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机会丧失论文-王浩然

生存机会丧失论文-王浩然

导读:本文包含了生存机会丧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生存机会丧失,请求权基础,损害赔偿,本土化构建

生存机会丧失论文文献综述

王浩然[1](2019)在《医疗生存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司法困境与制度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因医疗过失而导致患者生存机会丧失的案件逐渐多发。但是,由于损害概念僵化、因果关系认定严格和赔偿标准模糊,传统的侵权赔偿理论难以进行有效的应对,法院裁判也存在着一定的混乱。在比较法上,诞生于美国的生存机会丧失理论将患者生存机会丧失作为损害本身,并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进行比例赔偿,能够妥善解决生存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问题。来自理论和实务两方面的分析表明,我国应当引入生存机会丧失理论并进行适当的改造,实现患者权益保护和诊疗自由的有效平衡。(本文来源于《现代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陈煜鹏[2](2019)在《论生存机会丧失原理——以医疗损害责任中损害认定的例外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对于生存率较低的疾病而言,不作为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伤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因为既定疾病的存在而不可能达到证明标准。通过转换损害的界定,承认生存机会丧失本身的价值,建立一种患者自决权的程序价值与生命权、健康权的实体价值有机统一的人格法益保护制度,对于填补侵权法保护的漏洞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生存机会丧失与原因力和过错程度不属于同一层面的问题,前者适用于责任成立的认定,是积极要件;后者适用于责任减轻或免除的认定,是消极要件。(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09期)

贾宜臻[3](2019)在《患者生存机会丧失型医疗侵权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患者生存机会丧失型医疗侵权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医疗侵权类型,其主要特点在于存在机会利益的丧失,因此,很难被纳入传统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有必要为其找到新的理论突破口。文章以“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出发,在对相关理论基础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究之后,从明晰生存机会的权益属性、确定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及划分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对此种侵权类型的核心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指导。第一部分是对相关理论基础的剖析,重点分析了机会丧失理论、比例责任理论及期待权侵害理论的要义及局限性。机会丧失理论的要义是承认生存机会的独立性价值,但其局限性在于容易造成滥诉风险、加重医方负担。比例责任理论的要义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以比例因果关系为核心,但局限性在于否定了生存机会独立价值,对单纯的生存机会丧失类案件缺乏相应的救济方法。期待权侵害理论的要义是将生存机会归入期待利益,但其局限性在于单纯的医疗期待并不具特殊性,所提供的期待权保障视角难经推敲。第二部分是实践问题探究,结合相关案例,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对“生存机会”的权益属性认识不足。主要表现为缺乏说理、表述不一,将过错认定与生存机会丧失相混淆;二是因果关系认定不清。主要表现为对损害结果的内涵和范围认定不一致,以原因力规则替代因果关系的判断;叁是损害赔偿责任划分不当。主要表现为过错参与度与赔偿比例基本等同,精神损害抚慰金无统一的赔偿方式。之后的叁、四、五部分将结合现存理论,针对上述的叁大类问题进行一一回应,提出相应建议。第叁部分是对“生存机会”权益属性的明晰,这是此类侵权类型中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首先应明确“生存机会”本质上应归属于一般人格权。作为一种与人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新型民事权益,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特殊人格权存在明显差异,但它符合一般人格权的定义、特征及侵权法立法目的,应归入一般人格权。其次应明确生存机会丧失具有独立性,可归于独立的人格利益损害,属于责任成立阶段的损害事实。第四部分是对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确定,这是此类侵权类型构成要件体系中最为核心的要件。对此类侵权类型而言,过错、损害行为与一般医疗侵权别无二致,损害结果中比较独特的生存机会丧失损害也已在第叁部分说明,最为核心的要件即因果关系。首先应明确因果关系成立阶段的“因”和“果”应为医疗过失行为和生存机会丧失,丧失的生存机会应具有实质性及确定性。其次应采用“若非-则否”的事实因果关系判断规则。因为无论实质性因素说还是比例因果关系说,都有放宽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之嫌,且都以最终损害为参考。而“若非-则否”标准既能严格排除患者病情对生存机会丧失的影响,又符合传统的因果关系判断逻辑,应予以适用。第五部分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这种侵权类型的损害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有较大区别。首先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需要分类讨论:单纯的生存机会丧失类案件中可赔偿性损害应包括纯粹的生存机会丧失及相应的精神损害;对存在最终损害结果的生存机会丧失类案件,若伤残、死亡结果无法避免,则医方无过错且因果关系不成立,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若伤残或死亡结果可以避免,可赔偿性损害包括生存机会丧失、精神损害以及相应比例的财产及人身损害。此外,损害赔偿范围必须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其次,在计算损害赔偿金时,传统的全部赔偿规则可能导致赔偿金额过高或不足,比例赔偿、独立赔偿、成本赔偿等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全部赔偿的缺陷。对于纯粹的生存机会丧失损害,应采用成本赔偿,赔偿额外支出的医疗费用;对最终伤残或死亡结果应进行比例赔偿,赔偿比例的确定应主客观相结合,以鉴定结论为依托,综合考虑患者的既定病情及相应疾病的生存机会;对精神损害应全部赔偿。(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季若望[4](2018)在《侵权法上生存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论——以美国法为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法中的生存机会丧失案件在美国法上的发展历史已达150年之久,但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尚属新问题,因此针对美国法的理论发展历程予以剖析并合理借鉴对我国的同类型案件来说意义重大。在赔偿基础层面,美国法上的结论是过失诊疗行为造成的患者避免不利结果或获取更好结果的机会,其依据的是各州《错误死亡法》的规定;在赔偿范围层面,美国法的机会丧失理论最大的贡献是在责任评估方面将损害限定于与过失诊疗行为相适应的部分,在此基础上适用"全有或全无"的传统规则,实质上就达到了"比例式赔偿"的效果,实资参考。基于此,在案例解析的基础上通过功能比较的研究方法,可能提出如何将美国法的历史经验经过合理改造运用于本土化的判决当中。(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季若望[5](2018)在《侵权法上生存机会丧失理论的本土化构建——以医疗损害案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侵权法中的生存机会丧失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尚属少见,经剖析案例,可以发现该类案件中存在请求权基础不明、赔偿范围不统一、客观数据量化不足等问题。应当将生存机会丧失的保护纳入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体系加以保护,机会丧失的救济不适用传统人格权侵害的"全有或全无"模式而应适用"比例式赔偿"模式。在赔偿范围层面,应当区分物质性损害赔偿与非物质性损害赔偿,且原则上将前者列入比例赔偿范围内。在赔偿数额层面,应当力求客观数据的多样化与精确化,同时在计算方法上区分已发生损害和未来风险,分别采纳"比例式计算法"和"多段结果计算法"。(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8年01期)

杨垠红[6](2016)在《丧失生存机会侵权中比例责任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医疗机构导致患者生存机会丧失的纠纷中,传统全有或全无因果关系规则的适用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基于因果关系的比例责任可消除对传统全有或全无规则的诟病,克服机会丧失原则的弊端,实现因果关系理论与责任承担理论的有机联系,成为一种崭新的破解难题的路径。比例责任的运用既可为患者提供公平的救济,亦仅向医疗机构课加适度的责任,且与我国司法实践的做法相通。它是应对丧失生存机会侵权纠纷的有力武器,有助于缓解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1期)

刘洋[7](2015)在《患者生存机会丧失的侵权法救济及其界限》一文中研究指出当患者因自身疾病恶化及医方不作为的过失行为相结合而丧失生存机会时,该生存机会代表的延命利益应受到保护,应将其纳入生命健康权的名下予以救济。此种侵权责任的成立应具备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失及致害行为,其中损害事实指生存机会本身;事实因果关系应采用替代法判断,并可产生全有全无的法律效果;过失的认定应结合医疗水平论而展开,在划定赔偿范围的阶段,赔偿的对象是患者所受的财产、非财产上损害,应采用比例因果关系规则、并依医方过失在损害后果发生中的参与度确定具体数额。侵权法对生存机会的救济应当保持谨慎,须经此上述叁重机制的过滤,以确保医患双方的利益平衡。(本文来源于《学习与探索》期刊2015年04期)

邱克强[8](2011)在《生存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法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机会丧失理论,其适用及其适用范围尚存诸多争议。本文认为赔偿客体不是丧失的机会,而是能确定的最终损害,合理的赔偿方式是参考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比例,在所有医疗过失侵权案件中适用机会丧失理论是可行的,并提出可供我国司法实践借鉴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31期)

王新绳[9](2009)在《论生存机会丧失之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传统侵权法理论在处理医疗过失导致患者"生存机会丧失"时所出现的合法但不合理现象,理论界发展出了各种新的理论,司法实务界也做出了相应的探索,以促使丧失生存机会的患者获得适当比例的赔偿,实现侵权法的补偿与预防功能。本文借鉴了国内外关于生存机会丧失损害赔偿的各种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探讨了生存机会丧失损害赔偿的适用及其争议,以期能为我国侵权立法提供一定的借鉴。(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09年S1期)

曾瑞声[10](2009)在《生存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医疗侵权领域中关于生存机会丧失这一问题鲜有学者涉及。生存机会丧失由于难以认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能够得到救济。解决该问题的路径有二:第一,将生存机会丧失纳入侵权损害的范畴予以保护;第二,改变传统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建立新型的因果关系模型对生存机会丧失予以救济。本文从以上两方面入手分析了生存机会丧失的损害性质以及因果关系认定规则,试图为生存机会丧失寻找一条较理想的救济路径。在损害认定方面,本文以生存机会丧失救济的正当性为切入点,详细地论述了生存机会丧失的损害性质以及损害认定方法,同时提出“统计学数掘-专家认定-法官自由裁量”叁位一体的损害认定系统。因果关系方面,本文认为在生存机会丧失案件上,英美法系的传统因果关系认定规则运用失灵。同时,本文使用因果关系模型的分析方法详细解读新型的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本质结构,并指出其不足之处。最后,本文将生存机会丧失理论与我国司法实践结合,论述该理论法律移植的路径、适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方法。(本文来源于《暨南大学》期刊2009-04-23)

生存机会丧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对于生存率较低的疾病而言,不作为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伤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因为既定疾病的存在而不可能达到证明标准。通过转换损害的界定,承认生存机会丧失本身的价值,建立一种患者自决权的程序价值与生命权、健康权的实体价值有机统一的人格法益保护制度,对于填补侵权法保护的漏洞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生存机会丧失与原因力和过错程度不属于同一层面的问题,前者适用于责任成立的认定,是积极要件;后者适用于责任减轻或免除的认定,是消极要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生存机会丧失论文参考文献

[1].王浩然.医疗生存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司法困境与制度应对[J].现代法治研究.2019

[2].陈煜鹏.论生存机会丧失原理——以医疗损害责任中损害认定的例外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9

[3].贾宜臻.患者生存机会丧失型医疗侵权责任研究[D].山东大学.2019

[4].季若望.侵权法上生存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论——以美国法为借鉴[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5].季若望.侵权法上生存机会丧失理论的本土化构建——以医疗损害案件为视角[J].政治与法律.2018

[6].杨垠红.丧失生存机会侵权中比例责任之适用[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

[7].刘洋.患者生存机会丧失的侵权法救济及其界限[J].学习与探索.2015

[8].邱克强.生存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法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1

[9].王新绳.论生存机会丧失之损害赔偿[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10].曾瑞声.生存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研究[D].暨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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