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民事救济途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环境公益损害,环境私益损害
民事救济途径论文文献综述
赵悦,刘尉[1](2019)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途径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统摄环境侵害救济,选择了环境公私益损害复合性立法路径,体现了民事环境侵权立法理念的重大突破,但在法律概念界定和具体责任构成要件设计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都过分强调公平与秩序,而对民事主体个人自由价值的保障不足。本文基于对环境公私益损害间差异性的辨析,建议将二者进行类型化界分,在厘清法律概念的前提下,对环境公益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且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不倒置、违法性要件不排除。(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尹玮泽[2](2018)在《议环境民事侵权的救济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商业活动与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间的关系呈现出越来越紧密的态势,两者相碰撞而产生的事件也被学界冠上了一个全新的名字——环境侵权。由于环境侵权危害地域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巨大,且因果关系复杂,故受害公民往往在选择民事救济途径时困难重重。本文将对环境民事侵权的各种救济途径进行综合分析与比较,以期对公民在救济途径的选择与采纳上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31期)
李硕,李莉[3](2018)在《保健食品经营欺诈民事责任与救济途径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健食品作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一类食品,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保健食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利益。本文探究了涉及保健食品经营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实施经营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可能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以及消费者对经营欺诈行为的民事救济途径。对保健食品经营欺诈行为的理解,有助于消费者在保健食品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时维护自身权益,探索依赖于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以外的民事救济手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来源于《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期刊2018年16期)
张剑彪[4](2016)在《瑕疵登记婚姻纠纷民事救济途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在结婚程序上实行的是登记制,《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的需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有效。我国《婚姻法》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但其主要针对的是实体上不符合结婚要求的婚姻,而对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婚姻纠纷的处理,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叁)指出了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但实践过程中发现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瑕疵登记婚姻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包括诉讼时效限制、子女财产问题无法解决、诉讼效率不高、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加之,很多瑕疵的出现并非单纯是登记机关的过错,有些完全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过错却承担败诉结果,这实际是一种违法行为与违法责任的不对等。因此,根据婚姻登记的民事性质特点,结合其他国家的先例及部分法官的实践可知,民事诉讼途径在解决瑕疵登记婚姻纠纷中相比行政途径确有一定优势,特别是运用民事诉讼中的婚姻成立与否确认之诉来解决瑕疵登记婚姻纠纷,不但在法理上能得到相关理论支持,而且也能克服行政途径中存在的弊端与难题,具有较高的可行性。本文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法,通过笔者所任职单位两个性质相同案例处理方式却不同的对比,引出瑕疵登记婚姻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行政救济途径解决瑕疵登记婚姻案件的局限性,提出将瑕疵登记婚姻案件应交由民事诉讼处理的观点。全文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介绍笔者任职单位处理的两个瑕疵登记婚姻纠纷案例,由案例的不同处理模式引申出案例处理中所争议的问题及涉及的观点分歧。第二部分主要阐述说明瑕疵登记婚姻的概念、特征和主要类型。第叁部分是通过分析对比行政救济途径的局限性,提出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瑕疵登记婚姻的法理依据及优势。第四部分是分析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之诉,也即运用婚姻成立与否确认之诉解决瑕疵登记婚姻纠纷的价值意义及可行性,并就具体的案例如何适用婚姻成立与否确认之诉进行实务分析。(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12-02)
李蕊[5](2016)在《刑事判决后能否寻求其他民事救济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4年6月,黄某看到某大学食堂窗口的招租广告,通过所留电话联系上管某,管某自称代表某公司负责招租事宜,此后黄某至位于该大学食堂内的办公室与管某签订了目标效益管理协议,约定将该公司租赁经营的食堂窗口交给黄某承包,并收取了黄某的目标效益(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6-11-21)
张宇[6](2015)在《虚假仲裁民事救济途径有叁》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制度以其自治性、高效性、保密性、一裁终局等优势受到人们的青睐。但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仲裁制度经常被虚假仲裁者利用,恶意串通仲裁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不仅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笔者建议,从叁方面完善虚假仲裁的民事救济(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5-01-25)
倪知良,李江英[7](2014)在《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的救济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非讼案件。根据对非讼案件程序价值取向、基本法理以及裁判效力的分析,其裁判结论不宜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由于立法上缺乏对此类案件法律救济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形成不同的观点。相比较而言,参考其他非讼案件的法律救(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4-06-11)
宋晓光[8](2014)在《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与救济途径——对美国、中国台湾地区的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在金融危机之后,已经成为世界主要证券市场规范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手段。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要求证券公司推介或销售金融产品或服务时,根据投资者的财产状况、知识背景、投资历史、投资目标等情况,做出产品对投资者是否适当的判断,从而保护处于劣势地位的非专业投资者。从理论上讲,有法律义务就必然有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相应的救济途(本文来源于《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4年论文集》期刊2014-05-16)
陈国树[9](2013)在《论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性质及救济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叁原则对我国公司组织而言其依然是公司取得公信力的基础。股东抽逃出资是被禁止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亦进一步明确了其民事责任,然而在法律体系和实践层面对抽逃出资责任性质进行梳理,明确其中的救济途径依然是必要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3年12期)
张钟岑[10](2012)在《论我国公司变更登记制度的救济途径——基于民事和行政相交叉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因此在(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2年02期)
民事救济途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繁荣,商业活动与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间的关系呈现出越来越紧密的态势,两者相碰撞而产生的事件也被学界冠上了一个全新的名字——环境侵权。由于环境侵权危害地域广、受害人数多、赔偿数额巨大,且因果关系复杂,故受害公民往往在选择民事救济途径时困难重重。本文将对环境民事侵权的各种救济途径进行综合分析与比较,以期对公民在救济途径的选择与采纳上有所裨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民事救济途径论文参考文献
[1].赵悦,刘尉.《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途径辨析[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尹玮泽.议环境民事侵权的救济途径[J].法制与社会.2018
[3].李硕,李莉.保健食品经营欺诈民事责任与救济途径探究[J].食品安全质量检测学报.2018
[4].张剑彪.瑕疵登记婚姻纠纷民事救济途径研究[D].湘潭大学.2016
[5].李蕊.刑事判决后能否寻求其他民事救济途径[N].江苏法制报.2016
[6].张宇.虚假仲裁民事救济途径有叁[N].检察日报.2015
[7].倪知良,李江英.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的救济途径[N].上海法治报.2014
[8].宋晓光.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与救济途径——对美国、中国台湾地区的比较[C].创新与发展:中国证券业2014年论文集.2014
[9].陈国树.论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性质及救济途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
[10].张钟岑.论我国公司变更登记制度的救济途径——基于民事和行政相交叉的视角[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