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证据论文-庄琳

测谎证据论文-庄琳

导读:本文包含了测谎证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测谎,科学证据,采信标准

测谎证据论文文献综述

庄琳[1](2018)在《对美国测谎证据采信标准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历史上首次对测谎结论的证据规则作出权威性规定是在Frye诉美利坚合众国一案。随后几十年里,Frye规则成为科学证据采纳性的标准,将众多"伪科学证据"排除在法庭之外。199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建构了Daubert规则,改变了测谎结论在法庭的应用。但是由于测谎技术在相关学术领域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美国大多数州法院对测谎结论的法庭可采性仍然持有非常谨慎的态度。我国在测谎技术方面的研究水平及相关应用与美国相比还比较落后,应当对刑事案件中的测谎结论进行严格的再审查,方能提高测谎结论的可采性。(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2期)

徐昀[2](2014)在《情态证据排除论——以测谎证据为比较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情态是提供口头证据者在陈述时外显的各种下意识反应和活动。微表情属于情态证据。通过与测谎证据的比较,发现两者皆立基于"说谎→心理→生理"的心理—生理学假定,其功能都是揭露谎言,两者构成"从经验到科学"的证据谱系。由于测谎证据面临价值困境与科学困境,故更不科学的情态证据应当排除。"科学"与"价值"两个维度,可成为确定证据是否适用排除规则的"元方法"。(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4年12期)

潘志玉[3](2012)在《论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实认定对于司法裁判具有关键作用,民事诉讼中事实的认定是靠证据来支撑的。测谎技术本身是科学的,关键在于怎么科学地去用它。测谎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可以归于鉴定结论之列。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不仅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而且也不存在理论障碍,测谎证据的应用能为解决陷入事实认定僵局的疑难案件打开一扇希望之门。对待测谎证据,我们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在民事诉讼中严格规范测谎证据的适用条件、范围和程序,并适时推动测谎证据立法化。(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2年06期)

杨军[4](2008)在《论测谎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人类从动物王国独立出来之时,就具备了说谎的能力。谎言往往成为遮盖罪行的隐身衣,攻击他人暗器、普遍存在于诉讼过程之中。故而,自古以来,司法实践中对谎言的辨析就如影随形,伴随着每一起刑事案件始终,人们也千方百计地寻求查明真相“揭发”谎言的方法,获取测谎证据的实践和研究从未停止过。随着人类科技的发展,多参数型测谎仪、声析型测谎仪等多种测谎仪相继问世,今天的测谎技术已经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人们将测谎广泛应用于诉讼,使之在案件侦破、审理工作及证据链条构成中发挥作用。测谎证据的司法实践远远的走在了立法的前面,将测谎成果转化为法制手段,具备了相应的科技条件,也成为司法诉讼活动的强烈要求。但是,理论界对于将测谎证据纳入法定诉讼证明体系一直持有审慎的态度。针对于此,笔者在本文中,对测谎证据可靠性、测谎证据与相关人权理论的冲突、测谎证据可采性、测谎证据的证明力及法律定位等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梳理。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测谎证据的历史沿革和应用状况的介绍。笔者首先对测谎证据的古代、近代、现代的发展史进行了简单的回顾,而后就世界各国对于测谎证据的认可和应用状况进行了分类梳理,得出测谎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活动中一种重要证据的结论。第二章是测谎证据之于诉讼实践价值的评析。笔者在这一章中分别对测谎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价值和消极价值作了评价。测谎证据有助于促进实体和程序的公正,可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填补了刑事诉讼证明的空白;消极作用是存在错误引导的风险,对于人权带来冲击,有引发相关伦理问题的可能。第叁章论证了测谎证据的可采性,也是本文的重点。笔者首先通过分析确认了测谎证据的可靠性,但也指出其局限性,其局限性是实践中测谎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但完全可以通过技术规范和诉讼程序的构建予以克服和规避。之后,通过对测谎证据与人权保障之诉讼规则冲突及测谎证据关联性的分析,得出测谎证据与相关人权保障基本原则不存在实质冲突,测谎证据具备与案件的关联性的结论,进而证明了测谎证据具有可采性。第四章是关于证明力规则和法律定位方面的内容。在本章中笔者提出测谎证据应当遵循证明力自由评判规则、有限采纳规则和唯测谎证据不能定罪规则。并从测谎证据的特殊属性入手,将测谎证据归入法定的鉴定结论,明确测谎证据属于间接证据、派生证据和补强证据的观点。第五章是对测谎证据法制化的立法构建。作者对于测谎证据技术规范提出建立统一严格的测谎员资格审验培训制度、测谎技术操作规程和鉴定标准及被测试人适格测谎之审查制度,以保障测谎证据的科学性。在测谎证据诉讼程序制度建设方面,提出构建测谎证据启动程序规则、生成的程序规则、调查质证制度,以确保测谎证据之真实发现及人权保障等诉讼价值的实现。笔者这篇论文的研究目的在于,就测谎证据之于刑事诉讼的价值、可采性、证明力规则、法制化立法构建等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以期能够将测谎证据进一步引入刑事诉讼证据体系。(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08-11-13)

韩冰[5](2007)在《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测谎技术是一种现代高科技的产物,我们既不能绝对排斥其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使其游离于民事诉讼程序之外,也不能将其“神化”,将其视为冲破民事诉讼僵局的刹手锏。任何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都要遵循基本的证明规律,如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理性地规范地运用测谎技术判断证据,不仅需要立法上进一步完善,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地探索。(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07年06期)

朱林林[6](2006)在《关于测谎结论的思考——以完善我国测谎证据制度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科学的发展使人类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类诉讼证据的历史已经步入高精尖技术时代。现代科学使犯罪的智能化和犯罪分子逃避侦控的能力大为增强,为了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效能,世界各国纷纷试图将测谎技术等现代科技引入司法证明过程,以提高诉讼证明的技术含量。目(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06年01期)

汤维建[7](2004)在《这样取得的证据是否在非法证据排除之列》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法院2002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明确肯定了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那么,通过以下几种特殊的取证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在非法证(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4-02-22)

赖德亮,陈小毛[8](2003)在《测谎证据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测谎证据是现代高新科学技术同现代司法实践特别是刑事司法相结合的产物,它将生理和心理测试结果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证据学的内容,同时也为现代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提出了新的课题,开辟了新的领域。本文试就测谎证据的有关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本文来源于《证据学论坛》期刊2003年00期)

刘淑环[9](2003)在《“测谎证据”的概率分析——测谎仪真能测出谎言吗?》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对影响测谎仪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的两个因素———敏感度和特异性进行了概率分析 ,认为二者的技术上条件在现实中很难满足 ,并得出结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宜利用测谎结果作为定案的证据(本文来源于《数理统计与管理》期刊2003年03期)

王秋峰[10](2002)在《刑事诉讼中的测谎技术和测谎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测谎差不多是和人类的历史一样古老的一个课题,但迄今为止,人类对这一课题仍深感困惑。这其中既有人类对自己大脑活动、心理活动认识上的困惑,也有人类关于自身命运的困惑;既有科学上的困惑,也有价值观上的困惑。在今天这样一个时代,高度发达的科技手段、层出不穷的智能化犯罪、日益高涨的人权观念、更是将人们对于测谎的困惑推到了极致。测谎技术在司法领域、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历来是一个争议不休的话题。测谎技术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应用,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关于这一方面的理论研究明显薄弱,本文试图在这方面作些积极的探索。 文中前言部分,对测谎、测谎仪、测谎技术这些通俗的概念作了解释说明,测谎准确的术语应该是多通道心理测试,测谎仪应称作多通道心理测试仪,测谎技术应该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文章对我国引进测谎技术的历史作了简单介绍,指出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章“测谎技术的历史发展",对古代、近代和现代中外测谎技术的使用作了简单回顾和分析,介绍了现代测谎技术的重点研究专题和应用领域。 第二章从心理学历史发展的角度对测谎的原理作了分析。与测谎原理有联系的心理学理论主要有联想主义心理学、机能主义心理学、行为主义心理学、精神分析学派心理学和人本主义心理学。测谎的原理主要是:真正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有关犯罪的场景、情节,在联想、记忆这些认知机能的作用下,会在他的大脑形成、并留下“心理痕迹"。在测谎检查时,测谎员设计的有关犯罪场景、情节的相关性问题,在注意机能的作用下,会刺激大脑皮层产生“优势兴奋中心”,使“心理痕迹”复活,在情绪机能的作用下,产生一定的情绪反应,情绪反应又进而引起一定的生理反应,这一过程人的意识难以控制,因而可以通过分析生理反应图谱来判断被测试人是否知情、涉案。文章认为测谎原理虽有一定道理,但并非无懈可击,人的意识虽然不能控制由情绪变化引起的生理反应,但人的意识可以控制情绪反应并进而控制生理反应,这样在应用测谎原理便可能会出现错误。实践中的一些惯犯、变态人格者,由于认知结构异常,情绪反应淡漠,对他们的测谎常常是错误百出。其次文章论述了测谎的方法和程序。测谎的方法主要有:准绳问题测试法、犯罪情节测试法和紧张峰<WP=3>测试法,文中重点分析了准绳问题测试法,准绳问题测试法是利用被测试人在准绳问题和相关性问题上的反应不同,来区分涉案人和无辜者,涉案人因为知情,对相关性问题的反应会大于准绳问题,而无辜者的反应则正好相反。测谎检查的程序分为:准备阶段、测前谈话、编制题目、正式测试、分析评图、测后谈话几个阶段。文中重点分析了测前谈话,测前谈话的目的主要是使被测试人“心理纯化”,测前谈话的方法主要是“示形造势”和“设计布景”。文章认为测谎是一个复杂的“人——机系统”,测谎的成败有赖于人的素质和人的操作。 第叁章对测谎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作了论述。测谎技术,作为犯罪调查的一种工具,作为侦查、审讯的一种辅助手段,正确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及时解脱无辜、发现侦查线索、调整侦查方向、验证口供真伪、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节约司法资源等作用。但对测谎技术的作用,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不能把它看作是万能的,更不能以此代替侦查和审讯工作,不应对其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或不合理的期待。文章对测谎与刑讯逼供、测谎与“口供情结”、测谎与沉默权、测谎与无罪推定原则、测谎与侦查谋略、测谎与司法公正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文章认为,测谎程序的启动,应该由被测试人主动申请而为之,被测试人应该有自由选择是否接受测谎的权利,只有这样的测谎才是与沉默权、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精神相一致的,才能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强迫被测试人接受测谎,实质上就是精神上的刑讯逼供,会使“重口供,轻证据”的“口供情结”之流弊愈演愈烈。在测谎的过程中,“示形造势”和“设计布景”的使用空间和范围要比侦查谋略小的多,应谨慎使用,防止引供、诱供和逼供。文章认可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使用测谎技术这种科技手段打击犯罪的合理性,强调了对被测试人的人权保护。 第四章主要从证明力和证据能力的角度分析了测谎结论的证据价值。文中将测谎结论与鉴定结论作了比较,认为测谎结论主观性较强,证明力较弱。关于测谎结论的关联性,文章将测谎结论与品格证据、专家意见和补强证据作了比较,认为测谎结论与这叁种性质的证据有相似性,但又不尽相同。文章对我国有关部门统计的测谎结论过高的准确率作了分析,指出了其不可靠的原因,认为测谎结论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应正确认识。对于测谎结论的合法性,文章分析了外国和我国的情况,认为测谎结论尚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文章强调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更为重要的是规范测谎技术和测谎结论的使用,法<WP=4>院在审查测谎结论时,要注意审查测谎的启动应由被测试人主动申请而发起,被测试人应与侦讯机关签订协议书;测谎员应该满足一定的培训要求,应有生理性、心理学和法学的知识背景;测谎员应该出庭接?(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2-05-01)

测谎证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情态是提供口头证据者在陈述时外显的各种下意识反应和活动。微表情属于情态证据。通过与测谎证据的比较,发现两者皆立基于"说谎→心理→生理"的心理—生理学假定,其功能都是揭露谎言,两者构成"从经验到科学"的证据谱系。由于测谎证据面临价值困境与科学困境,故更不科学的情态证据应当排除。"科学"与"价值"两个维度,可成为确定证据是否适用排除规则的"元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测谎证据论文参考文献

[1].庄琳.对美国测谎证据采信标准的思考[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8

[2].徐昀.情态证据排除论——以测谎证据为比较视角[J].河北法学.2014

[3].潘志玉.论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J].政法论丛.2012

[4].杨军.论测谎证据[D].黑龙江大学.2008

[5].韩冰.测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J].行政与法.2007

[6].朱林林.关于测谎结论的思考——以完善我国测谎证据制度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06

[7].汤维建.这样取得的证据是否在非法证据排除之列[N].人民法院报.2004

[8].赖德亮,陈小毛.测谎证据若干问题研究[J].证据学论坛.2003

[9].刘淑环.“测谎证据”的概率分析——测谎仪真能测出谎言吗?[J].数理统计与管理.2003

[10].王秋峰.刑事诉讼中的测谎技术和测谎证据[D].中国政法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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