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行为论文-胡菁

无效行为论文-胡菁

导读:本文包含了无效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行为,无效判决,适用探讨

无效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胡菁[1](2019)在《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的适用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确认行政行为判决无效是人民法院从效力层面做出的一种否定性的评价,有助于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是行政诉讼强化监督行政机关工作的表现。本文介绍了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的含义,分析了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判决的适用现状,并针对无效判决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相关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2期)

王珊珊[2](2019)在《无效行政行为判断标准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已有5年之久,但司法实践中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仍不能达成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文通过100份内容涉及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判决书进行分析总结,反映出司法实践中认定无效行政行为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实践反思立法不足。在有大量数据支撑的情况下,旨在对"重大且明显违法"这一主观性较强的判断标准予以客观化,对无效行政行为判断标准的完善提出可行的建议,以期能够对司法实践提供更准确的指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1期)

张万霞,魏爱华[3](2019)在《中小学语文课堂无效教学行为成因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早在1978年,吕叔湘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语文教学"少、慢、差、费"的现象。为改变这种现状,数十年来语文教育界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革新,给语文教育带来了无限生机和活力,但受应试教育的影响,教学过程中重知识轻能力的意识依然存在,求热闹轻实效的现象依然存在,求新意轻基础的行为依然存在,各种无效教学行为充斥课堂,造成课堂教学效率低下,导致教学高耗低效,影响到语文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在广泛(本文来源于《课程教育研究》期刊2019年43期)

张娟芳[4](2019)在《关于高叁英语复习无效教学行为的反思及解决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高叁英语复习中,课堂的"有效"与"无效"直接影响着学生的英语复习质量,也影响着学生的高考。纵观当下高叁英语复习教学现状,一些无效教学行为依然存在,这些行为成为"有效课堂构建"的瓶颈。对于教师来说,只有不断反思无效教学行为,发现问题,并找出解决的途径,循序渐进地突破瓶颈才是高叁英语复习有效教学的新出路。(本文来源于《英语画刊(高级版)》期刊2019年25期)

王杰[5](2019)在《确认无效判决中“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引入了确认无效判决制度,并规定没有依据的行政行为构成无效行政行为。2018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专指"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然而,由于司法认定路径的缺失,各级法院对于"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理解并不统一,甚至出现了普遍的司法误读。为了纠偏止误,人民法院一方面应该坚持"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专指"侵益型具体行政行为自始不存在法律规范依据"的司法认定规则;另一方面则应该明晰"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作为无效情形的功能定位,只有在满足"重大且明显违法"标准前提下,人民法院才能突破法安定性原则作成"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司法认定。(本文来源于《研究生法学》期刊2019年04期)

陈娟娟,顾建兵[6](2019)在《女方凭借条讨要15万“分手费”被法院驳回》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李某在与昔日同居情人王女士分手时写下15万元借条,待王女士向其讨要钱款时却翻脸不认,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分手费”的官司。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为解除非法关系出具借条属无效民事行为,驳回原(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8-13)

黄春晨,李黎[7](2019)在《幼儿教师无效表扬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表扬对于学前幼儿的身心发展有着无可取代的意义,通过有效的表扬,幼儿可以感受到来自他人的认可,并因此在情感上形成一种积极的体验。但在实际生活中,多数幼儿园中的幼儿教师对表扬的意义认识不够充分,运用的方式也不够恰当,表扬内容指向不明,表扬未能传递合理的归因信息,等等,无效表扬行为对幼儿身心发展产生一定消极影响。这些无效表扬行为的形成主要是受幼儿教师职业素养,幼儿教师对表扬作用的认识,幼儿教师自身的情感喜好的影响。为矫正这些无效表扬行为,幼儿教师应注意增强表扬的严谨性,确保表扬的真实性,加强表扬的公平性,提高表扬的及时性,保障形式的多样性。(本文来源于《大庆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陈一力[8](2019)在《论我国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变化》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民法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立法中的基础性问题,而其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划分又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实质上是对公民自由进行民事行为的一种限制,如何划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关系到每一个公民日常生活的切身利益,更关乎民法自愿原则、平等原则等基本原则能否真正实现,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早在1911年制定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已参照德国、日本等国的相关规定列举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此后的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民法》以及新中国1986年《民法通则》中均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在市场经济空前发展,社会交往尤其是经济交往活动日益增多的今天,民事主体不可避免地会经常从事各种类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关乎到每一个民事主体的切身利益。《民法通则》颁行叁十多年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社会经济生活环境已经不可同日而语,但是由于法律制度与社会发展相比具有滞后性,其中的很多规定已经不再适合于时代,司法实务中《民法通则》很多规定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时度势,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经过前后叁次审议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民法总则》终于在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充分结合我国当前发展现状和社会生活特点,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进行了部分调整:第一、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界限从10岁下调为8岁。第二、增加虚假意思表示民事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第叁、将违法性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违法法源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并增加了相应的但书规定。第四、删除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叁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列举式立法。第五、将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无效改为可撤销。上述改动无疑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是在一些方面仍存在着不足。首先,应明确“恶意串通”的适用情形,充分发挥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的作用,将类似问题交由公序良俗等制度解决。其次,应当在“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之后增加关于特殊情况处理的相关规定。再次,完善欠缺民事行为能力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最后,增加有关真意保留和戏谑行为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祝子斌[9](2019)在《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确认无效的判决形式,标志着我国无效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该法确立了“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无效行政行为裁判标准,并列举“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与“没有依据”两种具体无效情形,同时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确认无效判决须遵循诉判一致原则。这极大促进了确认无效判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但根据实践现状来看,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起诉期限以及诉判一致原则的适用存在困境。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首先,无效认定标准存在立法上模糊性缺陷,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与没有依据的表述因明确性不够,存在理解上的模糊性,重大且明显的具体示例范围过窄。其次,缺乏特殊诉讼程序与审理规则,未对确认无效判决的起诉期限作明确规定,无法与起诉期限制度的价值相契合。再次,理论与实践存在脱节现象,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主流观点无法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分歧。最后,由于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分散于法律、司法解释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程序规定中,不利于司法适用的统一。尽管2018年《司法解释》对无效行政行为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并增加列举了“行政行为内容不可能实施”等具体情形,但依然未对其他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问题作出明确回应。为此,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确认无效之诉制度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完善提出建议。细化具体列举的无效行政行为认定标准,并对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谨慎性拓宽;关注行政协议无效的审理规则,兼顾其“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性质;起诉期限的选择要综合考虑无效行政行为的特殊性与法安定性原则两个方面的因素,构建特殊的起诉期限规则;诉判规则的选择借鉴日本确认无效之诉的规定,不必严格遵循诉判一致原则,凡在起诉期限内,无论提起何种诉讼请求,均以撤销之诉处理。(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白焕玲[10](2019)在《试论“无效沟通”是《孔雀东南飞》的悲剧根源——以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哈贝马斯认为一个交往行为的发生要想成立,必须要同时满足四种要求——真实性、正当性、真诚性、可领会性,这样才属于有效沟通,否则就是无效沟通。笔者认为,《孔雀东南飞》悲剧的发生,根源在于主要人物在交往行为中存在大量无效沟通,彼此之间无法准确理解对方的真实意图,最终由焦仲卿刘兰芝两个人用生命为所有的无效沟通买单。(本文来源于《青年文学家》期刊2019年15期)

无效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4年《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已有5年之久,但司法实践中对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仍不能达成统一的认定标准。本文通过100份内容涉及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行政判决书进行分析总结,反映出司法实践中认定无效行政行为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司法实践反思立法不足。在有大量数据支撑的情况下,旨在对"重大且明显违法"这一主观性较强的判断标准予以客观化,对无效行政行为判断标准的完善提出可行的建议,以期能够对司法实践提供更准确的指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无效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胡菁.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判决的适用探讨[J].法制博览.2019

[2].王珊珊.无效行政行为判断标准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9

[3].张万霞,魏爱华.中小学语文课堂无效教学行为成因浅析[J].课程教育研究.2019

[4].张娟芳.关于高叁英语复习无效教学行为的反思及解决途径[J].英语画刊(高级版).2019

[5].王杰.确认无效判决中“行政行为没有依据”的司法认定[J].研究生法学.2019

[6].陈娟娟,顾建兵.女方凭借条讨要15万“分手费”被法院驳回[N].人民法院报.2019

[7].黄春晨,李黎.幼儿教师无效表扬行为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9

[8].陈一力.论我国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的变化[D].山西大学.2019

[9].祝子斌.我国无效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9

[10].白焕玲.试论“无效沟通”是《孔雀东南飞》的悲剧根源——以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为基础[J].青年文学家.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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