入可以更好地保障母公司股东的利益,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扩大至母公司的股东。本文通过四个部分详细阐述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论争议、主体规制、前置程序的设置、担保规则、调解及和解等问题。第一部分评析了目前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理论上的争议,支持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论包括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共同控制理论、双重信托理论和功能理论等,其中,功能理论是支撑力最强的理论。反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论包括现有制度可救济、违反股份同期所有权原则、衍生多重股东代表诉讼等。尽管支持说中没有能独立支撑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论,但反对说中也没有能有力反驳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合理性的理论,且目前还没有更好的制度能替代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实现对受害子公司利益的救济,所以本文认为我们还没有拒绝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合理理由,应该允许构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第二部分讨论了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中,适格主体的条件应当如何确定。本文在母子公司关系的界定上建议设置为充分控股关系,并从持股期限、持股比例、股份交换下的原告适格要件上探讨了原告提起诉讼的实质要件。本文将被告的资格限制于重要子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或实际控制公司的其他人,并以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对被告要件不法行为进行叙述。最后探析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在诉讼中的地位。第叁部分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设置的模式进行探讨,通过对比先请求母公司再请求子公司、先请求子公司再请求母公司、同时请求母子公司、只向子公司提出请求四种方案,得出最佳的请求方案是只向子公司提出请求。在前置程序例外情形的规定上借鉴了《公司法》中股东代表诉讼对前置程序的例外规定。第四部分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的担保、调解、和解等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基于双重该表诉讼本身结构的特殊性,母公司股东与子公司之间为间接利益关系,母公司股东提起恶诉和滥诉成本相对较低,因此更有必要设定担保制度。在调解、和解中,法院应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后才能确认其效力,审查内容除了合法性以外,还需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取得公司股东会和其他未参加诉讼的股东的同意。(本文来源于《东北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孙路路[8](2018)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有效的保护了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该规定是建立在单一公司的基础之上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母子公司形式发展的公司数量越来越多,该规定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子公司董事等的不当行为损害子公司利益时,母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也会受到间接损害,此时上述规定并不能为母公司股东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为保护母子架构下母公司股东的利益,美国最早通过判例确认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日本于2014年修改《公司法》时也引入了该制度,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思路。然而,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并没有对该制度进行确认,导致母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护不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具体阐述,然后介绍该制度在美日两国的确立和发展情况,从中借鉴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实践情况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设计。第一部分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包括其主要特征和本质。母公司股东提起该诉讼是为了保护母公司和子公司整体的利益,而且胜诉结果不仅及于子公司,也会使母公司及其股东从中受益,因此该诉权是一种共益权。母公司股东作为原告在诉讼中既充当诉讼代表人,也是代位母公司行使诉讼。究其本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是正当原告原则的例外适用,也是母公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从对母公司穿透到对子公司行使。为了论证该制度的正当性,先介绍了支持该制度的各种学说,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然后对反对该制度的学说进行批判,从而加强论证。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了美日两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情况,并对其进行具体分析,为我国确立该制度提供借鉴经验。美国从20世纪初开始通过判例逐步确立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通过不同的理论学说对其进行确认,并且在发展过程中对程序要件不断进行完善,存在适格原告的持股期限要件和前置程序两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日本基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母公司股东利益保护的要求和法人持股解禁等原因,于2014年修改《公司法》时正式引入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在借鉴美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对该制度进行选择性采纳和适用。日本在该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母子公司范围的界定以及适格原告的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要件这两个问题值得关注,我国应在立法时予以明确。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相关的典型案例,法院从一开始的以原告不适格为由予以驳回到采取变通的方式使得母公司股东能够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但是立法中仍然没有正式确认该制度,也不能从司法解释中作出对第一百五十一条的扩张解释,为该诉讼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我国对母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不足,现有法律对于保护母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然后具体分析了我国确立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必要性的原因,主要是基于现有制度在母子架构中存在的适用障碍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的积极意义这两个方面进行考量。第四部分在借鉴美日的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从适用前提、主体资格和前置程序叁个方面对我国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设计。关于适用前提,应当首先设置制度适用的“负面清单”,将具有不正当目的的诉讼排除在外,然后对该制度下母子公司的范围进行界定,我国应当采用充分控股标准,赋予对子公司控股的母公司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关于主体资格,可以从原告和被告两个方面进行规定。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应当是具备一定持股要件的母公司股东,为了与现行公司法相适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应当从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两个方面具体规定,同时根据母子架构的特殊性可以设置例外情况。应当注意的是,在股份转移或股份交换等特殊情况下适格原告的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要件应作出变通规定。至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应当限定为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或者实际控制子公司的他人。如果没有实际控制子公司的普通第叁人与上述人员共同为不当行为,也可以成为适格被告。关于前置程序,应设置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符合持股要件的母公司股东可以向子公司提起追究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同时将相关文件书面告知母公司即可,不需要再向母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赵雯[9](2018)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适格原告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动物界有弱肉强食之分,而在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之中,同样不乏大股东利用其自身股份的优势地位为自身谋取利益,控制甚至架空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不甚了解,没有参与决策权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始终得不到充分保护。我国于200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时,首次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仅为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救济渠道,又充分震慑了公司董监高等管理人员,防止其滥用优势地位,为我国公司法制度的完善做出了贡献。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资本市场的不断扩张,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每年都有四百余家公司在主板成功上市,也正是为此,我国公司的形态已从单一结构发展衍生出母子、控股、参股与集团等形式的复式结构。复式公司结构的出现一方面反映出了我国经济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另一方面也显示了法律的滞后性。制定十余载的《公司法》在匹配多形态公司结构的今天显得捉襟见肘,无法以一个完整的法律条文或着制度来对复式结构公司的治理做明确的规制。虽然到目前为止并未出现大规模或着大范围的法律适用困难,但是这并不是一个完美回避问题的理由。在现有股东代表诉讼框架下,广大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迫切需要上升至一个更高的视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应运而生、呼之欲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首次涉及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建议性规定,其将《公司法》151条中的董监高扩大解释为包含全资子公司在内的董监高,为我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诞生划开了一个口子,但是该征求意见稿如同转瞬即逝的泡沫,没有真正落实为效力性规定。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文书屡见不鲜,一旦涉及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便无所适从。如最具代表性的“江文宏案”,法院最终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这无疑都暴露出来现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能满足日新月异的公司发展浪潮。本着“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基本原则,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确立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蓄势待发。司法裁判已经为我们指引了方向,适格原告为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与前提,换言之,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显然要以此着手。鉴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在法条的适用和规制上有借鉴之处,遂以我国《公司法》151条为蓝本,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制提供基础。(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陆倩倩[10](2018)在《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全球化席卷世界,企业兼并重组的背景下,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以集团这种立体结构模式出现。例如:母子公司、控股公司、关联企业。而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还停留在平面公司结构的模式状态,这导致在立体结构公司模式下,母公司股东权益和子公司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尤其是集团中处于相对劣势的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在普通股东代表诉讼无法为母公司股东解决问题时,创建可以保护立体化公司结构下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极为必要的。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就是母公司股东直接运用诉讼权利代表子公司提起诉讼,从而对侵害子公司利益的不法行为人起到镇慑和追偿的作用。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共叁个部分组成,正文主要由以下叁个内容构成。第一是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理论。主要论述了其背景、概念以及理论基础。首先说明否定派对这一制度的看法,其次介绍肯定派对这一制度支持的理由,最后将普通股东代表诉讼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进行对比,进而阐述创建此制度具有现实意义。第二是分析不同的国家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看法以及对于我国构建此制度具有哪些借鉴意义。美国通过判例法确立了此制度;日本确立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道路虽然曲折,但最终还是通过立法确立了该制度;而在韩国,不同的法院对待该制度的态度是不同的,由于企业界的反对,目前韩国对这个制度还处在一个观望的状态。第叁是对我国构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想。在诉讼主体、诉讼费用和前置程序等方面上进行了认真而详细的论述。(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8-04-01)

双重股东诉讼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既可以优化现代母子公司的治理结构,又能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产生重大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集团化的公司结构越来越多,美国、日本和其他国家已经承认了这种制度。近来我国母子公司的数量也在逐年的增多,并且公司经营的形式也日益的多元化,导致实践中侵犯股东权益的案件日益剧增,新的法律问题也随之出现,现有法律规定的缺陷已经显现出来。实践中仅凭现有的股东代表诉讼,已经无法解决部分问题,各方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可以称之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衍生品”。其独特性在于可适用在母子公司之间。既然是衍生品,那么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某些规定,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中,还是可以使用的。但作为一个实践需要的新制度,自然有其特别之处。所以在为该制度设计具体程序时要有别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学界对该制度是否有存在的价值各抒己见。尽管没有一个完美的理论可支持该制度的存在,但拒绝我国适用该制度的理由也不能被找到。我国已经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如媚若诗与蔻薇尔案。因我国现有制度的缺陷,导致这类案件还不能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为了保护母子公司结构中,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或股东,在我国构建该制度是必要的。本文通过分析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不同理论学说,以及实践需要的表现,以此论述并肯定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价值。美国和日本作为法律比较完善的国家,已经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认可了该制度的价值,所以本文对美国、日本的该制度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研究,以期获得先进经验。本文的研究重心放在了第叁部分,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给出了我的设计方案,明确了该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前提条件、诉讼主体的范围以及考虑到该诉讼的派生性,还为其设置了前置程序。期许该制度能早日在我国落实,以保障各方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双重股东诉讼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艾鹏鹏.论我国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构[D].南昌大学.2019

[2].吴媛媛.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D].辽宁大学.2019

[3].张程梅子.我国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法律制度构建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9

[4].孙思涵.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5].李昊.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在我国的制度构建[D].云南大学.2018

[6].梁莹.论我国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兼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叁十一条[J].湘江青年法学.2016

[7].郭奎麟.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D].东北师范大学.2018

[8].孙路路.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9].赵雯.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适格原告问题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10].陆倩倩.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D].苏州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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