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气候变化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气候变化,减缓制度,适应制度,气候变化法
气候变化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琳[1](2019)在《气候变化法中的减缓与适应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指出了目前全球气候系统气温整体升高、极端天气频发,应对气候变化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问题及挑战。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结以来,国际社会逐渐开始对气候变化的应对做出法律回应。根据公约,"减缓"和"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种主要途径,减缓气候变化主要是指从源头上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但由于温室气体累积排放量的长期性、不可逆性决定了减缓途径有其局限性,因此适应气候变化、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趋势。针对气候变化法中的减缓与适应问题,探析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中减缓制度与适应制度的发展路径。(本文来源于《绿色科技》期刊2019年20期)
史学瀛,宋亚容[2](2019)在《从波兰气候大会看国际气候变化法新成果》一文中研究指出波兰气候大会完成了制定《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核心任务,为下一步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撑,极大推动了国际气候法律机制的完善。文章基于对国际气候治理的新形势以及《巴黎协定》后续谈判任务的分析,具体总结了波兰气候大会下国际气候变化法所取得的积极成果。总体而言,各方就《巴黎协定》中涉及的气候融资、透明度问题、国家自主贡献以及资金和技术转让等问题达成基本共识,明确了国家自主贡献模式的关键性内容,在现有的透明度框架下对具体规则进行了细化,发展中国家在资金和技术援助方面也有较大收获。进一步展望国际气候变化法面临的挑战及其未来走向,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中国下一步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王典[3](2019)在《论国际气候变化法之强行规则的确立》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代国际气候变化法体系存在整体强制约束力较低的问题。面对本世纪全球气候变化的巨大挑战,只有部分国际气候变化法拥有强行法的地位与效力,才能确保全球减排行动达到预期目标。确立国际气候变化法的强行规则,存在识别与公认的困难。合理界定国际气候变化法中强行法的范围,完善国际气候变化法的遵守与强制执行机制,尽快确立全球性气候变化法的强行法地位,对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至关重要。(本文来源于《西部学刊》期刊2019年03期)
陈倩[4](2018)在《论“巴黎时代”气候变化法的适应性拓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气候变化议题沿着科学发现—政治共识—法律规制的路径发展,自然科学领域的争论并未阻止人类谋求共同利益的步伐,但是国际气候谈判讳莫如深,严重影响了法律应对气候变化的实际效果,气候协议逐渐变为官样文章。随着《京都议定书》的失效,新时期的气候秩序亟待建立,2015年11月在巴黎召开的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签署通过了《巴黎协议》,由此开启了“巴黎时代”。制度化的气候变化为人们提供了“减缓和适应”两种主要的应对策略,随着气候理性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要“减缓”气候变化是人类“自负”的表现,转而将重点至于“适应”,《巴黎协议》“自上而下”发展模式的转变更要求“适应性”的理性回归。“巴黎时代”气候变化法的“适应性”,主要是根据“适应性”理论,在新时代着重发展京都时期气候机制的有利制度,立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议》及其他国际气候文本,寻找“巴黎时代”气候机制继续发展的着力点,实现自由主义下合作的加强,以增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文章通过分析“巴黎时代”气候变化法律应对的现实困境,解剖传统法律制度的回应乏力,《巴黎协议》当中“适应”的局限以及缔约方履行国际义务的自信缺失等具体成因,探索气候变化面临的“公地悲剧”与市场失灵、民主失灵等深层挑战,进而提出“巴黎时代”气候变化法的因应方向。据此,“巴黎时代”的气候机制需要强化“适应性”法律理念,正确认识和理顺气候变化法中的各类主体,拓展“巴黎时代”气候变化的应对机制,在国际气候规则下整合国内气候立法和国家气候政策,结合企业行动和非国家主体的活动共同推动。同时,需要借助“适应性”理念的理性回归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适应性”选择,建构多层次的气候治理主体格局,在《巴黎协议》的理解和履行中实现主体规则的“适应性”。《京都议定书》创造性地为气候变化应对提供了碳汇和碳交易机制,虽然直接的贸易和抵消与目前不相适宜,但是《巴黎协议》强调的合作会继续促进碳市场的发展,这就需要对京都传统叁机制进行有益扩充,力求在全世界达成解决“碳渗漏”的长期共识,实现碳税政策的国际平衡,最终得出气候变化议题在法律层面的“自然适应解”,为“巴黎时代”气候变化的履约谈判和气候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参考。(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8-04-01)
丰月[5](2018)在《软法视角下气候变化法的遵约机制——兼议《巴黎协定》的遵守》一文中研究指出软法并非与硬法相对立的无拘束力的法律规范。软法的遵守逻辑根源于道德伦理,驱动力则是激励机制。《巴黎协定》具有软法性质,强行适用传统的遵约机制不能保证其有效实施。气候变化法遵约机制应当以法律目的为导向和检验标准,从市场、资金等方面强化外在激励以健全激励机制,同时借鉴国内法实践建设相关法律制度,加强与国内法的协调与互动,加强气候变化法的公众参与。(本文来源于《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王云鹏[6](2017)在《判例法中的美国气候变化法发展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在《清洁空气法》下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监管、治理温室气体排放的责任与广泛权力,使得其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发生了"旧瓶渐装新酒"式的制度变迁。虽然美新一任政府在气候变化上已表现出保守倾向,但是其制度发展本身也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控制路径,即通过既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规则和机制调控温室气体排放,颇值得我国借鉴。(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10期)
陈贻健[7](2016)在《国际气候变化法中的公平论争及其解决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平原则以及由此展开的公平性问题的论争,是构建和完善国际气候法必须解决的基础问题。气候公平论争具体体现在减缓、适应、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气候与贸易"等领域。《巴黎协定》确立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INDC)显示在公平性问题上出现了以可接受性代替公平性实质争论的倾向,但可接受的实用主义标准并不能最终回避公平论争。解决公平论争需要确立一个从理念到制度的综合性解决框架:在理念层面上,以气候变化的事实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目的为基础协调各种公平主张,参考排放行为和后果公平划分各国的权利和义务,将需要、能力等作为责任履行而非责任认定的考量因素。在法律原则层面,应强调公平原则的基础地位,明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是其下位原则,其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责任认定,各自能力原则主要适用于责任的履行。在具体领域的公平性问题解决上,应以前述理念和原则为指引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赵鑫鑫[8](2016)在《论气候变化法中区域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达成的《巴黎协定》是全球气候治理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巴黎协定》后的国际气候治理体系将对我国参与国际气候合作产生何种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内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建设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在此背景下,我们选择了一组论文,分别从《巴黎协定》后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的构建、区域环境治理理念下的气候变化立法选择、气候变化立法中碳排放配额的初始分配以及碳监测制度等方面展开讨论,以期从国际和国内、宏观和微观、理论和实践、制度设计和能力建设等多个层面为国家气候变化立法建言献策。(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3期)
陈阳[9](2015)在《应对气候变化法已有初稿 突出制度设计》一文中研究指出应对气候变化在不远的将来,将更有“底气”。 去年7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曾就研究制订《应对气候变化法》草案召开研讨会,环保部、水利部、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等部委的相关人士以及相关学者参会。 中国经济导报在近日在京举行的“气候立(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导报》期刊2015-04-11)
李玉梅[10](2015)在《我国气候变化法立法刍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运用立法手段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化议题,引起了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简单拼凑的气候变化"马法"不利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应该构建以气候系统综合保护为目标的"伞状法律体系",一方面加快制定气候变化"伞冠法",为气候变化管理提供安定性依据;另一方面,改造现有法律中与应对气候变化不相适的内容,完善有利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排放和污染、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和措施,发挥气候变化"伞柄法"的有力支撑作用。(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15年01期)
气候变化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波兰气候大会完成了制定《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核心任务,为下一步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支撑,极大推动了国际气候法律机制的完善。文章基于对国际气候治理的新形势以及《巴黎协定》后续谈判任务的分析,具体总结了波兰气候大会下国际气候变化法所取得的积极成果。总体而言,各方就《巴黎协定》中涉及的气候融资、透明度问题、国家自主贡献以及资金和技术转让等问题达成基本共识,明确了国家自主贡献模式的关键性内容,在现有的透明度框架下对具体规则进行了细化,发展中国家在资金和技术援助方面也有较大收获。进一步展望国际气候变化法面临的挑战及其未来走向,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中国下一步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气候变化法论文参考文献
[1].李琳.气候变化法中的减缓与适应制度探析[J].绿色科技.2019
[2].史学瀛,宋亚容.从波兰气候大会看国际气候变化法新成果[J].天津法学.2019
[3].王典.论国际气候变化法之强行规则的确立[J].西部学刊.2019
[4].陈倩.论“巴黎时代”气候变化法的适应性拓展[D].甘肃政法学院.2018
[5].丰月.软法视角下气候变化法的遵约机制——兼议《巴黎协定》的遵守[J].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6].王云鹏.判例法中的美国气候变化法发展及其启示[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7].陈贻健.国际气候变化法中的公平论争及其解决框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
[8].赵鑫鑫.论气候变化法中区域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
[9].陈阳.应对气候变化法已有初稿突出制度设计[N].中国经济导报.2015
[10].李玉梅.我国气候变化法立法刍议[J].政法论坛.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