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确把握《促进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论文文献综述)
佀咏梅[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文化民生建设研究》文中认为“文化既是凝聚人心的精神纽带,又直接关系民生幸福。”(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文化民生建设在探索中推进,在推进中日益成熟,不仅丰富了文化民生建设的内容,也推动文化民生建设在多方面展开,取得了卓越成绩。同时,由于时代和实践的局限,文化民生建设也必然存在一些问题。探寻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进一步推进文化民生建设的措施,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文化民生建设展现出来的重大意义,并系统总结文化民生建设的经验,这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更加美好的文化生活的需要,而且是构筑民族精神家园的需要;不仅是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需要,而且是推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培育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需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文化民生建设不是无源之水,而是具有特定的现实需要、理论依据和历史前提的。它是改革开放以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也是满足人民美好文化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是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内在动力。虽然经典作家没有提出“文化民生建设”这一概念,但是经典作家的思想中一直包含着文化民生建设的相关内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人的需要理论、文化发展的人民主体性思想是文化民生建设的理论依据。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开始就致力于推动文化民生建设,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确立了文化建设的人民主体地位,并通过文化民生建设对民众进行文化启蒙,这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的历史前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持续推进文化民生建设,并不断丰富文化民生建设的内容。文化民生建设从满足人民美好文化生活需要出发,在文化需要满足的基础上,为民族凝聚精神力量,构筑民族精神家园,进而孕育先进的文化生产力并培育高素养的国民,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最终以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价值归宿。在文化民生建设的实践中,党的文化民生建设始终坚持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现实性与超越性相统一、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统一、公共性与公平性相统一的原则,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公民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注重群众的文化娱乐休闲需要、引导人们身心健康发展,并以人民利益是否得到满足、生产力是否得到发展、文化是否繁荣兴盛作为文化民生建设效果的评判标准。党的文化民生建设在深入推进中逐步建立了动力机制、评价反馈机制、法律保障机制等长效机制。文化民生建设的持续推进,需要改革赋予动力。文化体制改革不仅解放了文化生产力,也解放了作为文化发展主体的人,激发了人在文化创造和享受中的积极性、主动性;为保证文化民生建设的成效以及建设的深入推进,探索建立了文化民生建设的评价反馈机制,通过多方参与,形成文化民生建设评价反馈的闭环系统;为保证人们在文化民生建设中的各项权利,出台各项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文化民生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各项机制的配合互动为推动文化民生建设提供了保证。但是,文化民生建设要出实效,还需要运用多元化的载体,探索具体推进方式。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探索运用文化惠民工程、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网络信息化事业作为文化民生建设的载体,并以这些载体为基础,通过植入政治仪式、融合地方文化资源、利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利用文化新业态等具体形式,推进文化民生建设。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基本文化需要得到充分满足、多元文化需要得到有效满足、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文化自信日益增强。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党的文化民生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文化民生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文化民生建设的区域以及城乡之间的不平衡;文化民生建设的有效供给不充分、主体需求释放不充分、法律保障不充分;文化民生建设理论指导实践的力度不足、内容创新力度不够、资源整合不深入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主要表现在对文化民生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文化民生建设水平、思想多元化对文化民生建设的冲击以及文化人才队伍的质量影响文化民生建设效果。因此,要继续推进文化民生建设,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对文化民生建设的预判力、引领力和整合力,培养适应人民美好文化生活需要和文化强国需要的高质量文化人才队伍,改革文化民生建设的财政投入路径,并且要充分利用全媒体传播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意义深远、经验丰富。在理论上,党的文化民生建设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并且深化了对中国共产党初心和使命的认识;在实践上,文化民生建设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体现,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对于筑牢民族复兴的基础具有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表现在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有机统一,以党的领导统领文化民生建设,确保人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始终坚持经济发展与文化民生建设协调推进,以经济发展奠定文化民生建设的基础,通过文化民生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人才保障;始终坚持政府的主导地位,并积极运用市场的力量,吸收社会组织参与文化民生建设;始终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尤其是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越要求提高文化民生建设的水平;始终坚持满足人民文化需求与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回归文化育人化人的本质,不断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人民的文化获得感、幸福感,并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战略目标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强人民的精神力量。党的文化民生建设随实践和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决定了对文化民生建设的研究没有终点。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需要加强对新时代党的文化民生建设特点的研究,并深入研究文化民生建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而探索文化民生建设的规律。通过党的文化民生建设的理论研究推动文化民生建设的实践深入,进而为人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赋智赋能赋力。
韩忠芸[2](2021)在《黔西农村乡村振兴战略宣传的调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高瞻远瞩,着眼于新时代“三农”问题而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是巩固脱贫攻坚战的有力举措,也是十四五新征程的新起点,更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基石,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如何有效全面高质量地保证乡村振兴战略的扎根落地,宣传是重要的助推器。通过不断探索乡村振兴战略宣传,一方面,有利于为农民在思想和政治上提供方向指引。另一方面更加有力有节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一定的基础;促进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地完成,不断增强农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更加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以实地调查的问题为突破口,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与目的为根本,文章对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论述,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背景和形成过程以及乡村振兴战略宣传的必要性和原则,主要是对理论的梳理和阐述。第二部分主要是黔西农村乡村振兴战略宣传现状的论述,包含了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以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是解决问题的措施,主要围绕宣传主体、客体、环境等方面进行探索。
常鑫[3](2021)在《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困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世界文明、科学与技术的飞跃发展,俨然为培智学校学生生存及其教育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尊重、关注、理解他们的生存及成长,日益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共识。本研究基于全纳教育理论和多元智能理论,运用参与观察法、问卷法、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以培智学校教育为主线,同时关照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从生存教育的目标和理念、基本知识和技能、课程与教材、管理者及教师的情感与态度等多维视角切入,试图更为客观地阐述H省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现实困境。研究发现,当前H省培智学校以智力障碍学生为主,其生存教育更多地侧重于补足教育,存在教育资源和学段分布不均,仍存在入学困难,缺乏跟进和保障,就业支持相对薄弱,尤其是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匮乏等诸多现实困境。究其缘由,相对于家庭和社会需求,培智学校在教育教学设备、教育目标和理念,教材和课程,师资条件与教育质量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缺口,尚未能满足培智学生全纳性与创造性的拓展。同时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之间衔接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培智学生的生存效度。由于受身心条件所限,培智学校学生一旦缺失家庭教育的养护和社会教育的支持,很难顺利实现学校教育效果的延续和社会性发育。因此,培智学校学生的生存教育不仅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同时需要医疗、残联、民政、财政等各部门予以协同,共同满足学生的成长需要,充分挖掘和发挥他们优势智能的可能空间和条件,进一步实现关注平等差异、积极融入社会、重审人的价值的全纳教育目标和理念。可见,培智学校的生存教育并不是纯粹地教会学生知识,而是利用一切教育力量,通过“身教”用生命影响生命的过程,犹如“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的过程,从而尽力实现对每一位特殊学生产生实质性的生存培育,突出发展学生的社会能力,帮助学生从中寻求人的突破,营造和谐共生的生存空间。生存教育是培智学校学生获取生存意识与能力的主要途径,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和保障力度、进一步支持和完善生存教育条件,社会要大力接纳和提供就业机会形成长期支持体系,同时家庭要及时强化和改善培育效果。只有构建各方合作和联动机制,才能更好地实现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目标,才能使学生具备服务自身与社会的意识与能力,才能更完整、自由且公平公正地参与社会融合,实现他们真正的生存价价值。
刘爽[4](2020)在《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文中认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复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近40年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前行,以办学体制改革为重点不断成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背景、过程和所处的阶段,既不同于欧洲政府烙印深刻的私立高等教育,也不同于美国、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家市场化特征明显的私立高等教育,这决定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问题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和复杂性,由于受到各种利益的驱动,以及外部监管的不到位,出现了一系列法人治理结构不适的症状,亟待通过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学校决策权、行政权和监督权的适度分离与相互制衡,推动我国民办高校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在大学治理日益复杂的现代趋势中,特别是国家大力倡导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宏观背景下,文章以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为研究靶向和分析核心,根据研究的重点抽取出民办高校、治理结构等核心概念并加以解析,以述评的形式对业界和学界的研究做学术考察,藉由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将治理思维引入民办高校之中。论文以治理理论为指导,作为在理论层面对主体内容进行研究的方法论;以组织理论为参考,重点分析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与问题;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补充,为提升民办高校治理问题与策略提供多维的视角。文章认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是以能动主体的组织建设为核心,以相关制度的设计为表述的框架性安排。同时,硬性的结构会在民办高校内部孕育出无形的运行机制,共同作用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能动主体主要包括董事会、校长(校长班子)、党委、监事会、学术委员会等能够输出思想与意志的权力源。制度安排主要是指与主体建设和功能发挥相对应的制度设计。运行机制是法人治理活动中最抽象的客观存在,其实质是机构“运行方法与关系的总和”,运行机制主要涉及到权力输出与资源配置两块内容,调控着权力主体间管理、监督、制衡和保障的各种关系。文章根据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主要从主体设置及对应的制度安排切入,佐以对相关机制的分析,逐渐厘清法人治理在结构化层面以权力和制度为突出存在的现实矛盾与困境。研究从私立高等教育发达程度与地理文化影响的角度选取美国、日本、台湾的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作为重要参照对象进行梳理分析,以尝试从中获取可资借鉴的经验。文章最后提出了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对策建议。策略组块主要从政府、学校、治理结构主体三个维度来思考。政府的政治意志是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安排的刚性指南,民办教育的发展历程表明,外部政策始终是民办高校发展的风向标与土壤,它的每一项“思想”“原则”“规定”都决定着民办高校发展的步伐,甚至是存亡。民办高校自身治理结构的安排本质上就是权力、资源的配置。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发展类型(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发展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法人决策者、管理者及其他能动主体的“执业能力”综合了“人”的行政气质、思维品质与道德情怀,对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生成组织治理文化起着潜在的基础性的作用。政府主要通过政策调节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方向与治理环境,从而匡正治理结构。高校自身主要通过内部制度与机制设计破除权力集中的壁垒,平衡各种权力主体力量,实现权力互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结构主体中“人”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能动性的发挥上,通过具体行动直接对法人治理结构做出或正向或负向的安排。
李晶淼[5](2020)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文中认为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于厘清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立法中应当具备的规范功能和法律地位,以证成第三方组织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回归规范的法律意义上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进行健全与完善是摆脱实践中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及理论需求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所遭遇的困境之关键所在。如此,能够紧跟法治政府内涵的新发展,建设符合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第三方组织,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国已经积极开展了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因此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但是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深入,无论是法治政府目标的确认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进路都遭遇了不少问题。“政府推进型”进路在面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与法治政府建设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正义标准时都遭遇了无法周延的正义困境。目前,在实践中产生并区别于“政府推进型”进路的“第三方组织推进型”进路从内涵和外延上都符合其应遵循的自然正义与协商共识的正义标准,为破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所遭遇的问题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政府建设紧贴正义维度保驾护航。第三方组织除了自身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独立性特征外,在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具有相对性,故而,必须结合其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场域开展考察,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因此,要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必须抛却只关注主体的内在特征的静态研究逻辑,需将第三方组织放置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场域中,关注两者的关系与互动,以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共同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存在标准,方能实现研究的周延性。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是指在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认知和行为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法治意识和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其相对于政府及行政相对人,具有中立或独立地位。换言之,它应是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促进作用的社会组织。从广义上来分析,它不仅包含了实践中的已经进入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际发挥影响力的第三方组织,也包含了在理论设计中被期待出现的能发挥自身功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三方组织。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当具备回应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能力,能以独立的地位顺利开展活动并得出符合自身认知的结论,进而通过影响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或者法治观念等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产生促进作用。而在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存在自身失灵的消极状况,其功能发挥被阻碍和影响力实现被制约;与此相对,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第三方组织志愿性不足、第三方组织加入的路径单一等问题。问题大多因法律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张力所致,尤其是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其身份角色的二重性使得“法治政府建设者”角色时常被“行政相对人”的角色掩盖,因此,第三方组织与政府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往往失衡。同时,问题产生的另一成因是历史观念的局限性,“官本位”和“国家主义”的思想在中国的法文化中的深入人心也会影响第三方组织对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作用。面对中国问题,要打造法治政府建设中理想的第三方组织,必须考虑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的内容,结合其主观和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特征,依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通过法治思维与手段对第三方组织进行改造。具体路径如下:第一,减少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寻求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和法治政府建设者双重身份的平衡,革新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主体的监督、管理立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制度。第二,结合程序性、程序度这两项程序法基本原理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则加以设计,确保第三方组织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中的活动规范、顺畅,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需求。第三,依据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具体领域对第三方组织实现扶持和激励,促使有潜力的第三方组织进入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满足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广度需求;第四,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加第三方组织的实际影响力,为功能的发挥和促进作用的实现保驾护航。
鄂义强[6](2020)在《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扩招政策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由培育“精英”逐渐走向大众化,大学毕业生人数从扩招后第一届(2003年)的212万人次上升到2019年的834万人次,在就业市场化的今天,大学生就业难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随着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凸显,中国政府对大学生就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已将大学生就业问题上升到一个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加以重视,同时国家层面不断出台系列的就业政策引导和促进大学生就业。在此背景下,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选择了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进行研究,也就是把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这两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将大学生就业置于整体政府责任的建构逻辑中去考察,从而有助于厘清政府在大学生就业中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在此基础上展开问题研究,就可以明晰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构建的重点。厘清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是开展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通过对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之间关系的省思,依据责任政府理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市场失灵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依据现实中政府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的政府基本职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阐释政府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责任的必要性,厘定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为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一般而言,研究社会现象和相关问题,都不能割裂历史的纵向联系,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不同就业制度时期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责任履行状况进行考察,也就是于历史演进中去考察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的履行,阐释大学生就业中政府履行责任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问题,凸显20世纪末大学生自主择业时期政府责任履行上存在的问题,确保当代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研究的历史承续性,为进行深层次的问题研究打下基础。呈现当代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在此基础上开展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问题研究。为提高研究的可信度与客观性,以网络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进行实证研究。编制《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调查对象涵盖全国52所高校、20 197名大学毕业生,通过社会学统计软件SPSS对问卷数据进行分析,主要采用频率分析法和交叉分析法,分别得出频率分析结果和交叉分析结果。同时对部分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政府官员进行个案访谈。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政府服务责任、政府监督责任三个向度的问题研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就业政策对大学生个人需求关注不够,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亟待提升。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高校以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主体意识不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促进大学生就业作用不明显。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上的问题为:回应大学生就业状况的高等教育质量有效监督不足,大学生平等就业法治环境建设滞后,大学生就业政策监督机制不健全。深入研究英国、美国、日本、瑞典等发达国家,俄罗斯等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从中得到有益启示。在此基础上,立足中国国情,提出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重要性与特殊性,以及中国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构建必须坚持的中国道路。最后在现实的逻辑上回应理论逻辑中所厘定的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探索立足中国国情的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的建构性策略:在政府调控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在政府服务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在政府监督责任上的策略建议为,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从而在现实的逻辑上,形成中国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促进机制,力求逐步破解中国的大学生就业问题。
吕慧娜[7](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认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李梦雪[8](2020)在《论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 ——基于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持续升级,社会生活正在全面网络化、信息化和平台化。借助网络空间而形成的新型社会关系,不断重塑着传统的参与模式和自我表达的范式;网络的普及以及网络空间的发展,拓宽了人们政治参与的途径和广度。在此背景下,公众的立法参与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线下参与模式,而是逐步网络化、信息化。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开通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公民网络参与立法机制适应了网络空间发展的契机,在提高公民的政治兴趣和政治效能感的同时逐步走向规范化和细节化。公民网络参与立法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巨大的时代价值,它不仅契合了复杂社会的立法合理性要求,能够有效地化解复杂社会的认知困境;而且通过为公民提供立法参与新途径,适应了网络社会的立法合法性和立法正当性要求,有利于破解风险社会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难题。目前,公民网络参与立法机制面临是否能真正汇聚民意、集合众智、凝聚共识的争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草案意见征求系统运行现状的实证分析表明,现阶段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实效欠佳,存在参与深度不足、质量不高、参与结构不平衡等诸多问题。在当前立法参与网络化运行不佳的现象背后,则隐藏着制度化程度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第一,法律制度层面,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欠缺可操作性;立法公开机制尚不完善;公民参与实效不足。第二,技术平台层面,法案征求意见系统在用户易用性和便捷性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障碍,阻碍了公民的参与热情;在参与设置上互动性不足,缺乏公众意见交流平台和反馈渠道。第三,公民能力层面,公民尚不具备较强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法律知识储备,缺乏足够的政治理性,很难为立法系统输入富有洞见的理性批判和意见,无法实质性提升立法科学性和质量。完善公民网络参与立法机制,应当着力将立法意见的征求和表达纳入制度化的轨道。从提升参与有效性和保证参与秩序性的角度,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包含制度建设和公民常态化参与两个方面。一方面,完善契合当下我国复杂社会治理要求的网络参与立法制度,通过法律或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把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纳入法律调整,形成合法、合理、有序的立法参与秩序。另一方面,从保障公民常态化参与的角度,破除系统在用户易用性和便捷性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障碍,提升公民对于参与法案公开征集意见工作的信心和热情;通过提升公民参与能力和组织化程度,促进立法参与的制度意识由刚性的外部约束转化为公民个体内心认同。
奉鑫庭[9](2020)在《民事调解自治论》文中研究表明在民事调解领域,调解自治无疑堪称最为重要,同时也最具有研究意义的课题。其重要性和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众所周知,作为一种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双重软化”现象的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唯有遵循调解自治,才具有正当性。在此意义上,没有调解自治,也就无所谓调解。第二,当前学理上虽然对调解自治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但围绕调解自治所进行的系统探讨尚不多见,调解自治的理论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所谓的共识,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共识,亟需对之进行法学和哲学层面的反思。第三,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一改革过程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困惑,其中又以如何建构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调解体系最为典型。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离不开首先对民事调解自治进行深入系统地研究。本文由导言(第一章)、本论(第二章至第六章)和结语(第七章)构成。导言部分主要提出问题,梳理研究现状并指出其不足,介绍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本论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二章是民事调解自治概论,第三章是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第四章是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第五章是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第六章是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结语部分则总结了本文的核心观点以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第二章为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该章依次分析了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和冲突。民事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合理应对民事纠纷的方法,在于建构和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为因应现代社会纠纷形式日渐多元的趋势,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也应当多元化,民事调解是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内容。民事调解以遵循调解自治为其正当化前提,调解自治是民事调解的首要特征。对于调解自治的重要性,学理上虽然已经达成了共识,但这一共识仅能被称为一种简单的共识,调解自治的面相及其具体内容仍然模糊不清。学理上有观点认为,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然而,以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为前提,结合当前学界对调解学科的课程讲授和学理研究情况以及私法自治的具体内容,便不难发现调解自治与私法自治之间虽然存在共性,但也存在差异。所谓调解自治是私法自治在调解中的具体体现的观点并不妥当,应当摆脱私法的影响,将调解自治理解为当事人实质性参与纠纷解决过程的机会。学理上对调解自治研究不足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对调解自治精细化的关注不够。正如民法虽以私法自治为基础,但也承认一定限度内的私法社会化与私法公法化,民事诉讼法虽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也大量存在关于修正的辩论主义的探讨一样,民事调解虽以调解自治为基础,但调解自治本身并不是绝对的,其也在一定条件下受有限制。限制调解自治的形式,可以分为界限意义上的限制和范围意义上的限制。界限用以区分强制调解与自愿调解,是对性质明显不同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简单的、初步的区分。范围用以区分不同形式的自愿调解或不同形式的强制调解,是对性质相近的调解所进行的一种复杂的、进一步的区分。第三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该章首先以当前学理通说和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所撰写的释义书为基础,对实证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含义进行了阐释,并以此为前提,一方面,就现阶段有关实证法上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和评析,并提出了笔者的一愚之见,另一方面,对实证法上并未规定但却有必要加以完善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进行了分析。具体而言:要求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仅能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并不妥当,应当允许当事人以默示的形式表明自己自愿调解的意思表示。调解程序启动以及进行的自愿与调解协议达成的自愿虽然是自愿原则的主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内容,不能以学理通说“作茧自缚”,认为调解自愿原则仅仅包含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例如,调解员选择的自愿,也应当是自愿原则的重要内容。为避免误会,并尽可能忠实于法条原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应当被称为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立法论上,有必要继续坚持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在解释论上,则应当妥当阐明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应有之义。“事实清楚”的“事实”,不限于主要事实,而应当包含有利于促使调解协议达成的一切事实。“事实清楚”的“清楚”,通常应当采取合意标准,仅在有关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等事实上,采取高度盖然性的法定标准。人民调解也有遵循解释论意义上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必要性。在“调审合一”的模式下,虽然可以借助于庭审程序查明事实,但这并非正道,且一旦实行“调审分离”,这一方法将难以为继。调解中查明事实的方法,应当始终以劝和为目的,而不应加重对抗,因此,调解中实现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的方法应当契合于调解的本质。就合法原则而言,无论是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还是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均应当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意义上来理解,立法上的表述应当加以修正。为更好地贯彻调解自治,应当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灵活性原则,并将实质上已经确立的保密原则条文化。第四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该章首先对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意义与类型进行了介绍,并主要围绕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进行了专门分析。民事调解的启动可以分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后自发申请调解与调解组织主动进行调解。前者完全遵循了调解自治,无需多论,后者虽然是当前立法与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但却面临着学理上的质疑。主动调解是在自由价值与效率价值、申请调解的权利与诉请判决的权利、自由放任主义与法律家长主义之间进行衡平的结果,主动调解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自由,但并不构成对当事人的强制。主动调解以纠纷具有调解可能性为前提,调解可能性应当在程序启动的意义上理解,而非从调解协议达成的意义上理解。从程序启动的意义上来理解调解自治时,仅在当事人既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时,才具有调解可能性,其理由在于,在当事人均表示同意或均表示反对时,调解程序的启动或不能启动并不具有可能性,而是具有确定性。主动调解毕竟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因此,还应当以当事人拒绝权、主动调解的时间、次数、程序阶段作为其正当性保障。第五章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该章依次分析了法定调解前置、裁定调解前置与意定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有两种类型,法定诉前调解前置与法定诉中调解前置,我国当前实证法上仅有后一种类型。学理上,有观点认为《简易程序司法解释》中第十四条的规定仅仅是有关先行调解的倡导性规定,应当属于观点错误。之所以要进行法定调解前置,是因为其中蕴含着法律家长主义、不伤害原则以及维护双方当事人之友好关系的理念。法定调解前置属于在界限意义上对调解自治的程序维度进行的限制,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此,应当遵循必要性和有效性原则。法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司法性ADR,且应当在诉前进行,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主体无需一概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担任,开展法定调解前置的地点也无需一概在人民法院进行,哪些类型的案件适合法定调解前置,应当以调解试验项目证明有效为前提,纯理论的分析意见仅能作为参考。裁定调解前置应当定位为法定调解前置的补充,其目的仅在于调解那些确实适合强制调解,但却未能经由法定调解前置分流的“漏网之鱼”。在裁定调解前置中,还应当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意定调解前置的法理基础在于程序选择权与诉权契约理论。意定调解前置的成立仅需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前置达成合意即可,无需具体约定调解组织。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仅能通过合同行为达成,而不能通过决议行为达成。意定调解前置的合意的效力应当采取必须磋商说,仅需在遵循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实质性地进行磋商即可。第六章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该章分析了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意义、“反悔权”在实践中的异化及其矫正方法、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在法院调解中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目的在于贯彻调解自治,但调解实践中当事人无故行使“反悔权”导致该权利发生了异化。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试图在此问题上有所作为,但其规定本身是否妥当尚待商榷。即使承认该司法解释的妥当性,也难以彻底矫正“反悔权”异化的问题。为彻底、妥当地解决这一问题,学理上有观点认为应当取消“反悔权”,或至少在“调审分离”的模式下取消“反悔权”。上述观点不尽合理,一方面,“反悔权”的宗旨毕竟是为了贯彻调解中的最高价值,仅以该权利在实践中存在异化为由便径直取消,难言正当;另一方面,将是否取消“反悔权”完全取决于法院调解究竟采取“调审分离”抑或“调审合一”,也有待商榷。合理的路径,是以民事调解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将当前实证法上无理由的“反悔权”修改为附理由的“反悔权”。人民调解协议一概无效以及一概具有执行力的观点,均不妥当。人民调解协议虽具有合同性质,但其效力应当高于普通民事合同。例外情况下,可以赋予特定行业、特定组织主持下所达成的诉讼外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确认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具有正当性,符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此时,仅仅以要求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降低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利用率为由,主张应当允许由一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观点不具有说服力。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要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一概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则失之绝对。其理由在于,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并未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固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而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已经就如何申请司法确认一并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合意,如此方才契合调解自治的基本原理。因此之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应当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以及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夏承伯[10](2020)在《马克思生产力论的生态意蕴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马克思生产力论生态意蕴研究既有生态危机现实促逼与发展模式反思国际背景,又有生态文明建设与美丽中国实践的国内发展需要,还有历史唯物主义迎接时代挑战,特别是生产力理论重新认识等学科内在发展需要。学界对此研究虽有所进展,但以往所做工作很大部分集中在传统生产力理论个别问题的提出与反思,这当然十分必要。然而,对马克思生产力论生态意蕴的自觉而系统的研究尚付阙如。由此,目前化整为零的碎片化研究和分散性探讨尚待改进,而化零为整的系统化研究和整体性推进亟待改善。传统“征服论”生产力论的实质是与工业文明相匹配的极端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在现实中的表现,其存在具有现实基础、认识论基础与思想根源。自然生态环境系统失衡、现代社会经济系统失范、人类自身生存系统失调是其面临的三大困境,对此进行深度反思与批判是生产力生态内涵揭示的前提。从马克思生态哲学维度审视,马克思具有生产力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思想,自觉认识与利用自然并与之进行物质变换、能量转换、信息交换的生产实践过程所具有的现实综合力量,特别是其自然生产力、物质变换以及整体思维等层面使其具有表征自然生态再生产与经济社会再生产能力的丰富生态内涵,马克思生产力实质是人与自然对立统一的力量总和。马克思生产力生态内涵的挖掘研究,促使生产力发展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并发挥作为劳动者的人的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度之自觉性,促使生产力发展行进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之路,均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生产力基本要素有内在本质上的生态向度。劳动者既有社会属性,又有生物属性,是其两者的对立统一。由于后者的存在,就决定了劳动者应该而且必须遵守生态法则,以效仿生态系统最优组合原则进行分工协作是其在生产力中发挥最佳功效的重要条件。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是其受剥削与异化的根本原因。劳动对象包括天然自然物与原料,只有在具备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前提下,劳动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若想资源能源持续利用,必须遵循不同种类的特性进行合理开发。劳动工具是人与自然物质变换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标志,土地为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场所与必要空间,机器异化加重了对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的双重压榨与剥削。对科学技术的负效应进行生态化规范,大力发展生态科技,用环境思想教育提升人们的全球环境意识,培育堪当生态治理大任的时代新人。生产力结构经历“两种生产”到“三种生产”再到“全面生产”认识过程,包括自然生产力、社会生产力与人口生产力等结构类型。自然生产力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前提基础从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第一源泉;社会生产力本质是生产力发展的物质变换,良性运行的社会生产力应该是内涵集约生产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人口生产力是生产力发展的能动力量更应注重人口生产与物质资料生产相匹配及防止其失调或失衡。自觉深度挖掘马克思生产力结构的生态蕴含,为深入理解并全面协调资源能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适度生产三者关系,并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建设以生态安全为基础的“两型”社会,健全生态良法与环境道德双重制度保障体系,具有重要学理价值与时代意义。生产力的生态功能在于实现自然界、人与自然、人类社会物质变换的有序高效。自然界之间新陈代谢承载自然生产力功能,人与自然之间物质变换发挥劳动生产力功效,社会内部物质变换迸发社会生产力效能。资本主义的资本逻辑违背物质变换规律,导致物质变换断裂,资本主义制度破坏财富源泉,既污染城市环境,又造成乡村萧条,使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生态基础和环境条件异化。消除物质变换裂缝需要从人地双向互动与有机废物循环利用的思维变革、机器改良与科学进步的技术革新以及消灭资本主义制度等三方面入手。发展循环低碳经济,建设资源节约社会;重视土地修复恢复,推进生态农业创新;优化生态空间格局,探索绿色城乡模式是马克思生产力生态功能的重大价值借鉴。传统生产力标准主要以劳动生产率和生产工具为衡量标尺,单向度指向经济技术领域,缺乏生态维度。为此,生产力标准除体现人类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标准,在当代更应该深度体现经济技术运行是否符合人类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的生态标准。生产力生态标准要求严格遵守生产力发展受控于生态承载力阈值,在维护生态平衡下进行资源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以期实现自然力内涵扩大利用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双赢目标。深入理解与严格践行生产力生态标准对于人们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理念,具有重要评估与考量价值。反思传统生产力论时代局限,挖掘生产力生态内涵,展示生产力生态要素,优化生产力生态结构,发挥生产力生态功能,秉持生产力生态标准,坚持马克思生产力论生态意蕴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和实践品质,为绿色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实践作出积极的理论贡献。
二、准确把握《促进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准确把握《促进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文化民生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之处 |
四、相关概念界定 |
(一)文化概念的界定 |
(二)民生概念的界定 |
(三)文化民生建设的界定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文化民生建设的依据 |
一、中国共产党推进文化民生建设的现实依据 |
(一)文化民生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需要 |
(二)文化民生建设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 |
(三)文化民生建设是进一步增强文化发展活力的内在动力 |
二、中国共产党推进文化民生建设的理论依据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的需要理论 |
(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文化发展的人民主体性思想 |
三、中国共产党推进文化民生建设的历史依据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文化民生建设 |
(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文化民生建设 |
(三)社会主义初步探索时期的文化民生建设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文化民生建设历程与内容 |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历程 |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五大的文化民生建设 |
(二)十五大到十八大的文化民生建设 |
(三)十八大以来的文化民生建设 |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目标层次 |
(一)满足人民美好文化生活需要 |
(二)构建民族精神家园 |
(三)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
(四)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
三、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基本原则 |
(一)党性与人民性相统一 |
(二)历史性与时代性相统一 |
(三)现实性与超越性相统一 |
(四)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统一 |
(五)公共性与公平性相统一 |
四、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重点 |
(一)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二)加强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 |
(三)提升公民的知识水平与技能 |
(四)注重群众的文化娱乐休闲需要 |
(五)促进人民身心健康发展 |
五、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评判标准 |
(一)人民利益标准 |
(二)生产力标准 |
(三)文化发展繁荣标准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推进文化民生建设的实践与成效 |
一、建立健全文化民生建设的长效机制 |
(一)在改革中建立文化民生建设的动力机制 |
(二)在实践中建立文化民生建设的评价反馈机制 |
(三)在推进立法中建立文化民生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 |
二、创新文化民生建设的载体 |
(一)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 |
(二)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
(三)建设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 |
(四)发展健康的网信事业 |
三、探索提升文化民生建设效果的具体方式 |
(一)植入政治仪式 |
(二)融合地方文化资源 |
(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
(四)利用文化新业态 |
四、文化民生建设取得的成效 |
(一)群众的基本文化需要得到充分满足 |
(二)群众的多元多样文化需要得到有效满足 |
(三)社会文明程度显着提高 |
(四)文化自信日益增强 |
第四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文化民生建设问题与对策 |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文化民生建设不平衡 |
(二)文化民生建设不充分 |
(三)文化民生建设创新不足 |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的问题归因 |
(一)对文化民生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
(二)经济发展水平制约文化民生建设水平 |
(三)思想多元化对文化民生建设的冲击 |
(四)文化人才队伍质量影响文化民生建设效果 |
三、进一步推进文化民生建设的对策 |
(一)进一步加强党对文化民生建设的领导 |
(二)培养高质量的文化民生建设人才队伍 |
(三)改革文化民生建设的财政投入路径 |
(四)用好全媒体传播体系 |
第五章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文化民生建设意义与经验 |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理论意义 |
(一)文化民生建设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理论 |
(二)文化民生建设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
(三)文化民生建设深化了对中国共产党初心和使命的认识 |
二、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实践意义 |
(一)文化民生建设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体现 |
(二)文化民生建设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
(三)文化民生建设助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
三、改革开放以来党的文化民生建设基本经验 |
(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以人民为中心有机统一 |
(二)坚持经济发展与文化民生建设协调推进 |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紧密结合 |
(四)坚持普及与提高相互促进 |
(五)坚持满足人民文化需求与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互统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致谢 |
(2)黔西农村乡村振兴战略宣传的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一、研究重点及难点 |
二、研究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振兴战略宣传概述 |
第一节 乡村振兴战略的内涵、实质及宣传意义 |
一、乡村振兴战略的内涵、实质 |
二、乡村振兴战略的产生依据及形成过程 |
三、乡村振兴战略宣传的意义 |
第二节 乡村振兴战略宣传的重要内容和原则 |
一、乡村振兴战略宣传的重要内容 |
二、乡村振兴战略宣传的原则 |
第二章 黔西农村乡村振兴战略宣传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乡村振兴战略宣传取得的成就 |
一、调查地的选取 |
二、黔西乡村振兴宣传所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黔西农村乡村振兴战略宣传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宣传实效性需要提升 |
二、宣传针对性需要加强 |
三、宣传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有待解决 |
第三节 黔西农村乡村振兴战略宣传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农民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的影响 |
二、文化因素的影响 |
三、农村基层干部综合能力因素的影响 |
四、农民自身因素的影响 |
第三章 加强黔西农村乡村振兴战略宣传的建议 |
第一节 形成农村乡村振兴战略宣传的合力 |
一、党和政府各级组织高度重视 |
二、完善宣传的工作机制 |
三、建强基层宣传队伍 |
第二节 加强农民内生动力的宣传 |
一、扶贫先扶志,扶志必扶智 |
二、增强农民乡村振兴的主体意识 |
三、加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培养 |
第三节 确实打通宣传“最后一公里” |
一、宣传工作的整体推进 |
二、利用榜样示例法进行宣传 |
三、对农民进行心理疏导,加强人文关怀教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黔西农村乡村振兴战略政策宣传教育现状问卷调查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研究成果 |
致谢 |
(3)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培智学校学生主体教育的意义 |
(二)培智学校学生的人文关怀价值 |
(三)培智学校学生的社会融合目标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四、概念界定 |
(一)生存教育 |
(二)培智学校学生 |
(三)智力障碍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法 |
(二)参与观察法 |
(三)问卷法 |
(四)访谈法 |
六、理论基础 |
(一)全纳教育理论 |
(二)多元智能理论 |
七、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一)本研究的创新点 |
(二)本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应然状态 |
一、培智学校学生与生存的关系 |
(一)学校是培养学生社会规则的主阵地 |
(二)家庭是建立学生生活需要的原发动力 |
(三)各界联动帮助学生主动适应社会文化 |
(四)学生自身与生存建立完形 |
二、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理想状态 |
(一)培养目标应是健全人格的人 |
(二)教育理念应是独立的生存者 |
(三)生存实质应是维护学生自由公正的权利 |
(四)生存机制应是构建和谐社会道德的体系 |
第二章 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实然状态 |
一、调查设计 |
(一)调查思路 |
(二)调查点的选取及基本情况 |
(三)调查样本 |
(四)调查工具 |
二、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开展情况 |
(一)目标定位 |
(二)管理措施 |
(三)课程设置 |
(四)教材使用 |
(五)师资配备 |
三、培智学校学生家庭生存教育的培育情况 |
(一)家庭结构 |
(二)家庭生存教育环境 |
(三)家庭生存教育内容 |
(四)家校合作的生存教育模式 |
四、培智学校学生社会生存教育情况 |
(一)资本分配情况 |
(二)考试选拔情况 |
(三)社会沟通情况 |
(四)社会就业情况 |
第三章 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面临的困境 |
一、培智学生生存教育的学校育化困境 |
(一)教育管理特殊化不足 |
(二)教师专业发展的瓶颈 |
(三)培智学校学生生存学习桎梏 |
(四)学校育化的生存实践脱节 |
二、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家庭维护困境 |
(一)家长育人意识薄弱 |
(二)家长育人方法欠缺 |
(三)家校合作教育固化 |
(四)家长支持条件缺乏 |
三、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社会给养困境 |
(一)社会文化给予生存空间不足 |
(二)法律保障弱化 |
(三)社会匹配资源较少 |
(四)社会育人结果被忽视 |
第四章 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学校干预困境成因 |
(一)生存教育定位模糊 |
(二)校园文化的智能环境缺乏 |
(三)教师专业素养支持力不足 |
(四)管理者的决策粗浅 |
二、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家庭教养困境成因 |
(一)家庭教育结构残损 |
(二)家庭教育意识窄化 |
(三)家长教育方式不当 |
(四)家校合作不对称 |
三、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的社会融合困境成因 |
(一)社会规则与沟通的适应不调 |
(二)同伴关系存在距离 |
(三)就业效度岌岌可危 |
(四)教育分层处于劣势 |
第五章 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困境的解决策略 |
一、加强政府对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保障力度 |
(一)建立学生入学综合诊断评估与档案追踪机制 |
(二)扩大培智学校办学总量 |
(三)扩大培智学校教师培养力度 |
(四)政府、专家、一线教师参与校本教材推广 |
(五)开设临床教育学,推动五位一体的康养模式 |
二、完善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实施条件 |
(一)改善教育特殊化环境,促进多元智能发展 |
(二)拓宽教师招聘渠道,提高教师培训实效 |
(三)教育评价中引入社会性评价机制 |
(四)改进教育管理普教化倾向 |
三、改善培智学校学生家庭培育效果 |
(一)设立家长学校提高家长教育意识与能力 |
(二)提供家长公益岗位 |
(三)建立家长心理干预调节机制 |
(四)改善家长与学校教育的衔接 |
四、提高培智学校学生社会生存支持 |
(一)加强义工的专业性 |
(二)民办培智幼儿教育公助化 |
(三)健全职前教育,设立专业性托养机构 |
(四)进一步融合培智学校学生的就业支持 |
结论 |
附录一 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现状调查校长问卷 |
附录二 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现状调查教师问卷 |
附录三 访谈提纲概要 |
附录四 课堂参与观察记录表 |
附录五 双鸭山市S培智学校总课程表1 |
附录六 哈尔滨市H培智学校总课程表2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概念辨析 |
(一)民办高校 |
(二)法人制度 |
(三)民办高校法人 |
(四)法人治理结构 |
(五)权力 |
三、研究述评 |
(一)关于高校治理的研究 |
(二)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内涵的相关研究 |
(三)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相关研究 |
(四)关于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策略的相关研究 |
(五)对现有研究的简要评述 |
四、研究设计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的创新 |
第二章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一)治理理论的一般表述 |
(二)治理理论的内涵特性 |
(三)治理理论在民办高校运行中应用的适切性 |
二、组织理论 |
(一)科学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二)行为科学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三)丛林阶段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四)当代组织理论代表性观点及其适切性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形成 |
(二)利益相关者的划分方法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对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的适切性 |
第三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现状 |
一、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民本化 |
(一)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由来 |
(二)民办高校董事会的组成与职能 |
(三)民办高校董事会的制度规定 |
二、行政管理机构——校长班子的民办化 |
(一)民办高校校长的遴选 |
(二)民办高校校长的制度规定 |
三、学术评议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建制迁转 |
(一)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产生 |
(二)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的功能 |
四、监督机构——监事会的主体培育 |
(一)民办高校监事会的来源 |
(二)民办高校监事会的存在与构成 |
五、政治保障机构——党委的空间拓展 |
(一)民办高校党委的定位与功能 |
(二)民办高校党委的制度安排 |
第四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剖析 |
一、法人治理主体权力配置失衡 |
(一)董事会权力一支独大 |
(二)“党、政、监、学”权力集体式微 |
(三)师生权力严重缺位 |
二、法人治理制度设计乏力 |
(一)董事会相关制度过于松散 |
(二)党建相关制度尚不完善 |
(三)“校、监、学”相关制度缺乏特色 |
第五章 域外私立大学法人治理结构经验参考 |
一、美国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泛化均权型 |
(一)美国私立大学的董事会 |
(二)美国私立大学的校长 |
(三)美国私立大学的教授委员会 |
(四)美国私立大学的学生组织 |
二、日本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政府控权性 |
(一)日本私立大学的理事会 |
(二)日本私立大学的监事会 |
(三)日本私立大学的评议会 |
(四)日本私立大学的校长 |
(五)日本私立大学的教授会 |
三、台湾私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专业分权型 |
(一)台湾私立大学的董事会 |
(二)台湾私立大学的监察人 |
(三)台湾私立大学的校长 |
(四)台湾私立大学的校务会 |
(五)台湾私立大学的师生组织 |
第六章 我国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路径优化 |
一、从缺位到归位:政府的责任担当 |
(一)完善民办高校法人分类管理政策体系 |
(二)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 |
(三)扩大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治理活力 |
二、权力分割与互动:民办高校的制度与机制设计 |
(一)规范治理主体的权力运行 |
(二)建构“多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制度框架 |
(三)完善公益性“市场运行”机制 |
三、角色调适与身份认同:“主体人”的资质修为 |
(一)董事长:治理格局与公益情怀 |
(二)校长:运营思维与多维意识 |
(三)党委书记:政治意识与权力格局 |
(四)监事会主席:制衡能力与专业素质 |
(五)学术委员会主席:学术权威与学术能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部分相关研究成果 |
致谢 |
(5)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第三方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的正义之维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内涵及外延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的二元价值 |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实体与程序 |
二、法治政府建设遵循的正义标准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外延与自然正义需求之契合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内涵对共识正义条件之满足 |
第二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有特征 |
第一节 客观特征 |
第二节 主观特征 |
第三节 行为与结果特征 |
第三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既有实践状况 |
第二节 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三节 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 |
一、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二、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第四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实践遭遇的问题 |
一、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标准异化 |
二、第三方组织的营利手段异化 |
三、第三方组织的志愿性异化 |
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功能 |
第一节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定位 |
一、协助政府全面履行职能 |
二、参与程序实现良性立法 |
三、监督政府严明公正执法 |
四、督促政府廉洁诚信行政 |
五、独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困境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数量不足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用领域单一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影响力有限 |
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促进程度低 |
第三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积极作用的制约因素 |
一、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
二、历史观念的局限 |
第五章 打造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 |
第一节 完善第三方组织基本法的设想 |
一、以功能发挥为导向更新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管理立法 |
二、以提升治理能力为导向革新行政组织法相关规范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化拓展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性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度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程序性权利与义务规则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促进法”的构建 |
一、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激励规则 |
二、第三方组织加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的鼓励措施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观念保障 |
一、创新民主科学的传播载体与传播形式 |
二、坚持党在政治主流价值传播中的领导权 |
结论与展望 共同推动和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全面建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六、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关系的理论概述 |
一、大学生就业与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
(一)大学生就业的概念界定 |
(二)政府责任的概念界定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民本观 |
(三)市场失灵理论 |
(四)新公共服务理论 |
(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论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实依据 |
(一)维护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职责的内在要求 |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厘定 |
(一)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调控责任 |
(二)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服务责任 |
(三)政府须对大学生就业履行监督责任 |
第二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践历程 |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时期:政府包办、计划配置 |
(一)“统包统分”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二、“供需见面”就业制度时期:计划配置为主、调节为辅 |
(一)“供需见面”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时期:市场配置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
(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下政府责任履行概况 |
(二)历史合理性与问题分析 |
第三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状与问题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总体现状 |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现状 |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现状 |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现状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实证研究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设计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调查概况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频率分析结果 |
(四)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交叉分析结果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一)政府调控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二)政府服务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三)政府监督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第四章 国外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一)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
(二)发达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与启示 |
(一)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 |
(二)经济转型国家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状况的启示 |
第五章 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策略建议 |
一、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调控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一)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政策理念 |
(二)提升就业政策的规划性与协同性 |
二、大学生就业中政府服务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一)强化高校就业服务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主体意识 |
(二)增强公共就业服务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供给能力 |
三、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监督责任履行策略建议 |
(一)以政府监督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
(二)以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 |
(三)以主体问责制提升就业政策执行实效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毕业年级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履行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 B 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人才要求访谈提纲 |
附录 C 大学生就业政府责任履行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论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 ——基于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时代意义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网络参与 |
二、网络参与立法 |
三、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 |
第二节 复杂社会的立法合理性要求 |
一、复杂社会对精英立法模式的挑战 |
二、传统参与模式无力化解认知困境 |
三、通过公民网络参与提升立法合理性 |
第三节 网络社会的立法合法性要求 |
一、网络技术为公民提供立法参与新途径 |
二、保障公民网络参与作为立法新原则 |
三、依靠网络公共领域开展立法合法(宪)性审查 |
第四节 风险社会的立法正当性要求 |
一、风险社会立法风险的扩大 |
二、风险社会的改革与法治关系难题 |
三、经由网络民主转移立法风险 |
第二章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实际图景 |
第一节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整体观察 |
一、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发展历程 |
二、法律草案网络征求意见的程序 |
第二节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实证分析—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为例 |
一、草案意见征求过程 |
二、意见征求工作总体情况 |
第三节 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实践效果 |
一、参与度低 |
二、参与领域失衡 |
三、参与主体边缘化 |
四、参与质量不高 |
第三章 影响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基本原因 |
第一节 制度规范层面 |
一、刚性制度规范缺失 |
二、立法信息公开制度缺陷 |
三、公民参与实效欠缺 |
第二节 法案意见征求平台层面 |
一、平台技术设置的操作风险 |
二、平台交互性理念缺失 |
第三节 公民参与能力层面 |
一、法律知识限制 |
二、表达理性限制 |
第四章 完善公民网络参与立法制度 |
第一节 构建网络参与立法的核心制度 |
一、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法律化 |
二、构建线上线下的互动对流立法参与制度 |
三、建立双向沟通反馈制度 |
四、完善立法信息公开制度 |
第二节 规范平台设置凝聚公共理性 |
一、提升平台设置的易用性 |
二、增设公民意见表达的方式 |
三、确立公共性治理原则 |
第三节 促进公民意见的常态化表达 |
一、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权 |
二、增强公民意见表达的效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9)民事调解自治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选题的缘起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可能的创新点 |
第2章 民事调解、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1 民事纠纷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1.1 民事纠纷及其特征 |
2.1.2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
2.2 民事调解 |
2.2.1 民事调解的概念 |
2.2.2 民事调解的分类与种类 |
2.2.3 民事调解的特征 |
2.3 民事调解自治及其精细化 |
2.3.1 民事调解自治的概述 |
2.3.2 民事调解自治的特征 |
2.3.3 民事调解自治的精细化及其方法 |
第3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建构与完善 |
3.1 民事调解基本原则概述 |
3.1.1 民事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基本原则 |
3.1.2 现行立法上的民事调解基本原则及其解读 |
3.1.3 小结 |
3.2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争论与思考 |
3.2.1 有关调解自愿原则的思考 |
3.2.2 有关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的思考 |
3.2.3 有关合法原则的思考 |
3.3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基本原则的完善 |
3.3.1 诚实信用原则 |
3.3.2 保密原则 |
3.3.3 灵活性原则 |
第4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概述 |
4.1.1 民事调解启动机制的概念与类型 |
4.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启动机制 |
4.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论 |
4.2.1 民事调解启动程序的规范体系 |
4.2.2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法理基础 |
4.2.3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逻辑前提 |
4.2.4 民事调解主动调解机制的制度保障 |
第5章 自治理念下的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1.1 民事调解前置程序的概念与类型 |
5.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前置程序 |
5.2 法定调解前置 |
5.2.1 法定调解前置概述 |
5.2.2 域外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立法与实践 |
5.2.3 为什么要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依据 |
5.2.4 为什么可以调解前置——法定调解前置的正当性 |
5.2.5 我国法定调解前置程序的建构和完善 |
5.3 裁定调解前置 |
5.3.1 裁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3.2 裁定调解前置的立法例 |
5.3.3 我国是否有必要建构裁定调解前置 |
5.4 意定调解前置 |
5.4.1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概述 |
5.4.2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的法理基础 |
5.4.3 意定调解前置程序建构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
第6章 自治理念下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保障机制 |
6.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概述 |
6.1.1 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的概念与意义 |
6.1.2 调解自治与民事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 诉讼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2.1 “反悔权”的意义与异化 |
6.2.2 现有矫正路径及其不足 |
6.2.3 自治理念下“反悔权”的完善路径 |
6.3 诉讼外调解协议效力保障机制 |
6.3.1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规范梳理 |
6.3.2 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学理争论与本文观点 |
6.3.3 自治理念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完善路径 |
第7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10)马克思生产力论的生态意蕴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一)生态危机现实困境促逼反思发展模式 |
(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促进建设美丽中国 |
(三)唯物史观时代使命促使重构生产力论 |
二、研究述评 |
(一)学术史发展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进展 |
(三)国内研究回顾 |
(四)学界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研究意义、思路、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生产力的生态内涵 |
第一节 征服论生产力生态维度的缺失 |
一、征服论生产力存在的现实根据 |
二、征服论生产力存在的认识根源 |
三、征服论生产力存在的思想根由 |
第二节 生产力应有生态内涵意蕴阐释 |
一、生产力生态内涵揭示基本前提 |
二、生产力生态内涵发掘基本维度 |
三、生产力生态内涵阐释基本依据 |
第三节 生产力生态内涵及其价值阐发 |
一、生产力的生态整体主义之审视 |
二、生产力的环境发展共赢之审度 |
三、生产力的主观客观协调之审思 |
第二章 生产力的生态要素 |
第一节 生产力要素构成分歧依据辨析 |
一、基本要素论支持依据 |
二、多要素论的支撑理由 |
三、系统要素论内在根据 |
第二节 生产力基本要素生态意蕴辨识 |
一、劳动者的生态底蕴挖掘 |
二、劳动对象生态意蕴揭示 |
三、劳动资料生态向度阐释 |
第三节 生产力要素生态蕴含辐射价值 |
一、科学技术生态功能审度 |
二、教育本质绿色维度审视 |
三、人类生态意识深层提升 |
第三章 生产力的生态结构 |
第一节 生产力生态结构类型演进分析 |
一、两种生产的生态要义 |
二、三种生产的生态旨趣 |
三、全面生产的生态向度 |
第二节 生产力基本构成生态蕴含解析 |
一、自然生产力:生产力发展的第一源泉 |
二、社会生产力:生产力发展的物质变换 |
三、人口生产力:生产力发展的能动力量 |
第三节 生产力基本构成生态价值剖析 |
一、生态优先的绿色发展 |
二、生态安全的两型社会 |
三、生态惠民的民生目标 |
第四章 生产力的生态功能 |
第一节 三重领域生产力生态功能挖掘 |
一、自然生产力的生态功能 |
二、劳动生产力的生态功效 |
三、社会生产力的生态使命 |
第二节 生产力生态功能异化现象解读 |
一、生产力生态功能异化现实表现 |
二、生产力生态功能异化原因剖析 |
三、生产力生态功能异化破解路径 |
第三节 生产力生态功能现实借鉴价值 |
一、循环经济与资源节约 |
二、土地修复与生态农业 |
三、空间优化与绿色城乡 |
第五章 生产力的生态标准 |
第一节 生产力生态标准历史参照缘由 |
一、生产力技术标准的反思 |
二、生产力经济标准的反省 |
三、生产力生态标准的确立 |
第二节 生产力生态标准时代评价尺度 |
一、生产力生态标准评价依据 |
二、生产力生态标准解读举要 |
三、生产力生态标准评判原则 |
第三节 生产力生态标准现实践行意义 |
一、自觉践行生产力生态标准 |
二、积极维护自然界生态平衡 |
三、积极推进节约型社会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与课题研究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四、准确把握《促进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文化民生建设研究[D]. 佀咏梅. 山东师范大学, 2021(12)
- [2]黔西农村乡村振兴战略宣传的调查研究[D]. 韩忠芸.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9)
- [3]培智学校学生生存教育困境研究[D]. 常鑫.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21(09)
- [4]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研究 ——基于权力分割与互动的视角[D]. 刘爽. 吉林大学, 2020(03)
- [5]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D]. 李晶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中国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研究[D]. 鄂义强.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7]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8]论公民网络参与立法的制度化 ——基于对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的实证研究[D]. 李梦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民事调解自治论[D]. 奉鑫庭. 湘潭大学, 2020(10)
- [10]马克思生产力论的生态意蕴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夏承伯. 内蒙古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