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解释与解释的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李亚超[1](2022)在《遗嘱解释中形式主义的三道边界——私法立场、民法本位与内部真实》文中指出如何有效平衡遗嘱人真实意思与遗嘱形式严格以避免陷入形式主义误区成为一个重要的司法命题。遗嘱解释在性质上属事实认定而不宜与带有较重公法思维的严格理性主义、客观主义的法律解释相混淆。私法精神有别于公法思维,其始终坚持私法自治优先、防范过度干涉,有必要尽可能去发现遗嘱人真意。同时在价值追求上应避免将遗嘱解释同效益本位的商事行为解释混淆,而应遵循典型的偏人本主义、伦理正义的民事行为解释路径。最后遗嘱解释作为典型的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具有明显的内部指向性,也应避免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范畴的合同解释相混淆,相较于外部信赖利益保护,遗嘱人的内心真意保护具有优先性。唯正确理解遗嘱解释中的内在思维逻辑体系,方能有效抑制形式主义的过度适用,真正尊重遗嘱人的自治,实现公平正义,落实《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精神。
李付雷[2](2022)在《论可预见规则适用范围的限缩——基于当事人意思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预见和当事人意思的关系是理解可预见规则的钥匙。在特定类型的合同中,预见能够准确表征当事人意思,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可以妥当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当可预见规则扩展适用于所有的合同类型后,便会出现预见与当事人意思发生偏离的现象,继续依据预见决定损害赔偿就会失去正当性,导致裁判结果不公。法官应当回归契约规范主义,基于当事人意思限缩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首先,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应以合同解释为前提,违约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仅仅预见到违约损失仍然不够,还需存在对其负责的意思;其次,可预见规则属于惩罚性缺省条款。在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形,法官适用可预见规则填补漏洞应以当事人具有可惩罚性为前提,否则应当通过补充解释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唐勇[3](2022)在《抵押合同债法效力的解释进路》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生效模式进行了改变,但同样未就抵押合同的债法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就登记要件主义下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既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适用视为当然,对此,应当予以系统反思。就债法面向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义务,在保证合同进路与买卖合同进路之外,存在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的赠与合同解释路径,抵押合同(之债权行为面向)之无名部分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规则;进而,抵押登记义务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之任意撤销权而应予以柔化,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当然适用一般性地落空;同时,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之公证再予以要式强化;抵押登记义务柔化几乎一概性地排除了抵押人违约责任的证立,但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得于"三层次担保结构"中渐次加持而得以周全。
潘运华[4](2021)在《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文中提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应脱离民事法律行为解释而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因为解释作为适用转换的工具而将两者混为一谈。转换改变了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使其以另一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相反,解释并未改变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便补充性解释也只是填补民事法律行为的漏洞而已,最终依然以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效力。补正仅仅适用于形式瑕疵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直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而使其变得有效。确认可以适用于各种原因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当无效原因消失后,根据当事人发出确认的意思表示使得原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重新发生效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不是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特殊情形,适用转换的法律效果是不再以原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适用部分无效的法律效果是原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无效或原民事法律行为的剩余部分单独发生效力。适用转换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性不能被消除为前提条件,若能通过补正、确认与部分无效规则消除或者缓和民事法律行为之无效性的,则应当优先适用补正、确认与部分无效规则。
刘贵祥,吴光荣[5](2021)在《关于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在总结以往民事立法经验和民事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完整的合同效力体系,司法解释亦就司法实践中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大量疑难问题作出了规定。现行法将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区分为有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从而为准确界定未生效合同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依据。在认定须经批准的合同效力时,既要注意区分原则的运用,也要注意其与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之间的区别,合理划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在判断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不仅要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且要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协调,审慎考量不诚信一方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违反规章的合同无效,须进行充分说理,不能仅以规章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为由就认定合同无效。此外,《民法典》第146条不仅为处理法律规避行为提供了依据,也为无效合同的转换提供了依据。
李凌云[6](2021)在《论行政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文中认为虽然意思表示源自私法,但由于行政优益权的嵌入以及公益与私益两个变量要素的衡量,此概念工具在行政协议中的适用范围、表现形态、运作规则等方面均有特殊性。遵循从协议成立到纠纷解决的演进过程,可将意思表示作为解构行政协议的理论线索。行政协议成立的基础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此为行政优益权引导下形成的,该环节体现出独特的方式。行政协议成立后,尽管意思表示会拘束双方的履约行为,但行政优益权能够单方面截断此种效果。并且,意思表示不真实对行政协议效力的塑造亦有特殊之处。在作为纠纷解决主渠道的行政诉讼环节,除了探求意思表示真实性,法院还需应对合法性审查与意思自治的关系,在采用多元解释方法基础上,处理好意思表示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格式条款中行政优益权可能的不当影响、其他行政解释对意思表示的冲击等论题。
吴涵昱[7](2021)在《合理期待原则的二维功能及本土化路径》文中研究指明合理期待原则作为美国保险法中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原则,共有两方面的功能:在抽象层面,该原则对被保险人的保护具有价值指引的功能;在具体规范层面,该原则具有对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失衡进行司法矫正的功能。与我国现有规范相比,合理期待原则的价值指引功能更加直观、系统,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更具有倾向性;在司法矫正功能方面,合理期待原则与我国现有规范存在重合,但其矫正范围和尺度更为灵活。在本土化路径上,首先应借鉴其价值指引功能,将合理期待原则以基本原则的形式在我国保险法理论中予以确立,并从价值层面指引立法者和司法裁判者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及引起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相关因素,以更好地体现被保险人中心主义。其次,应当进一步借鉴其司法矫正功能,在裁判说理的过程中将合理期待原则以法理阐释的方式融入对现有条文的说理解释,以实现个案的矫正纠偏。
杜昌恩[8](2021)在《论合同解释中目的的认定——以《民法典》第142条规定为视角》文中提出认定合同目的在所有合同解释方法中居于重要地位,但学界对合同目的基本含义的认识并不统一,实务界也未提出可供操作的认定方法。司法实践中所认定的目的仅指文义的、形式的、外观的、具有法律效果的合同目的,相应地,目的认定需要尊重当事人外在表示和遵循鼓励交易原则。目的认定对象是各方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认定时间点是合同订立时,即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法院可以采用斟酌合同文本和用语、参考案涉合同以外的记载和文件、借助合同类型、考察嗣后行为等方法认定合同目的。
费安玲[9](2021)在《我国民法典中准合同解释之罗马法因素》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民事立法历经百余年后,准合同作为一个重要法律术语始现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缺乏民法学理论研究和民法典总则编的体系铺垫,形成了准合同解释的先天缺陷。但准合同存续历史悠久,罗马法赋予其生命,法典化国家的民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赋予其持续活力。我国民法典对准合同的引入,使法学理论承担起解释使命。罗马法因素是我国民法典准合同解释的重要基础,其债法体系思维、意思表示与行为效果间的关系、给付行为在判断准合同与债的其他渊源关系中的核心价值等理论是厘清准合同解释定位的重要坐标,现代法典化国家的立法经验是准合同解释的重要参考。应运用法律解释的科学方法,关注罗马法因素并结合现代社会需要和我国本土特点探究准合同解释,以实现"经由罗马法,超越罗马法"之立法效果。
黄超艺[10](2021)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文中指出我国破产法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上的立法政策经历了从完全行使到限制行使的变革,无论是一开始的完全行使还是如今的限制行使都是对社会背景的反映,因此都具有正当性。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规则在不同国家差异较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对担保财产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可能因此而丧失相关权利,利害关系人甚至可以要求法院为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设置处置担保财产的时限,如果担保财产由债务人占有,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为担保债权人提供补偿并防止担保财产发生价值贬损。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主体主要是管理人,此时管理人应被拟制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行使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利。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受限的权利主要包括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变现权,以及期待利益保护请求权这两项权利。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这一事实,使债权人获得了对破产程序中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担保债权人享有的是不完全的表决权,因此也构成了对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上述三项权利不仅在重整程序中受限,在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中亦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关涉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破产法是否有权对担保债权人依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益进行限制,以及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享有的哪些权益在破产程序中仍应被认可。法经济学领域的学者从监督成本理论、公共鱼塘理论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证,解释了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但是法经济学上的相关论证存在对破产法的政策目标关注不足的问题。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还需要从破产法中的利益平衡,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制度追求,以及道德风险防范等角度进行论证。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对应予保护或者承认的权益保护不足,还包括对应予限制的权益缺乏限制。具体而言,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规则的缺陷体现在,担保债权人应有权益被不当限制,对担保债权人应享有的期待利益保护不足,以及由于缺乏明确的担保财产估值规则导致的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受损。除此之外,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存在的不足还体现在立法对日渐成熟的特殊类型担保关注不足。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源于我国立法者缺乏对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以及对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曲解与忽视。基于上述分析,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应立足于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确立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目标,树立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追求。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不仅包括公平地分配现有财产,还包括对担保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进行公平补偿。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不仅应包括对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所有债权人的道德风险防范,还应包括对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道德风险防范。破产程序中的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不应仅考虑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或者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更应该考虑破产程序中为实现上述两个目标而牺牲的利益是否小于因此增加的利益。立法者应该意识到,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是破产法所应坚持的首要理念,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必须建立在破产法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具体而言,立法者应完善担保债权的充分保护规则,加强对公平原则和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强化对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的保护,优化担保财产的评估方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立法者既应防止过度保护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又要防止过度限制担保债权人的权益。除此之外,基于道德风险防范和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立法者还应当对担保财产的处置规则进行完善,而非照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的规定,尤其是在个人破产立法中更应该树立该意识。破产法有自己的价值追求,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本质差别,因此立法者必须基于破产法的特殊性,规定符合破产法价值追求的担保财产处置方式。
二、合同的解释与解释的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合同的解释与解释的合同(论文提纲范文)
(1)遗嘱解释中形式主义的三道边界——私法立场、民法本位与内部真实(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一)遗嘱存在形式瑕疵时的效力争议 |
(二)遗嘱存在表意瑕疵时的解释思路 |
(三)一个永恒的话题:效率与公平——形式主义与遗嘱人真意的冲突 |
二、法体系内应严格区分公法维度与私法立场 |
(一)公法维度:法律解释的客观主义 |
(二)私法立场:事实认定的经验主义 |
三、私法内部应合理区分商法逻辑和民法本位 |
(一)商法逻辑:效益本位指向理性自由主义 |
(二)民法本位:人本主义强调伦理保护主义 |
四、民事行为应区分平衡外部信赖和内部真实 |
(一)外部信赖:有相对人法律行为解释的表示主义 |
(二)内部真实:无相对人法律行为解释的意思主义 |
五、个案验证:可行性与合理性再审视 |
结论 |
(2)论可预见规则适用范围的限缩——基于当事人意思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提出问题 |
二、争议探源:预见和当事人意思的关系 |
(一)初期发展:预见是当事人意思的表征 |
(二)问题成因:预见和当事人意思偏离 |
(三)争议加剧:引入非预见因素 |
第一,混淆案件事实和法律效果的界分。 |
第二,降低损害赔偿制度的体系效益。 |
三、适用可预见规则应以合同解释为前提 |
(一)默示协议理论 |
(二)通过合同解释限缩可预见规则的适用范围 |
1.具有实践基础 |
2.增进法律适用的体系效益 |
3.契合合同的个性化特征 |
(三)对批评的回应 |
1.当事人意思是“机械降神”(52) |
2.合同解释没有事实基础 |
四、可预见规则是填补合同漏洞的工具 |
(一)可预见规则是惩罚性缺省规则 |
(二)可预见规则应以当事人具有可惩罚性为适用前提 |
(三)补充解释可以弥补可预见规则的不足 |
第一,加强对固有利益的保护。 |
第二,风险收益应当具有均衡性。 |
第三,当事人对违约损失的掌控能力。 |
(3)抵押合同债法效力的解释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导论:问题的提出 |
二、定位:抵押合同属性辩析 |
(一)抵押合同属性之辩 |
(二)抵押登记义务之合同基础 |
三、切入:抵押合同之债的解释路径 |
(一)抵押合同之债:有名抑或无名 |
1. 保证合同解释路径 |
2. 无名合同解释路径 |
(二)第三种解释路径的引入: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 |
四、解释:以赠与规则为涵摄的抵押合同 |
(一)以赠与合同规则涵摄抵押合同的正当性 |
1. 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之理念类型 |
2. 抵押合同与赠与合同趋近 |
(二)抵押合同效力适用的赠与规则体系 |
五、效应:抵押合同债法效力的要式性及制度优选 |
(一)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的再强化 |
(二)区分原则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
(三)抵押登记义务柔化的体系效应 |
1. 相关制度整理 |
2. 相邻制度协调 |
六、结论:抵押登记义务的柔化及其体系价值 |
(4)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关系 |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的合分考察 |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独立于解释的学理证成 |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补正和确认的关系 |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补正和确认的理论界定 |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补正和确认的根本差异及适用顺序 |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关系 |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是否属于部分无效的特别情形 |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部分无效在具体适用中的异同 |
(三)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情形下部分无效规则的优先适用 |
(5)关于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同效力制度的发展 |
二、未生效合同的法律地位 |
三、区分原则与合同效力 |
四、违法无效的法律适用 |
五、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 |
六、法律规避与合同效力 |
结语 |
(6)论行政协议中的意思表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意思表示作为解构行政协议的理论线索 |
(一)行政协议中意思表示特殊性的缘起 |
(二)运用意思表示解构行政协议的研究进路 |
二、意思表示在行政协议成立阶段的表征 |
(一)行政优益权对意思表示一致的引导 |
(二)意思表示的过程与限度 |
(三)意思表示的独特方式 |
三、意思表示在行政协议成立之后的塑造力 |
(一)意思表示不真实对行政协议效力的作用 |
1.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
2. 意思表示不自由 |
(二)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意思表示的约束力 |
四、意思表示特殊性与行政协议诉讼的因应 |
(一)行政协议诉讼审查意思表示的目的 |
(二)行政协议诉讼中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
(三)行政协议诉讼对意思表示的评判实践 |
余论:行政协议中的意思表示理论研究亟待深化 |
(7)合理期待原则的二维功能及本土化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二维功能 |
(一)抽象层面:被保险人保护的价值指引功能 |
(二)具体规范层面:对利益失衡的司法矫正功能 |
三、合理期待原则与我国现有规范的功能检视 |
(一)合理期待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 |
1. 两者在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价值指引功能上存在重合之处 |
2. 合理期待原则在被保险人保护的价值指引方面更具直观性 |
(二)合理期待原则与不利解释规则 |
1. 两者在歧义条款中的功能一致 |
2. 合理期待原则可对非歧义条款进行规制 |
3. 合理期待原则事前控制功能优于不利解释规则 |
(三)合理期待原则与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则 |
1. 两者均具有矫正保险合同中由信息不对等造成利益失衡的功能 |
2. 合理期待原则的灵活性较强 |
(四)合理期待原则与格式条款无效规则 |
1. 两者均能否认不合理条款的效力 |
2. 合理期待原则的规制范围较广 |
(五)小结 |
四、合理期待原则的本土化路径 |
(一)抽象功能层面的本土化借鉴:列为保险法理论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
1. 合理期待原则的价值指引功能与我国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求相吻合 |
2. 保护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具有较为广泛的立法基础 |
3. 将合理期待原则列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存在司法实践的基础 |
(二)具体规范层面的本土化借鉴:融入裁判说理以实现矫正功能 |
五、结语 |
(9)我国民法典中准合同解释之罗马法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准合同”术语引入《民法典》体系的理论缺位 |
(一)《民法典》总则中“准合同”规则铺垫之缺位:对《民法典》第118条的观察与分析 |
(二)准合同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悬空”安排与解释需求 |
二、罗马法准合同的体系思维:从“二渊源体系”经“三渊源体系”到“四渊源体系” |
(一)准合同:罗马法解释规范的产物 |
(二)债的“二渊源体系”和“三渊源体系”中的准合同:贝蒂和盖尤斯的理论贡献 |
(三)债的“四渊源体系”中的准合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历史贡献 |
三、罗马法的准合同与债法体系:法理之追探 |
(一)作为罗马债法体系构成要素之一的准合同 |
(二)罗马法准合同中的意思表示与行为效果 |
(三)罗马法准合同中的给付行为与“仿佛是根据合同” |
四、准合同解释的罗马法因素与我国民法典 |
(一)我国民法典中准合同解释规范的定位 |
(二)我国民法典中准合同解释之未来:“经由罗马法,超越罗马法” |
五、结论 |
(10)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概论 |
第一节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政策变迁 |
一、198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完全行使规则 |
二、200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 |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立法政策变迁的逻辑 |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理论解构 |
一、域外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二、管理人在担保债权限制行使中的主体身份 |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内容 |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正当性 |
一、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中的利益平衡 |
二、公平原则的应有之意 |
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 |
四、道德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担保债权人应有权利的不当限制 |
一、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不当限制 |
二、担保债权强制剥离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担保债权自动冻结解除权的不当限制 |
第二节 担保财产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
一、担保财产评估规则与担保债权的行使 |
二、清算价作为担保财产评估标准的理论缺陷 |
三、破产程序排斥重置价评估标准的理论悖论 |
第三节 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缺陷 |
一、债务人无偿使用担保财产的理论悖论 |
二、担保债权延期清偿补偿标准的缺失 |
三、足额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问题 |
第四节 担保财产处置方式的固化与缺陷 |
一、担保财产处置方式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二、担保财产拍卖存在的价值失真问题 |
三、担保财产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
四、个人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处置规则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 |
一、关联担保清偿效力规则的缺失 |
二、“禁止任何人从破产程序获益”规则的缺失 |
三、信赖利益保护规则的缺失 |
第六节 特殊类型担保行使与限制规则的不足 |
一、现金担保品使用规则的缺失 |
二、公司担保收购的效力问题 |
三、浮动抵押中担保财产的确定问题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破产法中公平原则理论梳证 |
一、公平原则的应有内涵 |
二、公平原则作为破产法首要原则的法理证成 |
三、公平原则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实现 |
第二节 破产法中道德风险防范的再定位 |
一、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的类型化 |
二、道德风险防范作为破产法立法目标的正当性 |
三、道德风险防范与担保债权限制行使 |
第三节 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性认识 |
一、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论解构 |
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劣后地位之缘由 |
三、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公平原则平衡的立法完善 |
一、担保债权充分保护规则的完善 |
二、担保债权冻结解除规则的完善 |
三、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基于公平原则的的立法完善 |
一、担保债权剥离选择权的确立 |
二、担保债权人表决权规则的完善 |
三、担保财产评估方式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基于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完善 |
一、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之撤销 |
二、特殊类型担保的权利行使限制 |
三、担保债权人顺位利益的限制 |
第四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完善 |
一、债权竞标的内涵与借鉴 |
二、回赎规则概述与借鉴 |
三、担保债务再认规则概述与借鉴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致谢 |
四、合同的解释与解释的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 [1]遗嘱解释中形式主义的三道边界——私法立场、民法本位与内部真实[J]. 李亚超. 南海法学, 2022(01)
- [2]论可预见规则适用范围的限缩——基于当事人意思的分析[J]. 李付雷.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01)
- [3]抵押合同债法效力的解释进路[J]. 唐勇. 法商研究, 2022(01)
- [4]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转换与解释、补正、确认和部分无效的关系[J]. 潘运华. 南大法学, 2021(06)
- [5]关于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J]. 刘贵祥,吴光荣. 中国应用法学, 2021(06)
- [6]论行政协议中的意思表示[J]. 李凌云. 法治社会, 2021(06)
- [7]合理期待原则的二维功能及本土化路径[J]. 吴涵昱.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6)
- [8]论合同解释中目的的认定——以《民法典》第142条规定为视角[J]. 杜昌恩. 湘江青年法学, 2021(01)
- [9]我国民法典中准合同解释之罗马法因素[J]. 费安玲. 比较法研究, 2021(05)
- [10]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D]. 黄超艺. 吉林大学, 2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