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程序论文-张卫明

行使程序论文-张卫明

导读:本文包含了行使程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破产程序,债权人,保证责任,保证债权

行使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张卫明[1](2019)在《试论保证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债权涉及叁方主体,形成叁种法律关系。叁方主体分别为担保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形成的叁种法律关系分别为:担保权人与主债务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担保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法律关系,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下面笔者根据《企业破产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本文来源于《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期刊2019-11-19)

余浩[2](2019)在《浅论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与保障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处理,受到了破产法与担保法两大法律制度的共同影响,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要研究的重要前提。对于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处理问题,核心关键在于抵押权与质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限制和保护。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最大限制在于担保权暂停问题,通过结合中西方国家破产法律的研究,明确了破产清理程序中担保物权暂停流程。但是对于破产清算流程还是存在研究弊端,为此,必须结合破产法与担保法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明确破产后担保物权的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破产法与担保法之间的关系,分析了破产法中担保物权的相关问题,研究了破产法中担保物权赔偿分析,从而为破产后的企业担保物权提供了研究价值。(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19年32期)

戴南[3](2019)在《按程序立案报批 规范行使权力》一文中研究指出4月2日,广东省委第八巡视组将连南县委常委、副县长钟志文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清远市纪委监委并要求作进一步了解。清远市纪委监委收到此问题线索后,结合监督对象在单位的日常表现和收到的其他问题线索,进行初步研判,认为该线索具有可查性,拟采取初步核(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9-06-17)

徐亚东[4](2019)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研究——以保障行政权行使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进行国际比较与借鉴,阐述诉前程序设置的必要性,行政规制缺乏内部救济机制,在环境公益维权背景下行政权的约束和维护之间寻求平衡。总结诉讼前置程序的价值功能:是司法谦抑性的体现,是尊重行政自主权的体现,有利于完善检察监督方式,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和救济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期刊2019年03期)

王译[5](2019)在《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的公职律师行使法律帮助权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3月《监察法》颁布并生效后,原隶属检察机关的"两反"部门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调查程序的启动涉及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不同类型,移送审查提起公诉仅能以职务犯罪调查为前提。但不论基于何种调查程序,均存在适用留置措施以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情形。基于《监察法》适用的背景,原《刑事诉讼法》赋予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的帮助权适用条件不复存在。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立法应赋予律师对被调查人有限的法律帮助权;在监察委将职务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阶段,律师应立基于辩护人职责行使辩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关刑事诉讼权利,同时须明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与自行侦查之间的界限。(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徐靖[6](2019)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享有法律、法规、规章确认的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行使的学术权力具有非国家性、自治性与支配性等多重特征,在性质上应纳入社会公权力范畴。公权力需要规制,学术权力亦如是;在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中,正当程序凸显其理性规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权力运行之独特价值。程序规制与学术自由并行不悖,程序规制与大学法治相辅相成;学术权力的程序规制应"张弛有度",在法治与自治之间保持必要平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权力行使须厉行有限信息公开、重要事项听证、利益回避、案卷笔录等规则,并为师生员工权利保护提供有效程序救济机制;惟其如此,方能为学术繁荣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魏文松,覃晚萍[7](2018)在《国家监察权规范行使的程序构建与法律监督》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制度正式确立。国家监察权是我国权力体系中的新型构造部分,是一系列权力的集合体。国家监察权之权能构成应当在监督、调查、处置叁项"主权"之外,增加监察建议权、规范制定权、惩罚裁量权等"辅权"。依照监察权启动、运行、救济叁阶段的划分,应当严格限制留置等监察措施的启动条件、规范监察措施的实施、保障监察对象的基本权利。在法律监督层面,应当实现党、人大、行政、监察、审判、检察以及社会大众等主体与宪法、国家监察法以及相关配套立法等制度规范的联动,构建主体与制度相结合的二元监督模式。(本文来源于《理论导刊》期刊2018年11期)

胡九如[8](2018)在《警察权行使的正当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正当程序,源起于英国,确立于美国,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警察权行使的正当程序,警察权相对其它公权力与公众生活联系更为密切,体现在维护社会治安与秩序、管理公共事务等诸多面。而且随着社会发展与改革,警察机关在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上被赋予了范围更广、权限更大的诸多职权。那么如何规制日益扩张的警察权的行使,使得扩充的警察权一方面能够充分实现其职能,另一方面又能够防止其被滥用而侵犯公民权利,这就成为了当代社会必须面对与深入思考的问题。警察权行使的正当程序研究正是在立足于正当程序的理念与实践可以很好地规范警察权、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的作用,同时通过对警察权在行使过程中违反正当程序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继而从社会经济水平制约、程序立法落后以及监督机制不完善、警务人员程序理念与法治素质存在欠缺等诸多方面来对其原因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究,进而针对性地提出了从社会经济提供物质保障、建立和完善警察权行使的程序立法、加强警察权行使程序违法的监督问责机制、以及警务人员程序理念的树立和警察权相对人程序意识的增强等具体方面予以应对,使得正当程序的理念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予以普及,法律程序在警察权行使过程中能够切实规范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本文来源于《湖南工业大学》期刊2018-06-03)

张冠男[9](2018)在《行使新闻司法监督权必须重视法律程序——汤兰兰案媒体报道映射出新媒体时代司法报道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汤兰兰案的报道在2018年的开端引起极大的争议。在新媒体广泛吸引流量和注意力的时代,新闻媒体应该怎样行使司法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司法监督权利并保持媒体自身的公信力,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东南传播》期刊2018年05期)

孙凌峰[10](2018)在《论破产程序中代偿取回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代偿取回权是取回权人在破产宣告之后行使的一项特殊的权利,域外学者对这项权利做了大量研究,有的建议和意见已经体现在相关国家现行的破产法之中。而我国对于代偿取回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到现在为止还尚未通过正式的立法确立代偿取回权,目前只有一部司法解释涉及到代偿取回权的问题,并且对该内容的解读也不是很详细。代偿取回权与一般取回权存在不同,是对原物因损毁、灭失或因转让等出现原物难以回复的情况下,法律赋予的权利人可以将对原物享有的优先权延伸到原物变形得来的替代物或替代财产上去的一种取回权。目前代偿取回权在立法层面不是很完善,由此学界对于代偿取回权也存在着不少争议,从该项权利的概念、基础性权利、行使主体、行使内容和标的再到具体的行使方式也有着不同的观点。正因为这些争议的存在也使得代偿取回权的解释和完善变得愈发重要。同时正确的确定代偿取回权的基础性权利,认定其性质,进而更好地明确如何行使该项权利,对于丰富和发展破产取回权制度的内涵,推动破产程序公平正义的实现发挥着无法忽略的作用。为了能更清楚的发现代偿取回权在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做出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本文将使用比较研究法,对比域内外对于破产程序中代偿取回权行使问题的不同观点和看法,汲取域外学者处理类似问题的经验,对丰富和发展我国代偿取回权提出合理建议,同时也注重使用文献分析法对我国代偿取回权的立法沿革进行综合性分析,着力研究该项权利的渊源、行使的主体、标的、内容、方式和特殊情形,对比代偿取回权行使过程中各方的争议点,结合现有学术观点和域内外与代偿取回权相关的制度进行探讨,从而确立一个比较明确的代偿取回权概念。在具体撰写思路上从代偿取回权与一般取回权的关系问题展开论述,从基础性权利的角度夯实代偿取回权是一般取回权的重要补充这一结论,在行文时对代偿取回权行使过程中学界已达成的共识进行总结,在现有认识的基础上对代偿取回权行使的适用条件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提出有效前提,为权利人在行使该权利过程中处理各种棘手问题提出合理和可行的建议。最后通过这项权利在行使过程中遇到的不寻常的情况例如选择性行使问题,重整过程中的行使问题,得出取回权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形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救济方式和代偿取回权不受破产重整影响的结论,为代偿取回权在特殊情形下行使提供一种可以借鉴和参考路径。(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行使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于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处理,受到了破产法与担保法两大法律制度的共同影响,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要研究的重要前提。对于破产法中的担保物权处理问题,核心关键在于抵押权与质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限制和保护。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最大限制在于担保权暂停问题,通过结合中西方国家破产法律的研究,明确了破产清理程序中担保物权暂停流程。但是对于破产清算流程还是存在研究弊端,为此,必须结合破产法与担保法的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明确破产后担保物权的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破产法与担保法之间的关系,分析了破产法中担保物权的相关问题,研究了破产法中担保物权赔偿分析,从而为破产后的企业担保物权提供了研究价值。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使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1].张卫明.试论保证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C].第十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汇编集.2019

[2].余浩.浅论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使与保障问题[J].中外企业家.2019

[3].戴南.按程序立案报批规范行使权力[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

[4].徐亚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前置程序研究——以保障行政权行使为视角[J].对外经贸.2019

[5].王译.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中的公职律师行使法律帮助权之探讨[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6].徐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权力行使的程序规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7].魏文松,覃晚萍.国家监察权规范行使的程序构建与法律监督[J].理论导刊.2018

[8].胡九如.警察权行使的正当程序研究[D].湖南工业大学.2018

[9].张冠男.行使新闻司法监督权必须重视法律程序——汤兰兰案媒体报道映射出新媒体时代司法报道问题[J].东南传播.2018

[10].孙凌峰.论破产程序中代偿取回权的行使[D].吉林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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