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立法表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法典》,添附,添附物归属,第叁人效力
立法表达论文文献综述
单平基[1](2019)在《添附入典的立法表达——《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17条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17条确立的添附规则,存在一定缺陷。确定添附物所有权归属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之规则值得检省;"依照法律规定",该做法也存在一定缺陷;"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未区分添附的不同类型,且欠缺正当法理。当事人约定不应作为确定添附物权属的首要原则,而应认定为对添附物权属再变动的合意。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基于附合、混合、加工等不同添附形式,应分别以"重要成分"判定动产与不动产附合物的所有权归属,以"主从关系/共有"确定动产相互附合物、混合物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以"材料主义为原则、加工主义为例外"界定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属。当事人主观过错与善意、恶意应予区分,过错将影响添附物的归属,而善意、恶意则否。应赋予丧失动产所有权以及付出劳力者以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完善添附引发的第叁人效力规则。(本文来源于《现代法学》期刊2019年06期)
申惠文[2](2019)在《宅基地叁权分置改革的立法表达》一文中研究指出立法不需要创设"宅基地资格权",因为"宅基地资格权"只是表达从"一户一宅"到"户有所居"政策转变的工具,可以表现为"宅基地使用权""货币补偿""公共租赁用房"等。也不宜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创设"次级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农户的宅基地面积较小,很难得到高效利用,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永久的使用权,存在收回的可能性。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属性,明确其对宅基地的分配权、收回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宅基地叁权分置改革,宜采取农户有条件退出宅基地模式,置换为金钱或股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出让,社会主体取得具有物权属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回应长期利用农房的制度需求,立法应当创设建筑物用益物权,创设投资性居住权。(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19年01期)
朱广新[3](2019)在《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表达》一文中研究指出公示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原则,主要适用于以法律行为方式发生的物权变动和处分非以法律行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的情形,目的是节约交易成本、便捷交易并降低交易风险。公示实质上是学者对可作为裁判基准的物权变动公示规范予以学说构成的产物,其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不能把它当作一种抽象、概括的法律原则予以规定,而应立足于具有明确适用条件和法律效果的法律规则予以规定。《物权法》在表达公示原则上采取了"原则规定——一般规定——特别规定或者具体规定"的叁层规范结构体系。民法典物权编在表达公示原则时,不应沿袭《物权法》迭床架屋的繁琐规范模式,以"一般规定——特别规定"的规范模式即可充分将公示原则表达清楚。(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9年10期)
朱庆育[4](2019)在《物权法定的立法表达》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物权法定的立法体例问题,物权法定应回归法典物权编,同时为贯彻限制私人形成自由的规范意旨,应表达为针对私人的禁止规范,而非针对公权力的授权规范。就其具体表述上,"法"之外延,应作宽泛界定,但凡有权为私人设置强制规范者,皆在其列。为便于适用,物权法定可设计为包含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之完全规范,可考虑的表达如:"当事人违反制定法或习惯法,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时,其创设行为无效;约定异于法定之物权内容时,以制定法或习惯法未有其他规定为限,其约定无效。"(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周宇[5](2019)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视野下要因允诺的立法表达》一文中研究指出罗马法上之允诺分为要因与无因允诺,二者以允诺本体是否包含基础关系为区分标准。比较法上既有国家或地区肯认无因允诺之独立请求权效力,也有否认其独立请求权效力。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从规范层面肯认了作为允诺的欠条等债权字据的要因性,但其根本上属于司法解释,并非国家立法,效力颇受争议。故应将该司法解释之规范意旨融合进我国民法典,即将肯认要因允诺的范围扩大,不只局限在欠条等债权字据,且立法体系应在合同编总则项下的合同效力部分。(本文来源于《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孙鹏,邓达江[6](2019)在《动产动态质押的生成逻辑与立法表达——以民法典物权编动产担保立法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叁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吸收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实乃弥补我国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缺憾的最佳选择。质权人以专业监管稀释出质人的质物控制力,以最低价值控制线特定化质物价值,具体通过质物审查行为和质物监管行为设立与存续动态质权。质权人控制的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质权不受影响。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担保的债权受偿后,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或解除质押监管措施。(本文来源于《社会科学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张挺[7](2019)在《“保教一体”的立法表达——以日本战后学前教育法制史为鉴》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教一体是国际学前教育发展趋势,是当前国际学前教育立法的关注点。日本战后学前教育的二元体制造成了保育所和幼儿园的分割,虽然通过"认定儿童园"等方式试图向保教一体靠近,但是改革困难重重,见效不大。我国学前教育立法应当吸取日本的教训,在学前教育法总则部分确立保教一体原则,继而在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具体制度中贯彻该原则。同时,应当考虑到地区差异、不同学前教育机构的差异等因素,在办园体制、投入体制等方面允许存在差异,体现幼儿园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为地方立法和法律解释留下空间。(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田竞[8](2019)在《农地“叁权分置”在民法典中的立法表达——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叁十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叁权分置"改革的宗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法律习惯、法律概念科学要求之考量等,建立"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是农地"叁权分置"模式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应然立法表达。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叁十条的立法表达与之吻合呼应,既有土地经营权物权法定缓和、间接确立"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地权利结构、创建土地经营权设权效力为登记对抗制等创新之处,也有农地流转登记对抗制度过于笼统等不足。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权益、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需进一步明确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物权,明确为次级用益物权更为妥帖,并增补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为严格的登记生效法律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刘国栋[9](2019)在《农村宅基地“叁权分置”政策的立法表达——以“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宅基地"两权分离"向"叁权分置"的演进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宅基地财产化的现实需求,为我国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但宅基地"叁权分置"政策中"权利"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需要着眼于权利的功能定位,立足于法律自身的逻辑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套用政策术语。宅基地"叁权分置"的构建应该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基础,不宜将农户资格权阐释为一项成员权,而应将其定性为一项身份性的财产权,特指创设次级使用权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叁权分置"在法律上表达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置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资格权)分置出次级使用权。基于权利的功能定位,次级使用权应该界定为一项物权权利。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该将次级使用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实现次级使用权的法定化。(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李拥军,雷蕾[10](2019)在《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价值与立法表达——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家庭形态核缩和功能弱化的趋势下,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呈现出内外危机。反思个人主义的哲学思潮,追求个性和自由不应是家庭生活的主题,强调家的整体性和对家人的责任与奉献的伦理应当成为构建中国特色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选择。反映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当中,就是要秉持开放的立法态度,注重与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的交流融通;明确规定"家庭"概念,强调"家庭"的伦理价值;增加"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发挥基本原则的引导作用;将"习惯"规定为法律渊源,使法律适用更具灵活性和可接受性。(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9年02期)
立法表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立法不需要创设"宅基地资格权",因为"宅基地资格权"只是表达从"一户一宅"到"户有所居"政策转变的工具,可以表现为"宅基地使用权""货币补偿""公共租赁用房"等。也不宜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创设"次级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农户的宅基地面积较小,很难得到高效利用,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永久的使用权,存在收回的可能性。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属性,明确其对宅基地的分配权、收回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宅基地叁权分置改革,宜采取农户有条件退出宅基地模式,置换为金钱或股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出让,社会主体取得具有物权属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回应长期利用农房的制度需求,立法应当创设建筑物用益物权,创设投资性居住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立法表达论文参考文献
[1].单平基.添附入典的立法表达——《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17条检讨[J].现代法学.2019
[2].申惠文.宅基地叁权分置改革的立法表达[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9
[3].朱广新.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表达[J].法学杂志.2019
[4].朱庆育.物权法定的立法表达[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
[5].周宇.我国民法典编纂视野下要因允诺的立法表达[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孙鹏,邓达江.动产动态质押的生成逻辑与立法表达——以民法典物权编动产担保立法为中心[J].社会科学研究.2019
[7].张挺.“保教一体”的立法表达——以日本战后学前教育法制史为鉴[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9
[8].田竞.农地“叁权分置”在民法典中的立法表达——以《民法典分编(草案)》第一百叁十条为视角[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9
[9].刘国栋.农村宅基地“叁权分置”政策的立法表达——以“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为中心[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
[10].李拥军,雷蕾.论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价值与立法表达——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定为背景[J].政法论丛.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