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律师”网开通了(论文文献综述)
李志强[1](2021)在《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之管见》文中研究表明一、前言2016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其中提到深化法律服务业对外合作,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业务交流活动,开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领域的互惠开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于思琪[2](2021)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值班律师被写入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其法典化的重要标志。该制度在英国设立的初衷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警局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后来随着人权理念不断深入逐步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适用,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我国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将此制度作为配套措施加以规定,同时客观上拓展和丰富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以程序正义理论、刑事辩护理论和国家责任理论为其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诠释了该制度的价值立场;刑事辩护理论解释了该制度产生的根由和发展方向;国家责任理论框定了该制度的运行逻辑。该制度的域外发展经验和国内发展实践都经历了从程序局部到整体,从权利有限到逐步扩展的轨迹。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文本中尚存在值班律师诉讼地位不明、值班律师权责内容规定模糊、值班律师权利救济程序缺乏的问题;现实中面临着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作用形式化、与其他司法主体关系不协调、队伍建设不健全的困境,因此亟待通过立法层面明确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强化值班律师队伍建设、明确其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规定值班律师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和侦控机关不履行保障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权利的义务时的制裁性后果、强化值班律师诉讼地位的认识等进行完善,并赋予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完整的会见权和阅卷权等方式、提升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质量。
张明新,李冠叶[3](2020)在《大数据时代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新发展》文中研究指明大数据技术在我国各行业的应用发展日益迅猛,法律服务行业作为历史悠久的传统行业也受到了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影响。法律大数据在预测案件结果、优化法律服务质量、降低法律服务成本等方面拥有巨大的应用空间。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方式、从业者的思维模式在法律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影响下均产生了新的变化,法律服务生态正在重构,新的服务模式开始出现。同时,法律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也给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新的反思,法律服务从业者应注意法律大数据技术应用的限度,警惕数据化思维的负面影响,提高综合分析能力和办案精细化水平,合理利用新技术探索新的发展路径。
帅奕男[4](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李安琪[5](2020)在《基于裁判文书的律师推荐系统的研究与实现》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公众对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日益重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选择向律师寻求司法援助。尽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更多的律师信息出现在互联网上,但是法律的专业性很强,社会公众难以判断律师执业能力。因此,建立律师和社会公众的司法援助服务桥梁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律师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社会的科学治理具有重大意义。“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开通为社会公众寻求司法援助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本文基于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结合用户画像、深度学习、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从律师画像模型的构建、律师推荐方法、律师推荐系统三个方面展开了基于裁判文书的律师推荐系统的研究。本文首先将用户画像技术与律师行业特点相结合,通过对律师画像维度的确定以及律师要素权重设置,构建了律师画像,并实现了律师画像的生成和管理;其次基于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并对模糊综合评价模型进入了深入的研究,分析了律师能力因子的权重,构建律师执业能力评估模型,利用卷积神经网络分别对用户需求、律师画像进行特征提取,完成了对律师推荐算法的设计与实验,使得改进后的推荐模型得到了改善;最后开发出了律师推荐系统原型,包括用户需求导入、律师画像展示、推荐律师结果展示、统计信息展示等功能模块,测试结果表明该系统能较准确地推荐律师。
张慧,王紫薇[6](2020)在《拥抱科技 共商共建 打造全球化新法律格局 世界律师大会12位嘉宾共话“科技进步与法律服务”主题》文中研究说明2019年12月9日上午,在世界律师大会开幕式致辞环节之后,12位嘉宾围绕大会主题——"科技进步与法律服务"发表了主旨演讲。本环节由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主持,主要内容摘编如下。古巴司法部部长西尔维拉尊敬的中国司法部部长,尊敬的会议举办方,尊敬的代表们,此次我们参加在法律界具有如此重大意义的活动,我代表古巴代表团感谢来到中国以来受到的所有关注和接待。古巴司法部是中央行政的管理机构,主要为人民和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在执行宪法职能的时候,我们向国家和政府提供法律支持,确保宪法文本有效实施。司法部制定和批准法律规范的标准流程,保持其流动性,并遵守所有批准的手续。
吴莉[7](2019)在《我国庭审直播制度研究 ——以刑事庭审为视角》文中指出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迅速推进,尤其随着信息技术的迭代更新,我国广大民众对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需求和期望越来越高,这就迫切要求司法机关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思维,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以更好地满足民众需求,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庭审直播,是落实审判公开最直接最生动的一大举措。它是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最便捷的方式,是实现广大民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最有效的渠道,对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庭审直播虽然不可能解决司法活动中的所有问题,但能够作为一个曝光平台将司法问题进行公开和展示,以引起民众的聚焦关注,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重视,从而有助于司法问题的根本解决,同时对某些司法乱象能够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本文通过分析庭审直播的价值,揭示了当前我国司法腐败问题依然严重,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司法礼仪仍需提升,广大公众的法律常识和权利意识仍需增强等现实问题,指出庭审直播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推动引擎,能够加快我国司法公开的步伐,推动庭审实质化的落实,敦促法律人主动强化职业素养并规范言行,有效教育公众知法懂法并增强司法监督水平。充分认识庭审直播在司法改革中的价值,对2035年实现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通过对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在庭审直播方面的态度及政策变化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了中外民众对庭审直播关注度悬殊的深层原因,认为庭审直播只是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性产物,当我国司法树立了一定权威性和公信力,当民众对司法的质疑锐减时,庭审直播这种高成本的司法公开方式将不再是社会的主流需求,届时直播要么增加/转变功能,要么退出司法舞台中心。通过回顾我国庭审直播制度的发展历程,阐述了从之前的广大民众从对审判诉讼活动知之甚少,到如今只需点一下鼠标或手机屏幕,就能观看庭审全程这样巨大的变迁,是经过了数十年的努力建设,经历了一次次政策推动、平台搭建和技术更新才艰难取得的,这一成果需要进一步予以加强和完善。通过研究中国庭审公开网数据,展示了我国庭审直播发展至今所取得的辉煌成绩,论述了我国推行“以直播为原则、不直播为例外”庭审直播常态化制度的可行性,建议对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应全面进行网络直播,以加强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增强司法信赖,同时分析了推行直播常态化可能面临的各类问题并就问题的解决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尤其关于刑事案件直播异议权的修改建议,认为该项权利应授予当事人而非检察院,同时应建立救济机制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国具备推行网络直播常态化的司法环境和物质基础,借助大数据时代的催化作用,全面保障民众司法知情权和监督权完全可以实现。实行庭审网络直播常态化顺应民众对司法透明、司法公开的强烈要求,契合当前司法体制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战略,对推动司法进步,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中国梦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彭江楠[8](2019)在《我国人工智能辅助性裁判的法理分析》文中指出制造出“会思维的机器”或者说能够制造出一种执行人的思维活动的机器,这种想法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由来已久,在理论和实践中也有一些付诸实践的活动,如在西方国家中将逻辑推理加以形式化的着作,影响了欧洲正在发展的科学、哲学以及社科法学等相关领域。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的智能化研究一直是当前改革的重中之重。尤其是随着人工智能法律产品和司法数据库的不断完善,人工智能法律产品就立即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其在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裁判系统的试行对于司法审判能力和司法改革来说,都没有出现暂时不利的局面,同时也缓解了我国司法资源不足的尴尬状况。但是就国内人工智能研究现状而言,一方面虽然人工智能已开始在我国司法领域有所应用,但仍然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法律系统自身固有的一些不确定性风险以及智能机器人法官的裁判模式具有神秘化的倾向,这些都将是我们在人工智能研究中积极推行智能化辅助裁判必须警惕的。且这种风险具体在司法实践中肯定会导致各种现实问题,比如:自由裁量权的削弱、司法歧视、司法独裁、隐私安全等等,这本质上是与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背道而驰的。总的来说,智能化辅助裁判系统的开发与实践必将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智慧法院建设的关键,但它所带来的问题和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必须在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中做到有备无患。本篇文章通过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列举了一些智能化裁判的案例和国内专家学者的不同态度,进而分析了在司法审判领域引入人工智能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也通过国内外人工智能领域所实践的案例和人工智能法律产品的应用效果,总结出了当前智能化发展的水平和现状,尤其是在质疑的态度和支持的态度之间,如何对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发展定位有一个合理的分析也是本篇文章关注的重点。本文共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概念、运作原理以及人工智能与法学结合的历史脉络,并在实践中总结出国内外专家学者的不同态度;第二部分从法理学领域寻找智能法官存在的理论基础,并在客观上完成有关人工智能法律系统实践价值的梳理,主要是从提高司法效率,优化司法公正性和促进司法裁判统一等方面论述;第三部分通过司法案例引出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一旦深入且普遍的适用,从而会带来的局限和影响,这种局限和影响既包含技术领域的不足,也包含法官职业特殊性方面的要求,还体现在劳动、隐私等方面。最后就当前人工智能的引入与发展水平,着重对是否将替代人类法官做出裁决这一论断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得出结论——人工智能当前在司法审判中还处于辅助性地位。但除此之外,文章通过对人工智能所显现出来的价值和对未来的展望,以此认为:未来的社会,人工智能的发展一定是大势所趋,我们不能坐以待毙,应该针对人工智能的局限和挑战做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第四部分正是针对人工智能所呈现出来的局限和种种挑战所做出的一些发展策略和应对措施,主要是从人工智能技术领域、法律法规制度领域和人类自身领域来展开分析的,这是对人工智能发展前景的一些补足,并渴望得到实务界和政府部门的注意,做到合理应对,防范于未然。最后笔者也总结出自己的观点,局限与挑战并不能阻挡新技术,新事物的产生,要做的就是合理的管控,有的放矢,才能更好的协调发展。即未来随着科技发展的进一步深入,人工智能提高对司法审判领域的价值必将是不可限量的。
周斌[9](2018)在《法院司法公开从顺应潮流到引领潮流》文中指出引言曾几何时,司法对普通群众而言具有神秘感、距离感,一些法院对司法工作遮遮掩掩。推进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必须打破这种神秘感,让群众了解司法,进而理解司法、认可司法。近年来,各级法院立足新时代群众司法需求,以积极开放的姿态推进司法公开,切实将公开的重?
宋伟哲[10](2017)在《司法改革语境下的视频庭审直播——基于上海法院数据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视频庭审直播是未来我国司法公开建设的新领域,也是司法改革所重点关注的对象。上海法院在视频庭审直播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在近年来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主要表现为通过与媒体合作的方式进行视频庭审直播;视频庭审直播覆盖面广;直播制度比较完善;注重对与庭审密切相关活动的直播等。当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直播次数方面仍有不足;不重视行政诉讼案件直播;与民众生活相关案件的庭审直播数量较少;缺乏庭审直播的后续报道;直播存在技术瑕疵等等。通过对上海法院视频庭审直播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以促进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这些启示主要是要重视庭审直播的宣传工作,具体可以从加大对法律人的宣传和改善视频直播技术两方面入手。
二、“中国律师”网开通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律师”网开通了(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之管见(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我国律师涉外法律服务现状 |
(一)我国律师现状 |
(二)涉外律师现状 |
(三)参与涉外法律服务现状 |
三、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困境 |
(一)人才培养机制的滞后 |
(二)国际化参与信息的匮乏 |
(三)律师国际化意识的短缺 |
四、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
(一)出台领军人才专项培养政策,提供政策支持 |
(二)提高专业素养,丰富跨领域跨学科知识储备 |
(三)加入国际律师组织,反哺国内法律服务市场 |
五、建设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之管见 |
六、结语 |
(2)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1.比较分析法 |
2.规范分析法 |
一、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程序正义理论 |
(二)刑事辩护理论 |
(三)国家责任理论 |
二、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发展历史 |
(一)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历史沿革 |
1.初步确立 |
2.扩大发展 |
3.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启示 |
(二)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实践 |
1.试点工作和全国推广阶段 |
2.制度的确立 |
三、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文本中的制度困境 |
1.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诉讼地位不明 |
2.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权责内容规定模糊 |
3.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权利损害救济程序缺乏 |
(二)实践中的制度困境 |
1.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实践中作用形式化 |
2.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与其他司法主体不协调 |
3.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队伍建设不完备 |
四、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 |
(一)文本制度完善 |
1.立法明确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诉讼地位 |
2.构建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权责体系 |
3.规定权利侵害时制裁性后果及救济程序 |
(二)实践运行优化 |
1.提升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在场质量 |
2.加强其他司法主体对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身份的认识 |
3.强化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队伍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大数据时代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新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大数据在法律服务行业的应用空间 |
(一)提高案件结果预测的准确度 |
(二)提高模拟庭审的质量 |
(三)减少重复劳动,形成高效智能办案方式 |
(四)降低个性化法律服务成本 |
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对法律服务业态的影响 |
(一)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方式发生变化 |
(二)法律服务市场生态位的重构 |
(三)执业思维模式发生改变 |
(四)催生新的服务类型 |
三、法律服务行业对数据、算法的反思 |
(一)警惕“数据牢笼”效应 |
(二)算法在法律适用中存在限度 |
(三)现阶段我国法律大数据尚存在结构性缺陷 |
四、我国法律服务从业者新的发展路径 |
(一)提高案件综合分析能力 |
(二)提高办案的精细化水平 |
(三)合理利用法律大数据进行业务布局 |
(4)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基于裁判文书的律师推荐系统的研究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用户画像 |
1.2.2 推荐算法 |
1.2.3 律师画像及律师推荐 |
1.3 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
1.4 论文的组织结构 |
第二章 相关技术 |
2.1 用户画像技术 |
2.1.1 构建律师画像信息来源 |
2.1.2 用户画像常用的构建方法 |
2.1.2.1 相似度计算 |
2.1.2.2 回归分析 |
2.2 推荐系统 |
2.2.1 基于内容的推荐算法 |
2.2.2 协同过滤的推荐算法 |
2.2.3 混合推荐算法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律师画像模型构建 |
3.1 裁判文书的抽取和预处理 |
3.2 律师画像维度设计 |
3.3 律师画像模型构建 |
3.3.1 律师画像指标体系 |
3.3.2 律师画像建模 |
3.3.3 律师画像生成 |
3.3.4 画像标签可视化 |
3.4 律师画像管理 |
3.4.1 律师画像库设计 |
3.4.2 画像存储机制实现 |
3.4.3 标签元数据和生命周期管理 |
3.4.4 查询和更新机制的实现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律师推荐算法 |
4.1 模糊层次分析模型构建 |
4.1.1 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4.1.2 构造判断矩阵 |
4.1.3 确定模糊一致矩阵 |
4.2 模糊综合评价 |
4.2.1 建立评语集 |
4.2.2 计算指标权重 |
4.2.3 模糊评估矩阵 |
4.2.4 模糊综合评估 |
4.3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推荐算法 |
4.3.1 用户特征提取 |
4.3.2 用户特征导入 |
4.3.3 特征相似度匹配 |
4.3.4 律师推荐算法 |
4.4 实验结果与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律师推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
5.1 需求分析 |
5.1.1 功能需求 |
5.1.2 非功能需求 |
5.2 总体设计 |
5.2.1 系统架构设计 |
5.2.2 系统功能设计 |
5.2.3 数据库设计 |
5.3 系统实现 |
5.3.1 系统环境部署 |
5.3.2 裁判文书信息获取与处理模块 |
5.3.3 用户管理模块 |
5.3.4 律师库管理模块 |
5.3.5 用户需求挖掘模块 |
5.3.6 律师画像模块 |
5.3.7 律师推荐模块 |
5.4 系统测试及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我国庭审直播制度研究 ——以刑事庭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庭审直播概述 |
一、庭审直播的概念 |
二、庭审直播的价值 |
(一)庭审直播能促进司法公开公正,落实庭审实质化改革 |
(二)庭审直播能敦促法律人提升专业素质、规范司法礼仪 |
(三)庭审直播能实现普法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养 |
第二章 域外庭审直播制度比较研究 |
一、完全直播模式 |
二、禁止直播模式 |
三、限制直播模式 |
第三章 我国庭审直播制度历史沿革 |
一、政策法规的制定完善,为庭审直播提供政策依据 |
二、信息平台搭建升级,为庭审直播提供软硬件基础设施 |
三、我国庭审直播史上的标志性案例 |
第四章 我国庭审直播现状及制度完善 |
一、我国庭审直播现状分析 |
二、“以直播为原则”网络直播常态化可行性分析 |
三、推行网络直播常态化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
(一)庭审直播案件范围、直播异议权及决定权的问题 |
(二)庭审直播引发社会舆论可能左右裁判结果的问题 |
(三)庭审直播存在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保障的问题 |
(四)庭审直播可能存在传授犯罪方法的问题 |
(五)庭审直播对开庭人员及民众心理影响的问题 |
(六)与庭审直播有关的其他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我国人工智能辅助性裁判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人工智能司法辅助裁判的处理模式和发展状况 |
(一)关于智能化研究的支持态度 |
(二)关于智能化研究的怀疑态度 |
二、我国人工智能辅助性裁判的理论基础与实践价值 |
(一)我国人工智能辅助性裁判的理论基础 |
1.法律形式主义为智能化裁判提供了理论基础 |
2.法律现实主义推动智能化裁判深入到主体性研究领域 |
(二)我国人工智能辅助性裁判的实践价值 |
1.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 |
2.优化司法裁判的公正性 |
3.促进司法裁量的统一 |
三、我国人工智能辅助性裁判的局限及其影响 |
(一)我国人工智能辅助性裁判的局限 |
1.我国司法裁判的大数据存在自身的不足 |
2.我国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技术发展障碍 |
(二)我国人工智能辅助性裁判的影响 |
1.智能化裁判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削弱 |
2.智能化裁判对法律职业的冲击 |
3.智能化裁判对人类隐私权的侵害 |
四、我国人工智能辅助性裁判的发展前景 |
(一)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定位 |
(二)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技术层面的发展策略 |
1.司法数据信息的构建 |
2.加强人工智能算法的公开性 |
3.加强新技术的研发以扩大其适用范围 |
(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系统在制度层面的发展策略 |
1.建立健全法律人工智能风险规制制度 |
2.对人工智能法律产品应用的评价机制 |
(四)法律人自身层面的应对策略 |
1.跨学科领域的融合与人才培养 |
2.增强公众接纳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法院司法公开从顺应潮流到引领潮流(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实行庭审公开 |
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
建设四大平台 |
司法透明度得到全面提升 |
深化司法公开 |
公平正义让世人看得见 |
结语 |
四、“中国律师”网开通了(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之管见[J]. 李志强. 中国司法, 2021(08)
- [2]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研究[D]. 于思琪.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大数据时代我国法律服务行业的新发展[J]. 张明新,李冠叶.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6)
- [4]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基于裁判文书的律师推荐系统的研究与实现[D]. 李安琪.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5)
- [6]拥抱科技 共商共建 打造全球化新法律格局 世界律师大会12位嘉宾共话“科技进步与法律服务”主题[J]. 张慧,王紫薇. 中国律师, 2020(01)
- [7]我国庭审直播制度研究 ——以刑事庭审为视角[D]. 吴莉.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8]我国人工智能辅助性裁判的法理分析[D]. 彭江楠. 河南大学, 2019(01)
- [9]法院司法公开从顺应潮流到引领潮流[N]. 周斌. 法制日报, 2018
- [10]司法改革语境下的视频庭审直播——基于上海法院数据的实证研究[J]. 宋伟哲.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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