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准法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叁分损益法,生律法,弦长比值
准法律论文文献综述
田璐[1](2019)在《简述“准法”律学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3世纪的周秦时期,我国的律学理论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开始采用叁分损益法来计算音律,这在《管子》《吕氏春秋》等文献中均有记载。周秦以后的律学家,由于叁分损益法不能回到始发律"黄钟",所以在叁分损益十二律的基础上继续生律。本文将着眼于两个部分进行分析:《管子·地员篇》叁分损益法、《吕氏春秋·音律》与《史记·律数》中生律次序的比较。(本文来源于《北方音乐》期刊2019年07期)
冯洁语[2](2018)在《准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以德国债权让与通知瑕疵为考察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让与通知是典型的准法律行为,对于准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学说一般认为得类推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则,但是,在何种程度上得以类推却语焉不详。准法律行为概念源自德国法,德国法同样面临法律行为的规则是否得类推适用于准法律行为的问题。德国民法目前的通说认可了在债权让与通知瑕疵时,得类推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则,形成了法律性质进路与信赖责任进路两种论证模式。随着信赖责任、信赖保护理论的发展,准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存在意义日渐稀薄,在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的解释中同样没有必要恪守准法律行为的概念,而应该采信赖责任的解释进路。(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2期)
庄栋凯[3](2016)在《处理伪造冒用厂名厂址应用准法律条文》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中,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情形较为常见,《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作了禁止性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叁十一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本文来源于《医药经济报》期刊2016-11-25)
王晓然[4](2014)在《浅析行政准法律行为及其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准法律行为作为行政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当行政准法律行为影响到行政相对人时,会有怎样的行政准法律行为行政准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有行政证明,行政确认,行政登记;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是其法律效力;而行政准法律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达州新论》期刊2014年01期)
王晓然[5](2014)在《简析行政准法律行为及其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准法律行为是行政法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当行政准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后,会有怎样的行政准法律具体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其法律效力如何体现?这些都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本文来源于《清江论坛》期刊2014年01期)
邵作仁[6](2013)在《外贸企业要注意“准法律”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期,巴西联邦政府以提高货物清关效率、简化进口程序的名义,宣布自2013年5月份开始实施1356号令,该令规定海关实施先清关后提货,进口商只要凭海关货物放行证明就可以提货。显然,这一规定,无疑给无单放货开启了方便之门。为此,我国商务部6月提醒外贸企业及相(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13-07-26)
张云鹏[7](2013)在《准法律推定质疑——与褚福民先生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和效力是区分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标准,依据影响效力,但有时依据范围的划定也受效力的指引。以依据的非司法解释性和效力的"强制"适用性为基本特征的所谓准法律推定,不具有成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之外的独立推定种类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将其纳入法律推定的范畴予以创制和规制应当成为当下我们相对合理的选择。(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3期)
赵大维[8](2013)在《清代庄氏家训的“准法律”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国家的正常运作需要家族来支撑和维系,国法的推行需要家法的补充和协助。通过检视鲁南地区庄氏家族的族谱、家训史料,可以发现家训的作用不仅限于对族人的教化约束,还体现出一种助力基层政府统治的"准法律"作用。这种"准法律"作用在族内、乡邻、家国叁个层面均有所体现。其根源则可归于家训和朝廷律令背后的传统礼法观念。(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1期)
李远方[9](2013)在《“准法律”遏制个人信息泄露作用几何》一文中研究指出从2月1日起,我国首个个人信息保护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开始实施。之前的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虽然确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罪名,明确将追究泄露、窃取和售卖公民个人信(本文来源于《中国商报》期刊2013-02-08)
姜芳,姜坤山,王守贤[10](2012)在《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投标文件为准法律依据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作者根据多年法律工作的实践,从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与招标人的关系、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后果招标人有什么责任入手,充分论述了中标工程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投标文件为准的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建筑与预算》期刊2012年04期)
准法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债权让与通知是典型的准法律行为,对于准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学说一般认为得类推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则,但是,在何种程度上得以类推却语焉不详。准法律行为概念源自德国法,德国法同样面临法律行为的规则是否得类推适用于准法律行为的问题。德国民法目前的通说认可了在债权让与通知瑕疵时,得类推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则,形成了法律性质进路与信赖责任进路两种论证模式。随着信赖责任、信赖保护理论的发展,准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存在意义日渐稀薄,在我国《合同法》第80条债权让与通知的解释中同样没有必要恪守准法律行为的概念,而应该采信赖责任的解释进路。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准法律论文参考文献
[1].田璐.简述“准法”律学理论[J].北方音乐.2019
[2].冯洁语.准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以德国债权让与通知瑕疵为考察对象[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8
[3].庄栋凯.处理伪造冒用厂名厂址应用准法律条文[N].医药经济报.2016
[4].王晓然.浅析行政准法律行为及其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J].达州新论.2014
[5].王晓然.简析行政准法律行为及其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J].清江论坛.2014
[6].邵作仁.外贸企业要注意“准法律”变化[N].国际商报.2013
[7].张云鹏.准法律推定质疑——与褚福民先生商榷[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8].赵大维.清代庄氏家训的“准法律”作用[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9].李远方.“准法律”遏制个人信息泄露作用几何[N].中国商报.2013
[10].姜芳,姜坤山,王守贤.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投标文件为准法律依据探讨[J].建筑与预算.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