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募基金组织形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税收制度
公募基金组织形式论文文献综述
陈诗贵[1](2016)在《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私募基金的发展极为迅速,并呈现出新的特点。目前,尽管私募基金发展创新迅猛,但与其相关的税收制度建设还相对滞后,税务部门尚未出台涵盖其所有类型的税收政策,比如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税负不同、契约型基金主体纳税问题等。本文拟通过比较分析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以对当前私募基金涉税问题进行简要梳理。(本文来源于《财会学习》期刊2016年21期)
肖欣荣,田存志[2](2016)在《激励契约、规模报酬递减与组织形式演进:以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资产管理是一类典型的非对称信息委托代理关系。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在规模收益递减假设下,从激励契约角度研究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激励契约及其演变趋势,并利用显示解和数值模拟计算对理论模型进行了讨论。本文的研究表明,对基金管理人激励契约的安排是组织形式演进的内因;规模收益递减的客观规律是组织形式演进的外因;表现最好的私募基金将演进为私人基金,大部分公募基金将演进为以管理指数基金为主的被动式投资公司。本文的研究也有助于从资产管理企业角度增加对企业边界的理解。(本文来源于《南开经济研究》期刊2016年04期)
杨光,曹乘瑜[3](2012)在《公募基金或新增两种组织形式》一文中研究指出将于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业内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表示,草案看点主要在于对私募基金作出专门规定和公募基金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等方面,公募基金或在契约型的基础上补充两种新的形式——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本文来源于《中国证券报》期刊2012-06-26)
胡土土[4](2011)在《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金融市场中,私募基金是与“公募基金”相对应的,有着公募基金不可比拟的优势,是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精准、暴利、神秘,是私募的代名词。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环境有了很大改善,私募基金的发展条件也趋于成熟,各类型的私募基金如雨后春笋般诞生。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一种融资方式,对资本市场、融资环境、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法律上并未赋予私募基金任何正式法律形式的规定,加上其本身的缺陷和弊端,必须在法律层面加以正确规范和引导。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私募基金的运作不相契合,因此从我国的现实出发,私募基金的发展和地位的合法性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采用法律确认的组织存在形式发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需要。私募基金存在形式的法律安排并不是唯一的。私募基金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首先取决于法律的安排。但原则上,只要不违反社会公众利益及道德和秩序,就都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应有法律制度的支撑,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成本、税收负担、投资风险等是基金组织形式的决定性因素。笔者在文中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中国台湾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其中详细阐述了美国和英国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发展模式和历史进程,使得文章的研究对象更具备典型性和针对性。根据我国现存法律组织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公司型私募基金,信托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叁种不同类型的基金有着各自不同的功能和适用性,但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从组织架构、运作机制、税收负担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有着公司制和信托制不可比拟的独特优势,因此,有限合伙型代表着未来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尽管如此,在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现状之下,由于私募基金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私募游离于法律之外是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存在运行风险的根本原因。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缺陷在于: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规则范围小,缺乏自然人破产制度,税负不合理,监管机制缺失与基金管理人准入和监管制度缺失。因此,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应从以下方面构建和完善:完善有限合伙基本立法,扩大有限合伙“安全港”规则的适用,逐步建立并完善自然人破产制度,确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来源渠道的多元化,防范相关的风险;完善监管机制,健全监管目标,构建“政府管制+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建立健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制约机制;修改基金法,明确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出台相关配套法律解释和实施细则。(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期刊2011-05-01)
刘建和,杜强,曹建钢[5](2011)在《我国A股私募基金及其组织形式的特色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A股私募基金的生存特征出发,详细讨论了A股私募基金群落与海外私募基金在定义上的不同之处,并把中国特色的A股私募基金的定义归纳为私募和证券投资基金这两个基本性质。本文把主要的A股私募基金类型分为民间灰色私募和官方合规私募两大类,并对两大类A股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归纳为具体的七种形式,并对各自运作模式与A股公募基金相对比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根据A股私募基金的定义特征和组织形式的特点,从组织形式类别、客户构成、投资者资格、管理人资格和收益分配等五个角度总结了A股私募基金的差异性特征。(本文来源于《海南金融》期刊2011年02期)
朱琳,潘敏[6](2009)在《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差异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市场是否需要私募基金,怎样发展私募基金、规范其行为,并使其成为资本市场中的稳定因素,已成为进一步发展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课题和当前经济理论界瞩目的焦点。我国私募基金应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通过立法明确其合法地位,完善其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制。(本文来源于《改革》期刊2009年07期)
陈坤[7](2009)在《有限合伙与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私募基金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入手,结果国际上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和我国的国情,探讨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同时,针对我国的立法实践,分析了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存在的法律障碍及相关的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09年08期)
朱红[8](2008)在《对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规范化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基金是按募集方式划分的与公募基金相对应的一类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世界上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为闲置资金或过剩资本,寻找投资机会,并谋求高回报的投资方式之一,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起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人才优势,向特定具有一定规模的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筹集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并根据确定好的原则进行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私募基金创造了一种与传统资产不同的收益与风险的结合。目前,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长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完善,私募基金已经成为证券投资市场上一支不可忽视的主力军,它是市场经济特别是资本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必然出现的一个重要的金融工具。配套完善的法律制度,高效有序的监管体系,充分有效的竞争格局是保证基金业良性运行的重要条件,是基金创造稳定成长业绩的保证,是吸引广大投资者,积聚社会财富,推动证券市场不断壮大的重要牵引力。然而,在目前,我国私募基金仍然游离于监管和法律规制之外,尽管有所谓“阳光化”的私募基金称谓,但这称谓恰恰反映了私募基金仍然处于不规范运行的状态。由于基金的各个利益主体存在严重缺位问题,一方面,对基金经理人的相关约束软化,无法实行有效的规制。另一方面,欠缺激励机制,即使管理人业绩良好也无法得到相应的正面激励,就会导致经理人的行为异化,背离了投资人的意愿,使“基金黑幕”成为一种常态。又由于私募基金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和保障,逃避监管者的监管,躲开市场的注视,使它成为证券市场潜伏的危机源和不稳定因素。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私募基金必将从一个“灰色地带”走向“阳光地带”。并且从国外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只要积极地通过立法对私募基金各种组织形式加以规范,明确承认其法律地位,规范其运营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将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明晰,将有利于将更多的处于游离状态的民间资金纳入专业理财的轨道,为证券市场提供增量资金,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一方面借助机构投资者的稳健经营,可以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从而建立竞争有序的证券市场。正因如此,本文拟从我国私募基金现存的几种组织形式进行分析及借鉴国外对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的研究,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和运筹学的决策模式,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前景及其组织形式规范化问题提出一些思考及建议。(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08-12-01)
韩鹏[9](2008)在《浅论私募基金及其组织形式》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就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在募集程序与方式,在投资方面的限制及信息披露的方式不同等几方面,详细介绍了私募基金的含义及其组织形式,同时就该基金在我国存在的意义也进行了阐述。(本文来源于《生产力研究》期刊2008年21期)
吴运琦[10](2008)在《论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的个人或机构投资人募集资金而设立的集合投资活动,其销售和赎回都是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协商进行。我国私募基金一直处于没有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近些年私募基金发展迅速,私募基金是否要法律规范已经不是问题,关键是法律如何规范。而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是在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体系时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笔者拟从私募基金各种组织形式的特征入手,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在关注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所处的制度条件、人文环境和社会背景的基础上,探讨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以期对我国私募基金立法有所裨益。正文共分分为四个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私募基金组织形式进行比较分析。在选择私募基金组织形式时须考虑到组织形式中降低信息不对称或防范道德风险、控制风险水平、减轻税负等机制设计。本文从这几方面出发,分析比较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信托制、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私募基金是基于信托原理,基金管理人与特定投资人就投资策略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集合数个特定信托投资人资金形成基金,同时,投资人选择一家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信托制私募基金运作成本低,但激励约束机制、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机制设计不足。公司制私募基金是根据公司法律制度,通过向特定投资人发行公司股份的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组建公司形态的基金。公司制私募基金较信托制私募基金而言,更利于维护投资人利益。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运营成本一般高于信托制私募基金,如果能解决基金运作成本问题,公司制比信托制更有利于私募基金发展。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由至少一个对合伙企业享有全面管理权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个不享有管理权并对合伙企业债务仅以基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形式私募基金。投资人是有限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伙人。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制经营成本比公司制低,有限合伙制在防范因信息不对称所引发道德风险的机制设计上优于信托制。有鉴于此,有限合伙制是当今世界私募基金的主流组织形式。第二部分对美国选择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社会因素进行分析。美国拥有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私募基金,其主要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我国许多学者主张效仿。在笔者看来,美国之所以选择有限合伙制为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除了有限合伙制本身的制度优势外,还与美国诸多社会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美国信用体系健全,美国人诚信意识与其说是其道德修养的境界,不如说是一种客观需要。美国的信用体系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由征信机制、信用评价机制、信用信息发布机制、失信惩罚机制组成,有比较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完全市场化信用管理模式,政府与行业协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信用信息。美国信用体系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提供了外部制度保障,有限合伙人可对普通合伙人的信用进行监控,信誉机制的效用才得以发挥,可依靠信誉机制与约束激励机制的配合来降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因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道德风险。美国的商业文化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土壤。其次,美国人富于冒险精神,所以基金管理人勇于尝试普通合伙人的高风险与高收益;美国人崇尚个人主义,合作意识相对弱化,所以赋予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完全的决策权。第叁部分基于法律移植时,被移植法律或制度对其生存环境的要求,将我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确认为有限合伙之前,考察我国是否具备实现该制度的现实条件。首先,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尚不成熟,存在对有限合伙人身份法律识别的规定不足、对有限合伙人出资性质认识不足、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等问题,因此,我国私募基金与有限合伙制度结合的制度基础尚不具备。其次,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诚信的关注多停留在伦理道德的范畴。市场经济社会需要一种新型的信息固定、评价和传递机制,将诚信由道德规范变成制度约束,这种机制就是信用体系。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许多问题,投资人仍然不容易获取基金管理人的信用信息,不能将基金管理人的信誉与其资金取得的难易程度及成本挂钩,缺乏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运作的信用基础。再次,我国缺乏冒险精神、创新精神与风险意识的文化传统,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没有在我国运作的文化基础。第四部分是梳理公司制私募基金在我国现阶段的相对优势,并提出以税制改革降低其运作成本。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短期内推广的可能性并不大,而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流,治理结构稳定、运作规范、配套机制成熟,投资人接受程度高。在激励机制设计上,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是分配基金管理人附股权益以激励管理人倾尽全力的经营基金。公司制私募基金也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基金的利益分配机制。在约束机制设计上,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没有自然人破产制度,基金运作失败的管理人将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良性发展,而且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制度安排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约束机制是投资人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而且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基金管理公司,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首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是利益共同体。有限合伙制企业可以免企业所得税,公司制企业则要交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基于资本的组织形式来确定纳税主体。我国通过税制改革,以资本的性质,而非资本的组织形式,来确定纳税主体,可以克服公司制双重征税的缺陷。公司制私募基金在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上、防范信息不对称所引发道德风险的设计上都优于信托制私募基金,税制改革解决公司制私募基金运作成本问题,公司制比信托制更有利于私募基金发展。故笔者以为,我国现阶段应将公司制作为私募基金首选组织形式。综上所述,在我国有限合伙制度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富于冒险精神的社会文化尚未深入人心的情况下,改革税制以降低公司制私募基金的运作成本是更为现实的选择。笔者并非全盘否定建立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制度还是有其内在的优越性,可探索性地发展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08-04-01)
公募基金组织形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资产管理是一类典型的非对称信息委托代理关系。本文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在规模收益递减假设下,从激励契约角度研究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激励契约及其演变趋势,并利用显示解和数值模拟计算对理论模型进行了讨论。本文的研究表明,对基金管理人激励契约的安排是组织形式演进的内因;规模收益递减的客观规律是组织形式演进的外因;表现最好的私募基金将演进为私人基金,大部分公募基金将演进为以管理指数基金为主的被动式投资公司。本文的研究也有助于从资产管理企业角度增加对企业边界的理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募基金组织形式论文参考文献
[1].陈诗贵.私募基金不同组织形式下的税收制度比较[J].财会学习.2016
[2].肖欣荣,田存志.激励契约、规模报酬递减与组织形式演进:以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为例[J].南开经济研究.2016
[3].杨光,曹乘瑜.公募基金或新增两种组织形式[N].中国证券报.2012
[4].胡土土.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探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1
[5].刘建和,杜强,曹建钢.我国A股私募基金及其组织形式的特色分析[J].海南金融.2011
[6].朱琳,潘敏.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差异及其完善[J].改革.2009
[7].陈坤.有限合伙与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J].商场现代化.2009
[8].朱红.对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规范化的思考[D].贵州大学.2008
[9].韩鹏.浅论私募基金及其组织形式[J].生产力研究.2008
[10].吴运琦.论我国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D].西南政法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