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财产控制关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腐蚀控制,防腐蚀,人身健康,全生命周期理论
财产控制关系论文文献综述
任振铎,李济克,王昊[1](2018)在《论腐蚀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理论研究、应用及标准化与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节约资源和生态文明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十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今年春天在北京胜利召开,今年的两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开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安排的起步之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叁大攻坚战既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攻克的现实难题,又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坚实保障。这其中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污染防治"都和腐蚀控(本文来源于《全面腐蚀控制》期刊2018年05期)
韦恒[2](2013)在《论侵犯财产犯罪中的财产控制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形式的侵犯财产犯罪层出不穷,我国刑法也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山于侵犯财产犯罪具有一定的类同性,均侵犯了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而犯罪行为又多有交织之处,容易干扰到司法者对犯罪的判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对侵犯财产犯罪进行准确的定性以及如何对犯罪形态进行准确的认定成为关键性的问题,因此财产控制关系理论应运而生,国内外均有不少学者进行过研究。由于国内外财产控制关系的理论缺乏对一些共性问题的研究,不能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具体侵犯财产犯罪进行判断,因此难以面面俱到。本文立足司法实践,结合实践中的真实案例进行研究,试图找寻一些对于财产控制关系判断有利的规律性结论,以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本文对侵犯财产犯罪中的财产关系的阐述,主要分五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财产控制关系的界定和种类。我国刑法理论对财产控制关系的研究需要从概念开始,笔者通过对刑法理论上对人控制财物的关系进行论述,得出财产控制关系的概念,并界定二种财产控制关系。第二部分是由于刑法理论上基本将财产控制关系等同于财产上的占有。虽然占有行为与财产控制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重合之处,但笔者仍认为有必要对二者的区分进行探索,以更好地说明二者关系,更准确对财产控制关系和占有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我国刑法的侵犯财产犯罪中,财产控制关系体现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可以说财产占有问题是研究财产控制关系的关键问题,而占有问题在刑法和民法上存在较大的相似和区别之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上一些刑民交织的疑难案件,容易使司法者将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相混淆,不利于司法判断,因此必须对二者进行区分。此外,还对占有与持有、所有等概念进行区分,以说明刑法上占有的性质。第叁部分是从各国学说出发,论述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即占有,以对侵犯财产犯罪准确定性。笔者认为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犯意应为占有这种事实上控制支配状态,不需要基于所有权和其他本权。其次,需要将一些不合理的例外状况进行限制,当所有权和其他本权与财产秩序相矛盾时,必须从社会一般公众的角度进行判断。第四部分是刑法上占有的认定。应从占有意思、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状态、社会一般公众的观点等方面认定刑法上的占有,同时根据占有的主客观要素对存款、财产凭证、遗忘物等特殊财物的占有进行分析,以充分论证根据主客观要素认定占有的准确性。第五部分是财产控制关系对侵犯财产犯罪定性和犯罪形态的影响。从财产控制关系上看,侵犯财产犯罪可以分为两个过程,一是行为人破坏他人的财产控制关系,使得他人脱离对财产的控制;二是在破坏之后随即建立起自己或第叁人的财产控制关系,使财产不为他人控制。由于行为人的目的为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其如何破坏他人的财产控制关系将直接影响到对其犯罪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实施的第二阶段行为即是否建立起了自己或第叁人实际控制财产的关系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犯罪既遂或未遂的认定。(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3-10-01)
李云鹏[3](2012)在《从梁丽案看盗窃罪中和侵占罪中财产控制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罪和侵占罪是传统的财产犯罪,一直以来财产犯罪都受到刑法的特别关注,而盗窃罪又具有多发性,更是成为刑法打击的重中之重。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关系也变得日益复杂化,出现了很多新型财产型犯罪,这无疑给我们的司法实践部门开出了难题。从财产犯罪来看,无论是转移财产控制关系的盗窃还是不转移财产控制关系的侵占罪都涉及到财产控制关系这一重要问题。可见,行为人对财产的控制关系往往成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认定犯罪完成形态的关键。基于此,研究刑法中的财产控制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这对于解决复杂形态下的盗窃和侵占以及其他财产类犯罪认定问题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从大家熟知的案例入手,在参考以往关于分析梁丽案的专着分析基础上把文章分为了四章,特别是在第二章和第叁章中关于梁丽案的定性方面运用了大量的财产控制关系理论。在理论和案例充分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对盗窃罪和侵占罪中财产控制关系的研究,希望有助于丰富刑法的基本理论以及解决法律实践中的财产性质犯罪。(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2-03-01)
朱李明[4](2011)在《财产犯罪中财产控制关系的辨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区分转移财产占有的犯罪(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和不转移财产占有的犯罪(侵占)中,占有理论绝对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国外对占有理论的研究都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同时也推动了我国学者对财产控制关系问题的研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罪名的认定并没有得到解决,理论的发展始终是应该为实践而服务的,本文将通过对财产控制关系的相关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探讨,立足于司法实践,厘清财产犯罪认定中的占有理论,为司法实务提供有效指导。本文除导言部分外,在结构上共分为叁个章节:导言部分通过相关案例的分析比较提出需要论证的主要问题。占有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本文首先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来引出财产控制关系在两种典型的财产犯罪中(盗窃罪和侵占罪)的重要地位。即“占有”的归属问题,全文主要是围绕这个问题而展开的。第一章刑法财产控制关系的概述部分。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占有的研究现状。从总体上来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占有理论中的占有都表示一种财产控制关系,但是其性质却不相同。大陆法系是将占有视为一种客观事实,而英美法系则是将占有视为一种权利。其次,分析了刑法上占有的界定与民法上占有的界定,民法占有理论可以为研究刑法上的占有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最后,本章介绍了目前我国对财产控制关系的研究现状。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财产控制关系的认定。首先,刑法中占有成立的要素:一是,主观要素,即占有的意思;二是,客观要素,即占有的事实。占有的认定与具体场所、财产控制方式等有着密切的联系。财产位于不同的场合对占有的主观要素的要求也不相同。其次,论述“占有”的归属问题,没有占有财产者,构成盗窃罪;已经占有财产者,则构成侵占罪。但是当确实存在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到底如何来界定应当归属于谁?这个将是接下来要论证的关键核心。第叁章重点讨论了财产控制关系对财产犯罪定性和形态的影响。首先,以司法实务中具有争议的侵占罪和盗窃罪的认定为界限,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从财产控制关系的角度来进行区别。其次,从不同的财产控制方式对财产犯罪的形态(既遂和未遂)的认定进行探讨。因为财产占有人对财产的支配和管理的程度不同且占有程度的强弱不同,所以根据财产不同的性质、所处于不同的场所等,行为人的占有方式也不一样。(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1-04-06)
肖晶[5](2011)在《论盗窃罪中财产控制关系——关于梁丽案的刑法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对象是遗忘物还是处于财产权利人的控制下。"二重控制"理论可以解决盗窃罪中存在的财产控制关系,第一重控制的存在与否应当根据一般社会观念加以认定,而要认定"第二控制"则必须区分公共空间与非公共空间。在公共空间中,管理人对遗失物的控制必须以管理人以支配意志实际控制为前提;而在非公共空间,这种"第二控制"是自动存在的。区分公共空间与非公共空间的标准是人员流动性和管理人对空间的控制能力。据此,梁丽案不构成盗窃罪。(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1年02期)
岳鹏[6](2009)在《财产控制关系下看犯罪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犯罪是人类发展历史上最为古老的犯罪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关系日益繁复,盗窃罪这个古老的财产犯罪又焕发了新的青春。因此,在罪刑法定的法治框架下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难题,也就顺理成章的成为了我国刑事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本文拟从财产控制关系入手,对犯罪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展开研究,厘清刑法理论中对犯罪认定的一些界限,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期望能为司法提供指导,为立法提供借鉴,并推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丰富与发展。论文除导言外,共分为叁章。导言部分对选题的背景进行了说明,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问题,作为文章展开的基点。并指出对犯罪中财产控制关系的研究,应当在刑法意义上作出正确的、恰当的理解,不能陷入刑民不分的泥潭。第一章讨论了刑法上的财产控制关系。在对占有的研究中,首先对刑法中的占有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对刑法占有与民法占有进行了辨析。笔者认为,刑法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刑法占有强调事实上的占有。对此,既应当认识到占有概念在刑法领域与民法领域内的不同,又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对差异作夸大地理解。此外,文章明确了刑法占有的成立要素有二:一是占有的意思(主观要素);二是占有的事实(客观要素)。第二章重点讨论财产控制关系对盗窃罪定性的影响。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个罪之间的认定界限,尤其是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盗窃罪与诈编罪的界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提出了从财产控制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观点。第叁章讨论了财产控制关系对盗窃罪形态认定的影响。通过对国内外既未遂认定标准的评析,提出控制说。然而因财物性质、重量、体积、形状、所处场所、经济用途等不同,行为人控制财物的方式也不同。因此,笔者分别对单一财产控制方式和复合财产控制方式下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进行了探讨。(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26)
王玉珏[7](2008)在《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犯罪是人类发展历史上最为古老的犯罪之一。财产犯罪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面对日益纷繁复杂的财产关系、层出不穷的新型财产,传统刑法理论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因此,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里解决新形势下的财产犯罪问题,就成为了我国刑事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本文拟从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入手,对财产犯罪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展开研究,厘清刑法理论中对财产犯罪认定的一些界限,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期望能为司法提供指导,为立法提供借鉴,并推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不断丰富与发展。论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五章。导言部分对选题的背景进行了说明,介绍了国内外财产犯罪相关研究的现状,对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以及研究意义进行了阐述。并指出对财产犯罪中财产性质和财产控制关系的研究,应当在刑法意义上作出正确的、恰当的理解,不能陷入刑民不分的泥潭。而对于财产犯罪中其他的重要问题,例如财产犯罪的罪数形态、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等等并未展开单独的研究和讨论。第一章对财产犯罪的概况进行了阐述、说明。在对财产权的观念、概念以及财产制度充分阐述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刑法中财产犯罪的概念、分类以及范围,为本文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本文对财产性质以及财产控制关系的研究仅限于刑法分则第五章财产犯罪的范围,不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赃物罪、贪污贿赂罪等内容。此外,由于财产权利、财产等概念源于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如何处理好财产犯罪中的刑民关系也展开了具体的研究。在刑民关系中笔者主张刑法独立性的观点,虽然刑法财产犯罪中的相关概念源于民法理论,但其在刑法中应有独立的含义和特征,不从属于民法领域,自成思想体系;在违法一元论和违法多元(相对)论之争中,笔者主张违法相对论的观点,即刑法上对违法性应当进行独立、具体地评价,从质和量的统一上阐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其和其他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区别开来。第二章对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展开研究。对德、日、英、美等国家财产犯罪保护法益进行分析、归纳,指出各国刑法理论都认可“受到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应当受到刑法的保护”,但对刑法中的保护范围是否仅限于此则存有不同的见解。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他人占有下的本人财物、不法原因给付物(贿款、嫖宿费用等)、违法所得、违禁品、财产性利益等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这些争议反映到刑法理论上,就表现为违法一元论与违法多元论之争、刑法从属性与刑法独立性之争。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范围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也有争议,存有所有权说、占有说、修正说之争。笔者认为其中的修正说较为妥当,同时又对修正说的部分观点进行了限定,提出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应当具备目的正当性、权利性和手段相当性。否则,不排除成立相应财产犯罪的可能性。同时从反面对修正说的观点进行解读。认为“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与“除去成立刑法上自救行为和行使权利行为之外的不法占有”在范围上大体相当。为了更好地理解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文章分别对刑法上的自救行为和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和探讨。第叁章对财产犯罪的对象——财产进行了研究。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财产”与“财物”经常处于混用的状态,这样则会导致两种结论:一是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由此对于使用暴力、胁迫、诈骗等手段侵害他人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只能以财产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予以惩处,或者根本无法入罪。二是财产性利益被包含在财物的范围内。这样容易模糊两者之间的界限,从而影响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因此,笔者认为,刑法中的财产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其中财产是上位概念,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是下位概念,两者在地位上是平等的。财物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而财产性利益只能成为某些财产犯罪的对象,如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等。无论是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在性质上都应当具备管理上的可能性、经济上的价值性和他人性。在此基础上,笔者对不动产、虚拟财产等能否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进行了具体地分析,并结合典型案例指出财产的性质对于财产犯罪的成立与否以及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第四章讨论了刑法上的财产控制关系。在对刑法上的财产控制关系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厘清占有与持有、占有与所有的关系。在对财产犯罪占有的研究中,首先对民法中的占有与刑法中的占有分别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法占有与民法占有的异同点。笔者认为,刑法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刑法占有强调事实上的占有;此外,两者在主观要素、主体及行为对象上有不同的要求。对此,既应当认识到占有概念在刑法领域与民法领域内的不同,又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对差异作夸大地理解。文章明确了刑法占有的成立要素有二:一是占有的意思(主观要素):二是占有的事实(客观要素)。占有意思是指事实上支配财物的意思。占有的意思,并不限于对具体财物特定的、具体的支配意思。通常只要是对自己支配场所内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思就够了。一般认为占有意思对占有的认定起补充作用,但在行为人并无占有意思而暂时控制财产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占有的成立。此外,文章专门对占有意思与场所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地研究。提出了在不同场所中,对占有意思的要求并不相同。在公共活动空间内,由于存在导致事实支配弱化的因素,因此要求行为人具有积极的、明确的占有意思;在行为人具备“相对事实支配力”的隔离空间内,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只要有概括、抽象的占有意思即可;在行为人具备“绝对事实支配力”的隔离空间内,行为人只要没有明确放弃财产的意思表示即可视为有占有意思。在占有事实的认定中,笔者从财产控制方式以及财产所处的场所等角度展开研究。除此之外,还要根据一般的的社会观察,依据社会观念进行综合判断。在占有的归属中,讨论了当财物与多人发生关系时,谁在事实上控制财物。主要有叁种情况:第一,上下、主从者之间的占有,笔者认为当下位者在上位者的指挥监督之下,处于从属地位时,应当视为上位者占有的辅助;当下位者受委托对某物行使处分权时,其对该物有事实上的支配权,此时物品归其占有。第二,在对等关系者之间的占有中,财物处于数人的共同占有之下。此时,共同占有者拿走其所占有的共同财物构成盗窃罪。第叁,对包装物的占有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认定:一是当容器固定于建筑物上时,以钥匙持有人为该容器的占有人;二是容器可以随身携带或可被轻易移动的,则事实上对该容器具有管领支配的人,即为占有人。第五章重点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财产控制关系对财产犯罪定性的影响。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个罪之间的认定界限。尤其是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提出了从财产控制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观点。具体而言,从财产控制关系上看,盗窃罪与诈骗罪都属于侵犯了他人对财产的占有。但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行为人实施秘密窃取行为主动实现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则必须同时获得受害人的“配合”。即行为人获得对财物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受害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获得的。因此,若财物仍然处于受害人的控制范围之内,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主动行为获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在盗窃罪与侵占罪的界限认定中,重点讨论了侵占遗忘物与盗窃遗忘物的界限。提出了在不同场所中,对遗忘物的二重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第二个问题讨论了财产控制关系对财产犯罪形态认定的影响。认为如果行为人由于其行为而使本人或第叁人取得了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权与监督权,且使物的原占有人,不能再行使其对占有物的支配权与监督权,或者使其对占有物的支配管领力消失殆尽,或者至少使其对占有物支配权与监督权的行使,显然已经受到重大的阻碍时,可以认为财产犯罪成立既遂。司法实践中占有人对财物管理、支配的程度各不相同。因其占有程度强弱的不同,所以,排除占有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财物性质、重量、体积、形状、所处场所、经济用途等不同,行为人控制财物的方式也不同。因此,笔者分别对单一财产控制方式和复合财产控制方式下财产犯罪既遂、未遂的认定进行了探讨。最后就财产的性质对财产犯罪形态认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8-03-04)
冯均科[8](2001)在《股份公司财产控制制度的产权关系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控制制度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一部分,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对这项制度的设置持不尽相同的态度。在财产控制制度为所有者而设置,但又受经营者操纵的情况下,公司产权的维护比较困难。控制经营者并且明晰产权关系中各自的恰当位置,是所有者需认真考虑的问题。(本文来源于《中国软科学》期刊2001年09期)
财产控制关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形式的侵犯财产犯罪层出不穷,我国刑法也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山于侵犯财产犯罪具有一定的类同性,均侵犯了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而犯罪行为又多有交织之处,容易干扰到司法者对犯罪的判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对侵犯财产犯罪进行准确的定性以及如何对犯罪形态进行准确的认定成为关键性的问题,因此财产控制关系理论应运而生,国内外均有不少学者进行过研究。由于国内外财产控制关系的理论缺乏对一些共性问题的研究,不能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具体侵犯财产犯罪进行判断,因此难以面面俱到。本文立足司法实践,结合实践中的真实案例进行研究,试图找寻一些对于财产控制关系判断有利的规律性结论,以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本文对侵犯财产犯罪中的财产关系的阐述,主要分五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财产控制关系的界定和种类。我国刑法理论对财产控制关系的研究需要从概念开始,笔者通过对刑法理论上对人控制财物的关系进行论述,得出财产控制关系的概念,并界定二种财产控制关系。第二部分是由于刑法理论上基本将财产控制关系等同于财产上的占有。虽然占有行为与财产控制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重合之处,但笔者仍认为有必要对二者的区分进行探索,以更好地说明二者关系,更准确对财产控制关系和占有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我国刑法的侵犯财产犯罪中,财产控制关系体现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可以说财产占有问题是研究财产控制关系的关键问题,而占有问题在刑法和民法上存在较大的相似和区别之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上一些刑民交织的疑难案件,容易使司法者将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相混淆,不利于司法判断,因此必须对二者进行区分。此外,还对占有与持有、所有等概念进行区分,以说明刑法上占有的性质。第叁部分是从各国学说出发,论述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即占有,以对侵犯财产犯罪准确定性。笔者认为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犯意应为占有这种事实上控制支配状态,不需要基于所有权和其他本权。其次,需要将一些不合理的例外状况进行限制,当所有权和其他本权与财产秩序相矛盾时,必须从社会一般公众的角度进行判断。第四部分是刑法上占有的认定。应从占有意思、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状态、社会一般公众的观点等方面认定刑法上的占有,同时根据占有的主客观要素对存款、财产凭证、遗忘物等特殊财物的占有进行分析,以充分论证根据主客观要素认定占有的准确性。第五部分是财产控制关系对侵犯财产犯罪定性和犯罪形态的影响。从财产控制关系上看,侵犯财产犯罪可以分为两个过程,一是行为人破坏他人的财产控制关系,使得他人脱离对财产的控制;二是在破坏之后随即建立起自己或第叁人的财产控制关系,使财产不为他人控制。由于行为人的目的为非法控制他人财产,其如何破坏他人的财产控制关系将直接影响到对其犯罪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实施的第二阶段行为即是否建立起了自己或第叁人实际控制财产的关系的判断将直接影响到犯罪既遂或未遂的认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产控制关系论文参考文献
[1].任振铎,李济克,王昊.论腐蚀控制工程全生命周期理论研究、应用及标准化与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节约资源和生态文明的关系[J].全面腐蚀控制.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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