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清算中的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清算,清算责任,清算义务人,清算组
清算中的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常晶[1](2014)在《论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清算,是公司消亡过程中极为重要的步骤,公司只有经过清算才能进行注销登记,清算完毕,才能真正退出市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由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清算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常发生,这将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着重针对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以督促清算义务人积极履行清算义务,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以我国《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司清算中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对公司清算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形成系统的认识。文章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引言主要对清算的概念加以介绍,并对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现状以及意义进行概述。正文包括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股东和第叁人的承诺注销责任。关于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首先笔者就学术上争论的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和范围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指出清算义务人是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依法负有组织清算组织、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主体。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应当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并分析了原因。其次,在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基础上,结合案例分析了不同行为对应的责任类型,包括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赔偿责任,和由于怠于履行义务和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首先介绍清算组的概念和职权,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清算组的产生时间,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以及清算组的组成。在此基础上,着重阐述清算组成员不同行为对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赔偿责任、不当履行通知与公告义务的赔偿责任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实际控制人的定义确定其职责与法律地位,并对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类型加以概述。指出实际控制人虽然不应当作为清算义务人,但二者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是相同的,包括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赔偿责任,和由于怠于履行义务和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和第叁人的承诺注销责任。在这一部分,对股东和第叁人的承诺注销责任的主体、内容、性质和效力分别加以分析后,用一个案例讨论了承诺注销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并提出了笔者对于完善承诺注销责任的一点建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本文也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4-01)
李奇璇[2](2013)在《公司解散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正是从股东清算责任这一角度入手,深入的思考了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针对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解散清算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01期)
周雪[3](2010)在《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制度中,由于我国长期存在重设立轻终止的思想,立法上对清算制度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有关清算制度的法律严重匮乏,导致很多公司在解散后不能有序退出市场。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为了自身利益,在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清算义务,甚至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滥用公司人格,以此达到逃避公司债务的目的。这些股东作出这样选择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如果能对股东个人课以违反清算义务的责任,那么该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公司清算和清算义务人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主要是为了在理论的支撑下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公司清算及清算义务人的基本理论包括公司清算的概念及制度价值、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以及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的应然性。根据公司制度理论,公司与股东分属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一经成立便具有独立人格,以其独立的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但是,如果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利用公司攫取非法利益,导致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丧失,对其有限责任的排除就有了充分的理由,股东此时应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清算义务转化为清算责任。其后,通过对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进行探析,为股东民事责任的具体构建提供理论基础。对国外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可以吸收和借鉴国外制度的成功经验。其次,通过对我国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立法现状的介绍和分析,认识到我国该制度存在很多缺陷:股东的清算义务不明确、股东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举证责任划分不明确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清算中的缺失。最后,本文针对目前我国的国情,在检讨我国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立法缺陷以及司法困惑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0-10-01)
陈福胜,杨雪宗[4](2010)在《论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股东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终止并退出市场的必经程序。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对这一进程的顺利完成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在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民事责任规定缺失,《公司法解释(二)》初步构建了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体系。作为清算义务人之一的股东,在公司解散时起负有组织清算的义务。若股东怠于履行这一义务,则需要承担清算责任、清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暴秀丽[5](2010)在《清算中公司清算范围外经营活动民事责任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相对规定较多,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开展的清算范围外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笼统的清算中股东责任和清算组成员责任,并没有厘清清算中公司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本文以清算中公司地位为入手点,辨析了不同当事人①在清算中公司开展的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中的不同地位和责任,以求实现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民事权益的充分保护。(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03期)
刘文[6](2009)在《公司清算中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解散清算且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否对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其债权,现行《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尽管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追究出资瑕疵股东责任的适用制度却无涉及。文中通过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追究出资瑕疵股东民事责任的叁种具体制度的分析,指出应以侵害债权制度作为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选择,并对出资瑕疵股东的具体责任范围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09年04期)
吴长波[7](2007)在《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司清算中,之所以出现公司解散后长期无人清算或根本没人清算、清算中出现各类损害以债权人为主的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情况,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法律对作为清算义务人(也有人称之为清算主体)的股东之责任规定不够明细。为保障公司解散后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实现以债权人为主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公司法》中对股东的民事责任加以具体规定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来源于《兰州学刊》期刊2007年05期)
清算中的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正是从股东清算责任这一角度入手,深入的思考了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针对我国法律关于公司解散清算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清算中的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常晶.论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责任[D].吉林大学.2014
[2].李奇璇.公司解散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3].周雪.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0
[4].陈福胜,杨雪宗.论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股东民事责任[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5].暴秀丽.清算中公司清算范围外经营活动民事责任辨析[J].法制与社会.2010
[6].刘文.公司清算中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J].法学评论.2009
[7].吴长波.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之研究[J].兰州学刊.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