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问题及对策

陈琳

福建省莆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福建莆田351100

摘要:伴随我国社会发展速度的提升,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和问题也开始逐渐凸显出来,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就是其中之一。目前,由于我国不动产制度中使用的多部门登记和分散登记这两种登记体制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提出的权责分明原则存在较大的冲突和矛盾,使得其已经不能够使用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本文以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立足点,通过对该制度弊端问题的分析,从而就解决不动产弊端的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问题;对策

引言:

所谓的不动产登记,其主要指的就是对不动产物权的统计与汇总,施行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集体或者是个人的不动产利益受损害。随着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速度的加快,使得完善不动产的登记制度,使其同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管理原则相适应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要求。但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施行时间较短,其中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对于一些细节概念信息的介绍星对较为抽象和模糊,并没有给予具体的界定,缺乏规范性,所以,改进这些细节问题势在必行。

一、我国不动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1.没有明确登记范围

从不动产制度的本质上来看,其主要的登记对象应该从需要登记的物体、需要登记的基本权利和相应的登记管理法律这三方面入手,将我国现行的物权法作为主要依据,用法律规定出物权包含公示方法、获取方式、内容、效力和形态等所有事项,并对当事人不可以自由创设和随意的变更物权。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物权法对于登记范围的具体内容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导致相关部门在制定具体的物权登记规则时无法明确的统一登记对象,缺乏具体的法定形态做依托。

2.登记制度的构建不成体系

虽然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制定中已经明确给出了需要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等级的规定,但这一规定中却没有明确是针对哪一个部门机构为统一不动产等级的机构。现阶段,我国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主要包括了草原所有权、水面养殖使用权、草原使用权、房屋产权、土地归属权、土地使用权和林权等权力。从数量上来看,一共大约有其中需要进行登记的不动产权,但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分析了解到,我国对不同类型财产进行登记的机关部门却达到了二十个以上。这种情况的出现,必然会使我国不动产的等级程序出现混乱,登记的权属证书无法有效统一。

3.登记制度内容的不完整性

自我国颁布并开始施行物权法后,我国不动产的具体范围不仅随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完善和确定而得到了进一步明确;还建立起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这两种管理制度,使得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涉及到的救济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完善。但从该制度在管理过程中实际应用情况来看,其法律类型仍旧不是十分的明确,且现行法规制度中也没有保护请求不动产登记权力的具体法律[1]。与此同时,现行的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同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规制度在内容上还不十分的偏窄,有很多内容都没有被纳入到登记制度的管理范围之内,导致由不动产权力归属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仍旧频频发生。

二、解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对策

1.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

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还不是十分的完善,所以,相关法律人员可以以我国的民事基本法为基础,在吸收发达国家有关不动产制度精华部分的技术上,结合我国社会的基本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需要,制定出符合我国社会发展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2]。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不仅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我国的《物权法》,还应该要加强对该项法律的研究立足,结合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明确不动产具体的登记原则和针对各项问题的管理条例,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际管理能力,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在进行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统一化、规范性的管理城乡的不动产权

从某一个角度上来看,我国现在之所以存在各个登记不动产机构工作秩序混乱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各个登记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且没有明确自己可以登记的权利主体。因此,对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机关进行规范化、统一化的管理,有效避免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房地分离设置的问题,保证城乡中不动产的登记权力可以得到统一管理是十分必要[3]。此外,我国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还应该要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规范自身登记行为的方式来逐渐缩小城乡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上存在的差异性,渐渐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别,以此来推动我国宏观调控土地资源这一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使得我国房地管理工作能力有序进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的整体效率和效果。

3.加强对登记资料的信息化管理

在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的今天,为了有效防止我国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二重购买行为的出现,加强对房地登记资料的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技术的作用构建出一个统一的不动产查询系统是十分必要的。该查询系统的成功构件,不仅可以达到有效监管我国现有不动产基本信息,将地段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和采矿资源权等都划分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管理范围内,扩大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范围,有效维护不动产权利主体合法利益的作用,还能够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的细化,提升该项登记制度在不动产管理过程中的[4]。此外,相关人员可以将登记资料信息化管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纳入到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之中,并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全方位的提升我国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这使得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管理上的漏洞,从而导致其无法同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因此,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的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推动该项制度的系统化建设,对于减少不动产的登记流程,节约管理不动产的成本费用,提升我国政府等管理机构的公信力具有极高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林观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4,28(10):238.

[2]王崇敏.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法学,2003,02(04):46-52.

[3]冯耀华.浅谈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弊端及其完善[J].科技风,2015,11(06):260.

[4]徐承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几点思考[J].中国外资,2011,08(0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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