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违法分配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违法所得,程序性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
违法分配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何良雄[1](2015)在《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逐步增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立法过程到实践过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一直饱受争议。学术界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证明标准等问题开展了激烈的争论。所有争论的源头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因为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其证明标准存在很大差异,典型的例子是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而不同的证明标准直接影响涉案财产能否被没收。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和证明标准并无规定。另外,现有法律体系下,对于利害关系人自身合法权益保护也缺乏足够的程序规定。以上因素给违法所得财产没收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基于以上情况,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该章节主要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概念、特征、性质。概念的界定是本文行文的基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了解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特征为展开证明责任的论述奠定基础。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界定则直接关系到证明责任的标准和证明责任的配置。第二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本章节主要论述了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明、申请没收财产范围的认定和申请没收财产与犯罪事实存在实质联系的认定。不同证明主体的证明对象具有差异性,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对象明显不一样。本章着重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为下一张展开具体的证明责任做铺垫。第叁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具体证明责任配置本章节将证明主体分为了检察机关和利害关系人,根据不同的证明主体详细论证其证明责任。第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明责任的完善本章节揭示了现有法律体系下证明责任配置存在的理论争议和现实困境,并根据上述困境提出了完善意见。(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5-04-28)
毛兴勤[2](2013)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证明责任分配的法理与构想》一文中研究指出新修改的刑诉法确定了申请方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犯罪事实与违法所得。申请方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集中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对违法所得的证明则有犯罪直接所得和间接所得之分。在美国民事没收制度中,法律将无辜物主利益区分为表面的和法律的利益,并对无辜物主的法律利益进一步细分为先存利益和后得利益,在不同的利益主张中,无辜物主的证明责任不尽相同。美国民事没收中关于无辜物主的证明责任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之证明责任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可资借鉴的经验。(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3年02期)
许乐[3](2013)在《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研究——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是刑事程序性制裁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制度设计方面,应包括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而言,任何当事人均不承担证明责任,只需补救即可。补救方式除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补正、解释之外,还应包括重做。对于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需要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被指控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控诉机关需要承担证明责任。通过考察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具体表现,可见检察机关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具有坚实的立法和实践基础。(本文来源于《宁夏社会科学》期刊2013年06期)
石浩旭[4](2011)在《刑事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是程序性制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必须根据不同性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的分配:将国家、社会、个人置于同样的利益位阶进行综合衡量,结合诉讼主体的取证能力及其与证据的距离,考量主体的取证与举证成本,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促成控辩力量的平衡,以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刑事政策则为刑事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配置提供了现实依据。对于技术性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无需证明只需补正即可;对于侵权性程序性违法的证明责任,需被追诉人承担提供初步证据的责任,可能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公、检、法机关则承担证明责任。(本文来源于《湖北社会科学》期刊2011年12期)
郑晓波[5](2011)在《证券违法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明确》一文中研究指出今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全文见 A8版)。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媒体通气会,对《纪要》进行了解读。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纪要》明确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和内幕交易认定层级等问题(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1-09-30)
陶雨生,刘晓雨[6](2011)在《举证责任分配剑指证券违法》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证监会去年12月发布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便是将“过错推定”引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中来。与之相呼应的,便是证券监管部门以“证据推定”原则对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行为进(本文来源于《证券时报》期刊2011-01-29)
虞政平[7](2003)在《违法分配公司利益的责任追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有权进行其利益之分配,公司股东也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分配公司利益的正当请求权。然而,所有的利益分配皆应在法定的以及约定的分配准则下来进行,否则,公司所进行的利益分配便属于违法性质之分配。对于违法的利益分配,各国法律皆作了相应的追究责任之规定,我国《公司法(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3年03期)
虞政平,王安[8](2002)在《违法分配公司利益的责任追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违法分配公司利益之衡量标准 随着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形成,随着股东普遍获得有限责任的法律保护,公司资产不再只是实现股东利益的平台,同时也成为债权人利益保障的基础所在。违法分配公司的利益,使得公司资产不正当地流失,既有可能损害股东的利益,更有可能使(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2-10-28)
何懿甫[9](2001)在《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责任是法律预设的推定。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是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违法推定原则与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与行政行为公定力原则不矛盾。确立违法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行政审判方式改革。(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01年02期)
违法分配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新修改的刑诉法确定了申请方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犯罪事实与违法所得。申请方对犯罪事实的证明责任集中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对违法所得的证明则有犯罪直接所得和间接所得之分。在美国民事没收制度中,法律将无辜物主利益区分为表面的和法律的利益,并对无辜物主的法律利益进一步细分为先存利益和后得利益,在不同的利益主张中,无辜物主的证明责任不尽相同。美国民事没收中关于无辜物主的证明责任为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之证明责任构建提供了丰富的、可资借鉴的经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法分配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何良雄.论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分配[D].华南理工大学.2015
[2].毛兴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证明责任分配的法理与构想[J].人大法律评论.2013
[3].许乐.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研究——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J].宁夏社会科学.2013
[4].石浩旭.刑事程序性违法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1
[5].郑晓波.证券违法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明确[N].证券时报.2011
[6].陶雨生,刘晓雨.举证责任分配剑指证券违法[N].证券时报.2011
[7].虞政平.违法分配公司利益的责任追究[J].法律适用.2003
[8].虞政平,王安.违法分配公司利益的责任追究[N].人民法院报.2002
[9].何懿甫.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基础──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J].行政与法.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