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违约金性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违约金,商人,司法酌减,强制性规定
违约金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徐展[1](2019)在《商人预先放弃违约金酌减请求约定的效力――对《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二款后段性质及民商区分的讨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是实质正义对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实质正义是独立于私法自治的价值,非自由意思所能决定,故商人虽有更强的预见能力也不能预先排除司法酌减规则的适用。于商人预先放弃违约金酌减请求约定而言,司法酌减规则是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因与规则规范目的相背而无效。司法酌减是司法对自由意思的介入,此介入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故对商人约定的违约金,基于商人的专业判断能力和商事交易的特性,法院应当慎重决定是否启动酌减,启动酌减后也应节制裁减幅度。(本文来源于《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周昀[2](2019)在《略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金性质的演变——从《经济合同法》到《合同法》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经济合同法》时代和《合同法》时代的违约金制度,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的性质也随着《经济合同法》时代到《合同法》时代的变迁而发生演变。《经济合同法》时代依托的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以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这一时代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以惩罚性为主,以补偿性为辅的性质;《合同法》时代依托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这一时代的违约金的性质相较于《经济合同法》时代已经发生了演变,它的性质演变成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于保会[3](2018)在《《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与职能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金作为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形式,是保障合同守约方合法利益的重要补救措施,它是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以及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合同法》的第114条中就违约金的相关问题做了专门规定,本文就依据《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对违约金的性质和职能做了分析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3期)
刘永森[4](2018)在《商事交易中违约金性质之辨析——兼论违约金在民法典分则中的编排》一文中研究指出物债二分的私法体系下,违约金性质的确立不仅影响违约金的实践效应,也决定民法典分则的编排。性质是制度间区分的本质,惩罚性与补偿性违约金系制度内部的划分,非性质的界定。责任形式与担保方式之争乃违约金性质界定的应有之义。违约金对一般责任财产的依附性及具备的其他责任特性决定其应划归于民事责任范畴。我国现行法下,违约金不具有担保的规格,不可纳入物权体系中,应在民法典总则宣示性规定的前提下,细化于分则的合同法编。(本文来源于《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4期)
胡坚[5](2018)在《违约金的性质及其调整制度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违约金的定义及性质未给出具体定义,从而导致理论界和实务届存在不同的理解,其对于违约金制度的适用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违约金的性质及其调整制度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具有其必要性。(本文来源于《农家参谋》期刊2018年13期)
徐强[6](2017)在《再论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一文中研究指出违约金制度在劳务合同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一直备受争议。对于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问题,很多专家对此都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导致违约金的惩罚性问题和补偿性问题出现为难的境地。对于违约金的赔偿数量来看,酌情处理的标准不仅要考虑根据实际受到损失大小的情况而定,还要明确债权人的担保目的,这样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实质性的平衡。(本文来源于《中国市场》期刊2017年31期)
吴靓宇[7](2016)在《论违约金的调整——以违约金的性质和机能为出发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违约金的预定损害赔偿金性质以及弥补损失的机能,在判断违约金是否适当时,《合同法》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都十分重视其与损失之间的大致相当性。司法实践中的违约金调整首先需要考虑如何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并需依据不同的违约形态来决定是否有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余地,同时还应结合可预见规则有效补偿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本文来源于《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2期)
罗昆[8](2015)在《违约金的性质反思与类型重构——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我国现行违约金司法调整制度的理论基础,"赔偿为主惩罚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判断实际上存在"补偿与惩罚双重属性说"与"单一属性说"两种不同理解且均值得检讨。在功能上,赔偿性违约金主要用于解决某些纠纷中实际损失难以准确计算的问题;"惩罚性违约金"不在于惩罚违约的债务人,而在于履约担保。基于功能主义视角,违约金性质应在"单一属性说"的基础上坚持以赔偿性为原则、以担保性为例外做事前判断;赔偿性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债权人为观察对象判断,惩罚性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以债务人为观察对象独立判断。能否并用继续履行或替代履行的损害赔偿取决于违约金所针对的违约事由,整体上与违约金的性质没有必然联系,但可以作为是否应调整违约金的考量因素。(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5年05期)
于金强[9](2015)在《应依违约金的性质决定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1: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造纸机械一套,原告应在约定期限内向被告交货,被告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交款,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后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5-08-12)
杜抗洪[10](2015)在《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认定及司法调整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14年1月22日,因修建新院址征地拆迁需要,在政府有关部门主持下,重庆市万州f区妇幼保健院与冯伟签订《协议书》,约定按照重庆正宏中介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由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给付冯伟个人开办的万州区外贸路宏成制砖厂搬(本文来源于《建筑时报》期刊2015-05-18)
违约金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自1949年建国以来,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经济合同法》时代和《合同法》时代的违约金制度,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的性质也随着《经济合同法》时代到《合同法》时代的变迁而发生演变。《经济合同法》时代依托的是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以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这一时代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与补偿性相结合,以惩罚性为主,以补偿性为辅的性质;《合同法》时代依托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这一时代的违约金的性质相较于《经济合同法》时代已经发生了演变,它的性质演变成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违约金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1].徐展.商人预先放弃违约金酌减请求约定的效力――对《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第二款后段性质及民商区分的讨论[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2].周昀.略论我国合同法上违约金性质的演变——从《经济合同法》到《合同法》的考察[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3].于保会.《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与职能探究[J].法制博览.2018
[4].刘永森.商事交易中违约金性质之辨析——兼论违约金在民法典分则中的编排[J].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胡坚.违约金的性质及其调整制度反思[J].农家参谋.2018
[6].徐强.再论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J].中国市场.2017
[7].吴靓宇.论违约金的调整——以违约金的性质和机能为出发点[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8].罗昆.违约金的性质反思与类型重构——一种功能主义的视角[J].法商研究.2015
[9].于金强.应依违约金的性质决定责任承担[N].人民法院报.2015
[10].杜抗洪.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认定及司法调整规则[N].建筑时报.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