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未遂论文-曾祥云

抢劫未遂论文-曾祥云

导读:本文包含了抢劫未遂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抢劫罪,既遂,未遂,结果加重犯

抢劫未遂论文文献综述

曾祥云[1](2019)在《论抢劫罪之既遂与未遂》一文中研究指出抢劫罪是财产型犯罪,所侵犯的是双重客体,犯罪对象既包括各种公私财物,也包括他人的人身。在实践中对于区分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众说纷纭,因此,对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予以分析,对我国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9期)

廖振博[2](2019)在《试析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如何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展开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统一标准的重要性。这一标准对于抢劫罪普通犯与加重犯同样适用,这种实际的区分方式对于司法统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9期)

朱新航[3](2019)在《浅析转化型抢劫的犯罪未遂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犯罪现象,属于法律拟制。呈现日趋多发的倾向,严重侵害了公民权益。转化型抢劫罪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从一个视角探讨转化型抢劫中犯罪未遂的问题,认为转化型抢劫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2期)

常忠圆[4](2018)在《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法律拟制犯罪,关于其既遂未遂问题在司法裁判中存在一定的困惑,不同法官基于自己理解作出的裁判结果在量刑上存在较大差异。关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只应该存在既遂形态,还是也能存在未遂形态,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是存在较大争议的。肯定的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应当存在未遂等未完成形态,否定的观点则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不应存在未遂形态。通过对这两种观点予以评析,并从犯罪形态原理角度、法律拟制角度、犯罪构成角度、罪责刑相适应角度、法的价值实现角度分析后,得出应该存在未遂形态的结论。在认定标准上也存在不同观点,通过对各种观点评析后,得出结论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既遂的标准应为暴力殴打致相对人轻微伤、暴力威胁致相对人不能或不敢反抗以及通过事后暴力行为取得财物叁种情形之一即可。(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9-25)

颜爱勇,年浩然[5](2018)在《科尔沁警方赴沈阳抓获抢劫嫌疑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破获一起抢劫未遂案。1月12日21时许,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民大警务室接到内蒙古民族大学女学生秦某某的报案。秦某某称,当晚她在内蒙古民族大学某实验楼自习室学习,中途去卫生间出来后,被隐藏在厕所内一名戴口(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02-01)

左璐[6](2018)在《简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出发,论述了现阶段对于这个问题的主要一些观点:财产取得说、人身侵权说、结合犯说、加重抢劫罪和普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不同说、区分普通抢劫罪、情节加重抢劫罪和结果加重抢劫罪说,通过对这些学说的介绍进而论述出笔者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8年01期)

柴国娥,杜瑞娜[7](2017)在《转化型抢劫罪及其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6年10月某日,苏某将其德农牌微耕机停放在其责任田内,犯罪嫌疑人张某发现该微耕机并计划夜间盗取。当日21时许,张某驾乘一辆电动叁轮车来到责任田,将微耕机搬到电动叁轮车上,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来责任田收辣椒的苏某发现。苏某拔下张某驾乘的电动叁轮车钥匙阻拦盗窃,张某遂用拳头将苏某面部等处打伤,后将叁轮车遗弃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苏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德农牌微(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7年22期)

项谷,朱能立[8](2017)在《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案件未遂认定疑难问题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类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特别是未遂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入户盗窃、扒窃与普通盗窃一样,均属侵财类犯罪,区分既未遂坚持以获取财物为标准,不以财物数额为标准,但获取财物的方式有取得和接触等表现形态;公然夺取型抢夺罪既未遂标准,应以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的主要衡量标准,以抢夺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参考标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应参照普通抢劫罪认定,即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属抢劫既遂。(本文来源于《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娄月[9](2016)在《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形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转化型抢劫罪又称为准抢劫罪、事后抢劫罪,是一种法律拟制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的困惑,导致类似案件量刑标准难以统一。转化型抢劫罪是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其由盗窃、诈骗、抢夺等前行为和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等后行为两部分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疑难的根源就在于其是由两部分组成,因此如何界定犯罪形态较其他犯罪就存在复杂之处。转化型犯罪由于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对于何种刑法规定属于转化犯理论界尚有不同认识,由此产生了对转化犯的未遂状态如何认定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以行为人是否在前行为取得财物为标准;第二种观点是以行为人是否在后行为中伤害行为为标准;第叁种观点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为标准;第四种观点是以行为人前行为是否取得财物并且后行为是否伤害其他人为标准。本文以刑事审判参考中的具体案例为样板,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逐步加深对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同时参考现今对此问题的研究观点,最后得出笔者所认可的划分标准。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阐述具体案例及判决情况,说明针对转化型抢劫未遂案件的不同处理意见所存在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现今我国学术界关于转化型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的相关争议,笔者通过具体案例提出自己的观点及理由。第叁部分进一步对转化型抢劫未遂形态的不同认定标准进行评述和分析。第四部分通过对犯罪的实行行为和未遂犯的处罚依据的理论分析,说明笔者所认可的转化型抢劫罪未遂标准的合理性,进而形成最终结论。(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6-10-20)

顾文达[10](2016)在《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态,法律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而学术探讨也只是观点聚讼。未遂是既遂的反面,明确了既遂的标准实际上也就明确了未遂的标准;既遂与未遂的判断,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更是罪刑均衡与量刑统一的重要尺度。从国内外刑事立法及理论观点对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的博弈与比较来看,应当认为肯定说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从我国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事后抢劫结果犯的性质以及刑罚目的等方面来看,明确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无论是对于犯罪的预防还是公正的审判皆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事后抢劫的法益侵害双重性与法律拟制性决定了其在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上应当与普通抢劫保持一致。(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抢劫未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对如何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展开分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统一标准的重要性。这一标准对于抢劫罪普通犯与加重犯同样适用,这种实际的区分方式对于司法统一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抢劫未遂论文参考文献

[1].曾祥云.论抢劫罪之既遂与未遂[J].法制与社会.2019

[2].廖振博.试析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J].法制博览.2019

[3].朱新航.浅析转化型抢劫的犯罪未遂形态[J].法制博览.2019

[4].常忠圆.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问题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8

[5].颜爱勇,年浩然.科尔沁警方赴沈阳抓获抢劫嫌疑人[N].法制日报.2018

[6].左璐.简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J].中外企业家.2018

[7].柴国娥,杜瑞娜.转化型抢劫罪及其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7

[8].项谷,朱能立.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案件未遂认定疑难问题解析[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

[9].娄月.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形态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6

[10].顾文达.事后抢劫的未遂形态[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

标签:;  ;  ;  ;  

抢劫未遂论文-曾祥云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