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省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在镇江召开(论文文献综述)
张浩然[1](2020)在《江苏省户外运动资源现状剖析及开发路径研究 ——以南京老山地区为例》文中认为2016-2017年,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山地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2017-2018年,江苏省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加快发展山地户外运动产业行动方案》等文件,从政策上支持户外运动的发展。南京老山地区户外运动资源丰富,近年来,该地区积极发展户外运动,户外运动为当地带来较好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思考,在江苏省户外运动资源开发中具有较好示范意义。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问卷访谈法、实地考察法、个案研究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江苏省户外运动资源现状、发展历程、开发路径制约因素进行剖析,并通过对南京老山地区户外运动资源开发进行案例研究,分期其特征,获得经验和启示,进而逻辑分析研究出江苏省户外运动资源开发路径策略。通过初步研究,江苏省户外运动资源在自然资源及社会资源方面都具有一定积累,其中自然资源较缺乏,社会资源丰富,并同时存在:自然资源有限,总体规模小且发展模式单一;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法规条例支撑;协调机制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竞争力弱,缺乏核心品牌;专业组织机构和人才缺乏等五个方面主要制约开发因素。笔者通过对南京老山地区案例研究,分析出老山地区户外运动路径开发的主要特征及策略,从而为江苏省户外运动资源开发路径策略提供经验启示。主要策略共六点,一是发挥政策优势,强化户外运动组织建设,二是发挥经济优势,着力打造产业/品牌/赛事,三是发挥文化优势,打造户外精品旅游产品,四是发挥基建优势,充实场地保障安全智能,五是发挥教育优势,培养专业顶尖复合人才,六是发挥理念优势,坚持自然资源科学开发。
彭燕辉[2](2020)在《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我国实现环境治理转型、建设“美丽中国”的最新举措。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途径,也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自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7年再次修订《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以来,环保组织积极运用诉讼手段保护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取得了显着的成绩,受到广泛关注和支持。然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确立时间不长,环保组织还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环保组织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中还面临着诸多难题,制约了功能的发挥。有鉴于此,采用实证方法对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展开深入研究,有助于丰富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体系,同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发展,进而实现环境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对321起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分阶段实证分析,我们发现:(1)受立法和司法解释出台的影响,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并逐渐趋于稳定,但总量偏少;(2)经过地方实践探索后,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除西藏外的各省、市、自治区均有案件提起,呈现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特征;(3)全国性环保组织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力量,同时,越来越多的地方性环保组织也不断加入进来,形成合作关系;(4)企业法人为主要被告,大多来自生物化工、机械、食药、污水处理、牲畜养殖、旅游以及水电开发等易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业,且“旧案重诉”特征明显;(5)受案范围不断扩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环境公益受损是主要案由,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加;(6)从支持起诉单位来看,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和环保、林业、国土部门都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供支持,其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较多;(7)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多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有助于缓解诉讼各方的对立紧张,进而以更加灵活和务实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以缩短诉讼时间和节约司法资源。实践中,环保组织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结合案型实证分析和161家环保组织的社会调查数据,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和取证困难,主要原因在于环保组织原告资格限制过严、法院和法官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动力不足以及调查取证受到阻碍;二是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不畅,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的衔接缺乏明确的规定;三是从环保组织自身情况来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愿不高、能力不足、缺乏资金保障以及独立性不足;四是多元主体参与和支持还需加强,表现在支持起诉实践效果不佳、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缺乏保障、同行组织间的合作较少以及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五是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执行阶段存在执行主体的执行动力不足、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无规以及缺乏执行联动机制等。这些困境的存在,制约了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的发挥。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理念、制度、体制以及机制等多角度进行整体考虑,打造政府理性引导、社会积极支持以及环保组织自觉、自愿和自律参与相结合的公益诉讼格局。具体而言,需要从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案和取证、理顺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以及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等方面进行努力,使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促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
周丽[3](2019)在《共治逻辑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文中指出伴随国家-社会关系的调适,社会公众对高绩效公共服务需求的增生,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实践的开展,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需要在新问题、新视角和新材料的驱动下给予新的探究。本文聚焦于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复杂关系,通过构建一个契合中国情境的政社关系解释框架,在分析改革开放40年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和行动建构之基础上,探索促成政社共治的制度化之路。本文基于政府和社会组织关系共治制度化的研究主题,在充分比较分析该领域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建构了一个包含“制度”与“行动”双重理论视角的整合性分析框架,并尝试在本文提出的“嵌套式制度结构”中讨论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这一讨论以国家-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公共服务时代的来临以及治理实践勃兴所构成的情境为背景,论述了共治及其制度生成的可能性,本质上是讨论当前政社关系所面临的宏观制度环境。作为进一步的讨论,本文在规则制定、监督激励、独立性、价值目标和行动者黏合方式五个维度展开分析,以此系统呈现改革开放40年中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过程和变迁特征,并获知宪法、法律和政策影响政社关系趋于共治的机理,并且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为例,揭示和呈现共治的行动建构过程,探索其中的“螺旋式”结构是如何逐步被制度化的,目的是探究微观机制对政社关系的影响,以此说明促进制度嵌套性的发展是共治制度构建的实质性问题。因此,社会治理的共治逻辑就是制度的嵌套性建构,是本文的核心观点。作为一项研究的理论概括和对策分析,本文围绕政社共治关系制度化的问题意识,从“基于正当性的机制”这一解释政社关系制度化的微观运作机制、“嵌套式制度结构中”中的法治、政策和机制的黏合等角度,做出了对政社共治关系制度化一般逻辑的回答。论文的研究借助质性研究方法,通过对多个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关系的跟踪调查,获取了大量一手资料,并运用“过程-事件分析”、比较分析、“编码分析”、叙事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经验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本文的主要研究发现是:1.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属于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在中国独特的政治体制和政治传统下,执政党促进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政策是政社关系制度变迁的主导制度因素和驱动力量。2.政社关系制度化的重心呈现出阶段性特征。不同阶段的制度化重心演变过程是为:主体合法性→行动规范→主体间关系→关系运行方式。这四种制度化重心分别对应改革开放40年政社关系的四个阶段,即:“控制-依附”阶段(1978-1991)、“管制-剥离”阶段(1992-2001)、“调控-协同”阶段(2002-2011)与“平等-共治”阶段(2012--)。在这四个阶段中,规则制定、监督激励、独立性、价值目标、行动者黏合方式等制度要素呈现出不同组合。此外,变迁过程中的制度依赖现象不容忽视,如何克服“制度惯性”是政社关系变革所面临的一大挑战。3.制度环境、资源占有、行动者目标、行动策略、行动者地位等行动要素的差异性展现了政社关系建构过程性特征,这些特征具有内在的联系性和连续性。一是从价值角度看,关系构建行动的制度化本质上是重塑公共性的过程。二是从结构角度看,行动者地位是动态的,其演变反映了制度设计者的改革意图;达成政社共治的关键是通过调整资源占有结构,实现各主体的分工优化和权力平衡。三是从方式角度看,行动者的行动具有策略性,这是行动者在既有制度空间和资源约束条件下理性行为的表现。4.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这类政社关系互动共治中,呈现出“螺旋式”行动建构特点,这反映了社会治理场域中多元行动者的独特行动逻辑:在初设与规范阶段,制度是行动的重要结构性因素;在优化阶段,信任与道德成为促成共治的关键因素。两套行动逻辑运行方式不同、逻辑重心相异,但却是连续统一相互配合的。5.嵌套性制度建构的水平,影响政府与社会组织共治的绩效,促进共治制度嵌套性的发展成为实质性问题。从一定意义上,社会治理的共治逻辑,就是制度的嵌套性建构,“基于正当性”的机制可以解释政社关系制度化的复杂逻辑。本文正是以此为视角,初步揭示了“嵌套性制度下如何达成共治”的问题:在法治层面彰显公民基本权利,回应社会治理变革;在政策层面以人民为导向,优化政策决策,改进政策执行;在机制层面强化纵向权力分配和横向政策扩散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的“自我造血”和“跨界合作”机制等。
范乾帅[4](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缪众[5](2019)在《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供给侧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逐步优化,相关研究不断深入,有关理论也更加健全起来。尽管我国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管理方面也有着自身的经验。如何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文化服务发展之路,提升居民的满意度,是我国进行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要求。新形势下,随着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丰富和完善,镇江市于2018年正式启动了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工作,在原有的服务体系基础上,对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国家标准,以现有的国家级示范区为蓝本,结合镇江本土地域特色和社会民生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与实践,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在供给结构、供给内容、供给效能等方面不断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同时也遭遇了困难与瓶颈,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实现高质量发展。因此,研究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水平,找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镇江市的城市社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选取镇江市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作为研究对象,分别从镇江市市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概况、下辖县级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概况、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形式三方面出发,分析了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现状,找出当前发展环境下镇江市存在的问题,并探究合理的政府治理方式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影响。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依靠财政无法获得足够的公共资源,无法实现有效供给;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人才队伍基础薄弱,导致地方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不足;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政策支持缺乏,导致在整体规划布局上缺乏深入的研究和相应的投入;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需求表达机制不健全,导致民众文化权利的实现和文化需求的满足无法得到保障。本文充分研究了国内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成功案例,研究其发展规律,借鉴其先进经验。通过研究国内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情况以及优化的经验,对于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具有合理的建议,尤其是供给结构、供给模式等方法需要得到更新。这样做可以大幅提高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水平,切实提高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建设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对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对策:首先是要拓展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多元路径,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利用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要发挥公民的主体意识,畅通反馈渠道,不断引导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提升整体的社会参与度与贡献度;最后,应该健全政策支持机制,构建需求表达服务机制以及绩效评价机制,将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与产出加入到绩效管理全过程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是民众文化权益的载体。构建一个更加健全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可以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和城市综合竞争力。因此,以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为研究对象,从问题出发,提出有利于社会公共文化高质量发展的对策与建议,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王倩玉[6](2019)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江苏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江苏模式”的研究,是基于江苏省在全国率先建成功能明确、城乡一体、惠及全民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示范区背景下,为进一步解决新时代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不充分、不平衡的现实矛盾,进一步深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而提出的。揭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江苏模式”的内涵,以及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新时代的转型升级问题,不仅能推动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发挥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示范区的典型示范作用,还能为全国新时代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经验、发展方式的借鉴。对于丰富公共体育服务的理论研究,推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研究意义。研究借鉴组织理论、要素理论、公共服务市场化理论,运用文献资料、实地考察、归纳与演绎等研究方法,并实地调研常州、扬州、宿迁、淮安、通州、昆山等市、区县公共体育服务实践做法,收集整理江苏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系列文件,经费投入等相关资料,结合“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的发展理念,归纳阐释了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江苏模式”内涵,揭示江苏公共体育服务实践中的价值理念、制度设计以及技术选择,以及新时代“江苏模式”如何提档升级问题。研究显示:(1)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江苏模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一次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践,不仅仅是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下示范区建设的外在形式的体现,其本质更是公共体育服务的价值理念、相应的制度设计、以及合理的技术选择转变,是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新时代体育强省和“健康江苏”建设的重要举措。(2)价值理念、制度设计、技术选择三个核心要素,构成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江苏模式”内涵,与建设“强、富、美、高”的新江苏高度契合。价值理念阐释了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方向性、指导性问题;制度设计是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转型升级的内核,关系到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运行;技术选择是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实践操作,是江苏省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创新的体现。(3)江苏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提档升级之路,需要顺应政府职能转变、体现发展方式改革创新,更需要在组织模式、增长模式、市场模式上进一步的探索实践。组织模式是解决供给主体关系问题的关键,增长模式分析了供给内容升级问题,市场模式探索了未来公共体育服务市场化走向。
乔朕[7](2019)在《盐城地方政府服务企业境外投资职能履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盐城是长三角北翼生态城市、江苏沿海中心枢纽城市和长三角城市群重要城市,已经与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交流关系,正以开放包容的姿态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盐城企业走出国门到境外寻求发展机遇,在此过程也遇到许多无法解决的难题,这就需要盐城地方政府充分发挥服务职能,帮助企业破解难题。文章从盐城市企业境外投资的现状着手研究,首先简要阐述盐城地方政府服务企业境外投资职能履行的现状,通过实地访谈、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查摆地方政府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梳理出地方政府在服务时存在行政审批繁琐、缺少引导政策、人才培训未达预期、信息提供渠道不畅、营造良好境外氛围效果不佳、支持境外集聚建设力度不够等几个突出的问题。接着,运用服务型政府理论等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的剖析。然后,借鉴日本、新加坡、韩国、山东省济南市、江苏省南通市三国两市政府在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的做法,并进行总结归纳。最后,结合理论分析和调研分析,因地制宜的根据盐城地方特色,提炼出盐城地方政府在服务企业境外投资职能优化的策略并得出结论。总结出要在服务能力、服务水平、投资环境和国际友城上下功夫,旨在优化企业境外投资中地方政府的服务职能。
金礼久[8](2017)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教师培训政策研究 ——以江苏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农村教育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作用。加强农村教师的培养与培训是农村教育政策的重要议题,也是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重要政策行动。从实践层面看,农村教师培养与培训政策的实施,的确产生了积极的政策影响。但从另一维度看,农村教师培养与培训政策的实施,也在不断遭遇新的问题与困境。对农村教师培养与培训政策的研究成为深化教育政策研究的重要课题与任务。本论文聚焦于农村教师培训政策的研究。全文从梳理和分析国家的政策目标和行动计划出发,紧紧以江苏为例,并将一条主线、一个观念、三个观测点贯穿于全文中,以全方位立体式地展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教师培训政策的目标定位、政策行动、政策成效以及政策问题。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是每个时期农村教师培训政策总是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和要求相适应的,并由义务教育的要求来决定的,即有什么样的农村教师培训政策,其背后一定是义务教育普及对师资队伍建设相应的需求或要求。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教师培训政策出台的基本规律。贯穿其中的一个观念是国家主导的以社会为本的农村教师培训政策在塑造伟大成就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会忽视甚至压抑农村教师发展的主体性,有悖教育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是唯物辩证法在教师培训领域的基本运用。贯穿其中的三个政策观测点是政府、培训机构、农村教师这三个代表性的政策主体在不同时期的政策行为及其差异。本研究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研究缘起、文献综述、相关概念界定、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及创新等。为本研究提供立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第二章为学历补偿教育与合格教师培训政策的提出与实施(1978~1984年)。合格教师的政策目标源于农村普及小学教育对师资队伍的基本要求。农村教师培训机构的政策重建、师范院校订单式的定向培养、学历补偿教育、地办校助培训模式开启了机构推动的一系列政策行动。学历补偿教育与合格教师培训满足了农村普及教育对合格教师数量的需求,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政策执行过程中培训机构的官僚化和违背教育规律的低水平制造。第三章是学历达标与提高培训的政策运行(1985~1999)。这是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师资队伍从数量到质量的制度化要求。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与职务聘任制度的衔接、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和对教师培训机构的评估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化的政策行动强力推进了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普及。然而,政策执行过程中对培训效率的过度追求,导致了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泛滥。第四章是新世纪以来全员培训政策的推进(2000~今)。全员培训政策是与我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以新课程师资培训、教师网联计划、“国培计划”为代表的一系列工程计划推进了农村教师全员培训的高端化、专业化和信息化,而与工程化思维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计划管控则显示了“人”在培训中的缺失。第五章基于前三个阶段政策目标、政策行为、政策成效和问题的分析,提出了以社会为本向以教师为本转换的政策目标,尊重农村教师发展的特殊性,以市场化来塑造农村教师培训场域多样性的共存、平等的主体关系和正当的利益关系,以专业化引领农村教师发展,构筑互助合作、自主发展的伙伴关系,改变农村教师“被”培训的惯习,推动个性化农村教师培训的政策转型。
王安[9](2015)在《民国时期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研究》文中提出中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源头可以追溯至先秦时期。明朝之前,残疾军人保障的标准不明晰,残疾没有轻重之分,待遇没有高下之别。明代的残疾军人保障有了初步的分类,体现出一定的差别。清朝前期对残疾军人的保障,主要依据其自身的残疾轻重程度和是否立有战功来给予相应的待遇;晚清时期,虽然新旧规章共存并行,但是军人的残疾等级有了较为明晰的划分,残疾鉴定更加科学,残疾军人的长期生活也受到了重视。中国传统社会原本就存在针对残疾人的积极救助措施,晚清国门开放,这些积极救助措施也开始转型,由单纯地学习技艺,转向以特殊教育为手段,激发残疾人的潜能,提高其能力。这些都可以在民国时期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制度和实践中寻找到踪迹。同时代的欧美各国通过物质补偿、康复就业、权利保障来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合法权益。这些国家保障残疾军人的实践向民国政府和国人展示了新的保障理念和保障措施。政府和国人均表现出了仿效的愿望。优抚和安置是民国时期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优抚既包括物质层面的抚恤,又包括精神层面的优待。抚恤方面,管理机关分层设科,各有职掌;评残范围逐步扩大,待遇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军衔,残疾程度居于次要地位,虽然恤金标准多次提高,但与日渐高涨的物价相比,依旧是杯水车薪,士兵靠抚恤金,根本无法维持生存;在实际的抚恤过程中,虽然相关手续逐渐规范,但是微薄的抚恤金常常被拖欠、克扣。优待方面,残疾军人的功绩获得了表彰,政府与社会团体经常对残疾军人进行慰问、犒劳,残疾军人及其家属还可以获得费用减免等优惠待遇。这些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精神慰藉、激励士气的作用,却并没有在实质上提升残疾军人的社会地位。收容教养与就业安置同为国民政府安置残疾军人的重要举措。国民政府设立教养院为残疾军人提供衣食住所,对他们开展教育,灌输政治理念,传授文化知识,培养劳动技能,并管束其行为。国民政府安置残疾军人就业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组织残疾军人集体进行生产活动;第二,鼓励残疾军人分散就业。安置残疾军人就业的活动,开始于全面抗战之前,全面抗战爆发之后,国民政府设立机构,出台法规,建构了残疾军人就业安置制度。残疾军人安置工作在抗战期间于国统区内全面推行开来,由于各种原因,抗战胜利之后,国统区的残疾军人安置工作逐渐陷入困境之中。国民政府安置残疾军人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国统区的残疾军人安置工作得到了社会力量的支持,社会舆论给予残疾军人安置工作高度关注,当时的社会舆论认为,安置残疾军人,不仅是满足残疾军人的个人需要,也是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义务,更是坚持抗战乃至建设国家的必然要求;并探讨了安置的具体途径,如提升素质、集体安置等。全面抗战之前,社会团体对残疾军人的救助活动就已经存在。全面抗战期间,社会团体中出现了以残疾军人为服务对象的专业团体。这些社会团体开展职业培训,介绍工作岗位,设立安置社区,为安置残疾军人做出了重要贡献。残疾军人也自发组建了互助团体,为群体谋福利。中国共产党以革命根据地为依托,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对人民军队中的残疾军人实行社会保障。土地革命时期,军队系统与政府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了一个集抚恤、优待、疗养、安置为一体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将优抚与安置紧密结合,引导残疾军人发展生产,实现自给自足。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将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工作与革命斗争的需要相结合,号召残疾军人继续为革命服务。各解放区开办荣誉军人学校,提高残疾军人的政治觉悟,组织他们学习文化知识。对于有工作能力的残疾军人,军政部门则量才使用,分配适当工作。对于身处后方的残疾军人,各解放区则鼓励他们努力发展生产,在改善生活的同时厉行节约,尽力支援前线。民国时期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在性质上已由皇权恩赐转变为政府责任和社会义务。政府、社会团体、民众均参与其中。保障的目标由满足基本生存需要提升为实现自我价值。保障措施也由单一向多元转化。与同时代的欧美国家相比,民国时期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在保障水平和保障标准方面还存在着差距。革命根据地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成效明显优于国统区。这与两党的动员能力、组织能量、政治风气及政策执行力有密切关系。民国时期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历史轨迹为今天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推行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刊采编部[10](2015)在《转变理念 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财政部举办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培训班》文中认为(本刊讯)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做好地方政府采购工作,2015年1月27-28日,财政部国库司、干部教育中心在江苏省镇江市举办了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培训班,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员160余人参加了培训班。财政部国库司刘祝余司长出席培训班开班仪式并发表重要讲话。刘祝余司长指出,政府采购是一项涵盖经济和社会等多个领域、重要的、高层次管理工作,既是节
二、江苏省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在镇江召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苏省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在镇江召开(论文提纲范文)
(1)江苏省户外运动资源现状剖析及开发路径研究 ——以南京老山地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学术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2.2.1 文献资料法 |
2.2.2 专家访谈法 |
2.2.3 实地考察法 |
2.2.4 个案研究法 |
2.2.5 逻辑分析法 |
3 研究结果与分析 |
3.1 江苏省户外运动资源现状 |
3.1.1 自然资源 |
3.1.1.1 陆地户外运动资源 |
3.1.1.2 水上户外运动资源 |
3.1.1.3 空中户外运动资源 |
3.1.2 社会资源 |
3.1.2.1 政策规划资源 |
3.1.2.2 经济产业资源 |
3.1.2.3 文化遗产资源 |
3.1.2.4 户外教育资源 |
3.1.2.5 媒介宣传资源 |
3.2 江苏省户外运动发展历程 |
3.2.1 萌芽发展阶段 |
3.2.2 快速发展阶段 |
3.2.3 规范发展阶段 |
3.3 江苏省户外运动资源开发的制约因素 |
3.3.1 政府重视不够,缺法规条例支撑 |
3.3.2 协调机制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 |
3.3.3 自然资源有限,规模小发展单一 |
3.3.4 竞争实力不强,品牌弱影响有限 |
3.3.5 专业水平不高,机构欠缺人才少 |
4 南京老山地区户外运动资源开发特征与经验启示 |
4.1 南京老山地区户外运动资源开发 |
4.1.1 自然资源开发 |
4.1.1.1 陆地户外运动资源 |
4.1.1.2 水上户外运动资源 |
4.1.1.3 空中户外运动资源 |
4.1.2 社会资源开发 |
4.1.2.1 政策制度资源 |
4.1.2.2 财力物力资源 |
4.1.2.3 文化教育资源 |
4.1.2.4 媒体媒介资源 |
4.2 南京老山地区户外运动资源路径开发特征 |
4.2.1 打造户外有氧运动小镇 |
4.2.2 培育户外运动精品赛事 |
4.2.3 融合户外运动旅游产品 |
4.2.4 建设户外运动美丽乡村 |
4.3 南京老山地区户外运动资源开发经验启示 |
4.3.1 政府重视,统筹规划,政策落实 |
4.3.2 赛事带动,打造精品,扶助产业 |
4.3.3 加速基建,科技助力,优化功能 |
4.3.4 体旅融合,一乡一品,联动发展 |
4.3.5 加强宣传,提高名气,壮大品牌 |
5 江苏省户外运动资源开发路径 |
5.1 发挥政策优势,强化户外运动组织建设 |
5.1.1 完善政策保障,细化责任分工 |
5.1.2 强化组织建设,规范管理制度 |
5.2 发挥经济优势,着力打造产业/品牌/赛事 |
5.2.1 完善户外运动产业布局 |
5.2.2 打造户外用品知名品牌 |
5.2.3 优化户外运动精品赛事 |
5.3 发挥文化优势,打造户外精品旅游产品 |
5.3.1 深挖地方文旅资源 |
5.3.2 打造精品旅游产品 |
5.4 发挥基建优势,充实场地保障安全智能 |
5.4.1 充实场地场所类型及数量 |
5.4.2 保障场地安全化及智能化 |
5.5 发挥教育优势,培养专业顶尖复合人才 |
5.5.1 加强高校户外运动课程建设 |
5.5.2 扩大社会户外运动培训规模 |
5.5.3 开展青少年户动素质教育 |
5.6 发挥理念优势,坚持自然资源科学开发 |
5.6.1 坚持户外运动科学发展 |
5.6.2 坚守生态环境红线意识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7 参考文献 |
8 致谢 |
9 附录(专家访谈提纲) |
(2)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环保组织的研究 |
1.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 |
1.2.3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 |
1.2.4 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支撑 |
2.1 环保组织的法律属性与功能定位 |
2.1.1 环保组织的产生和发展 |
2.1.2 环保组织的内涵及特征 |
2.1.3 环保组织的法律地位 |
2.1.4 环保组织的功能定位 |
2.1.5 环保组织的类型划分 |
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内在特质与制度功能 |
2.2.1 公益诉讼的源起与概念 |
2.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界定 |
2.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2.2.4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功能 |
2.3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 |
2.3.1 预防和救济环境公益损害 |
2.3.2 弥补环境行政执法不足 |
2.3.3 克服传统环境司法局限 |
2.3.4 促进和保障环境公众参与 |
2.4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 |
2.4.1 公共信托理论 |
2.4.2 环境公众参与理论 |
2.4.3 环境权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状况 |
3.1 2012 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的实证分析 |
3.1.1 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
3.1.2 各地的司法实践 |
3.2 2013 年《民事诉讼法》施行至《环境保护法》施行前的实证分析 |
3.2.1 相关立法规定 |
3.2.2 司法实践案型分析 |
3.3 2015 年《环境保护法》施行后的实证分析 |
3.3.1 相关政策和立法规定 |
3.3.2 司法实践案型分析 |
3.4 2017 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的实证分析 |
3.4.1 相关政策和立法规定 |
3.4.2 司法实践案型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 |
4.1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和取证困难 |
4.1.1 环保组织原告资格限制过严 |
4.1.2 法院和法官的动力不足 |
4.1.3 调查取证难以得到有效配合 |
4.2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不畅 |
4.2.1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衔接 |
4.2.2 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 |
4.3 环保组织意愿和能力有待提高 |
4.3.1 环保组织诉讼意愿不高 |
4.3.2 环保组织诉讼能力有限 |
4.3.3 环保组织缺乏资金保障 |
4.3.4 环保组织的独立性不足 |
4.4 多元主体参与和支持还需加强 |
4.4.1 支持起诉实践效果不佳 |
4.4.2 律师参与公益诉讼缺乏保障 |
4.4.3 同行组织间的合作较少 |
4.4.4 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
4.5 案件执行阶段面临的困境 |
4.5.1 执行主体的执行动力不足 |
4.5.2 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无规 |
4.5.3 缺乏执行联动机制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完善路径 |
5.1 保障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和取证 |
5.1.1 适度放宽环保组织的原告资格限制 |
5.1.2 继续推进环境司法理念更新和机制改革 |
5.1.3 便利和保障环保组织的调查取证活动 |
5.2 理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系 |
5.2.1 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
5.2.2 协调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 |
5.3 提高环保组织的诉讼意愿和能力 |
5.3.1 法律能力建设 |
5.3.2 筹资能力建设 |
5.3.3 独立性保障 |
5.4 激发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 |
5.4.1 完善环保组织激励保障 |
5.4.2 保障律师参与公益诉讼 |
5.4.3 促进环保组织间的合作 |
5.4.4 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 |
5.4.5 构建多方联动的诉讼协作机制 |
5.5 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制度 |
5.5.1 尝试依申请启动执行方式 |
5.5.2 规范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5.5.3 建立多主体联动的执行机制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附录 B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列表 |
附录 C 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调查问卷 |
附录 D 影响因素实证分析过程 |
(3)共治逻辑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宏观研究 |
二、关于组织与环境的中观研究 |
三、关于行动及其策略的微观研究 |
四、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问题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知识观 |
二、研究策略 |
三、基于信度与效度考量的资料收集与分析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政社关系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制度视角下的组织理论 |
二、行动视角下的“组织合作” |
第二节 政社关系中的“分析性概念” |
一、嵌套式制度结构 |
二、行动与行动者 |
三、“共治” |
第三节 政社关系的整合性分析框架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共治生成的可能性:三个事实基础 |
第一节 国家-社会关系的历史演进 |
一、国家权力的释放 |
二、社会结构的变革 |
三、政社关系的调适 |
第二节 “公共服务时代”的来临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
二、服务指向的治理体系再造 |
第三节 治理领域的理论勃兴 |
一、西方治理理论及其适用性 |
二、当代治理理论的中国话语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走向共治: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如何分析制度?——从要素到过程 |
一、制度的特征与要素 |
二、制度变迁 |
第二节 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过程 |
一、阶段一:控制-依附(1978-1991) |
二、阶段二:管制-剥离(1992-2001) |
三、阶段三:调控-协同(2002-2011) |
四、阶段四:平等-共治(2012--) |
第三节 政社关系的制度变迁特征 |
一、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不同阶段制度重心迁移 |
三、党的政策是主导和先行力量 |
四、明显的路径依赖现象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共治的行动建构:政府购买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分析 |
第一节 购买行动的分析要素 |
第二节 购买行动的建构过程 |
一、初设阶段的行动特征 |
二、规范阶段的行动特征 |
三、优化阶段的行动特征 |
四、行动特征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螺旋式”行动建构:购买行动模式建构的特征和逻辑 |
一、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引入及其适用性 |
二、“螺旋式”行动建构的呈现 |
三、“螺旋式”行动建构的内在逻辑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如何达成共治:共治的制度化之路 |
第一节 共治制度化的“隐形之手” |
一、制度化及其机制 |
二、基于正当性的制度化机制 |
第二节 公共性扩张的法治建设路径 |
一、彰显公民基本权利 |
二、回应社会治理变革 |
第三节 人民导向的政策改进路径 |
一、优化政策决策 |
二、改进政策执行 |
第四节 多维视角的机制优化路径 |
一、理顺纵向府际间权力分配机制 |
二、强化横向府际的政策扩散机制 |
三、健全社会组织“自我造血”机制 |
四、完善社会组织“跨界合作”机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三节 进一步的讨论 |
一、政社互动中的公共性再生产 |
二、合作治理中的政府角色转型 |
三、行政学研究中的制度与行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附录A: 调查问卷 |
附录B: 针对民政部门的访谈提纲 |
附录C: 针对社会组织的访谈提纲 |
附录D: 正式访谈目录 |
附录E: 访谈文本(部分) (另附支撑材料) |
附录F: 本文的逻辑思路与核心观点图 |
附录G: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文章 |
(4)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一 概念诠释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一 概述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五 动态管理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5)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公共文化 |
2.1.2 公共文化服务 |
2.1.3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2.2.2 公共选择理论 |
2.2.3 新公共服务理论 |
3 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现状分析 |
3.1 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概况 |
3.1.1 镇江市区公共文化服务概况 |
3.1.2 镇江下辖县级市公共文化服务概况 |
3.1.3 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形式 |
3.2 镇江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主体单一 |
3.2.2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内容单一 |
3.2.3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数量不足 |
3.2.4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城乡之间不均衡 |
3.2.5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对象缺乏参与 |
3.3 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
3.3.2 人才队伍基础薄弱 |
3.3.3 政策支持缺乏 |
3.3.4 需求表达机制不健全 |
3.3.5 绩效评价机制缺失 |
4 国外与国内其它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经验借鉴 |
4.1 发达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多元模式构建的经验借鉴 |
4.1.1 美国:以市场机制为主体 |
4.1.2 日本:政府职能结构转型 |
4.2 国内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经验借鉴 |
4.2.1 长沙:构建文化立体网络 |
4.2.2 苏州:重点提升有效供给 |
5 推进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对策建议 |
5.1 拓展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多元路径 |
5.1.1 政府供给发挥主导作用 |
5.1.2 市场供给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
5.1.3 社会民众参与建设 |
5.2 强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政府投入 |
5.2.1 调整和优化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保障的投入 |
5.2.2 稳定和加大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 |
5.3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保障机制 |
5.3.1 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政策支持机制 |
5.3.2 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需求表达服务机制 |
5.3.3 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绩效评价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江苏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相关研究 |
1.3.2 国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相关研究 |
1.3.3 国内外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模式评述 |
1.4 研究对象及方法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方法 |
2 理论基础 |
2.1 组织理论的借鉴运用 |
2.2 要素理论的借鉴运用 |
2.3 公共服务市场化理论的借鉴运用 |
3 江苏公共体育服务实践调查分析 |
3.1 常州市公共体育服务示范区体系 |
3.1.1 建设目标 |
3.1.2 建设规划 |
3.1.3 供给策略 |
3.2 扬州体育公园体系 |
3.2.1 建设目标 |
3.2.2 建设规划 |
3.2.3 供给策略 |
3.3 宿迁时尚体育城市 |
3.3.1 建设目标 |
3.3.2 建设规划 |
3.3.3 供给策略 |
3.4 昆山“十五分钟体育生活圈”建设 |
3.4.1 建设目标 |
3.4.2 建设规划 |
3.4.3 供给策略 |
3.5 淮安市淮安区体育强区战略 |
3.5.1 建设目标 |
3.5.2 建设规划 |
3.5.3 供给策略 |
3.6 南通市通州区亲民便民利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
3.6.1 建设目标 |
3.6.2 建设规划 |
3.6.3 供给策略 |
4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江苏模式”内涵阐释 |
4.1 价值理念 |
4.1.1 强服务:江苏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目标 |
4.1.2 富生活:江苏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出发点 |
4.1.3 美环境:江苏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创新点 |
4.1.4 高标准:江苏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要求 |
4.2 制度设计 |
4.2.1 供给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制度安排 |
4.2.2 优化供给内容的制度安排 |
4.2.3 供给范围全覆盖的制度安排 |
4.3 技术选择 |
4.3.1 示范区建设:两个一体化 |
4.3.2 部省共建创建公共体育服务示范区 |
4.3.3 协同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内涵与外延提升 |
4.3.4 供给侧与需求端同步促进公共体育服务发展 |
5 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江苏模式”提档升级 |
5.1 组织模式: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侧主体关系的优化 |
5.2 增长模式:公共体育服务物质要素与智能要素的提升 |
5.3 市场模式:公共体育服务引入市场化的思路 |
6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盐城地方政府服务企业境外投资职能履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综述 |
(三)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 相关概念 |
1.境外投资的内涵 |
2.政府职能的界定 |
(二) 理论基础 |
1.服务型政府理论 |
2.政府与市场关系理论 |
二、盐城地方政府服务企业境外投资履职现状 |
(一) 盐城企业境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
1.发展历程 |
2.主要特点 |
(二) 盐城地方政府服务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部门职责划分 |
(三) 盐城地方政府服务企业境外投资履职情况 |
1.宣传促进境外投资政策 |
2.支持企业争取扶持资金 |
3.组织参加走出去培训班 |
4.联合相关机构开展服务 |
5.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
三、盐城地方政府服务企业境外投资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 盐城地方政府服务企业境外投资履职中存在的问题 |
1.行政审批繁琐 |
2.缺少引导政策 |
4.信息提供渠道不畅 |
5.营造良好境外氛围效果不佳 |
6.支持境外集聚建设力度较弱 |
(二) 盐城地方政府服务企业境外投资履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1.重视程度不够 |
2.服务效能不高 |
3.保障措施不足 |
4.境外交流不多 |
四、国内外经验借鉴 |
(一) 经验做法 |
1.国外经验 |
2.国内经验 |
(二) 经验启示 |
1.坚持正确服务理念 |
2.设立专业服务机构 |
3.建立服务保障体系 |
4.提升境外沟通水平 |
五、盐城地方政府服务企业境外投资职能优化策略 |
(一) 提高政府认知,不断强化服务能力 |
1.坚持服务理念 |
2.制定促进政策 |
3.设立单一审批窗口 |
(二) 整合要素资源,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
1.设立综合服务平台 |
2.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
3.大力发展电子政务 |
4.发挥中介机构效能 |
5.支持行业协会发展 |
(三) 强化安全保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 |
1.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
2.拓宽境外融资渠道 |
3.强化海外保险保障 |
(四) 加强沟通交流,积极缔结国际友城 |
1.全面开展投资促进活动 |
2.积极缔结国际友好城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教师培训政策研究 ——以江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 有缘农村教师 |
(二) 有缘农村教师培训 |
(三) 有缘教师教育政策研究 |
(四) 有感师范院校承载的责任 |
二、文献综述 |
(一) 关于农村教师的研究 |
(二) 关于支持农村教师发展的政策研究 |
(三) 关于支持农村教师发展的培训政策研究 |
(四) 以往研究的不足 |
三、概念界定 |
(一) 教师与农村教师 |
(二) 对教师培训与教师教育、教师进修、教师继续教育、教师专业化、教师发展等概念的界定 |
(三) 教师培训政策与教育政策 |
四、研究方法 |
(一) 文献法 |
(二) 问卷调查与访谈 |
(三) 教育政策分析 |
五、研究思路与创新、论文框架与不足 |
(一) 研究思路与创新 |
(二) 论文框架 |
(三)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学历补偿教育与合格教师培训政策的提出与实施(1978~1984) |
一、学历补偿教育与合格教师培训政策议题的提出 |
(一) 农村普及小学教育的政策期待 |
(二) 农村普及小学教育面临的“问题教师” |
(三) 合格教师培训政策目标的确立 |
二、机构推进:农村教师合格培训的政策行动 |
(一) 农村教师培训机构的恢复与重建 |
(二) 师范院校订单式的定向培养 |
(三) 在职学历补偿教育的形式与待遇 |
(四) “地办校助”的培训模式 |
三、政策成效 |
(一) 造就合格教师,解决义务教育师资短缺问题 |
(二) 成就教师进修院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农村教师培训体系 |
(三) 依托师范院校,开创了农村教师合作培训模式 |
四、政策问题 |
(一) 农村教师培训体系的官僚化 |
(二) 管理模式的过于集中 |
(三) 学历补偿教育中的低水平制造 |
第三章 学历达标与提高培训的政策运行(1985~1999) |
一、农村教师学历达标和提高培训政策的形成 |
(一) 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政策期待 |
(二) 农村教师学历达标和提高培训的政策制定 |
(三) 江苏省关于教师学历达标和提高培训的政策目标 |
二、制度化推进:农村教师学历达标与提高培训的政策强化 |
(一) 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与职务聘任制度的衔接 |
(二) 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农村教师提高培训的制度规约 |
(三) 专业认证制度:对农村教师培训机构的复查与评估 |
三、从江苏省小学教师基本功训练看农村教师提高培训的政策实施 |
(一) 基本功训练政策议题的提出 |
(二) 制度化考核的政策制定 |
(三) 基本功大赛的政策动员与政策行动 |
(四) 基本功大赛的政策成效 |
(五) 基本功考核制度化的政策评价 |
四、政策成效 |
(一) 政府行为突显主体责任 |
(二) 提高培训助力农村教师成长 |
(三) 联合办学形成多元开放的教师教育新体系 |
(四) 以评促建掀起教师进修院校建设高潮 |
五、政策问题 |
(一) 运动式培训对效率的过度追求 |
(二) 经费不足与市场化条件下的逐利倾向 |
(三) 提高培训中的能力不足与业务转向 |
第四章 新世纪以来全员培训的政策推进(2000~今) |
一、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与农村教师全员培训的政策制定 |
(一) 全员培训面临城乡教师的质量差距 |
(二)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对高素质农村教师的政策期待 |
(三) 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启动农村教师全员培训 |
二、工程化推进:农村教师全员培训的政策执行 |
(一) 新课程师资培训:先培训,后上岗 |
(二) 教师网联计划: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 |
(三) “国培计划”:示范引领、培育“种子”教师 |
三、政策成效 |
(一) 政府投入与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大 |
(二) 师范院校成为农村教师培训的主体 |
(三) 信息技术开创了农村教师网络培训新时代 |
四、政策问题 |
(一) 自上而下的计划管控 |
(二) 培训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不强 |
(三) 远程培训工程实施的困境 |
第五章 个性化农村教师培训政策展望 |
一、“以教师为本”:农村教师培训的政策定位 |
(一) 农村教师培训政策价值取向的异化 |
(二) 尊重农村教师群体的特殊性和个性特点 |
(三) 从社会本位向教师本位的立场转换 |
二、市场化选择:个性化农村教师培训的政策推进 |
(一) 提供多样化的政策选择和平等参与机会 |
(二) 型塑正当的利益关系和价值观 |
(三) 共建互助合作的伙伴关系 |
三、专业自主性:改变农村教师“被”培训的惯习 |
(一) 自主性与专业化的程度密切相关 |
(二) 专业化引领农村教师发展 |
(三) 基于选择性学习的自由发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9)民国时期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说明 |
(一)军人社会保障 |
(二)残疾 |
(三)残疾军人社会保障 |
三、研究综述 |
(一)特殊教育 |
(二)社会保障 |
(三)残疾人事业 |
(四)残疾人的贡献与影响 |
(五)职业群体 |
四、研究方法与写作框架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起点和参照 |
第一节 历史起点:帝制时代的保障措施 |
一、明清以前:代有诏令 标准同一 |
二、明清时期:官兵有别 赏依伤定 |
三、晚清时期:多规并行 新旧共存 |
第二节 历史参照:残疾人的积极救助 |
一、传统遗产 |
二、晚清变化 |
第三节 时代参照:欧美国家的保障措施 |
一、物质补偿 |
二、康复就业 |
三、权利保障 |
小结 |
第二章 残疾军人的优抚 |
第一节 抚恤:经济补偿 |
一、管理机关 |
二、待遇标准 |
三、实际推行 |
第二节 优待:精神慰藉 |
一、优待方式 |
二、实际效果 |
小结 |
第三章 残疾军人的安置:政府举措 |
第一节 收容教养 |
一、机构沿革 |
二、收容转院 |
三、教养管束 |
第二节 就业安置 |
一、制度建构 |
二、实施情况 |
第三节 成绩与问题 |
一、主要成绩 |
二、存在的问题 |
小结 |
第四章 残疾军人的安置:社会支持 |
第一节 社会舆论的关注 |
一、关于安置意义的阐发 |
二、关于安置途径的探讨 |
第二节 社会团体的协助 |
一、推动职业重建 |
二、建立安置社区 |
三、组建互助团体 |
小结 |
第五章 革命根据地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 |
第一节 土地革命时期: 分工明确形成体系 |
一、机构设置 |
二、内容构成 |
三、实际运作 |
第二节 抗日战争时期: 优抚安置保障生活 |
一、抚恤 |
二、优待 |
三、安置 |
第三节 解放战争时期:量才使用 继续革命 |
一、提高觉悟 培养能力 |
二、分配工作 量才使用 |
三、生产节约 支援前线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附录 |
致谢 |
四、江苏省第一期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在镇江召开(论文参考文献)
- [1]江苏省户外运动资源现状剖析及开发路径研究 ——以南京老山地区为例[D]. 张浩然. 南京体育学院, 2020(11)
- [2]环保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证研究[D]. 彭燕辉. 湖南大学, 2020
- [3]共治逻辑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研究[D]. 周丽. 南京大学, 2019(01)
- [4]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D]. 范乾帅. 南开大学, 2019(09)
- [5]镇江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研究[D]. 缪众.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2)
- [6]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江苏模式”研究[D]. 王倩玉. 苏州大学, 2019(06)
- [7]盐城地方政府服务企业境外投资职能履行研究[D]. 乔朕. 长安大学, 2019(01)
- [8]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教师培训政策研究 ——以江苏为例[D]. 金礼久. 南京师范大学, 2017(01)
- [9]民国时期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研究[D]. 王安. 苏州大学, 2015(07)
- [10]转变理念 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财政部举办地方政府采购管理培训班[J]. 本刊采编部. 中国政府采购, 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