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护理法制教育效果的调查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曹海苓[1](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指出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孙碧竹[2](2019)在《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如何应老龄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攀升,养老需求的不断膨胀,带来了养老金压力、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家庭照顾人员不足等问题。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出的重要举措,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是维持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一项事关民生和国家发展的大事,是我国推进老龄工作、实现积极老龄化战略目标的重要一环,对于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但目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并不完善,养老服务机制、养老服务方式以及养老服务内容等还存在较多问题,无法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本研究以养老服务机制、养老服务方式以及养老服务内容之间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成因以及对策为主线,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导论(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研究背景及意义、研究综述及方法,根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本研究的研究问题,并指出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相关概念和理论,界定了人口老龄化、老年人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社会养老服务以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等概念,重点阐述了积极老龄化理论、需求层次理论、福利多元理论、公共物品供给理论、新公共管理等理论内涵及其应用价值。第二部分:主要研究内容(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三章,从宏观层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进行了描述分析,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侧角度对老年人口状况进行数据分析,从社会养老服务机制、方式和内容三个方面概括了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挑战。第四章,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机制、方式以及内容三方面分析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现状。从社会养老服务的法制、政策、理念、监管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机制现状;从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三个方面分析了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方式现状;从社会养老服务的生活照料、经济援助、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分析了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内容现状。第五章,分别从社会养老服务机制、方式和内容三个层面分析了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从养老服务机制来看,存在法制不健全、政策局限性、发展理念偏差、监管不完善等问题;从养老服务方式来看,存在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效率较低以及机构养老发展结构失衡等问题,同时三种方式还存在发展不均衡,农村养老难、养老服务民间资本供给不足、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供给循环不良等共性问题;从养老服务内容来看,生活照料、经济援助、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供给问题。第六章,剖析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问题的成因,主要围绕社会养老服务机制层面展开讨论。通过政策工具理论构建分析框架,将养老服务相关政策进行分类整理,从政府参与力度、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以及养老服务内容三方面对养老服务政策进行量化研究,旨在对养老服务政策在政策工具选择配置中的现状进行客观评价,并为后续研究中政策优化路径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经验借鉴和政策建议(第七章、第八章)。第七章,重点剖析了五种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模式,主要有高度市场化的美国模式、以社区照顾为中心的英国模式、有限政府责任的德国模式、以介护保险为特色的日本模式和社会福利的瑞典模式,总结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经验借鉴主要有:清晰的养老服务主体责任划分,完善的养老法制体系,专业的服务输送渠道和有效的监管与专业评估等。第八章,根据本研究结论提出完善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认为应从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机制、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地位、提升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扭转机构养老服务的不均衡格局、加大医疗资源供给力度、推进养老服务智能化、以及改善人才供给格局等方面出发完善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本论文主要有以下三处创新:首先,本研究提出了研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分析框架。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分为机制、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三个方面。并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机制分为法制支持、政策指引、理念转变、监管变革四个重点领域,服务方式分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三种主要方式,服务内容分为生活照料、经济援助、医疗保健和精神慰藉四个主要内容。其次,本研究运用政策工具方法分析社会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内容。把我国近十年内有关社会养老服务的政策进行整理分类,从政府参与力度、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以及养老服务内容三维角度,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分析我国现行社会养老服务政策存在的问题及短板,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可参考模式。最后,目前我国学界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研究对象的成果极少,多数仅以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某个要素进行了研究,内容庞杂而缺乏系统性。本研究在对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进行系统梳理的同时,结合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提出适时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改进策略。
姜小卉[3](2019)在《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口老龄化既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也是我国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中国在本世纪之初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年龄结构已经转变为老年型。中国老龄人口基数大,近几年来,老年人口规模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出现史无前例的快速增长,这导致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具有总人口数量多、增长速度迅猛、高龄化显着、发展不均衡、波动幅度大等诸多特点。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实践,人口老龄化多发生在人均收入达到较高水平的国家。然而当今中国却处于“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即没有作好应对老龄化的准备就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发展状态,这给中国的养老带来了经济发展压力。近四十年的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中国的家庭小规模化,小规模化的家庭也难以完全承担养老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城乡差距、东西地域发展的差距,这些也是影响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不平等的因素。虽然在实践中发展了多种形式的养老模式,基本满足了我国老年人的生存权利,但是部分城乡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权利保障还存在严重不足,仍然需要国家从法律政策层面去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利既要从物质层面保障又要从精神层面保障。在现代社会前者更容易实现,我们需要更多从精神赡养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利。老年是人生中的最后一段时光,是人的生命历程的必经阶段。生命的多样性也反映在人的权利需求的多样性。从人权的视角审视老年人的权利,国家在保障老年人的权利上应当承担积极的义务。国家在道德、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等方面都负有义务和责任。在实现途径上,国家应当从法律、制度、政策等方面保障老年人的权利。除“导论”与“结论”部分外,本文主要内容共包括五章。第一章当代中国老年人权利主要范畴。围绕我国老年人亟待保障的主要权利,如老年人的健康权、医疗权、财产权、婚姻自主权等展开论述。宪法和法律保障人的权利都适用于老年人,但是老年人的社会生活的范围其广度和深度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所以需要对老年人普遍关注的、与其生活紧密相关的主要权利进行分析。老年人的健康直接影响老年人及其家人的生活质量,针对居家和机构侵害老年人健康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城乡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状况的抽样调查显示了城乡医疗保障不平衡,需要深化医养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对老年人的财产权的侵害存在不同形式,国家、社会、家庭成员等都是老人财产权的义务主体,另外老年人也有义务保护其财产权。老年人的再婚受阻现象或未婚同居的现象都较为普遍,婚姻自主权对于多数老年人几乎是奢望。通过现实案例透析老年人的婚姻自由的需求,社会、国家以及家人应有不干涉的义务。第二章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历史与现实。从历史的角度看待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变迁,老年人在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成为弱势群体,需要进行救济和帮扶。这是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本章对以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新加坡为代表的五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也对中国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中的养老权利保障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三章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老年人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在老年阶段应当享有的人权。自然法的理论范式、功利主义范式以及社会福利范式的理论可以证成老年人权利。老年人权利在不同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通过美国的案例可知,发达国家老年人的权利需求的变化导致其国家对其社会福利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第四章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法理分析。包括国家义务的解释和界定,国家义务的方式等。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主体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在社会发展与转型时期,我国主要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了实现老年人的安乐老年生活,家庭、社区、机构、国家等都是老年人养老的义务主体。作为义务主体,国家在道德层面、立法层面、行政层面以及司法层面负有保障老年人权利的义务。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国家义务体现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第五章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对策与建议。关涉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相关国家机构多头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故应从国家机构职能上协调上统一。目前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除了是以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导的,也散见于其他各部门法。但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构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体系,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从制度上建立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制度。在科技发展的背景下,保障老年人的权利,完善我国的智慧养老的政策法律支持,支持各社会力量参与和研发帮助老年人的产品,提高和改善老年人的生活。
孙晓园[4](2019)在《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老年长期护理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且对国家的社会发展与家庭生活造成深刻影响的今天,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立法已成为迫切之需。德国和日本已经建立了独立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法,而我国并未出台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专项立法,只是颁布了相关的法规政策或将相关法律条文零星地遍布于各法律中。在这种背景下,最近几年,我国社会中间力量开始呼吁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的建立。立法先行,不仅代表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定型与稳定,而且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及其发展战略目标得以建立与实现的必然条件。论文以机体损耗边际递减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法的价值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为理论支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访谈研究法、问卷调查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为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与数据支撑,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重要的现实意义。论文先阐述了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特殊性,梳理了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具体内容及其实施情况,解析了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缺失之处,重点从子女等亲属的赡养义务、护理服务人员的资质与培训、评估机构的准入资格、质量保证与风险防控等四个方面进行梳理与剖析的。其次运用层次分析法(AHP)构建了指标模型,从法律本身因素、体制因素、环境因素和个人因素四个角度选取指标,对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影响因素进行权重计算与分析,研究发现要重视法律内容的完善,这是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然后借鉴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健全的欧洲代表国家——德国和亚洲代表国家——日本两国在家庭非正式护理员的待遇、专业护理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评估模式、质量保证与风险防控这四个方面的法律规制的特点与经验,提出了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完善方向,即加快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治理、确立老年居家长期护理服务的主体地位、组建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明晰老年长期护理服务评估过程中的政府职责以及提升老年长期护理服务质量、规避潜在道德风险。基于前文的完善方向,得出以下研究结论:第一,完善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立法机制,遵从法律保留原则,提升立法层级;第二,完善家庭非正式护理服务人员的待遇制度,纳入法定的社会保障范畴,引入护理津贴制度,建立护理服务休假制度;第三,完善一般专业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机制与资质要求,设定各个层次护理服务教育的重点,发展同一层次护理服务教育的特色课程,规范各个层次护理服务教育的考核机制,实行一般专业护理服务人员的等级划分;第四,完善评估机构的阶段发展,第一步初创阶段采用公私相结合的方式,第二步重视养老服务提供者的意愿,第三步引进先进评估技术支撑;第五,保证护理服务质量规避风险,加强审查体系的建设,杜绝道德风险的蔓延。
赵艳[5](2021)在《健康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健康老龄化”逐步成为全球性发展战略目标:将健康的概念延伸到老龄化过程中,将重点放在提高大多数老年人生活质量。在健康老龄化背景下,“养老”的涵义进入了强调养老服务的可获得性、满意度及老年尊严阶段。中国老龄化存在着城乡倒置问题,农村地区面临更严重的健康养老困境。本文首先界定了养老服务供给等相关概念。运用需要理论、社会公平理论、福利经济学、福利多元主义等相关理论为基础,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发展做了四个发展阶段的划分,归纳了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变迁逻辑和规律。接着,本文构建了影响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因素的二分类logistic模型,使用CHARLS数据,通过对农村老年人能否获得及获得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类型的回归分析,将城乡老年人获得家庭养老服务供给和社会养老服务供给进行对比,从健康、社会经济地位、家庭特征具体分析了影响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的因素。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社会变迁、非正式照料、“家庭道德风险”导致家庭供给养老服务的困境;政府责任不到位造成城乡养老服务待遇悬殊、缺乏独立统一的农村养老服务管理机构、法制权威性不足、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缓慢;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供给缺乏动力驱动、专业人才缺乏使得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供需不平衡;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数量有限且发展缓慢、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欠缺是社会组织供给养老服务严重不足。为此,本研究从福利多元主义四个维度入手,从社会治理的责任边界划分出发,基于多元主体合作意愿和利益博弈,倡导政府与其它主体在养老服务生产中的合作伙伴关系,构建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合作供给模式:政府“一核”主导养老服务供给,核心任务是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和政策供给,培育其他供给主体力量,主导市场化的方式合作供给养老服务;与家庭、市场、社会组织进行合作,为家庭养老服务供给提供支持,为家庭赋权增能,家庭从责任取向转为权利取向的养老服务供给;引导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满足农村老年人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引导互助养老模式的发展,推动社会组织互助志愿供给养老服务。依据上述模式,本文提出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发展的对策建议:建立农村养老服务多支柱筹资机制,包括国家、社会和家庭(个人)筹资支柱的建立。以流动式养老服务提高农村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对乡村养老价值予以再认识,支持农村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推动城乡合作供给养老服务,以科技创新应对老龄化,培养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本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有:(1)对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进行了探索式推进。现代社会下,福利多元主义面临内生性和外源性困境。本文尝试对政府、市场化养老服务企业、非营利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家庭主体进行功能定位和边界厘清,不只强调责任分配和分散化,而是注重各供给主体供给方式和合作关系,探索构建政府“一核”主导,多方合作的目标模式。研究为福利多元主义本身困境的克服提供了新机制。(2)为农村地区的养老服务供给实践提供了新思路。本研究着重探究在健康老龄化的背景下,中国农村到底该走一条怎样的养老服务供给之路,创新乡村养老模式,使得农民健康养老,农村成为理想的生活之地,从而稳定农村、繁荣农业。研究为农村养老服务发展贡献了新方案。
李红[6](2021)在《长期护理需求及其保险试点政策评估研究》文中提出人口老龄化以及老年带残余寿的延长催生了大量的长期护理需求,与此同时生育率降低、女性劳动参与率不断提升以及老人独居比例的增加极大的降低了非正式护理资源的可及性,我国面临不断增长的长期护理需求与不断短缺的护理资源之间的巨大矛盾,短缺的非正式护理资源以及高昂的正式护理费用给失能老人的健康福利以及经济基础带来了严重损害和冲击,要妥善解决好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不仅需要增强其护理服务的可及性,同时还需要建立长期护理风险分散的长效机制。促健康、保民生是我国政府在国家治理和战略部署中的重要内容。例如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及2020年最新的两会均强调提高和完善民生保障的水平和力度。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于2016年开启首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于2020年开启第二批试点政策,但目前的覆盖范围仍然很有限,全国660多个城市中仅有49个地区在开展试点工作,这还不包括未实施试点政策的广大农村地区,这说明我国长护险的发展形势不可谓不严峻。要解决失能老人普遍存在的长期护理问题,不仅要从微观上对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需求的发展形势进行远期预测以准确掌握我国失能老人未来的整体态势,同时需要从失能老人的护理需求偏好出发,探讨正式护理与非正式护理的相关关系。当个体处于失能状态需要寻求护理服务并选择护理模式时,他们不仅关注护理费用还关注自己的心理诉求(护理偏好)。两种护理模式之间是否存在显着的替代关系,它决定了非正式护理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正式护理资源能否被有效利用。长护险的实施虽然能够有效分散正式护理的高额成本,但它并不能对正式护理服务需求产生绝对性的引导作用,其政策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仍依赖于正式护理与非正式护理的替代程度。因此,正式护理与非正式护理是否存在显着的替代关系极大的影响长护险试点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此外,长护险试点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着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相对于2020年新公布的扩大试点政策,首批试点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己实行四年多的时间,其试点的政策效果亟待评估。对长护险试点政策进行评估不仅能够提高长护险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同时也是现代化公共政策升级和优化的内在要求。为了妥善解决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巩固长护险试点政策的发展成果,本文以长期护理需求及其保险试点政策评估研究为选题开展了研究,得到的主要结论为:第一,我国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需求和长期护理费用均增长迅速。预测数据显示,2020至2060年我国失能老人总规模以及重度失能老人总规模的波动范围分别为4258~22877万人以及343~5522万人,我国失能老人长期护理费用的波动范围为728~182335亿元。以上数据表明必须建立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风险分散的长效机制,这也同样揭示了开展长护险政策试点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正式护理和非正式护理之间存在显着的替代关系。具体而言,非正式护理与家政服务利用以及入住养老院之间存在显着的替代关系,在替代程度上,家政服务与非正式护理的替代效应大于养老院服务与非正式护理。失能程度并不影响家庭照料与正式护理的替代关系,这是由于正式护理的成本较高,超过了很多中等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开展长护险地方试点之后,正式护理的高额成本将被长护险有效分散,失能老年人未被满足的护理需求将通过对正式护理服务的利用而得到补偿。也就是说长护险试点政策的实施可能会通过优化失能老人的护理结构从而改善他们护理服务的可及性;另外,长护险试点政策的开展可能会通过对失能老人就医与护理的分流而治有效减少老年护理对医疗资源的过度利用;最后,长护险试点政策实施的基本原则是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基于以上分析可知,长护险试点政策的积极效果可能有三点:一是能够提高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可及性;二是减少社会性入院过度挤压医疗资源的低效率配置;三是改善失能老年人的健康水平。本文将在第五章对此进行一一验证。第三,长护险试点政策效果显着。开展长护险降低了试点地区失能老年人对医疗资源的过度利用;具体而言,实施长护险试点政策能够使得失能老年人每月门诊费用以及看门诊次数分别减少316元和0.819次,使得失能老年人年住院费用以及年住院次数分别减少5262.1元和0.464次。其次,开展长护险提高了试点地区失能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具体而言,实施长护险试点政策使得失能老年人的慢性病个数减少0.136个、使得他们的健康自评得分减少0.128(健康自评赋值越小,健康水平越高)。最后,开展长护险改变了试点地区失能老年人的护理结构,提高了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的可及性。具体而言,实施长护险试点政策使得失能老年人被照料的可能性提高了 8.75%、非正式护理使用的可能性减少了20.9%。第四,对比长护险首批十五个试点城市的发展实践发现我国长护险还存在一些问题。大部分试点地区的多元化筹资模式只是停留在表面,长护险基金的筹资主力仍为医保基金结余,没有体现出个人和单位的缴费责任;在待遇给付方面,只有少部分地区(四个)真正秉承了试点指导意见中“鼓励居家护理以及社区护理的”的理念;失能评估标准五花八门的现状不利于未来长护险的统一和发展,由于广州、成都、荆门以及青岛市的失能评估办法基本上与国际接轨,因此未来长护险的失能评估办法应该重点借鉴这四所城市的经验。第五,对比分析日本、德国以及我国长护险的发展实践认为我国长护险的发展和完善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着手:构建可持续的长护险筹资机制;构建多层次、多功能型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加快和完善长护险相关的法制建设。第六,政策建议。长护险试点政策的实施推动了家庭护理向社会护理的转变,由于我国家庭护理基础越来越薄弱,长护险试点政策无疑保障了老年人在失能状态下普遍存在的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提高了失能老年人的福利水平。另外,长护险试点政策解决了因社会性入院引发的医疗资源短缺的难题,同时提高了失能老年人的健康水平。这些结论为长护险试点政策的进一步开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和数据支撑。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实现了以下改进工作:一是通过国内外的对比分析更加科学的界定了长期护理需求的概念,并综合国内十五个首批试点城市的失能等级评估办法,创新性的基于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来界定失能老人的失能状态和失能等级。这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规模的精确预测奠定了理论基础;二是在对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规模进行预测分析时,本文在科学界定长期护理需求关键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失能群体存在的异质性特征对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需求规模进行了较为准确的分类预测。这对准确、合理的判断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需求的总体规模和整体态势以及揭示长护险试点政策开展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提供了最新的本土化数据支撑;三是在讨论非正式护理与正式护理的相关关系时,本文率先采用工具变量法进行实证分析,并讨论失能程度对二者关系的异质性影响,工具变量法的使用能够精准识别失能老人两种护理模式的替代关系。通过准确识别失能老人两种护理模式的替代关系,为长护险试点政策实施的科学性提供了较为可靠的现实依据;四是在对长护险地方试点进行政策评估时,精准识别失能老年人为研究对象,首次对我国十一个首批试点城市长护险的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并率先讨论了开展长护险与失能老年人护理结构、护理服务可及性的关系。这对长护险扩大试点政策以及长护险制度的全面建设提供了较为可靠的参考依据。
赵威[7](2021)在《个案工作介入高校社区独居老人养老需求研究 ——以L社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子女离巢现象日益严重,独居老年人群体日益庞大,独居老人的日常照料,健康照顾等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问题在高校社区还伴有独居老人对精神慰藉和社会交往等高层次需求的更加复杂的特点,亟需找到特殊的手段和方法加以解决。本文针对高校社区独居老人,尤其是高龄独居老人所面临的养老问题,通过问卷调查法和个案访谈的方法,对西部地区L大学社区独居老人的养老需求状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研究发现,不同于普通类型的社区老年人,高校社区高龄独居老人除去日常照料和陪护需求之外,在精神慰藉方面有更加强烈的需求,具体表现为:获得人格的尊重和情感支持、期待社会交往和思想交流及倾诉的需求等。笔者基于社会支持理论,采用个案工作方法对其中的一位独居老人Y进行了实务干预,并且围绕独居老人的需求,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基本模式和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研究认为,高校社区最迫切需要养老服务的群体是高龄独居老年群体,他们所面临的独特服务需求、性格特点和所具有的文化资本,是开展有针对性的社区养老服务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重要前提,也是社区养老服务目标实现的基础条件。从Y老人自身、朋辈群体、大学生及社区等不同层面进行了两个阶段共七次的介入。第一个阶段是运用人生回顾疗法对老人进行精神慰藉,排解了Y老人的孤独情绪,满足了老人的人格尊重需求;第二个阶段是构建老人的社会支持网络,链接大学生及社区资源,满足了老人的社会交往需求,为老人提供一定的情感支持。最后通过访谈法评估发现社会工作在满足Y老人的养老需求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对解决L社区独居老人的养老问题有积极效果。在理论与实务介入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在面对高校社区独居老人养老问题时可优先考虑独居老人的家庭因素,同时高校社区应提高对独居老人养老需求的重视程度。本文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高校社区独居老人的养老问题、社会工作介入高校社区独居老人养老问题提供了借鉴,丰富了相关的研究。
常千里[8](2020)在《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及防控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社会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老年人口数量与老龄化增速均居世界首位,给社会带来了空前的压力与挑战。老年人社会问题日益增多,导致老年人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加,其中老年人暴力犯罪的影响尤为显着。在全国暴力犯罪整体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老年人暴力犯罪却持续呈现高发态势,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与稳定。然而,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问题没有受到必要的关注,专家学者对老年人暴力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分析相对不足且少有专门针对老年人暴力犯罪的研究。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老年人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安定,本文从无讼网收集了2014年到2019年法院已判决的老年人暴力犯罪案例共725件,对其中的关键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从中归纳出当前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的整体形势和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对老年人暴力犯罪从社会、家庭和个体三个层面进行原因分析;最后针对老年人暴力犯罪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防控对策,以期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具体内容除绪论外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老年人暴力犯罪概述。首先确定老年人年龄起始点,然后通过对老年人犯罪概念和暴力犯罪概念的探讨,进而界定老年人暴力犯罪的概念。第二部分: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的现状和主要特征分析。通过对无讼网收集到的725件法院已判决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出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的现状和主要特征。第三部分: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基于老年人暴力犯罪所呈现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征,从社会、家庭和个人三个层面对其进行原因分析。第四部分: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的防控对策。依据前文对老年人暴力犯罪的特征和犯罪原因的分析,从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建立健全老年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对老年人精神关怀力度,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老年人暴力犯罪的刑事政策等几个方面提出防控对策。
陈俊竹[9](2020)在《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家领导人提出了“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号召,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科技创新能力逐步提升,需要大量优质人力资源做为支撑,职业教育的发展都处于前所未有的机遇期,中等职业教育新一轮发展已显示出强劲的势头。近年来,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在医疗活动中医患纠纷增多、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日趋显着。作为新兴的一门既包含医学专业知识,又包含法律法规的卫生法学可以培养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道德,让学生清楚地知道在今后的医护卫生工作中需要承担那些义务,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依法行医、规范行医,以及依法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卫生法学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我国卫生法学的萌芽阶段也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的医学院校才有意识地在思想政治教学中加入专业法律知识的普及学习。在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卫生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而于此问题研究成果不多,欠缺专门性系统研究,理论严重滞后于实践。即便外国的研究已经发展到一定水平,比如美国、日本的卫生法学教学模式已日趋完善,但也并不适合我国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的现实发展需要。本文主要用了两种研究方法:第一,文献分析法,查阅国内外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方面的文献资料,对所研究的内容有宏观上的把握和认识,同时综合其中的多方面观点,引用其中具有价值的内容;第二,调查法,从研究课题的需要出发,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深入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具体了解卫生法学的教学情况,对卫生法学授课老师、在校学生、已就业学生分别开展针对性调研,获取第一手材料,为研究奠定信息基础。本文以日照市卫生学校调研和对职二学生进行调查问卷为基础,主要从卫生法学的教材质量,课程设置,授课教师,中职学生自身和教学模式五个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深入探究分析其内在原因。主要原因在于卫生法的不稳定性,学校对卫生法学的重视程度不高,师资力量的匮乏,教学体系不成熟等。同时结合调研结果和文献资料分析,提出完善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的新思路:提高卫生法学的教材质量,完善卫生法学的课程设置,强化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师资力量,培养中职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及改革教学模式。由此,可以极大提高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的质量和效率,构建师生互动的教学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依法行医意识,培养学生依法化解、处理医疗纠纷的实践能力,为我国的医疗卫生界培养出全面发展的医疗技术人才。
丁琳[10](2020)在《“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以R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015年12月27日,“人口与计划生育修改法”正式通过,随后我国在2016年1月1日全面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全面二孩”政策旨在进一步优化我国劳动力结构,减缓我国人口老龄化压力,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该政策一经推出,便在社会引起很大反响,尤其是大批独生子女人群体反响热烈。近年来,我国生育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社会各界对于新政策实施所带来后果广泛重视。实行生育措施和生育权利直接与基本人权挂钩,女性是生育政策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全面二孩”政策的推出会影响到用人单位对女性的雇佣意愿,造成一系列的女性就业问题。论文以R市为例,结合公共管理相关理论,运用问卷调查法、文献分析法等,对R市实施“全面二孩”以来女性就业受到的影响展开深入分析,并剖析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策略。研究结果显示,R市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女性求职难度增加,被迫离职、职业发展受阻,这对其未来个人发展极为不利。为应对“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论文提出在政府主导下,集政府、社会、单位、家庭、个人之合力,减缓就业领域对女性的歧视,推动男女平等就业,为全面落实“全面二孩”政策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关于护理法制教育效果的调查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护理法制教育效果的调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内涵的相关研究 |
1.2.2 社会养老服务机制的相关研究 |
1.2.3 社会养老服务方式的相关研究 |
1.2.4 社会养老服务内容的相关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基本概念和主要理论 |
2.1 基本概念 |
2.1.1 人口老龄化与老年人服务需求 |
2.1.2 养老服务与社会养老服务 |
2.1.3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
2.2 主要理论 |
2.2.1 内外部需求的理论分析 |
2.2.2 供给侧理论的逻辑演进 |
第3章 我国人口老龄化及其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挑战 |
3.1 人口老龄化状况 |
3.1.1 人口老龄化特点 |
3.1.2 人口老龄化原因 |
3.2 老年人口状况 |
3.2.1 老年人口的构成 |
3.2.2 老年人家庭规模 |
3.2.3 老年人经济收入水平 |
3.2.4 老年人健康状况 |
3.3 人口老龄化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挑战 |
3.3.1 对养老服务机制的挑战 |
3.3.2 对养老服务方式的挑战 |
3.3.3 对养老服务内容的挑战 |
第4章 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现状 |
4.1 社会养老服务机制的发展现状 |
4.1.1 法制建设 |
4.1.2 政策规划 |
4.1.3 理念转变 |
4.1.4 监管变革 |
4.2 社会养老服务方式的发展现状 |
4.2.1 居家养老服务 |
4.2.2 社区养老服务 |
4.2.3 机构养老服务 |
4.3 社会养老服务内容的发展现状 |
4.3.1 生活照料 |
4.3.2 经济援助 |
4.3.3 医疗保健 |
4.3.4 精神慰藉 |
第5章 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
5.1 社会养老服务机制的问题 |
5.1.1 社会养老服务法制不健全 |
5.1.2 社会养老服务政策存在局限性 |
5.1.3 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理念有偏差 |
5.1.4 社会养老服务监管不完善 |
5.2 社会养老服务方式的问题 |
5.2.1 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不足 |
5.2.2 社区养老服务信息传递不畅 |
5.2.3 机构养老服务结构失衡 |
5.2.4 社会养老服务方式的共性问题 |
5.3 社会养老服务内容问题 |
5.3.1 生活照料使用率低 |
5.3.2 经济援助水平较低 |
5.3.3 医疗保健与养护服务融合不畅 |
5.3.4 精神慰藉缺失严重 |
第6章 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问题的成因分析 |
6.1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问题成因分析的理论基础 |
6.2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问题成因的分析框架 |
6.2.1 X-Y-Z三维分析模型 |
6.2.2 基于政府力量与社会力量的二维分析模型 |
6.2.3 养老服务政策文本选择及编码 |
6.3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问题成因的分析结果 |
6.3.1 政策工具维度的分析结果 |
6.3.2 政策工具类型分析 |
第7章 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经验借鉴 |
7.1 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模式 |
7.1.1 高度市场化的美国模式 |
7.1.2 以社区照顾为中心的英国模式 |
7.1.3 有限政府责任的德国模式 |
7.1.4 以介护保险为特色的日本模式 |
7.1.5 社会福利主义的瑞典模式 |
7.2 发达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经验借鉴 |
7.2.1 清晰的养老服务主体责任划分 |
7.2.2 完善的养老法制体系 |
7.2.3 专业的服务输送渠道 |
7.2.4 有效的监管与专业评估 |
第8章 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对策建议 |
8.2.1 重点加快完善社会养老服务机制 |
8.2.2 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地位 |
8.2.3 提升社区养老服务的供给能力 |
8.2.4 扭转机构养老服务的不均衡格局 |
8.2.5 持续加大医疗资源供给力度 |
8.2.6 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智能化 |
8.2.7 改善人才供给格局,变不良循环为可持续发展 |
参考文献 |
附录:2013-2018 年我国社会养老服务相关政策一览表 |
作者简介及在学校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述评 |
三、选题的内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本论题限定说明 |
第一章 当代中国老年人权利主要范畴 |
第一节 老年人的健康权 |
一、老年人的基本界定 |
二、老年人的健康权界定 |
三、不同类型老年人口健康方面的差异 |
四、健康老龄化与老年个体的健康权 |
第二节 老年人的医疗权 |
一、保障老年人医疗权的国家法规 |
二、老年人的医疗权保障现状及趋势 |
三、城乡老年人医疗保障状况的抽样调查 |
四、深化医养结合保障老年人的医疗权 |
第三节 老年人的财产权 |
一、私有财产权的界定 |
二、老年人财产权面临的侵害 |
三、如何防止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利 |
第四节 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 |
一、老年人的婚姻案例 |
二、老年人婚姻的各方看法 |
三、阻碍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因素 |
四、应该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婚姻权利 |
小结 |
第二章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历史与现实 |
第一节 历史嬗变中老年人权利保障 |
一、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 |
二、工业化时期的社会养老萌芽 |
第二节 国外老年人权利保障现状 |
一、“福利国家”:英国老年人权利保障 |
二、美国的老年人权利保障制度 |
三、日本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四、德国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五、新加坡老年人的权利保障制度 |
第三节 中国传统社会的老年人养老权利保障 |
一、“尊老养老”:老年人的家庭养老 |
二、救济、慈善等老年人的社会养老 |
三、父系家长制下老年人权利过度扩张的匡正 |
第四节 中国现代社会老年人的养老权利保障的现状 |
一、农村老年人的生存状况堪忧 |
二、城镇老年人的养老权利的困境 |
三、以上海为例:涉老案件折射老年人权利屡被侵犯 |
四、老年人被虐待的事件频频显现 |
小结 |
第三章 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人权证成的理论范式 |
一、人权:老年人权利与国家义务的渊源 |
二、自然法的理论范式 |
三、功利主义范式 |
四、社会福利范式 |
第二节 老年人权利的流变 |
一、老年人权利的流变状况 |
二、以美国为例的发达国家老年人权利的流变 |
三、权利流变的趋势启示 |
第三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中的责任分配 |
一、老年人权利的双重属性 |
二、老年人权利的特别保护 |
三、保障老年人权益的福利制度 |
第四节 国家义务的理论证成 |
一、国家义务的界定 |
二、国家义务的分类 |
三、国家义务源于基本权利 |
四、国际视野下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国家义务 |
小结 |
第四章 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道德义务 |
一、老年人权利保障道德义务的内容 |
二、老年人权利保障道德义务的功能 |
第二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立法义务 |
一、立法创生和拓展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 |
二、地方立法的探索与创新老年人权利保障的义务 |
第三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行政义务 |
一、老年人权利保障行政义务现状 |
二、老年人权利保障政府的义务及定位 |
第四节 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司法义务 |
一、通过司法解释保障老年人的权利 |
二、通过司法实践保障老年人权利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相关国家机构职能上的协调统一 |
一、协同我国老年人权利的多头管理部门 |
二、形成养老机构的监管机制 |
第二节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构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体系 |
二、完善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 |
三、建立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保护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老年人权利保障人工智能科技上的完善 |
一、老年人:互联网的拥趸者 |
二、国外针对适合老年人使用的科技研发的产品 |
三、我国的智能科技在养老产业的应用 |
四、在科技发展背景下智慧养老的政策支持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际背景 |
1.1.2 国内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相关研究 |
1.3.2 国内相关研究 |
1.3.3 文献述评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界定 |
2.1.2 法律规制的界定 |
2.1.3 老年长期护理法律规制的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2.1 机体损耗边际递减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法的价值理论 |
2.2.4 人权保障理论 |
第三章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3.1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3.1.1 提升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保障层次 |
3.1.2 保障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规范运行 |
3.2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3.2.1 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 |
3.2.2 赋予国家强制力 |
3.2.3 赋予权利与义务 |
3.2.4 赋予规范作用 |
3.2.5 赋予普遍统一性 |
3.2.6 赋予严格的逻辑性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现状 |
4.1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内容 |
4.1.1 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制具体内容 |
4.1.2 地方层面的法律规制具体内容 |
4.2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实施——以上海市宝山区和上海市徐汇区为例 |
4.2.1 上海市宝山区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实施情况 |
4.2.2 上海市徐汇区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实施情况 |
4.2.3 实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概况 |
4.3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缺失 |
4.3.1 缺乏对家庭非正式护理员的激励措施 |
4.3.2 一般专业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机制与资质要求不健全 |
4.3.3 社会评估组织负担偏重 |
4.3.4 质量保证与风险防控力度薄弱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影响因素 |
5.1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影响因素 |
5.1.1 法律本身因素 |
5.1.2 体制因素 |
5.1.3 环境因素 |
5.1.4 个人因素 |
5.2 评价体系指标系统分析 |
5.2.1 结构描述 |
5.2.2 各层次影响权重计算 |
5.2.3 各层次影响权重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外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经验与启示 |
6.1 德国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 |
6.1.1 设立家庭非正式护理人员的待遇 |
6.1.2 注重专业护理服务人员的资质与培养 |
6.1.3 强调公私相结合的评估模式 |
6.1.4 严把质量关规避道德风险 |
6.2 日本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 |
6.2.1 推行低收入家庭老年长期护理津贴 |
6.2.2 重视专业护理人员的资质与培养 |
6.2.3 实行公立机构为主的评估模式 |
6.2.4 定期开展资格审核谨防道德风险 |
6.3 德国、日本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运行效果 |
6.3.1 德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运行效果 |
6.3.2 日本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运行效果 |
6.4 德国、日本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特点 |
6.4.1 建立法治先行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治理模式 |
6.4.2 推崇居家老年长期护理服务 |
6.4.3 规范与培养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专业人才 |
6.4.4 确立政府在老年长期护理服务评估过程中的作用 |
6.4.5 保证质量控制风险 |
6.5 德日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6.5.1 加快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治理 |
6.5.2 确立老年居家长期护理服务的主体地位 |
6.5.3 组建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专业人才队伍 |
6.5.4 明晰老年长期护理服务评估过程中的政府职责 |
6.5.5 提升老年长期护理服务质量规避潜在道德风险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完善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
7.1 完善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法律规制的立法机制 |
7.1.1 遵从法律保留原则 |
7.1.2 提升立法层级 |
7.2 完善家庭非正式护理服务人员的待遇制度 |
7.2.1 纳入法定的社会保障范畴 |
7.2.2 引入护理津贴制度 |
7.2.3 建立护理服务休假制度 |
7.3 完善一般专业护理服务人员的培训机制与资质要求 |
7.3.1 设定各个层次护理服务教育的重点 |
7.3.2 发展同一层次护理服务教育的特色课程 |
7.3.3 规范各个层次护理服务教育的考核机制 |
7.3.4 实行一般专业护理服务人员的等级划分 |
7.4 完善评估机构的阶段发展 |
7.4.1 初创阶段采用公私相结合的方式 |
7.4.2 重视老年护理服务提供者的意愿 |
7.4.3 引进先进评估技术支撑 |
7.5 保证护理服务质量规避风险 |
7.5.1 加强审查体系的建设 |
7.5.2 杜绝道德风险的蔓延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关于“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法律规制研究”的访谈提纲 |
附录2 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法律规制研究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 |
致谢 |
(5)健康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健康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老龄化城乡倒置问题 |
1.1.2 我国农村地区面临更严重的健康养老困境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目标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标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2 相关理论与研究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养老 |
2.1.2 养老服务 |
2.1.3 养老服务供给 |
2.1.4 养老服务供给模式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需要理论 |
2.2.2 社会公平理论 |
2.2.3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2.4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3.1 对养老服务理念和政策方面的研究 |
2.3.2 对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及其关系的研究 |
2.3.3 对养老服务照护模式的研究 |
2.3.4 对国内外研究的述评 |
3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发展历程 |
3.1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四个发展阶段 |
3.1.1 第一阶段:1949--1979年,集体和家庭承担主要责任阶段 |
3.1.2 第二阶段,1980--2000 年前,家庭和个人独担养老服务阶段 |
3.1.3 第三阶段,2000 年--2012 年,养老服务体系构建阶段 |
3.1.4 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多方力量创新提质阶段 |
3.2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变迁逻辑 |
3.2.1 养老服务的对象在逐步扩大 |
3.2.2 养老服务项目逐步丰富 |
3.2.3 运用市场化政策管理工具增多 |
3.2.4 注重养老服务质量意识增强 |
3.3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变迁规律 |
3.3.1 家庭是提供农村养老服务的主要力量 |
3.3.2 政府是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力量 |
3.3.3 市场化是不断提高农村老年人生活品质的有效手段 |
3.3.4 社会组织是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补充方式 |
4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的影响因素研究 |
4.1 数据来源及样本描述 |
4.1.1 数据来源说明 |
4.1.2 样本选择描述 |
4.2 模型构建与变量选取 |
4.2.1 模型构建 |
4.2.2 变量选取 |
4.3 农村老年人能否获得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的影响因素研究 |
4.3.1 农村样本描述性统计 |
4.3.2 回归结果与分析 |
4.3.3 主要结论 |
4.4 农村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类型的影响因素 |
4.4.1 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
4.4.2 农村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类型的回归结果分析 |
4.4.3 主要结论 |
4.5 养老服务多元供给城乡对比分析 |
4.5.1 能否获得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的城乡对比研究 |
4.5.2 城乡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类型的对比研究 |
4.5.3 主要结论 |
5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中存在的问题 |
5.1 农村家庭(非正式部门)供给养老服务的困境 |
5.1.1 社会变迁导致农村家庭养老服务供给数量减少 |
5.1.2 非正式照料导致农村家庭养老服务水平不高 |
5.1.3“家庭道德风险”导致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窘迫 |
5.2 政府部门供给农村养老服务责任不到位 |
5.2.1 公平理念欠缺造成城乡养老服务待遇悬殊 |
5.2.2 缺乏独立统一的农村养老服务管理机构 |
5.2.3 养老服务政策的法制权威性不足 |
5.2.4 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缓慢 |
5.3 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供需不平衡 |
5.3.1 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不足 |
5.3.2 农村养老服务市场供给缺乏动力驱动 |
5.3.3 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缺乏,阻碍养老服务市场供给 |
5.4 社会组织(社区)供给养老服务严重不足 |
5.4.1 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数量有限且发展缓慢 |
5.4.2 我国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欠缺 |
5.4.3 我国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
6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多元合作供给模式的构建 |
6.1 多元主体存在合作供给农村养老服务的意愿 |
6.1.1 政府的合作意愿 |
6.1.2 家庭的合作意愿 |
6.1.3 市场的合作意愿 |
6.1.4 社会组织的合作意愿 |
6.2 多元主体存在合作供给农村养老服务的利益博弈 |
6.2.1 政府和家庭(农民)之间的博弈 |
6.2.2 政府与市场的博弈 |
6.2.3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博弈 |
6.3 多元主体合作供给农村养老服务的责任边界 |
6.3.1 政府:一核主导养老服务供给 |
6.3.2 家庭:权利取向的养老服务供给 |
6.3.3 市场:产业化供给差异性养老服务 |
6.3.4 社会:社会化互助志愿供给养老服务 |
7 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发展的对策建议 |
7.1 建立农村养老服务多支柱合作筹资机制 |
7.1.1 国家筹资支柱的建立 |
7.1.2 社会筹资支柱的建立 |
7.1.3 家庭(个人)筹资支柱的建立 |
7.2 以共享合作提高农村养老服务的可及性 |
7.2.1 增加医疗服务的流动性,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 |
7.2.2 通过流动的方式更好地满足农村老年人精神需求 |
7.3 提升乡村养老价值,推动城乡合作供给养老服务 |
7.3.1 乡村养老价值的再认识 |
7.3.2 支持农村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 |
7.3.3 推动城乡合作供给养老服务 |
7.4 融合科技力量,促进乡村养老的现代化 |
7.4.1 科技创新会提高养老服务能力 |
7.4.2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养老”行动 |
7.5 合作培养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 |
7.5.1 政策上要对养老服务人才建设进行规范 |
7.5.2 发挥城市到乡村的人才辐射效应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6)长期护理需求及其保险试点政策评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主要内容与研究框架 |
1.2.1 主要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4.1 主要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
2.1 概念界定 |
2.2 长期护理需求规模预测 |
2.2.1 长期护理需求影响因素分析 |
2.2.2 长期护理需求规模预测分析 |
2.3 非正式护理与正式护理的研究评述 |
2.4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评估研究进展 |
2.5 国内外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实践文献评述 |
2.5.1 长期护理保险国内试点经验总结文献评述 |
2.5.2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探讨文献评述 |
2.6 小结 |
第3章 长期护理需求规模预测分析 |
3.1 长期护理需求影响因素分析 |
3.1.1 引言 |
3.1.2 理论模型 |
3.1.3 数据来源与变量描述性统计 |
3.1.4 实证方法 |
3.1.5 实证结果分析 |
3.1.6 小结 |
3.2 失能老人长期护理需求规模预测分析 |
3.2.1 Markov模型简介 |
3.2.2 失能转移矩阵及失能率的计算 |
3.2.3 失能规模预测 |
3.3 长期护理费用预测分析 |
3.4 小结 |
第4章 正式护理与非正式护理的相关性分析 |
4.1 长期护理服务供给现状 |
4.2 正式护理与非正式护理 |
4.2.1 理论模型 |
4.2.2 实证方法 |
4.2.3 实证结果分析 |
4.2.4 敏感性分析 |
4.3 小结 |
第5章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
5.1 引言 |
5.2 数据来源、模型设定与变量界定 |
5.3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对失能老年人医疗费用的影响研究 |
5.3.1 基准结果分析 |
5.3.2 稳健性检验 |
5.4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对失能老年人健康水平的影响研究 |
5.4.1 基准结果分析 |
5.4.2 稳健性检验 |
5.5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对失能老年人护理模式选择的影响研究 |
5.5.1 基准结果分析 |
5.5.2 稳健性检验 |
5.6 小结 |
第6章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试点实践分析 |
6.1 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政策的发展实践 |
6.1.1 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的基本情况 |
6.1.2 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的筹资渠道 |
6.1.3 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的筹资结构 |
6.1.4 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的待遇水平 |
6.1.5 长期护理保险首批试点城市的失能评估办法 |
6.2 长期护理保险地方试点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6.2.1 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结构有待完善 |
6.2.2 社会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方式定位出现偏差 |
6.2.3 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制建设非常薄弱 |
6.3 小结 |
第7章 国外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实践与启示 |
7.1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实践 |
7.1.1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背景 |
7.1.2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内容 |
7.1.3 日本老年人社会福利的演变过程 |
7.1.4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改革经验 |
7.2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发展实践 |
7.2.1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背景 |
7.2.2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构建内容 |
7.2.3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
7.2.4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经验 |
7.3 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经验借鉴——基于国内外的对比分析 |
7.3.1 构建可持续的长护险筹资机制 |
7.3.2 构建多层次、多功能型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 |
7.3.3 加快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法制建设 |
第8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个案工作介入高校社区独居老人养老需求研究 ——以L社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问题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章 研究设计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高校社区 |
二、独居老人 |
三、养老需求 |
四、个案工作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社会支持理论 |
二、生命回顾理论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章 L社区独居老人养老需求现状 |
第一节 L社区独居老年人基本情况 |
一、L社区基本情况 |
二、L社区独居老年人基本情况 |
第二节 L社区独居老年人养老现状 |
一、生活照料现状 |
二、生理健康现状 |
三、社会参与现状 |
四、文化生活现状 |
第三节 L社区独居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现状 |
第四章 个案工作介入Y独居老人养老需求的实施过程 |
第一节 接案 |
一、个案来源 |
二、个案基本资料 |
三、接案前的准备 |
四、接案与建立专业关系 |
第二节 预估 |
一、问题的界定 |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三、需求评估 |
第三节 制定服务计划 |
一、总体目标 |
二、阶段目标 |
第四节 介入过程 |
一、第一次介入:建立专业关系 |
二、第二次介入:提升案主自我效能感 |
三、第三次介入:增强自我认同感 |
四、第四次介入:挖掘潜能充实生活 |
五、第五次介入:链接大学生志愿者 |
六、第六次介入:加强朋友间交往 |
七、第七次介入:完善社区支持网络 |
第五节 评估 |
一、过程评估 |
二、结果评估 |
第六节 结案 |
一、解除专业关系 |
二、跟进服务 |
第五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独居老人访谈提纲 |
致谢 |
(8)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及防控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数据来源 |
2 老年人暴力犯罪概述 |
2.1 老年人犯罪概述 |
2.2 暴力犯罪概述 |
2.3 老年人暴力犯罪概念界定 |
3 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的现状及其特征分析 |
3.1 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的现状分析 |
3.1.1 老年人暴力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 |
3.1.2 农村成为老年人暴力犯罪重灾区 |
3.1.3 中部地区案件数量高于东西部 |
3.1.4 犯罪种类集中且危害严重 |
3.2 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的特征分析 |
3.2.1 “年轻老人”占绝大多数 |
3.2.2 犯罪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 |
3.2.3 犯罪人性别以男性为主 |
3.2.4 犯罪人初犯比例较高 |
3.2.5 犯罪对象多为亲朋好友 |
3.2.6 犯罪起因以矛盾纠纷为主 |
3.2.7 组织形式多为单独作案 |
4 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 |
4.1 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的社会原因 |
4.1.1 老年人社会支持减弱 |
4.1.2 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
4.1.3 传统尊老爱老价值观失落 |
4.1.4 老年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不健全 |
4.1.5 老年人刑事政策不完善 |
4.2 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的家庭原因 |
4.2.1 老年人家庭危机 |
4.2.2 家庭结构变迁 |
4.3 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的个体原因 |
4.3.1 内生致罪因素 |
4.3.2 自我遏制系统弱化 |
5 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的防控对策 |
5.1 畅通老年人社会参与渠道 |
5.1.1 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理论基础 |
5.1.2 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现实基础 |
5.1.3 积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
5.2 完善我国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 |
5.2.1 健全我国老年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
5.2.2 依法完善我国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 |
5.3 建立老年人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
5.3.1 确定老年人纠纷调解主体 |
5.3.2 变通老年人纠纷调解方法 |
5.3.3 明确老年人纠纷调解目标 |
5.4 加强宣传教育、弘扬尊老美德 |
5.4.1 弘扬传统尊老爱老美德 |
5.4.2 加强对老年人法制教育 |
5.5 加大对老年人精神关怀力度 |
5.5.1 情感上慰藉老人 |
5.5.2 需求上满足老人 |
5.6 完善老年人暴力犯罪的刑事政策 |
5.6.1 完善老年人暴力犯罪的刑事立法 |
5.6.2 对老年人从宽适用非监禁刑 |
5.6.3 对老年人暴力犯罪合理适用从宽处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9)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一、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的现状 |
(一)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教材质量有待提高 |
1.卫生法学教材中医学知识与法学知识相分离 |
2.卫生法学教材内容繁多 |
3.卫生法学教材中引用的案例有待更新 |
(二)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课程设置存在不足 |
1.卫生法学课程的课时较少,缺乏系统性 |
2.卫生法学课程内容有待完善 |
3.课程设置与实践缺乏必要联系 |
(三)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授课教师知识结构单一 |
1.授课教师备课吃力,专业度不高 |
2.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老师积极性不高 |
(四)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学生学习兴趣不高,重视程度低 |
1.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学生的学习能力不强 |
2.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学生学习态度不端正 |
3.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 |
(五)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教学模式单一落后 |
1.以填鸭式、“分离式”教学方法为主 |
2.缺乏多媒体等教学辅助方法 |
二、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我国卫生法的立法方面 |
1.我国的卫生法是一个体系,没有专门法 |
2.卫生法律法规修订过于频繁,稳定性较差 |
(二)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重视程度不高 |
1.对卫生法学课程重要性认识不准确 |
2.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保障条件不足 |
(三)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师资力量匮乏 |
1.专业型、复合型教师严重不足 |
2.授课教师存在“一职多能”现象 |
3.任用的实习代课老师中存在素质不高问题 |
(四)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学生生源素质不高 |
1.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招生入学门槛低 |
2.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学生心理方面不成熟 |
(五)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教学体系不成熟 |
1.教学目标不明确,教学任务不清晰 |
2.卫生法学的课程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 |
3.授课内容局限于理论,教学与实践相脱节 |
三、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的新思路 |
(一)提高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教材质量 |
1.使用全国统编教材 |
2.教学中减少晦涩文字的篇幅 |
3.增加图片内容和最新案例 |
(二)完善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课程设置 |
1.完善课程设置的系统性 |
2.建立完善的学生评价考核机制 |
(三)强化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师资力量 |
1.构建精通医学和法学的复合型师资队伍 |
2.培养提升教师组织驾驭课堂的能力 |
(四)培养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学生的浓厚学习兴趣 |
1.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 |
2.通过多种活动采取寓教于乐的教学方式 |
3.利用原有兴趣迁移转化成新兴趣 |
(五)改革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的教学模式 |
1.增强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模式的创新性 |
2.丰富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模式的多样性 |
3.课堂教学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实践教学相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以R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目的 |
3.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 文献述评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点及写作计划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3.研究创新点 |
4.写作计划 |
一、概念界定与相关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1.生育政策 |
2.就业性别歧视 |
(二)相关理论基础 |
1.社会性别理论 |
2.社会保障理论 |
3.“工作-家庭”角色冲突理论 |
二、R市“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现状调查分析 |
(一)R市基本情况介绍 |
1.R市地理位置及特色 |
2.R市土地资源、行政区域及人口 |
3.R市经济发展 |
4.R市社会保障 |
5.R市教育 |
(二)调研实施 |
1.调查对象 |
2.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
(三)“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对女性就业状况 |
1.计划生育阶段 |
2.“单独二孩”阶段 |
(四)“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现状 |
1.“全面二孩”政策增加了女性的求职难度 |
2.“全面二孩”政策致使部分女性被迫离职 |
3.“全面二孩”政策阻滞了女性的职业发展 |
三、“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的原因分析 |
(一)社会文化因素:性别文化氛围浓厚 |
(二)社会制度因素:法制体系不健全 |
1.有关女性就业法律法规不完善 |
2.缺乏女性维权的救济渠道 |
3.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督力度不大 |
(三)社会保障因素:就业保障和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 |
1.女性就业保障体系不完善 |
2.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 |
(四)用人单位因素:社会责任感缺乏 |
(五)女性个体因素:性别观念重,维权意识弱 |
1.缺乏法律敏感性,维权意识淡薄 |
2.对于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的过分认同 |
四、应对“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消极影响的对策 |
(一)政府层面:健全法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
1.健全法制体系 |
2.政府政策倾斜,保障女性权利 |
(二)社会层面:发挥社会服务机构作用 |
1.发挥各种力量兴建幼托机构 |
2.改变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 |
3.充分发挥社区作用 |
(三)单位层面:加强责任意识和制度建设 |
1.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强化人文关怀 |
2.用人单位保障女性的正当福利待遇 |
3.用人单位完善相关制度 |
(四)家庭层面:男女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
1.改变传统性别分工观念 |
2.帮助女性平衡好工作和家庭 |
(五)个人层面:树立积极观念和规划意识 |
1.树立积极的性别观念和良好的就业观念 |
2.做好职业规划 |
3.提高自身素质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的调查问卷 |
附录2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的访谈提纲(非管理人员) |
附录3 :“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的访谈提纲(管理人员) |
四、关于护理法制教育效果的调查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2]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研究[D]. 孙碧竹. 吉林大学, 2019(02)
- [3]老年人权利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D]. 姜小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4]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服务的法律规制研究[D]. 孙晓园.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2019(05)
- [5]健康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元合作模式研究[D]. 赵艳. 内蒙古农业大学, 2021(01)
- [6]长期护理需求及其保险试点政策评估研究[D]. 李红. 山东大学, 2021(11)
- [7]个案工作介入高校社区独居老人养老需求研究 ——以L社区为例[D]. 赵威. 兰州大学, 2021(02)
- [8]我国老年人暴力犯罪及防控对策研究[D]. 常千里.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9]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法学教学研究[D]. 陈俊竹.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 [10]“全面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以R市为例[D]. 丁琳. 曲阜师范大学, 2020(02)
标签:养老论文; 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论文; 社区养老论文; 老龄化社会论文; 老年产业论文;