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合宪性推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合宪性推定原则,合宪性解释方法,违宪审查制度,司法谦抑
合宪性推定论文文献综述
刘锦[1](2016)在《论合宪性推定——以“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宪性推定原则是宪法审查机关在进行宪法审查时常用的一种重要方法。其最初起源于美国,在1876年的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中第一次被明确提出,并在之后的司法实践中被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并最终成为宪法审查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一个重要原则。本文分析了合宪性推定原则的含义、价值与相关案例,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5期)
胡慧馨[2](2014)在《合宪性推定原则的混乱与厘清》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推动合宪性推定原则的运用一直是学界的一个愿景。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学方法论知识体系的贫乏和宪法概念体系上的不成熟,合宪性推定原则、合宪性解释、合宪性限定解释及相关概念的理解与运用一直相当混乱,混同混用的现象非常普遍。要在司法实践中引入合宪性推定原则的适用,首先得厘清相关概念的含义,而归纳合宪性推定原则及相关概念的使用乱象又是厘清混乱的前提。透过概念混同混用的大杂烩乱象,从合宪性推定原则的源起展开论述是对合宪性椎定、合宪性解释、合宪性限定解释叁者进行梳理的关键。如此,方能达至总结叁者关系及场合运用的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律方法》期刊2014年01期)
叶海波[3](2012)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合宪性推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全国人大曾作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符合宪法的决定,但未释明合宪性理由,而学界则于学理上形成了特别行政区宪法论、基本法律论和宪法特别法论叁种合宪性推定理论。叁种理论均存在表现不一的误解和困境,并完全忽视了1982年后我国宪法根本规范的变迁。现行宪法以共和制为根本规范,建立了一般行政区、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制度,其中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共和制,其他地区实行社会主义共和制。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制定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宪法》第31条具体化,符合现行宪法的规定。与其他地方制度相比,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规定十分欠缺,全国人大应当修改宪法,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地位和内容,从根本上化解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抵触宪法的疑虑。(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2年05期)
刘建辉[4](2012)在《论我国农村改革与制度变迁的合宪性推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农村改革与制度变迁基本上是在缺乏宪法规范支持的背景下实施的。为了消除人们对它的合宪性产生的质疑,在分析我国农村改革与制度变迁的合宪性时,必须坚持合宪性推定原则特别是由它派生出来的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3期)
佀化强[5](2012)在《合宪性推定与违宪审查的神学起源——以15至18世纪基督教良心的双重义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宪性推定与违宪审查密切相关,二者均源于圣经所确立的两个不同的良心义务,即服从人法的外在义务与服从上帝法的内在义务。圣经中个人良心被视为上帝植入人心中用以感知上帝法并接受上帝命令的接收器。因此,当人法与个人良心冲突时,要选择服从上帝而不是服从人。15至18世纪期间,加尔文与英国神学家和法学家相继将良心的这两个义务发展成为服从人法与抵制人法的义务,继而分别成为合宪性推定与违宪审查的神学起源。(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2年03期)
王书成[6](2012)在《从合宪性推定到权力谦抑主义——香港“郑家纯等诉立法会”案中的解释方法与司法哲学》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郑家纯等诉立法会"案的判决涉及"香港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是否有权传召当事人"这一颇具争议的问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立法会调查委员会越权"的主张,在进入司法审查后,法院面对的是如何选择具体的方法来进行审查。虽然从文本来看,香港《基本法》并没有明确赋予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以传召当事人的权力,但法院采取合宪性推定方法,认为《基本法》没有禁止立法会通过调查委员会来行使证人传召权,并判决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不存在越权情形。这种对立法机关持谦抑姿态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形式文本,在本质上建基于《基本法》架构下国家不同权力间的关系维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并且对当下中国宪法方法的建构具有启示意义。当然,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以香港特殊的行政主导制为基础,这又从另一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谦抑。(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2年01期)
高军东[7](2011)在《浅析不明确刑法规范的合宪性推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具有相对性,不明确刑法规范不可避免地存在。不明确刑法规范与明确刑法规范共同体现刑法规范逻辑的自洽性、圆满性以及系统性。片面地认定"不明确即违宪"的方法论将使刑法面临难以克服的危机,有必要对不明确刑法规范进行区分,以"合宪性推定"作为审查不明确刑法规范的方法,用"是否合宪"取代"是否违宪"是刑法规范走出危机的有利选择。(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1年12期)
王书成[8](2011)在《合宪性推定与塞耶谦抑主义——读《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和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塞耶(James Bradley Thayer,1831-1902)在美国历史上深深影响了包括霍姆斯、布兰代斯、法兰克福特等一批大法官,影响了美国宪法学、法学乃至法治的进程。这种影响不在于他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而更多地在于他在哈佛法学院从事科学教研时在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上的卓越建树,(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1年05期)
王书成[9](2011)在《论合宪性推定之司法方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宪性推定的司法方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推定。合宪性推定方法为挑战制定法违宪的当事人设置了一种责任负担,要求其提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制定法"明显违宪",否则将推定该制定法合乎宪法。合宪性推定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律问题,而不是纯粹的事实问题,虽然也离不开事实。合宪性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具有特殊的消解疑难案件的功能。(本文来源于《求是学刊》期刊2011年03期)
王书成[10](2011)在《宪法审查“忧虑”及方法寻求——合宪性推定之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立法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逐渐步入"后立法"时代。大量的立法离不开宪法审查功能的发挥,从而保证立法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和有序性。由于宪法方法的缺失,导致社会中出现了宪法诉求"膨胀"、立法挑战不断、审查机构难以"完成"审查任务等诸多问题。虽然启动要件的设计对于消除"轻言违宪"等现象具有一定的效用,但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合宪性推定方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解对于"轻言违宪"等现象带来的宪法审查"忧虑",在方法上尊重和保障诉权的同时,有效控制宪法案件的膨胀。中国宪法审查制度特有的"叁位"审查权层级,可以结合合宪性推定方法,在制度和方法层面发挥各自独特的权能。(本文来源于《浙江学刊》期刊2011年01期)
合宪性推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司法实践中推动合宪性推定原则的运用一直是学界的一个愿景。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学方法论知识体系的贫乏和宪法概念体系上的不成熟,合宪性推定原则、合宪性解释、合宪性限定解释及相关概念的理解与运用一直相当混乱,混同混用的现象非常普遍。要在司法实践中引入合宪性推定原则的适用,首先得厘清相关概念的含义,而归纳合宪性推定原则及相关概念的使用乱象又是厘清混乱的前提。透过概念混同混用的大杂烩乱象,从合宪性推定原则的源起展开论述是对合宪性椎定、合宪性解释、合宪性限定解释叁者进行梳理的关键。如此,方能达至总结叁者关系及场合运用的目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合宪性推定论文参考文献
[1].刘锦.论合宪性推定——以“穆恩诉伊利诺伊州”案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6
[2].胡慧馨.合宪性推定原则的混乱与厘清[J].法律方法.2014
[3].叶海波.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合宪性推定[J].清华法学.2012
[4].刘建辉.论我国农村改革与制度变迁的合宪性推定[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5].佀化强.合宪性推定与违宪审查的神学起源——以15至18世纪基督教良心的双重义务为视角[J].清华法学.2012
[6].王书成.从合宪性推定到权力谦抑主义——香港“郑家纯等诉立法会”案中的解释方法与司法哲学[J].法学家.2012
[7].高军东.浅析不明确刑法规范的合宪性推定[J].法学杂志.2011
[8].王书成.合宪性推定与塞耶谦抑主义——读《美国宪法原则的起源和范围》[J].政法论坛.2011
[9].王书成.论合宪性推定之司法方法[J].求是学刊.2011
[10].王书成.宪法审查“忧虑”及方法寻求——合宪性推定之运用[J].浙江学刊.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