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义务论文-曾镭

救助义务论文-曾镭

导读:本文包含了救助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人民武装警察,见危救助,义务,武警法

救助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曾镭[1](2019)在《浅析人民武装警察见危救助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武警法》颁布实施后,见危救助行为成为了每一名武警官兵应尽的法律义务,在公民遇到危难时应当立即救助,见危不救行为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在探讨人民武装警察见危救助法律缘起和基本内涵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武警官兵在执行任务中履行见危救助义务时存在的两种疑虑心理及应对之策,供武警官兵根据遇到不同情况参考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0期)

陈文庆[2](2019)在《慈善救助主体间义务冲突的道义逻辑分析——以广东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慈善捐助本是善事、好事,却时常会出现类似广东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的案例。此类冲突于媒体、坊间各种议论纷起之时,若不能进行清楚地分析,容易产生对慈善救助的误解和人性善恶的误读。以广东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为例,以道义逻辑的方式分析慈善救助主体间义务冲突的情况,认为慈善救助主体间义务冲突发生的情形在于身份、语境、条件、具体利益界定的逻辑不清。当以事前约定、充分交流、沟通,甚至契约的形式界定身份、语境、条件、具体利益的方式,以避免或解决此类冲突。(本文来源于《湖州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7期)

周忠学[3](2019)在《社会救助权国家给付义务的司法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救助权国家给付义务的司法救济一直存在理论的困惑与实践的裹足不前等不足,国际人权法上的"最低核心义务"理论为其提供了智理的支持,也使其在实践中具有了可操作性。针对社会救助权国家给付义务的司法救济成本过高、举证责任模糊、简易程序规定过于狭隘、法律责任不健全等问题,需要转变司法救济理念、构建民生保障的审判法庭、界分给付义务司法救济受案范围、提高公益诉讼程度、强化法律援助制度等。(本文来源于《法律与伦理》期刊2019年01期)

任立维,许韵[4](2019)在《交通肇事后未履行救助义务径行投案如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17年12月18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驾驶小轿车,从重庆市酉阳县城区内驶向郊区高速路,在行驶到郊区十字路口时,因未按交通规范操作,将行人李某撞倒。何某下车查看后,认为李某有可能已经死亡,便驾车逃离了现场。事故发生后,李某被路过的货车驾驶员陈某送往医院,3小时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当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何某驾车到交巡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发经过。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交通肇事后未履行救助(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2期)

王振静,李正梅[5](2019)在《论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是属于法定义务,还是属于道德义务,这在学界存在一定的争议。欲确定夫妻救助义务的性质,应当先理清救助义务的内涵,然后找出救助义务与扶养义务之间的不同之处。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定位不一,导致一些相同的案例产生了不同的判决。鉴于承认夫妻之间应当负救助义务,建议将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为实现救助义务的法定化,应当从确立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分析,方能得出肯定的结论。(本文来源于《周口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张琼[6](2018)在《肇源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救助问题与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高度重视对贫困学生的救助,保证每一个孩子都能平等的享受到教育资源。作为一名妇女儿童工作者,研究并提出更好的贫困学生救助体系是责无旁贷的使命和责任。本文通过对肇源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救助现状的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产生的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不仅对改进并提升本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救助体系有理论意义,增强贫困学生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并且能对其他县区的贫困学生救助体系具有借鉴意义。本文以肇源县为研究对象,研究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救助现状。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实地调研法、问卷调查法。通过阐述肇源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救助现状,对救助的效果、取得的成绩分别展开分析,深入挖掘并多角度分析贫困学生救助中存在的社会救助物资所占比例较小、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救助政策缺乏灵活性、贫困学生缺少学业上的辅导和情感上的关爱、贫困学生家庭脱贫能力薄弱等主要问题,并分析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总结提出改进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救助体系的对策,比如拓宽社会救助募资渠道、完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救助政策、创新贫困学生学业辅导形式、加强对贫困学生情感上的关爱、提高贫困学生家庭的脱贫能力等。(本文来源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期刊2018-12-01)

王宝忠[7](2018)在《未履行更为谨慎的“救助”义务需担责》一文中研究指出救助不足有责任案由:2016年2月20日,游客朱某和妻子李某等14人与北京某旅行社签订《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约定3月24日至4月3日赴四川成都、九寨沟、乐山、峨眉山11日旅游。3月30日旅游行程结束后入住万年寺宾馆,朱某于深夜突感不适,120(本文来源于《中国旅游报》期刊2018-11-27)

余彦龙,黄晨,刘婷婷[8](2018)在《代驾人逃逸而被代驾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商业险不得拒赔》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代驾司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代驾人停留在现场并对被害人积极履行法定救助义务的,不属于商业叁者险合同约定的驾驶人逃逸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在商业叁者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情周模政系有偿代驾司机,在代驾过(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11-01)

李雅楠[9](2018)在《配偶之间“见死不救”是否成罪——论配偶之间的救助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配偶之间"见死不救"案件频发,刑法理论中对于配偶之间的救助义务来源有较大的争议,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又经常同案不同判,所以有必要对配偶之间的救助义务的范围进行界定。配偶之间的救助义务是独立于民法中扶养义务的独立的义务,其来源于配偶相互之间所处的"保护性保证人"地位。但是配偶之间的救助义务又受到配偶一方个人自由的限制。所以,对于配偶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文来源于《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黄锴[10](2018)在《论作为国家义务的社会救助——源于社会救助制度规范起点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社会救助立法中将社会救助作为一项国家义务予以规范优于将其视为权力或责任的进路,因其关注到宪法上"公民权利—国家义务"和行政法上"社会救助请求权—国家给付义务"两个层面的互动关系。我国社会救助国家义务来源于通过《宪法》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共享权等条文解释导出的生存权,其规范体系可以分成排除国家公权力对生存权侵害的尊重义务、提供生存权保障制度和财政支持的保护义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达成个体生存权的给付义务叁部分。社会救助国家义务的实现有赖于作为与被救助者个体直接关联的给付义务的履行,从行政法上请求权的赋予、行使和实现可以看到社会救助国家义务实现的整个过程。(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8年10期)

救助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慈善捐助本是善事、好事,却时常会出现类似广东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的案例。此类冲突于媒体、坊间各种议论纷起之时,若不能进行清楚地分析,容易产生对慈善救助的误解和人性善恶的误读。以广东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为例,以道义逻辑的方式分析慈善救助主体间义务冲突的情况,认为慈善救助主体间义务冲突发生的情形在于身份、语境、条件、具体利益界定的逻辑不清。当以事前约定、充分交流、沟通,甚至契约的形式界定身份、语境、条件、具体利益的方式,以避免或解决此类冲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救助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曾镭.浅析人民武装警察见危救助义务[J].法制与社会.2019

[2].陈文庆.慈善救助主体间义务冲突的道义逻辑分析——以广东湛江乡贤捐赠别墅纠纷为例[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19

[3].周忠学.社会救助权国家给付义务的司法救济[J].法律与伦理.2019

[4].任立维,许韵.交通肇事后未履行救助义务径行投案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9

[5].王振静,李正梅.论夫妻之间的救助义务[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9

[6].张琼.肇源县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救助问题与对策研究[D].哈尔滨工业大学.2018

[7].王宝忠.未履行更为谨慎的“救助”义务需担责[N].中国旅游报.2018

[8].余彦龙,黄晨,刘婷婷.代驾人逃逸而被代驾人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商业险不得拒赔[N].人民法院报.2018

[9].李雅楠.配偶之间“见死不救”是否成罪——论配偶之间的救助义务[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8

[10].黄锴.论作为国家义务的社会救助——源于社会救助制度规范起点的思考[J].河北法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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