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性论文-屈茂辉,张彪

私法性论文-屈茂辉,张彪

导读:本文包含了私法性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人,公法,私法,本源

私法性论文文献综述

屈茂辉,张彪[1](2015)在《法人概念的私法性申辩》一文中研究指出法人概念最初为私法中的概念,公法中的法人概念系对民法中法人概念的借用,但二者指称的意义不同。私法与公法中两个指称意义不相同的法人概念并存,导致包括法人概念本身所具有的指称价值的丧失、法人概念体系化的矛盾和困难等体系构建上的问题。坚持法人概念的私法性在现行理论和制度体系之下更具可行性、更符合法律人格的相对性理论,应坚持法人概念私法性并在此前提下实现法律主体概念的体系化。(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李遐桢[2](2015)在《重申矿产资源法的私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过分强调政府管制,私权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地位没有得到发挥。我国修订《矿产资源法》应以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基础,区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作为勘探开发管理者的身份;突出采矿权在《矿产资源法》中的中心地位,使采矿权出让金与税各得其所,实行采矿权登记制度,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吸收采矿权许可证,实现不同采矿权主体市场地位的一致性,明确探矿权向采矿权转化的路径;还应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损害的民事救济措施,且恢复原状具有优先适用性。(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期刊2015年07期)

李学成[3](2015)在《公、私法性指导性案例的区分及其法源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框架性机制已形成,学界研究将逐步从宏观制度建构层面转向具体法律适用领域。这一转向过程中,指导性案例类别化比较研究具有特殊意义。公、私法传统区分虽受质疑,但仍具有可信的法哲学魅力。公、私法性指导性案例体现的法理念及法解释学方法等方面的差异较为明显。在此基础上,以法与法律区分的自然法观对公、私法性指导性案例发现的法规则在法源领域的意义展开探讨,认为公法性指导性案例发现的法规则不具有法源意义,在公法适用领域,法与法律同义;私法性指导性案例发现的法规则可区分为两类,其中补漏性法规则具有法源意义,可通过立法论方式将其确立为我国民法法源之一,同时完善学者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的法律适用条款。(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5年01期)

李学成[4](2014)在《指导性案例的法源意义与确认路径——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私法性指导性案例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由于该规定相关内容的模糊性,产生了两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一是指导性案例与英美法系判例法是否存在相同的裁判逻辑与法律效力,进而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法源意义;二是指导性案例的功能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还是应该重视从法解释学层面去理解。建议以民法解释学为视角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私法性指导性案例进行梳理和剖析,明确私法性指导性案例具有确认和发现法规则的功能和价值。从"法与法律区别"的自然法观视角,认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所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在我国当代具有私法法源意义。最后,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方面,提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的法源地位确认路径和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北方法学》期刊2014年06期)

朱大网[5](2014)在《论市民法的私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市民法之作为私法的说法自古罗马而有。但是其何以为私法及作为私法的意义何在,自古即语焉不详。诸说聚讼之所在,无非私法与公法之分别而已。本文之要旨即在于在现代性的意义上,在纯粹私法领内,解说市民法之何以为私法及该理论值价值何在。本文首先批判了关于以市民法为市民社会法的观点。将二者联系起来的说法,纯粹是语词上的“误会”。本文进而认为,二者并没有历史的现实性和逻辑的必然性。本文认为,市民法应当返回到自然法理论,这既有理论渊源,也有理论依据。自然法学理论,尤其是康德以来的自然法学说,为现代民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康德—萨维尼的权利学说的核心就是将市民权利体系建立在人的自由之上,既不是诉诸对象上的自然、神或者理性,也不是基于方法上的理性的原则演绎体系。人的权利就是了人的自由本身,而不仅仅是自由的工具。自由是市民权利的基础,私人领域内的自由即私人的主观权利。私人领域是一种“隐喻”,表达了私人自由的绝对空间,表达了私人在自我领域内的绝对自由。私人领域内的自由,是先天的,不可剥夺的,同样,私人领域内的权利,即私人的主观权利,也是先天的,先于国家法律;纯粹私人领域的私人利益先于任何集体、社会和国家利益。市民法不可能是私人自由规范法,只能是裁判法。所以,作为主观权利法的市民法必须是私法,但形式的局限性决定了市民法必须表现为客观法。这样,市民法以主观权利和客观法之间的矛盾为其基本内容。市民法之以其客观法的形式表达了主观权利,予主观权利以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但是作为客观法,不仅在形式上,也在实质上限制、侵害甚至吞噬主观权利。此为自由之大敌,必须保持警醒。市民法的科学性只能是表面的形式体系。作为自由法,面向的是无限制的主体性的自由的权利法,市民法不可能是实质上科学的。自由与科学性是不相容的。以此,市民法当通过市民法学返躬自省,坚持自身严格的私法性,不向权力低头,坚持批判的精神,成为面向普遍的主体自由的权利法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10-15)

董彦喜,盖兆斌[6](2014)在《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是规范社会各类主体尤其是公民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法。本文从民法的私法性出发,阐述了民法本位的重要现实意义,分析了民法本位研究的基本现状,剖析了对社会本位的异议,进而推出民法的权利本位,为研究民法本位问题提供了借鉴。(本文来源于《科技与企业》期刊2014年17期)

刘小牛[7](2012)在《国家赔偿法之私法性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国家赔偿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赔偿范围、降低了赔偿门槛、简化了赔偿程序,使国家赔偿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其基本的体系及定性问题尚不明晰,尤其是浓厚的公法色彩使其口惠而实不至,诸多规定形同虚设。针对其立法观念的滞后,旨在探讨国家赔偿法之私法定位及优越性。首先从公私法界分的角度考察其私法性的理论基础,其次从与民法的密切联系角度探究其私法性的现实基础,并在文末简述其私法定位之优越性。(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7期)

杨娟[8](2011)在《试论国家赔偿法的公法性与国家赔偿的私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有损害就有救济”是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国家作为一个特殊的主体,其行为有一定的特殊性,除了国内法及国际法中规定的豁免免责事由之外,代表国家意志的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职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是应当承担责任的,这是国际法上通行的规则。《国家赔偿法》是以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解决的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后,国家如何承担责任并予以赔偿的问题,即国家责任承担问题。国家责任不同于其他责任,因其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具有特殊性。国家责任的承担体现出《国家赔偿法》的公法性。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目的是赔偿相对人因国家公权力的侵害而造成的损失,但是与民事赔偿制度相比,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存在诸如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方式单一等问题,使得如何进行赔偿才能保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成为一个重要而棘手的问题。虽然新的《国家赔偿法》已经做出了相应的修正,但是其中对相对人的赔偿措施还是不够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应当把重点放在“赔偿”的问题上,对相对人的赔偿应当借鉴民事赔偿制度,明确赔偿的责任分担与原则,改革赔偿金支付制度,增加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只有完善国家赔偿制度中对相对人的赔偿措施,最大化的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借鉴相对完善的民事赔偿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国家赔偿制度的作用,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1-03-01)

李斌[9](2010)在《论税法的私法性及契约精神》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出现要比西方早了将近一千年,然而近代以后,西方税收法律制度的发展远远超过了中国。同时,西方国家市民的纳税意识也远远高于中国市民。试图从税法具有私法性质这个角度来论证税收法律制度应当以"契约精神"为基础,体现纳税人的本位主义。(本文来源于《学理论》期刊2010年30期)

张强[10](2010)在《商法规范的公法性与私法性、强制性与任意性辨梳》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法性与私法性的对立,强制性与任意性的对立,是针对商法规范的两组不同分类标准。前者是法益保护的问题,后者是调整方法的问题,不能简单等同。商法强制性规范中既有私法属性的强制,又有公法属性的强制。前者重在实现交易便捷和交易安全的商法固有价值,是商法中原生态的规范,具有稳定性;而后者重在实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是真正的"商法公法化"的产物,具有政策性和变动性。(本文来源于《山东社会科学》期刊2010年06期)

私法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过分强调政府管制,私权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地位没有得到发挥。我国修订《矿产资源法》应以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为基础,区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作为勘探开发管理者的身份;突出采矿权在《矿产资源法》中的中心地位,使采矿权出让金与税各得其所,实行采矿权登记制度,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吸收采矿权许可证,实现不同采矿权主体市场地位的一致性,明确探矿权向采矿权转化的路径;还应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损害的民事救济措施,且恢复原状具有优先适用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法性论文参考文献

[1].屈茂辉,张彪.法人概念的私法性申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

[2].李遐桢.重申矿产资源法的私法性[J].中国矿业.2015

[3].李学成.公、私法性指导性案例的区分及其法源思考[J].河北法学.2015

[4].李学成.指导性案例的法源意义与确认路径——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私法性指导性案例为研究对象[J].北方法学.2014

[5].朱大网.论市民法的私法性[D].华东政法大学.2014

[6].董彦喜,盖兆斌.从民法的私法性看民法的本位[J].科技与企业.2014

[7].刘小牛.国家赔偿法之私法性探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

[8].杨娟.试论国家赔偿法的公法性与国家赔偿的私法性[D].中国海洋大学.2011

[9].李斌.论税法的私法性及契约精神[J].学理论.2010

[10].张强.商法规范的公法性与私法性、强制性与任意性辨梳[J].山东社会科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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