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乞讨论文-赵俊甫,刘艳辉

组织乞讨论文-赵俊甫,刘艳辉

导读:本文包含了组织乞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

组织乞讨论文文献综述

[1](2018)在《广州市社会组织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社会组织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的总体情况广州是一个非常热心公益的城市,有非常多的组织和个人关注到流浪乞讨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的存在,并且愿意为他们提供服务和帮助。引入社会组织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是提高救助效率的有效方式。它可以降低政府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面的劣势,防止政府失灵,同时也可以刺激社会组织发展。截至2017年12月底,广州市共登记注册社会组织7594家,社会组织的发(本文来源于《大社会》期刊2018年Z2期)

李世宁[2](2015)在《强迫、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罪的定罪和量刑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分析未成年人被迫乞讨的现状,本文针对未成年人乞讨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着对社会负责,忠于法律,忠于公民权利的原则,对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的定罪和量刑提出个人的见解和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5期)

赵俊甫,刘艳辉[3](2015)在《组织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对刑法中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组织儿童乞讨条款的适用现状分析乞讨是指"某一社会成员远离社会主流生活以苦难遭遇的叙述或表演等为手段而换取施舍的行为"。1乞讨是长期存在的社会历史现象,乞讨是否属于公民的权利或自由,历来言人人殊,但对于非法控制、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却是社会共识。当前,残疾人、儿童受人指使、利用,或者被乞讨集团控制成为乞讨工具的现象严重,被控人员受到虐待、伤害,甚至被直接致残以便博(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5期)

王晨[4](2015)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群体间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社会中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数量也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乞讨人员由原来的"求生型"转变为"求富型"的现象严重,这一现象催生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出台。在不断发展的今天,为了保障残疾人、儿童的权益,同时也为了保障民众的善良的同情心、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研究本罪仍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2期)

贾珺[5](2014)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乞讨人员的数量反而不断上升,乞讨的目的也由过去的“求存型”变成今天的“谋利型”。正是利益的驱使,组织乞讨行为日益严重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首次增设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这对于打击组织乞讨犯罪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更好地保护了残疾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进步性。刑法第262条之一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叁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刑法规制的是组织者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但是从组织乞讨的现状发展来看,刑法仅仅限于打击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已经远远不够了。笔者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同时,结合真实案例,采用比较研究、归纳分析等方法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之上阐述个人观点,力求使本罪的刑法规定更加符合打击组织乞讨犯罪的现实需要,为法律功能的发挥做出微薄的贡献。本文除了导言外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进行一个概述,包括本罪的立法缘由和立法严格两个部分。通过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犯罪的原因分析和特征归纳得出应由刑法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并简洁地介绍本罪的诞生历程,从草案到最终的修改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以及刑法所独具的谦抑性原则。第二章是对本罪进行一个严格认真的关键词解读。本罪的关键词即“组织”、“残疾人、儿童”和“乞讨”,通过对这叁个关键词的剖析,发现每个词在本罪中都有它特定的内涵与外延。首先,“组织”一词在本罪中应是指控制、策划、指挥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就应认定行为人实施了本罪的组织行为,并且“组织”的对象不应包括一人,也无需叁人以上,“组织”行为在时间上也没有特定要求。其次,虽然本罪处罚的是组织者的组织行为,但是残疾人和儿童的乞讨行为是组织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只有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才可能构成本罪,组织他们从事其他行为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因此对“乞讨”的含义及方式进行全面的掌握是必不可少的。并且通过对两种特殊乞讨形式的研究,笔者发现,无论是怎样的乞讨形式,都不影响组织者的组织行为成立本罪。最后,通过对“残疾人、儿童”的概念及范围的研究,笔者发现无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残疾人还是6周岁以下的婴幼儿,都应是本罪的保护对象,都应属于本罪“残疾人、儿童”的范畴,刑法理应对其进行群体式保护。在对本罪的关键词进行一一解读之后,第叁章开始寻求解决司法认定及适用上的疑难问题。首先研究的是监护人在本罪中的主体地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得出结论,即监护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在此结论之下,笔者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叁种监护人涉及组织儿童乞讨罪的情形,分别是父母强迫未成年子女乞讨,父母将未成年子女出租给他人从事乞讨,以及父母将未成年子女出卖给他人从事乞讨。通过对父母这叁种行为的性质分析,引发了与虐待罪、遗弃罪和拐卖儿童罪竞合问题的讨论,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这叁种情形的认定及适用。其次紧接着研究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来实施组织乞讨,其中“暴力、胁迫”是手段行为,“组织”是目的行为,理清本罪中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关系对于司法实践中给组织者定罪很重要,并且刑法分则中暴力性犯罪有很多,以暴力、胁迫为手段的犯罪也有不少,因此,如何准确地认定本罪中的暴力、胁迫手段也成为一大难点。通过与其他犯罪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暴力、胁迫的范围、对象、程度有助于对本罪的准确理解以及实践中的司法认定。研究完主体问题、客观问题,还有一个疑难点就是本罪法定刑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情节严重分为作为构成要件的情节严重和作为法定刑升格要件的情节严重,很明显,本罪的情节严重为法定刑升格要件,由于我国刑法分则罪名中所有的作为法定刑升格要件的“情节严重”都未在条文中直接规定,都是通过日后的司法解释来说明,因此,在本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对本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加以界定十分有必要。在第叁章的最后,笔者试图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组织骗乞”的行为与诈骗罪的竞合问题,通过第二章对乞讨行为的解读,本罪的乞讨行为是可以包括虚假乞讨行为的,也即“骗乞”行为,但因乞讨的性质、种类、方式不影响组织乞讨罪的成立,所以没有在第二章论述,而是放在本章中作为疑难问题研究。通过前叁章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立法、司法两方面的分析研究,笔者发现了本罪的立法缺陷,本文第四章即是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立法缺陷的阐述以及建言献策。法律具有滞后性,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司法实践中随时会出现新的犯罪行为和手段方式。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应当保持其谦抑性原则和强大的威慑力作用。作为一名刑法研习者,要做的不是以立法者自居来创造法律、修改法律,而是应当穷尽对每一条刑法条文的研究,从司法认定和适用上来更好地解决实际发生的新问题。(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5)

郭宏鹏,黄辉,熊亮,刘文娟[6](2013)在《冒名“爱心捐款”组织残疾人乞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两名80后男子利用人们的同情,找到了一条“生财之道”——组织残疾人沿街乞讨。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 3名未成年聋哑人接连失踪 “我14岁的女儿小怡被人拐骗了,已经5天没有回家(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3-10-28)

汤秀娟[7](2013)在《城市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参与》一文中研究指出最大限度地为城市流浪乞讨儿童提供救助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非政府组织(NGO)的职责。非政府组织在参与城市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中具有明显的角色优势、筹资优势和专业优势。然而,政策法规缺漏,非政府组织自律互律机制不全、协调合作不足等因素制约了非政府组织参与救助保护的优势发挥。为此,应通过优化政策环境、完善激励机制、转换合作模式等途径,为非政府组织参与救助保护提供良好的条件,以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本文来源于《湖湘论坛》期刊2013年04期)

王志祥,董妍[8](2013)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主要客体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次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足以抑制反抗"是本罪暴力、胁迫需要达到的标准。被组织者的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方可成立本罪。残疾人、儿童的监护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对此应结合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文来源于《黄河科技大学学报》期刊2013年03期)

李冬玮[9](2013)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一款罪名。本文的研究针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颁布施行以来,面临的问题、发展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操作的各种问题进行梳理和讨论。既有学者们研究成果的总结,也有作者对这些问题的看法阐述,全面而清晰的对本罪进行大量的研究,力求对本罪在以后的适用过程中能更好的发挥作用做出微薄的贡献。本文分叁大章,加上绪论和结语共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进行概述。概述包括关于本罪的概念阐述和世界各国的立法介绍。在本罪的概念解释中,笔者在陈述学者意见的同时,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作为对以后章节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种铺垫。而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相关立法规定中,笔者着眼于对我国相关立法的纵向比较,和对世界各国相关立法的横向比较两条脉络进行梳理总结。第二章沿袭经典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分析方法,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从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在理论分析的同时加入自己对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的预测,给出笔者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结论。关于本罪在司法认定中的问题讨论,重点关注本罪在共同犯罪问题上应如何认定,本罪与其他关联犯罪的罪数问题等,笔者都会详细的解析。第叁章是笔者对全文的总结陈述章节。在前两章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总结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立法上的不足,以及笔者的完善建议。并大胆提出完善本罪的关联立法的设想,希望能对本罪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大学》期刊2013-04-07)

许立庆[10](2013)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客观方面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乞讨作为一种严重的社会现象,是社会发展的结果。目前这种现象也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基于对儿童、残疾人的保护,各国均针对本国情况进行了立法。为此,我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相关犯罪,后定名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本罪的增设对残疾人、儿童的保护有着很大的影响,但是本罪在立法规定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认为主要的问题是行为手段和犯罪对象等方面,对此本文做了详细的分析研究,这也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本文只针对本罪的客观方面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与缺陷进行讨论与分析并提出笔者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本罪的客观方面相关问题进行了概述,分析比较了国内外在相关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立法规定,以使我们了解并借鉴国外的立法情况,进而完善我国对本罪的立法规定,还分析研究了本罪客观方面与本罪罪名的确定的关系。第二部分重点阐述讨论了本罪的行为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形态等客观方面的问题,首先对讨论对象进行了概念的描述及界定,针对立法对“组织”与“暴力、胁迫”的关系规定模糊引起的争议,本部分重点对此进行了讨论分析。第叁部分对本罪与相关犯罪在客观方面的相同或不同点进行了分析研究,明确了本罪与类似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不同点,以此说明增设本罪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便于对本罪及相关犯罪在立法上的完善。第四部分对本罪在立法上客观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针对目前本罪的立法状况,笔者根据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自己的观点,本部分的问题主要是行为手段、犯罪对象等客观方面在立法上的规定。第五部分是对第四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解决的建议,同时与第四部分也是文章的重点,本部分主要针对行为手段、犯罪对象及其人数问题和立法规定中“情节严重”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及补充。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的内容的一个亮点,也是刑事法律的一个进步,笔者在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研讨的情况下提出自己的拙见,希望能对其他法律工作者对此类问题的研究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20)

组织乞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分析未成年人被迫乞讨的现状,本文针对未成年人乞讨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着对社会负责,忠于法律,忠于公民权利的原则,对强迫未成年人乞讨的定罪和量刑提出个人的见解和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组织乞讨论文参考文献

[1]..广州市社会组织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研究[J].大社会.2018

[2].李世宁.强迫、组织未成年人乞讨罪的定罪和量刑建议[J].法制博览.2015

[3].赵俊甫,刘艳辉.组织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J].人民司法.2015

[4].王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探析[J].法制博览.2015

[5].贾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若干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6].郭宏鹏,黄辉,熊亮,刘文娟.冒名“爱心捐款”组织残疾人乞讨[N].法制日报.2013

[7].汤秀娟.城市流浪乞讨儿童救助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参与[J].湖湘论坛.2013

[8].王志祥,董妍.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辨析[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3

[9].李冬玮.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3

[10].许立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客观方面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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