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要式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定要式,要式合同,要式目的,合同自由
要式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甘甜甜[1](2011)在《论要式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定要式合同作为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合同形式与合同内容辩证统一的关系。形式强制和合同自由二者之间应该怎样更好的调和,立法者以及其他从事相关法律职业者应该如何把握这个尺度,从而保证合同价值的最大实现,值得我们探讨。本文结合两个案例,分析要式合同的相关问题,并对合同法第36条作了深入的分析。在法理论述中,紧扣要式目的与形式强制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对合同要式的正当性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合同的要式目的。具体来说,就是要区分要式的目的,是来源于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还是为了维护第叁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前者,法律大可不必为了家长式的关怀,而给予更多的强制,而应认定为倡导性规范。这种情况下,欠缺要式形式一般应认定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对于后者,则应该认定为强制性规范,违反法定要式应该认定为合同无效。本文详细分析了约定要式形式和法定要式形式欠缺的两个案例,紧扣要式合同形式强制的目的来源,具体分析合同法定形式强制的范围大小以及要式欠缺的情况下效力如何,并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要式合同形式欠缺下的效力评价体系的建议。本文共分叁章。第一章通过合肥市空调购买纠纷案和李艳丽诉房产公司案,对合肥市空调购买纠纷案和李艳丽诉房产公司的案由和法院的判决做了介绍,指出了两案争议的焦点和反映的基本问题,分析了法院判决的依据和理由。第二章通过合肥市空调购买纠纷案和李艳丽诉房产公司案,提出本文要解决的问题——要式合同形式欠缺的效力问题;进一步介绍了要式合同的概念、本质;分析了要式的四种功能以及形式强制的目的来源与形式强制的正当性关系;然后比较各国要式合同的运用范围,指出要式合同面临的困境以及要式的合理范围;并从国、内外的多种法理学说出发,通过与国外相关法律理论和国内的叁种学说的比较,评析法定要式合同形式欠缺的法律效果。第叁章是对合肥市空调购买纠纷案和李艳丽诉房产公司案的回应,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对两案所反应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类似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1-04-01)
胡一平[2](2009)在《加油非要式合同的法律风险与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签订书面合同被人们普遍重视。但是,在日常的生活中,不可能什么商品交易都要签订书面合同,这不仅很难做到,而且还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我国(本文来源于《中国石化》期刊2009年09期)
孙聪聪[3](2009)在《试论要式合同之要式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要式合同中的要式规定是合同形式自由原则的例外。要式本身具有多重功能,相对的,要式欠缺的法律效果评价应探究立法背后意欲达到的目的。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立法应对合同形式赋予更大的自由和伸缩性。(本文来源于《南方论刊》期刊2009年08期)
程兵[4](2003)在《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保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要求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实务中一般已经采用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 ,保险合同可以成立和生效 ,不能否认保险合同的要式性 ;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未交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故此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本文来源于《宁夏社会科学》期刊2003年06期)
汤怀明[5](2002)在《保险合同 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亦规定,“本法所称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台湾地区法律规定,债(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02-05-09)
纪红心[6](2000)在《论要式合同中的“要式”》一文中研究指出要式合同中“要式”的范围和含义关系到合同的成立、合同的生效、合同履行的效力。因此 ,要式合同中“要式”的含义应当以当事人的合意形式为主要内容 ;建议政府的“批准、登记”等行政手段应当主要限定合同履行的效力 ,而不是限定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只有减少政府的不适当干预 ,充分扩大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合同自由 ,使交易关系日趋活跃 ,才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学论坛》期刊2000年05期)
施洵[7](2000)在《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非要式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间不须按一定的形式做的合同。要式合同,是指须依一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否则合同不生效力。按照大陆法的观』与,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和非话成性合同两种,其中非诺成性合同又分为要式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可见,要式合同是一种附有法定特殊条件(在(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00年06期)
赵家琪[8](1999)在《要式合同形式要件之属性探析——对合同法(草案)第10、42、45条之修改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要式合同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然而,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一定形式的,合同是不成立还是不生效?换言之,法律所要求的合同这一定的形式,属合同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对此,《民法通则》没有规定,法学界意见分歧;现行的叁部合同法及其他单行法、行政法规规定不一;合同法(草案)对此同题规定似仍有缺陷。笔者不揣浅陋,略抒已见求教于同仁,以为国家立法之参考。一《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此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以不要式行为为一般,而以要式行为为例外,法律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用特定形式的,行为人须从其规定而不允随意为之。行为人依法采用了特(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1999年01期)
胡仲林[9](1997)在《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胡仲林1981年《经济合同法》颁布之前,部分同志认为为了保护那些已交纳了保险费,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被保险人,应当认定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经济合同法》颁行后,在第25条中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本文来源于《保险研究》期刊1997年02期)
郭宏彬[10](1996)在《保险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的问题,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在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简称《保险法》)之前,多数学者认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而《保险法》通过以后,则“保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的呼声渐高。本文认为,保险合同为要式或不要式合同,要因具体情况认定。具体而言,即当保险合同为附合合同时,为不要式合同;当保险合同为议商合同时,则为要式合同。(本文来源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1996年05期)
要式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签订书面合同被人们普遍重视。但是,在日常的生活中,不可能什么商品交易都要签订书面合同,这不仅很难做到,而且还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我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要式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甘甜甜.论要式合同[D].兰州大学.2011
[2].胡一平.加油非要式合同的法律风险与控制[J].中国石化.2009
[3].孙聪聪.试论要式合同之要式规定[J].南方论刊.2009
[4].程兵.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J].宁夏社会科学.2003
[5].汤怀明.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N].中国保险报.2002
[6].纪红心.论要式合同中的“要式”[J].法学论坛.2000
[7].施洵.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J].中国保险.2000
[8].赵家琪.要式合同形式要件之属性探析——对合同法(草案)第10、42、45条之修改建议[J].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
[9].胡仲林.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J].保险研究.1997
[10].郭宏彬.保险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